Experimentelle Psychologie (German) Johannes Lindworsky 397 download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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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腾堡计划电子书:实验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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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实验心理学
作者:约翰内斯·林德沃斯基
发布日期:2024年7月25日 [电子书编号#74123]
语言:德语
原始出版地:慕尼黑:约瑟夫·科塞尔与弗里德里希·普斯特出版社,1923年
更多信息及格式:www.gutenberg.org/ebooks/74123
致谢:https://www.pgdp.net上的在线分布式校对团队

*** 古腾堡计划电子书开始部分 ***
实验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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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录的说明
本文本尽可能依据1923年的书籍版本进行忠实还原。印刷错误已在不影响原文意思的前提下予以修正;那些特殊且如今已不再使用的书写方式则保持与原文一致;外来语表达也未作任何修改。为便于阅读,脚注被移至各章末尾,而目录则被移到文本开头。印刷错误已一并纳入正文之中。根据所用设备的字体设置,原文中以粗体打印的段落可能会以粗体显示,也可能以无衬线字体显示,或者同时以两种形式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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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手册系列
第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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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手册系列

主编:

克莱门斯·鲍姆克、路德维希·鲍尔、马克斯·埃特林格

协作者:

马蒂亚斯·鲍姆加特纳/阿道夫·迪罗夫、戈德哈德·约瑟夫·埃伯斯/约瑟夫·安特·恩德雷斯/约瑟夫·盖泽尔、马丁·格拉布曼/约翰内斯·林德沃斯基/汉斯·迈耶、弗朗茨·萨维茨基/约瑟夫·施韦尔茨拉格、约翰·彼得·斯特费斯/迈克尔·维特曼

1923年

出版商:约瑟夫·科塞尔与弗里德里希·普斯特特有限公司,慕尼黑
出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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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普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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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心理学
作者:约翰内斯·林德沃斯基,S.J.
第三版,修订版
《哲学手册》系列第五卷
1923年
出版商:约瑟夫·科塞尔与弗里德里希·普斯特特有限公司,慕尼黑
分社:肯普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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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所有权利。禁止转载。

德国制造。
*
版权所有,1923年,约瑟夫·科塞尔与弗里德里希·普斯特特,慕尼黑股份公司所有。

约瑟夫·科塞尔与弗里德里希·普斯特特出版社印刷厂,考夫博伊伦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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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前言
本书设定了两个目标:一是简明而准确地总结迄今为止关于成年人心理生活的研究成果;二是通过自身的研究或提出假设来填补现有研究中的空白。该书所受到的良好反响——第二版也在一年内售罄——足以证明这两个目标已基本实现。
在第三版中,我们纳入了那些已经取得的最新研究成果,只要这些成果与本书的框架相契合且已具备一定的完整性。不过,有两位读者提出的两个愿望我未能满足。首先,由于篇幅有限,我无法以足够详尽的方式撰写内容,以便所有受过教育的人都能轻松阅读。对于那些将本书作为课堂辅助教材的读者来说——毕竟“哲学手册系列”主要是为大学生设计的——他们应该不会在学习过程中遇到困难。其他读者只要认真阅读,同样能够理解书中的内容,并从中获得更大的益处。其次,有人希望添加方法论的概述作为附录。但实际上,理解相关事实所需的方法论知识都会在适当的地方加以阐述。此外,我并不想让人误以为心理学研究能力是可以轻易掌握的。那些希望更深入地了解方法论基础的人,可以参考R. Pauli所著的《心理学实践》第三版,该书出版于1923年,其优点之一便是包含了大量的参考文献。更多相关的参考资料则可以在J. Frobes所著的《实验心理学教科书》第二版(1922/23年出版)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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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页所引用的那篇论文虽然早已出版,但或许要等到明年才会再次面世。

科隆,1923年9月。

约翰内斯·林德沃斯基,S.J.

勘误:
第104页,从下数第二行,应将“subjektiven”改为“objekti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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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页码
前言 V
内容简介 VII
缩写词表 XII
引言
1. 实验心理学的特点 1
2. 实验心理学的历史发展 2
3. 实验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与任务 6
4. 实验心理学的资料来源与方法 10
5. 实验心理学各分支的概览 15

第一册:心理元素与基本联结

第一部分:感觉
1. 第一章:一般意义上的感觉 16
2. 第二章:高级感觉
A. 视觉感觉
1. 视觉感觉的定性分析 20
2. 色觉与外部刺激的关系 23
3. 颜色混合的规律 25
4. 同时对比现象 27
5. 视网膜的调节作用 29
6. 光线作用的时间关系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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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光作用的地方性特征 31
8. 色盲 32
9. 明暗视觉理论——重复理论 33
10. 色觉理论 35

B. 听觉感知
1. 听觉感知的定性分析 38
2. 声音感知与外部刺激的关系 42
3. 听觉感知理论 45

第三章:低级感知
A. 味觉感知
1. 味觉感知的定性分析 48
2. 味觉的刺激源与感受器官 50
B. 嗅觉感知 51
C. 温度感知 53
D. 压力感知 56
E. 疼痛感知 57
F. 器官感知 59
G. 静态感知 60
H. 动觉感知 63

第四章:特定感觉能量的规律 66
第五章:心理物理学
1. 心理物理学的任务与方法 69
2. 韦伯定律与费希纳定律 72

第二部分:感知复合体
1. 第一章:同时出现的音调组合
1. 音调融合的现象 76
2. 音调融合的规律 77
3. 和声的解释 78
2. 第二章:视觉空间印象 79
A. 面积的视觉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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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面元素:本土主义与经验主义 80
2. 盲点 83
3. 平面上最小的可区分空间尺度 83
4. 单眼的缺陷 84
B. 单眼对三维空间的感知
1. 看向上方与水平排列 85
2. 深度感知 87
C. 双眼视物
1. 双重视觉与单一视觉 89
2. 双眼的视线方向 91
3. 双眼带来的深度感知 92
4. 双眼深度感知的起源 94
3. 第三章:触觉的感知复合体
1. 皮肤的空间感知能力 96
2. 盲人的触觉空间感知 97
3. 触觉空间感知理论 99
第三部分:绝对概念 102
第四部分:概念与感知及感知复合体的联系 107
1. 共感现象 107
2. 颜色的表现形式 108
3. 视觉大小 110
4. 视觉者非视觉的空间感知
a) 位置感知与方位感知 112
b) 一般意义上的空间定位 115
第五部分:基本思维功能
1. 关系认知 117
2. 主动建立关系 119
3. 抽象思维 121
第六部分:关系功能与感知复合体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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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章:形状感知 123
2. 第章:时间感知 125
3. 第章:运动感知 131

第七节:基本情感
1. 基本情感或感官情感的界定 137
2. 感官情感的特征 138
3. 情感的维度与品质 139
4. 感觉与情感之间的关系 141
5. 情感的结合与分离 142
6. 情感产生的生理现象 144
7. 感官情感的理论 145

第八节:基本意志 147
1. 各种意志理论的概述 147
2. 意志的实验研究 148
3. 根据实验结果得出的基本意志概念 149

第二册:表象更新作为高级心理功能的基础

第一节:表象更新的一般规律 152
第二节:联想作为再现的基础 158
1. 第章:大脑与意识
1. 神经系统 159
2. 大脑各部分与心理功能的对应关系 160
2. 第章:特殊联想规律的研究
1. 联想研究的方法论 163
2. 联想研究的主要成果
a) 重复次数与联想强度之间的关系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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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学习内容的影响 167
c) 遗忘的规律 168
d) 一般心理行为的重要性 169
e) 次要联想 169

第3章:将研究范围扩展到整体意识
1. 结构构成 170
a) 辅助因素 171
b) 抑制因素 171
2. 复合体的形成 172

第三册:个体的高级心理功能

第一部分:高级认知功能
1. 章:比较 176
2. 章:事物的理解 179
3. 章:感知与表象 180
4. 章:概念与范畴 183
5. 章:确定性 187
6. 章:推理思维 189
7. 章:创造性思维 193
8. 章:判断、假设与提问
1. 判断 196
2. 假设 199
3. 提问 200
9. 章:高级记忆功能
1. 记忆与再认 201
2. 记忆错觉 204
3. 表达 207
10. 章:自我意识 208

第二部分:高级情感
1. 高级情感的特点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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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级情感的理论与分类 215
3. 特殊类型的情感 218
4. 情感生活的规律性 222
5. 情感与其他功能之间的关系 224

第三部分:意志生活
1. 第一章 意志行为的准备 226
1. 动机的本质 226
2. 动机的分类 227
3. 动机发挥作用的先决条件 228
2. 第二章 意志行为的直接作用
1. 决定性的倾向 229
2. 特定决定的法则 232
3. 意志力的测量——关联等价物 233
3. 第三章 作为意志行为结果的意志行动
1. 外在的意志行动 236
2. 内在的意志行动
a) 注意力活动 241
1. 注意力的概念与类型 242
2. 注意力的特征 243
3. 注意力的条件 246
4. 注意力的作用 247
5. 注意力理论 248
a) 目前的各种理论 248
b) 发生论式的注意力理论 249
b) 想象活动 253
1. 有约束的想象活动 254
2. 自由的想象活动——幻想
a) 自由想象活动的构成 255
b) 自由想象活动与幻想 256

第四册:受社会影响的心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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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语言
1. 语言的功能 261
2. 语言的起源 262
3. 语言的发展 264

第二部分:习俗
1. 风俗习惯 267
2. 文化的稳定性 268
3. 法律与道德 269

第三部分:艺术
1. 美 272
2. 审美体验 272
3. 艺术的起源与发展 275

第四部分:宗教
1. 对神的信仰 277
2. 祈祷 279
3. 宗教的演变 280

第五册:灵魂的异常状态
第一部分:睡眠 282
第二部分:梦 287
第三部分:催眠 294

人名索引 299
主题索引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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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写说明
APs:《整体心理学档案》。
CgEPs:《……实验心理学大会报告》。
FPs:《心理学进展》。
ZaPs:《应用心理学杂志》。
ZPaPs:《病态心理学杂志》。
ZPs:《心理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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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实验心理学的特点

本书将探讨各种心理现象:我们是如何看到颜色、听到声音的;我们的想象力是如何运作的;记忆是如何获取与丢失信息的;我们的情绪是如何变化的;人类的思维是如何从一种认知走向另一种认知的;以及我们的意志是如何实现目标的。总体而言,观察这些现象、了解它们的具体表现,并揭示其规律,这就是实验心理学家的研究任务。而哲学家则会提出不同的问题:心理现象从何而来?什么是灵魂?灵魂是否具有精神性、不朽性以及自由意志?身体与灵魂之间究竟存在着怎样的关系?哲学家与实验心理学家的研究兴趣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前者关注的是具体的心理事实,即心理现象的表现方式;后者则试图探寻这些现象背后的根本原因,灵魂作为意识现象的根源才是他真正的研究对象。由于两者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同样的心理现象,因此便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学科。不过,由于实验心理学家只关注具体事实,而不去探究根本原因和最普遍的规律,所以他的学科无法被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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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理论同样适用。不过,它与哲学心理学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在哲学家开始自己的工作之前,实验心理学家必须至少完成部分任务;只有先确定、观察并描述了心理生活中的某些具体事实,才能对这些事实的最终成因作出推断。而在对这两门科学有更深入的了解之前,我们就可以推测:实验心理学家所提供的事实资料越多,哲学家得出的结论就会越丰富、越可靠。因此,实验心理学是哲学不可或缺的辅助学科。

通过这一初步界定,我们已经了解了实验心理学的特点:从本质上讲,它必须以尽可能高的准确性和最丰富的程度来揭示心理事实。正如我们日后将详细看到的那样,它拥有多种方法来完成这一任务。它之所以被称为“实验心理学”,正是源于其中最理想的方法——实验。当然,这一名称只是权宜之计,因为并非我们科学领域的所有问题都能通过实验来解决。尽管如此,称其为“实验心理学”仍比“经验心理学”更为恰当,因为哲学心理学也必须是基于经验的;如果它想成为一门科学的心理学,就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2. 实验心理学的历史发展

正如我们刚才所理解的那样,实验心理学目前还不存在历史,严格来说,它还处于未来之中。因为当前,实验心理学正处于从哲学中分离出来的过程中,而物理学早已完成了这一过程。目前,有一些学者只承认实验心理学这一学科,而大多数学者则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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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的事实问题与哲学问题被混为一谈,这无疑对两者都有害。只有少数人愿意将这两种科学明确区分开来。因此,虽然还无法撰写出实验心理学的历史,但至少可以梳理出其发展到目前这种逐渐独立状态的历程。心理学从来都没有完全脱离过经验基础——梦境、记忆等体验常常成为古希腊哲学家们进行心理学思考的起点与灵感来源。不过,即便像亚里士多德这样已经提出了联想法则的人,也很难说他会像研究生物学和动物学现象那样去系统地收集心理事实。中世纪时期情况也大致如此:一些易于观察的自我体验构成了基础,随后便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关于重要哲学与心理学问题的思辨体系。这并不奇怪,因为这些都是每个人都会以某种方式加以思考的问题,而那些具体的心理现象通常并不具备如此重要的意义,由于它们太过常见且与我们自我紧密相关,甚至不会引起我们的惊讶——而根据亚里士多德的看法,唯有惊讶才能激发人们去进行研究。为了吸引研究者们关注心理过程,仅靠笛卡尔对传统心理学的批判还不够,尽管他将灵魂视为意识而非生命的原则;还需要英国启蒙哲学的反对,后者在反对“实体”与“因果性”这些基本概念的过程中,将联想现象置于研究的中心。于是,由洛克、休谟和哈特利创立、J.S.密尔加以完善、最终由贝恩出色发展的联想心理学应运而生。由于该理论否定了思维与意志的存在,因此引发了激烈的争议,它自己也不得不不断尝试,试图仅通过感觉与表象来解释心理现象。毫无疑问,它为此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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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意识现象的研究确实很有价值。然而,它却阻碍了对心灵世界的深入理解——因为它总是以教条式的思维方式预先拒绝任何关于心理要素的探讨,并试图用感性的术语强行解释那些相互矛盾的事实。当今实验心理学发展的另一个根源可追溯到生理心理学的发展。最初是理论家们期望从生理学中获得有价值的启示,但其中最极端的那些人却几乎要将心理学毁掉。比如联想心理学派的心理学家普里斯特利,他希望用神经系统的物理学来取代心理分析;还有孔德,他对自我观察感到绝望,于是用生理学和颅相学来替代心理学。洛策、霍维茨和莫兹利则采取了更为理智的态度。而真正为心理学带来重要贡献的,其实是那些从事实验研究的生理学家,如赫尔姆霍兹、韦伯和赫林。他们建立了许多重要的方法,后来心理学家们便开始运用这些方法。实验心理学的诞生年份是1860年,那一年费希纳的《心理物理学原理》问世。在E.H.韦伯关于触觉研究的启发下,古斯塔夫·西奥多·费希纳有意运用实验方法来获取心理学上的认知,从而为如今心理学家们所使用的广泛实验方法体系奠定了基础。W.冯特进一步发展了费希纳的理论,尤其是通过建立第一个心理学实验室,他为这门新科学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从那时起,在众多杰出研究人员的推动下,以及该学科在短时间内所发现的众多事实和规律的支撑下,实验心理学在科学体系中占据了一席之地。奥斯瓦尔德·库尔佩的名字则是该学科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因为他坚决主张将实验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来发展。目前,心理学正迎来新的发展态势。正如物理学逐渐从自然哲学中分离出来并发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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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物理学后来发展成了理论物理学,而整个物理学领域的巨大进步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理论物理学。如今,理论心理学的研究思路也出现了。实验心理学致力于研究心理生活的主要现象,而理论心理学则试图根据实验结果来确立心理现象最普遍的规律,进而理解并推导出各种具体现象[1]。就所采用的方法而言,如今的心理学家可分为三类:除了大量坚持进行实验研究的学者之外,还有像利普斯和布伦塔诺那样仅依靠简单自我观察的学者。他们与现象学流派较为接近,该流派最重要的代表人物是胡塞尔。不过,现象学并不着眼于揭示具体的心理事实,而是试图通过“本质观照”来展现心理体验的核心与本质。理性的实验心理学家既不会摒弃简单的自我观察,也不会放弃现象学的本质观照——后者可以为实验研究提供宝贵的辅助,帮助其进行准备与验证。然而,目前看来,这两种方法单独使用已不足以作为构建完整事实心理学的充分基础。与方法论差异相关的还有由理论立场带来的分歧:这里有那些“纯粹”的心理学家,他们拒绝通过生理学来补充心理学知识,只希望以意识过程为基础来构建心理学的理论体系;因此,他们也放弃从生理学那里获得解释的可能性。与此相对的是,更多心理学家认为,意识现象并非毫无关联,而且生理状态与某些心理过程之间也存在规律性的联系。这类人欢迎生理学所能提供的任何启示;不过他们也越来越强调,心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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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关注的是那些现象。在这一群体中,又有两三种不同的立场相互对立。其中一种立场完全支持联结主义心理学,暂时拒绝承认基本的思维与意志体验;其追随者人数逐年减少,如今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T.齐亨。冯特所谓的“意志主义”试图超越这种立场,但其感知理论却未能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获得认同。第三种立场则源自库尔佩斯学派:由于他们愿意运用一切科学方法,因此只要能通过可靠的观察加以证实,他们也不排斥承认新的心理基本现象。正因如此,他们以冯特的立场为出发点,通过不断重新开展研究,逐渐改变了对于思维与意志问题的看法,从而与那些源自亚里士多德哲学的研究者们建立了联系。

参考文献
M.德索瓦,《心理学史概要》,1911年。
O.克莱姆,《心理学史》,1911年。

3. 实验心理学的对象与任务

我们之前已经将心理现象视为实验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为了更精确地界定这一对象,并将其与其他科学,尤其是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区分开来,我们必须从成年人那种天真的观念出发。那些尚未受到心理学及认识论问题影响的成年人,认为自己面对的是一个与自身自我毫无关联的客观世界。在他们看来,首先呈现在他们面前的并非意识现象,而是那些他们能够直接看到的具体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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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如痛苦与快乐之类的体验,才会让他开始关注自己的内在世界。如果他还有机会发现,其他人会将某些事物称为红色,而他却将其称为黄色,那么他就会意识到每个人在感知外部事物时都会带来主观因素。一旦他观察到自己在不改变物体本身或感知条件的前提下,会以不同的方式看待同一个外部物体——比如有时看到风车的旋转方向是朝向自己,有时则是远离自己——他就会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外部物体的形象其实更多源自于他自己,而非那些客观存在的物体。即便如此,外部事物依然会以某种“外在的、独立的”存在形式呈现在感知者面前;即使主体确信外部世界实际上并不存在,这种印象依然会存在。这两个因素——即痛苦、快乐、感知等事物的相对主观性,以及感知主体与外部世界之间不可分割的对立关系——使得我们能够清晰地界定实验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所有纯粹的心理活动都属于主体自身,它们都内在于意识之中,因此没有其他人能够直接了解它们。这一特性不仅存在于我的意识活动中,也存在于所有可能存在的意识活动中;不过,它无法用来描述那些与主体相异的物体,除非那是另一个意识的体验。因此,实验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就是那些本质上属于意识范畴、且只能被感知主体直接把握的现象。当然,这里我们暂不考虑这些现象是否可以被比人类更高级的生物所理解。所有不符合这一特征的物体,则属于其他科学的研究对象;尤其是那些物理性质的物体,则成为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所以,实验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并非那种实体性的灵魂;因为要理解灵魂,我们必须借助哲学心理学,后者需要通过意识现象来证明心理体验确实具有实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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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都需要有载体。不过,我们也不能将全部经验都视为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即便加上“只要这种经验依赖于我们的自我”这样的限制条件也不行。因为我们的经验还包括自我之外的各种事物。但在我们作为心理学家所依据的认知框架中,这些事物被视为真实存在且独立于自我的东西。即便是那种朴素的认知方式,一旦被指出这一点,也能区分出:随着观察者立场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桌子的表象,以及作为这些不同表象之基础的、始终不变的桌子本身。因此,外部经验与意识内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研究领域。此外,我们还要反对那些试图将颜色排除在我们的科学研究范围之外的心理学家。不过,颜色作为外部事物的客观属性,确实与我们相关,我们必须以这种直接印象为出发点。因此,就需要一门研究物体颜色的科学。同时,我们也发现存在着作为内在意识内容的颜色,其内在性如此之强,以至于关于颜色感知的个体差异数世纪以来一直未被发现,只能通过非常间接的方式加以证明。因此,颜色和音调无疑属于实验心理学的研究范畴。

实验心理学的研究任务与所有实证科学的任务大致相同,即描述、分类和解释。需要尽可能准确地描述那些与意识相关的体验。至于进行此类描述所需的条件,以及心理学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所面临的困难,此处暂不讨论。我们通过归纳法来逐步了解这些内容。如果能够成功描述这些体验,那么通过比较这些描述,就可以判断是否会出现不断涌现的、彼此不同的新现象——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不得不放弃建立科学实验心理学的努力了——或者能否找到相似或相关的体验,并将它们归类到特定的群体中。在这方面,心理学比其他单一学科面临着更大的障碍。各种体验之间差异极大,因此需要通过分析才能将其转化为可以视为相同的心理单元或心理元素。最后,实验心理学还必须尝试对意识现象进行解释。不过,对于“解释”这一任务的定义并不一致。按照实证主义自然科学的标准,只要能够揭示现象的规律性,就可以称之为解释。一旦掌握了这些规律,就能在某种现象出现时确定导致它的条件;反之,只要满足某些条件,也能预测该现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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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会出现怎样的后果。这种解释方式的前提,就是必须能够观察到心理现象中的规律性。至于意识生活中是否真的存在这样的规律性,只有通过后续的研究才能弄清楚。像詹姆斯那样,仅仅因为没有这些规律性科学心理学就无法成立,就直接在该学科的所有领域中假设其存在,这已不能被视为客观的研究态度。另一种解释方式则超越了意识现象的范畴,试图从物理刺激以及神经物质的特性中寻找感觉产生的原因或条件。如果心理学不是纯粹的心理学,而是生理心理学的话,那么它也必须采用这种解释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常常需要探究心理规律的根源,比如,颜色对比的规律最终是源于心理因素还是生理因素。

4. 实证心理学的来源与方法

由于我们的研究对象是意识现象,因此我们认为,那个以独特方式存在于可见事物世界之外的意识世界,才是心理学研究的自然且根本的来源。 wherever有意识存在,心理学家就可以尝试去获取相关知识。不过,意识世界其实数不胜数:每个人、每种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意识世界,而那些高级生物的意识世界也并非一定可以被忽视。可惜的是,尽管这些来源如此丰富,但由于除了一个之外,其余所有来源都处于封闭状态,其价值便因此大打折扣。只有通过自身的意识,研究者才能获得直接的、自由的洞察力。不过,我们有理由认为,意识生活与其外在表现之间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关联。每个人都能察觉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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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愉悦的体验会与某种外在可感知的表现形式相联系;而痛苦的体验则同样会以规律的方式呈现出明显不同的表现形式。我在其他人身上,以及许多动物身上也观察到了类似的表现现象,因此通过类比推理,我认为这些生物也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意识现象。如果我们根据这些类比推理来调整自己对周围环境的行动方式,经验就会证明这是正确的。这样一来,我们对他人意识的存在及其构成的信念就会变得极为生动,以至于我们仿佛能够直接洞察他人的内心世界,常常忘记自己认知的间接性这一事实,而这往往会对我们自身造成不利影响。除了心理学研究的主要来源——意识之外,我们还了解到作为次要来源的意识的外在表现形式。意识的表达要么是连续的,伴随着同时发生的心理过程,要么则是先前意识现象留下的持久影响。前者包括生动的语言、有意识的动作、无意识的表情动作等;后者则包括语言作品、艺术创作、宗教信仰以及民间生活等方面的产物。在这些次要来源中,生动的语言尤其重要,尤其是当它通过问答的形式向我们传达他人的自我观察结果时,它能让我们如此清晰地了解他人的意识,以至于我们有理由认为: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它已不再属于次要来源,因为所传达的他人的自我观察结果与研究者自身的自我观察结果具有同等价值。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则是专门认识论的任务。实验心理学的方法取决于其研究来源。既然意识是主要来源,那么自我观察自然就是最基本的方法。它能够让我们最直接地了解心理过程,最终也是理解通过其他方法获得的所有结果的钥匙。自我观察可以是有意进行的,也可以是无意进行的。无意中的自我观察只会偶尔出现,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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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供的信息极为有限。原本打算进行的自我观察,现在往往是在所观察的体验发生时才进行。这样一来,其价值就相当可疑了。虽然不必像某些学者那样认为同时进行自我观察是完全不可能的,但实验也表明,同时观察即便不会必然导致错误,也会对体验产生某种影响。而偶尔进行的观察则通常不是在心理过程发生时,而是在其结束后立即进行的。我们很容易就能意识到,某个意识现象在它结束之后并不会完全从我们的认知中消失。它基本上仍然以整体形式呈现在我们面前,我们无需真正去再现它。例如,让某人做一道中等难度的算术题,让他迅速解答,然后询问他是如何得出答案的。这样,他就能轻易说明自己是否使用了某种计算技巧,是否在心中看到了数字,或者甚至是以想象的方式把它们写下来等等。这类信息的可靠性无疑是毋庸置疑的。同样,人们也不必担心事后观察会改变原有的体验。因为即便有事后观察的意图,只要它不包含某种特定的预期,也就不会产生这种影响。因此,实验心理学的首要科学方法就是事后自我观察。但由于偶尔进行的观察并不足以作为建立整个学科的基础,人们便将其发展成了系统化且具有实验性的方法。实验的本质在于人为地引发某种过程,以便进行科学观察。这使研究者不必依赖偶然因素,从而能够进行反复且可靠的观察。此外,发生在被试与实验者之间的心理实验还有一个优点:实验者的意图和预期可以被隐藏起来,从而使被试能够以客观的态度来体验和观察。心理实验因此可以实现双重目的:它既可以用于研究某种心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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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目的仅仅是为了能够对受试者进行精确的观察。用巴德的最新术语来说,这属于“呈现实验”。在这种实验中,最关键的是对受试者自身的细致观察。不过,研究者也可能想要探究各种心理因素(或心理与生理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例如,在注意力被分散的情况下学习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这类实验就被称为“因果实验”。而这类实验同样离不开对受试者自身的观察,只不过这种观察在这里的作用相对次要。这里最重要的是受试者的表现,比如在有无干扰的情况下能否完成学习任务。通过这种方式,心理学家可以有计划地研究各种体验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联系,从而使自己的观察更具系统性。因此,在因果实验中,改变实验条件至关重要,而在呈现实验中则没有这个必要。

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心理实验可以这样分类:就其目的而言,测试实验旨在了解某种行为的成败;而研究实验则旨在探究心理过程的本质——作为测量实验时,它关注的是该过程的量化指标;作为呈现实验时,它关注的是该过程的特性;作为因果实验时,它关注的是该过程如何受不同条件的影响。另一种分类方式是根据受试者的认知状态来划分:如果受试者了解实验的目的和设计,那么这种实验就是“有意识的”;如果只是部分了解,那就是“半有意识的”;如果完全不知情,那就是“无意识的”。此外,根据受试者是否参与心理体验的产生过程,这类实验还可以被分为“触发型”(某种感官刺激直接引发某种感觉或情绪)、“诱发型”(受试者主动引发所需的体验,比如主动回忆)以及“混合型”。对于诱发型实验而言,如果受试者试图刻意模仿某种体验,那它就是“不完美的”;而如果受试者因实验设计而自然而然地产生那种体验,那它就是“完美的”。

通过这项实验,那些偶尔进行的观察并非完全被忽视了。恰恰是这些观察往往能为心理学家带来新的、需要通过实验来验证的问题;同时,对于那些无法人为引发的心理现象而言,它们依然是唯一的证据。为了将这些偶尔的自我观察也用于研究之中,人们开始注重有计划地收集这类观察结果。为此,问卷调查便成了一种有效的工具。填写问卷的人越能准确了解回答者们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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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所询问的体验越容易为普通人的观察力所感知,而且问题的表述越能避免任何暗示,从而引导回答者给出事实而非理论性陈述,那么此类调查的结果就越具有实用性。只要这些次要资料并非对自我观察的固定记录,因而能够指向主要资料,它们就可以被视为心理过程的作用结果,通过这些作用结果可以推断出其背后的原因。它们属于已形成的精神产物,因此无法再通过实验手段进行干预,此时只能采用分析、比较和统计处理等方法。其中,比较方法尤为重要,它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精神产物的发展序列来进行,例如儿童的绘画作品。

参考文献
R. Pauli,《心理学实践》,第3版,1923年。
W. Stern,《差异心理学》,第3版,1921年。

5. 实验心理学的不同分支概览

我们将在蒂琴纳的基础上,对实验心理学的不同分支进行概述。
I. 正常心理生活心理学。
A. 个体心理学。

1. 人类心理学。
a. 一般心理学:成人心理学。
b. 各个发展阶段的特殊心理学(儿童、老年人等)。
c. 差异心理学:研究个体之间的心理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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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遗传心理学:研究心理在人生过程中的发展规律。
2. 动物心理学。其分支与1中的类似。
3. 比较心理学:研究动物与人类心理发展的不同阶段。

B. 集体心理学。
1. 民族心理学:描述心理现象在群体中的表现形式。
2. 人种心理学,即研究不同民族与种族的心理差异。
3. 阶级心理学,即研究社会阶层与职业之间的心理差异。

II. 疾病性与异常心理生活心理学。
这种分类以心理活动的主体作为核心依据。此外,还可以通过另外两种分类方式来补充,这两种方式分别着眼于心理功能或心理功能的对象。这样一来,一方面就有了关于表象、意志等方面的心理学,另一方面则有了语言心理学、艺术心理学、宗教心理学等。按对象分类理论上会导致无数个心理学分支,但实际上只有那些涉及重要主题或特殊心理现象的分支才能存在。接下来,我们主要讨论正常且受过教育的成年人的心理学,不过在适当的时候也会涉及其他心理学分支。

[1] 参见作者所著《理论心理学概要》,第2版,19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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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心理要素与基本联系

第一部分:感觉

1. 第一章:一般意义上的感觉

构成心理学研究对象的种种体验,呈现出极其多样且不断变化的面貌,以至于乍看之下似乎不可能以科学的方式对其进行把握。如何才能记录、描述、命名这些纷繁复杂的现象,将其纳入某种体系之中,进而发现其中的规律呢?此外,心理过程似乎都是完整的整体——它们并非像有机体那样由多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构成,也并非像房屋的砖块那样是彼此分离的独立部分。一切都是紧密相连的,似乎一个现象会连续地过渡到另一个现象之中。尽管如此,还是存在一条道路,虽然艰难,但能够引领我们穿越这几乎无法理清的复杂状况:我们可以找出各种体验中相同、相似或至少相关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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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种抽象的方式,前科学思维已经能够将更多心理过程归类在一起;它将这些过程称为认知、意志、情感等等。我们利用这些分类,试图在认知过程中尽可能深入地运用抽象思维。在认知过程中,我们可以区分内容与行为:当我看到一朵蓝色的花时,我的视觉行为就是行为本身,而那朵蓝色的花则是这一感知的内容。我们的进一步抽象应仅针对内容,并且只在一个方向上进行。我们会注意到所看到的花朵那独特的蓝色。我可以在同一属的其他个体身上找到这种颜色,或许也能在其他属的花朵以及人类艺术作品中发现它。因此,“蓝色”这一内容与其所处的其他环境、特定形态等是相互独立的。即便我在做梦时,它也会出现在我的意识中。也许我甚至能够在闭着眼睛的情况下想象出那朵蓝色的花。由此可见,“蓝色”这一内容也独立于感知、做梦或想象的行为。这并不是说我们能够在这些行为之外体验到“蓝色”,而是表明它相对独立于每一个这样的行为。同样地,我们也可以说明,这一内容可以独立存在于意识之中,而不必伴随其他特定的内容,比如空间或时间上的位置信息。因此,我们可以将这种意识内容的特征定义为:它相对于其他内容而言是相对独立的。我们不仅能在对其他内容的理解中区分出“蓝色”,比如这种颜色的具体载体、特定形态等,而且它本身也可以在没有这些具体要素的情况下以体验的形式出现。现在,我们还可以在抽象层面进一步区分,比如将蓝色这一色调与其范围区分开来。然而,这种概念上或理解上的区分却无法对应到实际的体验之中。无论我们在何处体验到“蓝色”,都会发现它至少与一定的范围相关联。因此,我们将范围视为这种意识内容的一个属性,并指出在体验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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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已经到了尽头:蓝色可以被视作一种简单的体验元素。如果将这种体验与“蓝色”这一名称或概念相比较,就会发现,该名称和概念可以作为描述各种蓝色色调的谓语,具有某种普遍性。而我所体验到的蓝色则始终是某种具体的、独特的色调,它与其他任何色调都不可混淆。此外,它还具有一种只能通过其自身来界定的特性:某种可感知性、直观性,这与“思想的模糊性”形成对比。如果我们再将“蓝色”这一意识内容与情感体验相比较,就会发现,我们可以将其呈现出来并加以观察,而不必担心自己的注意力会破坏它,就像在处理情感和意志行为时那样——这种体验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如果我们把蓝色体验的所有这些特征总结起来:相对的独立性、简单性、具体性、直观性和客观性,然后研究我们所有体验的各个方面,就会发现,其中有许多体验都具有上述特征。我们将这些体验元素统称为“感觉”。因此,感觉是一种相对独立、简单、具体、直观且客观的意识内容。

与蓝色感觉类似,其他所有感觉也具有不同的特征。通常认为,感觉的一般特征包括:质量、强度、持续时间以及空间范围。其中最重要的特征无疑是质量。它可以说是感觉体验的核心;正是它使得甜的东西保持为甜,蓝色保持为蓝色。除非改变感觉本身,否则无法改变其质量,尽管感觉的某一方面的质量变化可以有不同的程度。原本的蓝色可能会被另一种色调取代:新的感觉仍与之前的感觉相似。但也可能出现红色:此时新的感觉则与之前的感觉有明显差异。或者,色彩感觉会被色调感觉所替代:新的感觉与之前的感觉则完全不同。按照赫尔姆霍兹的常见说法,在最后一种情况下会出现一种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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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质量”这一属性中,最近出现了一种新的形态。而对于感知的第二个属性——强度而言,其内在机制则不再那么清晰明了。许多人认为,只有当某个过程能够纯粹地改变其强度,即其强度可以发生变化而不同时导致质量也发生变化时,谈论该过程的强度才有意义。这种纯粹的强度变化在声音方面是被普遍认可的,但在颜色感知方面则常常受到质疑,正因如此,强度作为感知的一般属性也遭到了争议。至于第三个一般属性——持续时间的问题,则不应与引发某种感知所需的刺激持续时间相混淆。真正需要探讨的是:如果某种已经完全显现的感知的持续时间被缩短至零,即必须在一个不可分割的瞬间来体验这种感知,那么它是否仍然可以被感知?对于这个问题,根本无法给出可证明的答案。因此,持续时间是否属于感知的一般属性也仍是个疑问。因为,感知属性的本质就在于,它不可能被降为零,否则感知本身就会终结。至于空间范围并非感知的一般属性,这一点几乎无人会提出异议。正如颜色感知离不开空间范围一样,声音感知似乎也不需要空间范围,甚至没有能力依赖它。由此可见,虽然各种感知体验可以被归入一个总体概念之下,但这个概念实际上涵盖了多种不同类型的意识现象。在这些不同体验中,真正具有普遍性的属性,只有“质量”,以及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说,“强度”。

参考文献
A. Messer,《感知与思维》,1908年。
A. Pfänder,《心理学导论》,19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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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章:更高级的感知

A. 视觉感知

1. 对视觉感知的定性分析

在那些我们称之为感知的内容中,有一大类可以被清晰地区分出来,语言中将它们统称为“颜色”。这类感知无法用纯粹的心理学方法来描述,因为它们是一种最直接的体验,只能通过其自身特征来加以界定。对于能够感知颜色的人来说,这些颜色可进一步分为两类:无色的光,也被称为中性色或无色调的颜色;以及有色的颜色。无色的光可以根据其相似性被排列成一条连续的序列(即色彩序列),该序列的一端是最深的黑色,另一端则是最亮的白色,而各种灰度则连接着这两端。从几何和象征的角度来看,这条色彩序列可以用一条有限的直线来表示。如果我们检验黑白序列中的各个阶段,看它们是否符合感知的定义,那么唯一的问题就是:那些灰度是否真的可以被视为简单的元素?因为每种灰度都既与黑色有相似之处,也与白色有相似之处。不过,仅有相似性并不足以说明某种事物是由多个部分构成的。只有当所体验的内容中存在可以独立被心理感知的部分时,才存在多种感知。这一观点同样适用于那些尚未讨论的有色颜色的不同色调。为了对有色颜色进行排序,我们可以设想自己以最强烈的方式去体验它们。首先,假设存在纯红色、纯黄色以及多种橙色色调。如果将它们排列成一条色彩序列,那么序列将从红色开始,接着是那些与红色更为相似的橙色色调,然后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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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色,它与红色和黄色的相似度相当;接着是那些更接近黄色而非红色的色调,最后则是纯黄色。这一系列中的两个极端颜色彼此之间并无太多相似之处,而中间色调则既与红色有相似之处,也与黄色有相似之处。从红色开始,可以发现其类似红色的特性逐渐减弱,而类似黄色的特性则逐渐增强。与黑白序列类似,红黄序列也可以用一条有限的直线来表示。对于介于黄色与绿色、绿色与蓝色、蓝色与红色之间的色调,同样的分析方法也适用。因此,通过几何方式可以表示出四条直线,这些直线的两端点分别属于两条直线,从而形成一个封闭的矩形。在矩形的四个顶点上,正是四种原始颜色:红色、黄色、绿色、蓝色。它们之间不存在像中间色调那样的相似性,因此各自代表着整个颜色序列中的一个方向转变:从红色到黄色之间的红色特征在黄色处结束,在黄绿色序列中便不再出现,以此类推。至于是否可以将矩形各边视为等长,则取决于在这四种颜色序列中能否观察到相同数量的可区分色调。正如每种原始颜色都能过渡到其相邻的两种颜色一样,原始颜色以及其中的各种色调也能直接过渡到白色、黑色以及所有的灰色调。为了形象地表达这一事实,可以将黑白线以大致相等的比例向上和向下延伸穿过这个颜色矩形,从而形成八面体的长轴。(见图1。)在这个颜色八面体中,所有可感知的颜色都有其固定的位置:顶部是白色,底部是黑色,而原始颜色则位于中间平面的各个角上。但由于黄色与白色的相似度高于蓝色,所以这个颜色平面并非垂直于黑白线,而是以一定角度倾斜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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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颜色金字塔。
据蒂奇纳所著《心理学教科书》第63页,莱比锡,1910年,巴特出版社。

原则上,每种颜色都可以通过三个要素来界定,并被归入颜色八面体之中:色彩色调,即该颜色与四种基本颜色的相似程度;明度,即该颜色与白色的相似程度;以及饱和度,即该颜色的鲜艳程度,或者说它与黑白序列中各颜色的差异程度。

另一个问题则是关于颜色感知强度的问题。在此,我们有必要将两个问题区分开来:在颜色感知过程中是否存在强度递增的现象?以及:是否至少可以给颜色感知赋予某种强度等级?如果我们将各种颜色正确地排列在八面体中,那么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就是“否”;因为我们只是根据特定质量、明度和饱和度这三个要素来界定每种颜色,因此没有空间来体现强度的递增。即便有某种颜色逐渐消失,那也不是因为其强度降低了,而是因为有其他感觉取而代之了,这种其他感觉可以是彩色,也可以是黑色。因为黑色同样属于一种积极的感知。毕竟,黑色和其他所有颜色一样可以被感知到,而且在外部也有明确的边界,这与完全没有感知的情况截然不同。因此,正如赫尔姆霍兹所说,黑白序列也不能被视为一种强度序列。在思考这个问题时,我们必须避免各种混淆。至于感知的强度问题,则完全不在本次讨论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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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保持那种能够引发某种反应的强度,因为这仅仅涉及心理层面的内容。此外,不能将颜色的强度与其明度——即其与白色的相似程度——混为一谈。所谓“吸引力”,也就是某种感觉能够吸引注意力的能力,其实属于另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范畴。我们应当寻找一种类似于声音所具有的那种感觉特性:在质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声音的强度可以有所不同。如果我们将这种强度视为从零开始的一个数值,那么即便出于某种原因无法再改变声音的强度,我们也必须为每个声音赋予一个特定的强度值。同样的道理,对于每种颜色感知,我们也必须为其指定一个强度等级,尽管实际上无法提升或降低这个强度值。最近,斯图姆夫主张允许在一定范围内改变颜色的强度。(参见斯图姆夫,《视觉感知的属性》,1917年。)

2. 颜色感知与外部刺激的关系

由于感知是一种最终的心理现象,因此无法从心理学角度对其作出解释。不过,如果我们放弃纯粹的心理学视角,转而关注参与感知形成的身体器官以及外部刺激,那么我们就能对感知的某些条件有所了解。之所以需要跨越这一界限,是因为否则我们就无法理解那些体现在意识内容本身的规律性。首先在我们意识中唤起颜色感知的器官就是眼睛。这里假定人们已经了解眼睛的结构。作为正常的刺激,以太波会作用于眼睛。这些波因波长、强度(振幅)以及纯净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色彩的色调取决于波长,明度取决于强度,而饱和度则取决于纯净度。在分光仪中产生的纯色,是从红色开始的,其波长约为700微米;原始黄色对应580微米的波长,原始绿色对应500微米,原始蓝色对应480微米。我们的眼睛无法感知红外线和紫外线。所有不在光谱中的颜色,都必须通过不同波长的组合来产生,比如白色和紫色。另外,那些彩色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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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光谱中具有特定波长的颜色,是由其他波长光叠加而产生的。只有黑色感知并不对应任何外部刺激。然而,仅仅闭上眼睛或处于无光环境中,还无法产生最强烈的黑色感知。这种感知实际上是在通过将深灰色与周围的白色形成对比来实现的。

彩色光的亮度取决于两个因素:首先是波长,因为黄色比蓝色和红色更亮(即颜色的固有亮度);其次是刺激的强度。例如,当红色光的强度增加时,其亮度(白度)也会在一定范围内上升。如果我们已经将这种中等强度增加所导致的颜色感知变化视为一种质的改变,那么当强度发生更大变化时,颜色的变化就更明显了:颜色刺激强度的显著增加或减少也会影响颜色的色调。随着光线强度的增加,红色和绿色会直接变成白色;而其他所有颜色则会趋向于黄色或蓝色,最终变为白色。相反,当光线强度大幅降低时,光谱中的红色和绿色会变得更为突出,亮度分布也会随之改变,亮度的最大值会从黄色移向绿色。如果在良好的照明条件下,红色表面看起来比蓝色更亮,那么一旦让这两种颜色以及眼睛处于黑暗环境中,亮度的关系就会反过来。(这就是普金耶现象。)如果进一步降低光谱仪中的光强度,所有的颜色都会消失,只留下一条无色的带子,其亮度最大值则位于原本绿色所在的位置。

为了更方便地探讨刺激与感知之间的关系,我们不得不涉及对颜色的感知问题。因为所谓的“孤立感知”其实只是一种抽象概念,虽然可以大致加以说明,但却无法真正实现。(参见W. Baade的《存在孤立的感知吗?1914年第六届会议报告》。)——用于研究颜色感知的,不是物体表面的颜色,因为这些颜色会受到物体本身以及我们对物体的认知的影响而发生变化。更为合适的是卡茨所称的“面色”,也就是通过光谱仪或透过屏幕上的小孔观察彩色表面时所获得的视觉印象。要直接比较不同颜色的亮度是非常困难的,人们通常会尝试将每种彩色置于灰度标尺中的两种灰色之间——一种肯定比该颜色更亮,另一种则肯定更暗。通过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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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不断缩小界限,从而间接获得了衡量两种颜色亮度的标准。关于其他方法,可参阅Langfeld的《关于异色亮度比较》一文,ZPs 33;以及R. Pauli的《光度学的基本问题》(《自然科学》第41期,1913年)。

3. 颜色混合的规律

当多种音调同时作用于耳朵时,就会产生一种复合音,经过适当训练后便可以轻易分辨出其中的各个音调。然而,当多束彩色光同时作用于视神经时,意识中只会产生一种单一的感受。只有考虑到其形成过程,才能为这类颜色赋予“混合色”这一在心理学上并不恰当的名称。颜色混合的规律是所有视觉感知理论的基础,因此早已被牛顿、格拉曼、赫尔姆霍兹等早期研究者深入研究过。

可以通过在有色圆盘上添加另一个不同颜色的扇形区域,然后让两者一起旋转来生成混合色。如果在上面再固定一个较小的同心圆盘,就可以方便地将边缘产生的混合色与内圈圆盘的颜色进行比较。通过合理选择各色圆盘,可以使外圈环的颜色与内圈圆盘的颜色相同,也就是实现颜色匹配。这种匹配可以通过混合色所对应的弧度之和以及作为参照的颜色来表示。如果以特定方式将红色与蓝色按一定比例混合,就会得到紫色——这是一种在光谱中并不存在的颜色。而如果红色中带有更多偏向绿色的色调,那么混合后的颜色会变得越来越不饱和——通常情况下,混合色比其组成颜色更不饱和——并且会越来越接近灰色,直到某种绿色出现时,就会生成一种无色的颜色:特定的红色与特定的绿色混合后,就会产生特定的灰色。现在可以证明,对于每种颜色来说,都存在另一种颜色,与它混合后会生成灰色。(即互补色定律。)不过,如果将两种非互补色混合,就会得到一种多彩的混合色,而且这种混合色位于颜色四边形中距离较短的那一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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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混合色之间的连接线所在的位置。(关于混合色的定理。)因此,如果选择三种颜色,使得每种颜色的互补色位于色方阵或色环上、且处于另外两种颜色之间,那么通过适当的混合比例就可以得到所有的色调。为了获得尽可能饱和的混合色,就必须使用红色、绿色以及蓝紫色的某些非互补色调作为混合色。基于这些事实,第三条定理也就变得容易理解了:外观相同的颜色相互混合后,也会产生外观相同的混合色。关于制造颜色混合的各种方法,可参阅弗罗贝斯的第151页及以后内容。将彩色颜料或液体混合在一起是不合适的。——由于不同人的视网膜中央区域所含的黄色色素浓度各不相同,因此不同观察者所给出的颜色公式也会存在一定差异。

4. 同时对比现象

如果在红色背景上放置一小块灰色纸张,并注视其中央约1–2秒,那么这块灰色纸张就会呈现出绿色。如果用不同的颜色重复进行这个实验,就会发现:每种颜色都会在其周围环境中诱发出它的互补色(即颜色对比现象)。如果用透明丝绸纸将彩色背景和灰色背景隔开,这种现象会更加明显(即荧光对比现象)。相应地,中等灰色的纸张在白色背景上会显得更暗,而在黑色背景上则会更亮(即明度对比现象)。如果与对比背景相接触的区域也有颜色,那么根据前文的原理,就会产生颜色混合现象。由于任何有色或亮色表面的每个部分都具有诱发其互补色的倾向,因此可以很容易地推断出:表面内部的饱和度或明度必然低于边缘部位(即内部对比与边缘对比现象)。在进行此类观察时,必须先注视该区域几秒钟。同时对比现象是瞬间产生的,最初最为明显,随后很快就会消失。如果将两个对比区域稍微分开,或者用其他东西将它们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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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一条黑色边界线后,对比度就会降低,甚至完全消失。
同时对比度乍看之下似乎会妨碍我们的视觉功能,但实际上它对视觉有着极大的帮助。因为如果没有同时对比度,我们对于物体的所有感知都会变得极为模糊——由于各种介质的折射不规则性,物体在视网膜上形成的图像会非常模糊,只能呈现出轮廓极不清晰的图像。而通过互补色的作用,那些超出真实图像范围的、较弱的扭曲现象就能被或多或少地消除。从即将讨论的赫林色彩理论来看,同时对比度的另一个好处在于:它能让视网膜为接收不断变化的色彩信息做好准备——那些因对比度而呈现绿色的视网膜区域,正处于最佳状态,能够立即感知到红色物体。
如今,人们通常从生理学角度来解释同时对比度的现象,即依据赫林、马赫以及更早的研究者的观点。人们认为,视网膜或其他神经系统的相邻区域之间存在功能上的相互作用,就像压力计管中的水柱一样:一个水柱下降时,另一个水柱就必须上升。如果水柱下降会带来某种互补色的感觉,那么水柱上升时则会产生另一种颜色的感觉;如果某个视网膜细胞感受到红色,那么其相邻的细胞就必然会感受到绿色。赫尔姆霍兹试图从心理学角度将这种对比现象解释为“判断错觉”,或者用现代术语来说,是认知结果。但针对这一已不再成立的观点,G.E.穆勒提出了有力的证据。一名绿盲人面前有绿色和灰色两种背景,他觉得这两种背景的颜色相同。在两种背景下都放置了一个较小的灰色正方形。在灰色背景上,这个正方形的颜色并未改变,但绿盲人却认为它在绿色背景上呈现为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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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尔姆霍尔茨所依据的事实大多属于表面颜色的范畴(见第25页),正如后文将所示,观念在此确实起着重要作用。不过,此处所讨论的规律首先总是从表面颜色角度来理解的。通过覆盖一层(白色或黑色的)花纹而导致的对比度显著提升,很可能也是因为这种花纹使得颜色以表面颜色的形式呈现出来。关于对比度的其他值得注意的观点还有E. R. 詹施在1914年第六届会议上的报告以及F. W. 弗罗利希在1921年所著的《光与色彩感知理论概要》中的观点。顺便提一下,如今已被广泛使用的“色彩对比度”这一表述实际上会引发概念混淆——因为红色与绿色、黄色与蓝色这类色彩组合本身并不代表任何对立关系,物理刺激也是如此。

5. 视网膜的调谐现象

如前所述,当光线照射到视网膜的某个特定位置时,除了会引发该部位的反应外,还会同时引起未被直接照射的视网膜区域的反应。即便光线已经消失,它在被直接照射的区域仍会留下持续的刺激效应,从而产生各种不同的感觉。例如,如果短暂地注视一道非常明亮的光线,然后立即闭上眼睛,短时间内仍能看到那道光的影像(即正性残像)。同样,在黑暗中快速移动的火花也不会呈现为移动的点,而是表现为一条光线。如果将视线固定在一个彩色物体上约半分钟,然后再看向明亮的墙壁,就会看到该物体的互补色影像,而且刺激越强烈、持续时间越长,这种影像就越清晰(即负性残像,即渐进式对比)。通过黄色玻璃观察风景时,物体的黄色色调会逐渐消失,它们会逐渐显示出其真实的颜色。视网膜对黄色光线较为敏感,一旦取下黄色玻璃,将视线转向无色的表面,就会看到互补色的蓝色。这种现象被称为视网膜的调谐现象,它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任何光线照射都会降低视网膜对相应光线的感知能力,同时提高其对互补色光线的感知能力。因此,彩色灯光在短时间内也会显得呈白色。(不过请参见第109页。)与此相关的还有所谓的同感光诱导现象:如果将一个无色圆盘放在彩色背景上,它首先会让人们看到对比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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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一段时间后,对比色会被互补色所取代,也就是周围环境的颜色,这样一来,基底与圆盘就会呈现出相同的色调。对于这种色彩变化现象的解释,人们一直试图从生理学角度来寻找答案。由于不同学者所秉持的色彩理论各不相同,因此解释也有所差异。在此,我们只需运用在同时对比现象中已经用过的“相互作用的管道”这一概念即可。如果让色彩感知不仅取决于作用在水柱上的压力,还取决于管道中水的量,那么就可以说明:随着刺激的持续,所产生的色彩感知会逐渐减弱,而感知对立色的能力则会上升。不过,黑白感知是个例外,其规律需要借助新的假设才能加以解释。

6. 光线作用的时间关系

如果将白色圆盘曝光时间少于1/11秒,它就不会呈现为纯白色,而是呈现为灰色。以同样的方式(即快速闪光的方式)对彩色圆盘进行曝光时,它会显得无色;只有当彩色光刺激持续作用于眼睛约1/2秒后,其颜色才能被正确感知。这种现象被称为“感觉的递增”。光刺激必须超过一定的(时间上的)阈值,颜色才能不仅作为光被感知(一般阈值),还能作为颜色被感知(特定阈值)。当光刺激停止后,光感并不会立即消失,而是会逐渐减弱。从表面观察来看,这种减弱似乎只是原始感觉的减退而已。但更深入的研究表明,这种感觉的减弱可能与正性残像重合,而在正性残像与由光刺激直接产生的原始感觉之间,还存在另一种刺激,即次级残像。(参见v. Kries所著《视觉感觉》,载于Nagel的《生理学手册》第三卷第8册,第101页及以后。)如上所述,在正性残像之后会出现负性残像。如果在旋转的圆盘上白色区域与黑色区域交替出现,那么由此产生的灰色的亮度,就相当于白色区域将其亮度传递给了整个圆盘时的亮度。也就是说,如果白色区域的面积为180°,而黑色区域完全黑暗,那么旋转的圆盘所呈现的亮度,就相当于180°白色区域的亮度均匀分布在整个圆盘上的亮度。(塔博奇定律。)因此,在这方面,眼睛就如同照相底片——要想获得相同的成像效果,照明越弱,就需要让底片曝光的时间越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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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刺激的时间特性,我们还可以考虑那些在长时间处于黑暗或明亮环境中所出现的奇特现象。当从光线充足的房间进入黑暗的房间时,起初人们无法分辨出任何东西。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眼睛会对微弱的光线变得敏感,这时就会出现暗适应现象。大约20分钟后,眼睛对光线的敏感度会比最初高出8000倍。而一旦离开黑暗的房间,强烈的光线会使人眼目眩,无法看清任何东西。不过过一段时间后,眼睛又会重新适应光线,即进入明适应状态。如前所述,在暗适应状态下,人们只能感知明暗差异,而无法分辨颜色。此时,视觉上的最亮点不再位于黄色区域,而是绿色区域;蓝色看起来比红色更亮。因此,对于处于暗适应状态的眼睛来说,原有的颜色公式不再适用。不过,根据目前的研究结果,这一规律并不适用于黄色斑点,也就是视觉最敏锐的区域。这一对光感受理论极为重要的例外情况,当然也遭到了赫林的质疑。(《眼科档案》第90卷,第1页及以后)

7. 光作用的空间特性

眼睛并不仅仅依赖于视网膜中央区域的性能。如果我们把一根细管放在眼睛前方,就能了解视觉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视网膜的侧面和周边区域。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测量出未被遮挡的视野范围有多广:将一个半圆形环置于眼睛前方,使眼睛位于圆心位置,并注视水平面上环形环的中心点。现在,如果从环形环的外端沿着中心线逐渐靠近,就能找到物体首次被看到的位置。将该点与环形环中心的距离换算成弧度,就可以得到视野向内或向外的延伸范围。接着将环形环旋转90度,使其处于垂直平面内,这样就能确定视野的上限和下限。根据这一原理制成的仪器被称为视域计。利用视域计来检测暗适应状态下视网膜的对亮度敏感度时,会发现,在视力最清晰的区域,对亮度的敏感度最低,而向周边区域移动时,这种敏感度会逐渐上升。这一现象与天文学家的做法相符——他们不会试图看清那些光线微弱的恒星,而是通过“扫视”的方式来观察它们。在暗适应状态下,视网膜中央区域与侧面区域的亮度敏感度并无差异,但在颜色感知方面却存在显著差异。如果在视域计的不同位置依次放置彩色圆片,那么在某个区域内,红色和绿色的某些色调会消失,而黄色和蓝色则依然存在,这就是所谓的红绿色盲区。如果再将彩色圆片移得更远,所有的颜色都会消失。此时视网膜的周边区域已经完全丧失了颜色感知能力。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最外层区域的亮度分布与视网膜中央区域的亮度分布是一致的。因此在这里,黄色也是最容易被感知的颜色;而在暗适应状态下,虽然所有颜色都会变成灰色,但绿色区域的亮度仍然最高。另外,较大的彩色物体也会出现类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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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越强烈,越靠边缘的区域会显得颜色越明显,而那些照明强度较低或范围较小的区域则不然。如果为视网膜中心所建立的色彩方程式同样适用于周边区域,那就与前述事实相符了。这也同样是该理论中与暗适应状态下的情况相对应的另一个重要差异点。

8. 色盲

在试图建立关于视觉感知的理论之前,首先需要列出那些通过自然实验所发现的事实。由于先天缺陷,或者偶尔因疾病(如中毒)的影响,会出现各种颜色视觉异常。如果这些异常能够通过理论得到合理解释,那么该理论的可信度就会随之提高。如果在不同的人面前展示若干捆彩色羊毛,并要求他们将所有颜色相同的羊毛放在绿色羊毛旁边,总会有一些人把灰色和棕色的羊毛也放到绿色羊毛旁边。这些人认为灰色与绿色是相同的,因为他们根本无法感知绿色。如果用另一种颜色重复这个实验,那么在足够多的受试者中,也会出现那些对其他颜色毫无感知能力的人。这类颜色视觉异常,即色盲,直到1794年才由达尔顿发现。它们之所以长期不为人知,是因为色盲者通常也能正确地命名那些他们实际上无法感知的颜色,他们依靠其他特征来区分颜色,比如将较浅的“红色”也视为黄色,就像正常人一样。

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色盲的类型其实非常多样。不过,为了初步了解,只需列举三种最常见且最重要的类型:红绿色盲、黄蓝色盲以及全色盲。其中红绿色盲最为常见,几乎有4%的男性患有此病;而在女性中则极为罕见,尽管它是由母亲遗传的。红绿色盲者在光谱中绿色所在的位置只能看到白色;在该位置左侧,他们只能看到黄色调,右侧则只能看到蓝色调。而较为少见的黄蓝色盲者则只能感知红色和绿色。至于全色盲者,他们看到的外界一切都是灰色的,就像正常人看到的照片一样。不过,全色盲者的光谱亮度分布并不完全相同:有些人的亮度分布与正常人在明亮环境下的眼睛相同,而另一些人的亮度感知则类似于在黑暗环境中眼睛的感知方式。

关于各种颜色异常的种类、分类以及检测方法,可参阅弗罗贝斯所著的著作,第1卷,第81页及以后内容。

9. 明暗视觉理论。双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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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在阐述视觉感知理论时,从最后形成的那种理论观点开始。在视网膜上分支并延伸的视神经的末端,主要是两种结构各异的器官:呈纺锤形的杆细胞和呈瓶状的锥细胞。(见图2。)它们并非均匀分布在视网膜上,而是位于视觉最敏锐的区域——即直径约为½毫米的中央凹处——仅有锥细胞存在;而向周边区域移动时,锥细胞的数量则逐渐减少。前述的明暗适应规律,尤其是这两种状态下光谱中不同亮度的分布情况、处于暗适应状态的视网膜中央凹对亮度的低敏感度、暗适应状态下眼睛的完全色盲现象,以及在昏暗环境中,白色物体在黑色背景上会消失,反之黑色物体在白色背景上则完全看不见这一事实(K. L. Schaefer),所有这些情况都使得人们认为,这些结构各异的末端器官也具有不同的功能:杆细胞负责在极弱光照条件下感知黑白图像(即昏暗环境下的视觉系统),而锥细胞则负责在明亮光线下感知各种颜色(即明亮环境下的视觉系统)。这一理论最初由M. Schulze在1866年提出,后来由Parinaud以及尤其是v. Kries进一步完善(即双重视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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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按拉蒙·卡哈尔的描述绘制的视网膜横截面示意图。a和b为杆细胞和锥细胞;c和d为锥细胞与杆细胞;e和f为双极细胞;g、h、i、j、k为视神经的神经节细胞;H为视束纤维;t为穆勒支撑纤维;s为离心性神经纤维。资料来源:《心理学基础》第3版,第187页,柏林:瓦尔特·德古意特出版社。

“重复理论”在视觉紫素的发现中得到了独特的验证。这种物质仅存在于杆细胞中。当受到光线照射时,它会立即分解,而一旦眼睛脱离强光环境,它又会重新生成。现已证明,暗光环境中的视觉分辨能力会随着在黑暗中停留时间的延长而提升,其提升程度与视觉紫素的含量变化一致。如果假设视觉紫素的分解会直接或间接引发白色感知,那么各种适应现象就很容易理解了。进入黑暗环境时,此时还不存在视觉紫素,由于锥细胞只能对强烈刺激作出反应,因此人几乎没有任何视觉器官。随着时间推移,视觉紫素逐渐生成,人们便能慢慢分辨出弱光环境中的物体。当进入明亮环境时,视觉紫素的快速分解会引发强烈的白色感知,使人如同被强光刺眼而无法看清事物。不过,一旦视觉紫素耗尽,这种刺眼感就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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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器官负责传递颜色感知。完全色盲且对绿色光最敏感的情况,根据重复理论可以很容易地用视杆细胞功能失常来解释。重复理论从对动物眼睛的研究中获得了新的支持——人们发现了视杆细胞发育良好的夜行性动物,以及像鸡那样视杆细胞很少的夜盲动物。不过,除了这些证据之外,也存在着一些难题。据说在夜盲的鸡身上(以及人类眼睛的中央凹处),存在普金耶现象;而没有视杆细胞的龟眼则具有适应黑暗的能力。

10. 色觉理论

较早的杨-赫尔姆霍兹理论认为,视神经中有三种类型的纤维,它们的兴奋分别对应红色、绿色和紫色/蓝色的感知。任何光线刺激都会作用于这三种纤维,但根据光线的波长不同,其中一种纤维会被特别强烈地激活。例如,长波光会均匀地激活红色、绿色和蓝色纤维,但最强烈地激活的是红色纤维,因此人们会感受到红色。这样一来,颜色混合的规律就能得到很简单的解释。为了解释颜色对比现象,赫尔姆霍兹不得不采用心理学上的解释方法,但这种方法并不能完全解释所有事实。根据这一理论,负像现象是由于眼睛疲劳造成的:当眼睛长时间感知红色时,虽然三种纤维都在工作,但被最强烈激活的红色纤维也会最先疲劳。当眼睛转向白色背景时,绿色和紫色纤维会比红色纤维更活跃,因此人们会看到互补的绿蓝色。不过,根据最新的研究,这种疲劳现象并不存在。即便在明亮的灯光下待上十个小时,眼睛也不会出现明显的疲劳,而颜色对比现象却会在短时间内出现。赫尔姆霍兹理论在解释色盲现象方面作用最小。色盲通常可以归因于异常的吸收现象:正常人的视网膜前有黄色色素,而色盲患者的视网膜前则有其他类型的色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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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颜色变化可能是由于某些光线被吸收,或是视网膜及神经功能发生了异常变化,又或是某些视觉器官或功能出现了障碍。是否存在异常的色素沉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不过,绝大多数异常现象都无法用这种方式来解释。因此,要么是功能机制发生了变化,要么就是某些功能出现了障碍。然而,严格的科学思维并不认同第一种假设,因为一旦引入无法控制的新因素,几乎所有现象都可以被解释了。在无法直接发现有机性变化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那种能够用已知因素来解释这些异常现象的假设性解释。而赫尔姆霍兹的理论则无法做到这一点,不过这一点在此处无法详细证明。(参见弗洛贝斯I,第87页。)该理论同样无法解释为何色彩感知总是成对出现这一现象。赫林的理论正是基于色彩感知的成对对立性而提出的。它认为存在三种视觉物质:一种负责黑白感知,另一种负责红绿感知,还有一种负责蓝黄感知。那些对这三种物质产生对立作用的刺激会引发黑白、红、蓝三种感知;而那些具有同化作用的刺激则会引发绿、黄两种感知。不过,外部刺激只会对黑白感知物质产生对立作用,黑色感知则仅由内部刺激引起。每一种有色光都具有一种白色成分。如果我们考虑到,对立的异化与同化过程在刺激停止后会有相互转化的趋势——正如我们在压力计的例子中所看到的那样——那么就能对一些重要现象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这样一来,我们就能轻松理解色彩混合、互补色的存在(其混合后会留下白色作为剩余现象),以及色彩性质序列中的转折点。同时,我们也能理解为什么在视网膜边缘,对立色会同时消失,而当外部有色刺激的强度增加时,它们又会成对转化为白色。如果某种视觉物质持续受到异化作用,那么最终这种可被异化的物质就会耗尽,相应的色彩感知也会逐渐减弱,趋向于灰色(局部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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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外部刺激消失后,逆向过程便会自动开始,从而产生负面的影像。由于同化物质的异化作用,这些物质也会在受刺激的视网膜区域附近积累,而任何同化物质的积累都会引发同化过程——异化过程也是如此——因此,在每一个受刺激的视网膜区域旁边,都会立即开始相反的过程,于是我们就观察到了对比现象。根据这一理论,色盲基本上可以被视为功能异常的表现。不过,对于某些异常现象,赫林的理论却无法解释。G. E. 米勒对此进行了进一步发展,他除了考虑对抗性的视网膜过程外,还提出了具有不同特性的内在神经冲动。(参见弗罗贝斯I,61页及以后,以及81页及以后。)

参考文献:
E. 赫林,《视觉感知理论的基础》。《眼科医学手册》,1905/13年。
F. W. 弗罗利希,《视觉与色彩感知理论的基础》,1921年。

B. 听觉感知

1. 听觉感知的定性分析

作为与色彩截然不同的意识内容,声音感知也存在于我们的感知之中。如果我们试图通过分析来深入理解这些感知,那么这些印象很容易被分为两大类:音调和噪音。在科学出现之前,人们就已经将它们区分为音乐性印象与非音乐性印象。在噪音的分析方面,目前还没有取得太多进展。人们区分了瞬时噪音和持续噪音,赋予它们强度和音高的特性,但还无法最终确定噪音是否始终是一种复合印象,或者是否存在纯粹的噪音感知;在前者情况下,噪音是否可以归结为音调。当然,通过重复短时间的音调,也可以制造出噪音。但这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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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将这类感觉或它们的刺激联系起来,很可能会产生一种全新的、与众不同的意识内容。要解决这个问题,唯有通过直接比较声音印象与音调感知来实现。

而对于声音而言,人们很快就会认为自己已经遇到了真正的感觉,而此时只需观察那些已为人所知的特性,如音高、音强和音色。但仔细观察后会发现,小提琴上的“A”音与小号上的“A”音之所以不同,除了弦乐与管乐的声音差异之外,还因为与小提琴的“A”音相结合的泛音与其他乐器中的“A”音所结合的泛音不同。如果能够通过人为制造的干涉效应来消除这些泛音,那么作为感觉特性的音色就会消失,只剩下另外两种特性。其中,音强很容易理解:同一个音叉发出的“A”音,其响度可以有强有弱。不同的响度级别可以用一维直线来表示。不过,音高的第二个特性则存在许多问题,至今仍无法得到令人满意的解释。

首先,“音高”这一术语对于纯粹的心理学研究来说是个障碍。我们通常会将“音高”理解为某种度量或比较的标准,而实际上,正如后面将要说明的那样,它属于思维范畴,而非感觉范畴。感觉本身只为我们提供一种独特的音质;当多个音符依次出现时,就会形成多种不同的音质。纯粹的感觉中并不存在“上下”、“高低”之类的概念。那么,这种音质是否是一种最终、统一的实体呢?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把各种已知的音符放在一起比较。这时我们会遇到一个棘手的问题:语言并没有为音符世界创造出任何有用的名称,只有像“高”和“低”这样一些笼统且不太实用的词汇。音乐而非心理学试图解决这一问题,它从无数种音符中挑选出一些,然后给它们赋予a、b、c等任意名称。如果让一个听力正常但没有任何音乐经验的人听到一系列按不同顺序排列的音符,并让他根据这些音符的音质特征将它们分组,那么我们可以发现两个事实:第一,那些在音阶中被音乐家依次排列在一起的音符会被视为同类;第二,人们倾向于将音符两两组合在一起,或者将它们混为一谈,这在音乐中就表现为八度音程或五度音程。于是就会出现一种奇怪的现象:同一个音c′在某些方面比a更远离基准音c,而在其他方面则比a更接近基准音c。因此,音质必然具有双重特性:一种是持续均匀变化的特性,另一种则是向起点回归的特性。如果能够用空间图示来展示这两种特性的结合,那将会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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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在圆柱体上的螺旋线。不过,比起对这些关系进行空间上的表征,更重要的是从心理学角度来描述所谓音高的两个方面。对于那种呈线性变化的音高,人们用“狭义上的音高”或更确切地说是“明度”来表示;而对于那些周期性重复出现的音高,则试图用“质量”这一概念来描述。W. Köhler指出了各种音调与元音之间明显的相似性:低音调对应u、o,而高音调则对应e、i,他主张仅通过这些“元音特性”来描述音调。不过,或许用音调来描述元音更为恰当;因为元音的特质正是由特定的音调——即共振峰所决定的(Stumpf,《元音的结构》,1918年)。但由于我们比纯音调更熟悉元音,所以我们更容易将音调视为元音,而非反过来从元音中理解音调。此外,“元音特性”也无法完全体现音调的所有特征;尤其是音调在八度、五度关系以及与基音之间的相似性,都未被考虑在内。与元音特性类似,人们也注意到了音调的空间特性:低音调具有宽阔、延展的特性,而高音调则具有尖锐的特性。

尽管音质与音高表现各异,在病理情况下甚至可能彼此分离出现(G. Révész),但它们并非独立的意识内容,因此也不属于感觉范畴,而只是音感中的非独立要素或方面。就如同色调与明度共同构成完整的色彩感知一样。在病理情况下的幻听现象中,或在正常情况下在最低音与最高音的范围内,虽然仍能察觉到音高的升降,但音质却无法确定;这种情况与色盲但明度分布正常的情况类似:人们感受到的并非单纯的明度,而是与某种几乎恒定的音质相结合的明度。

上文所提到的各种音质实际上包含了极其多样的可区分的单个音调。如果我们以某个音调为起点,依次将后续的音调与该起始音调进行比较,就会发现有些音调与起始音调融合得极为紧密,只有训练有素的耳朵才能察觉到这两种音调的存在,而其他音调的组合则能立刻让人意识到两种音调的存在。根据音乐理论,当两种音调融合得最为紧密时,其音程被称为八度;接下来融合程度稍低的音程则被称为五度,再往后还有四度、大三度、六度、二度和七度。后两者组合在一起时会给人们带来不悦的感觉,我们称之为不协和音,而前两者则构成令人愉悦的协和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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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讨论辅音时一样,我们再次超越了纯粹感知的范畴,转而研究音色。不过,这种两次的范畴跨越是合理的,因为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音感本身。赫尔姆霍兹通过实验发现,我们所发出的声音中会伴随某些“泛音”,通常会有下一个八度音、该八度音的五度音,以及第二个八度音等等。只有特定的音才会与基音结合,但并非所有的泛音都会出现,而且它们的强度也并非每次都相同。由于存在这种双重变化可能性,相同频率的声音在不同乐器上听起来也会大相径庭。借助赫尔姆霍兹设计的共振器——那些带有用于接收声音的开口以及用于将声音传入耳道的较小开口的金属空心球体——就可以从整体声音中分离出各个分音。这样就能对简单音与复合音的特点进行区分。简单音听起来悦耳,没有粗糙感;音量较弱,低音部分柔和而沉闷,高音部分则清脆而尖锐。人类吹口哨时的口腔以及管风琴的笛子所发出的声音都与简单音极为相似。如果基音与若干低频泛音相结合,就会产生类似开放式管风琴笛子那样的丰富音乐性声音。若分音数为奇数,则声音会显得空洞;分音数越多,声音则越带鼻音。如果基音同时也是最强的音,那么这种声音就被称为饱满的,否则则为空洞的。最后,当第六阶以上的泛音变得非常强烈时,就会出现金属乐器那种尖锐而粗糙的声音。

2. 音感与外部刺激之间的关系

作为产生声音感知的一般诱因,可视为振动的空气团。简单的音调对应着简单的正弦波振动,音调的整体质量或音高由每秒的振动次数决定,而音强的大小则由振幅决定。不过,关于音强规律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简单形式仅适用于相同音高的音调。因为决定音调强度的“活力”既与振幅有关,也与振动次数有关;振动次数越大,振幅反而可能越小。因此,对于两个振幅相同的音调而言,频率较高的那个听起来会更响亮(赫尔姆霍尔茨),这也是为什么短笛或优秀的女高音能够盖过音量很大的管弦乐队的原因。每秒的空气振动次数决定了音调的音高。例如,每秒435次振动就对应着维也纳标准音A。为了能够听到声音,振动速度至少要达到每秒15次左右(埃利斯)。至于仍能让我们感受到声音的最高振动次数,有人认为为20000次(柯尼格),也有人认为是50000次(埃德尔曼)。随着年龄的增长,这些界限会略有缩小(兹瓦尔德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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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每秒15次振动作为下限,那并不意味着实际上必须有至少15次空气冲击波作用于我们的耳朵,而只是说明了这些冲击波彼此之间必须以多快的速度相继出现,才能产生音乐或声学上的效果。根据最新的研究,实际上只需两次连续的空气冲击波就能产生音感。不过,这种音感的性质尚未完全确定。而当振动频率达到16次/秒时,其确定性便达到了最高程度。在判断空气冲击波频率差异方面,耳朵也能表现出类似的敏锐度:即便频率差异仅为半次/秒,声音也会被感知为性质不同的声音,尽管其音高可能难以准确判定。因此,在一个中音阶范围内,可以区分出1000多种不同的声音。而在大约40次/秒的频率下,音高的判断会出现一次性的误差;在更高频率范围内,则会出现数千次的误差。值得注意的是,那些我们之前从心理学角度认为具有不同融合程度、因而听起来也有所差异的声音,它们的振动频率之间存在一定的规律性。任意一个声音的振动频率与其八度音、五度音、四度音、大三度音、小三度音等之间的比例分别为1:2、2:3、3:4、4:5、5:6等等。基音与泛音的振动频率之间也存在类似简单的比例关系,依次为1:2:3:4:5等等。不过,不能因此就认为我们的耳朵能够感知到这些复杂的数值关系,或者认为因为振动频率的比例简单,所以和谐的音程才会让我们感到愉悦。对于那些没有接受过音乐训练的人来说,他们所感知的只是两种声音的和谐或不和谐而已。而我们的耳朵则具备一种奇特的能力,能够将最复杂的声波分解开来。当音叉发声时,周围的空气分子会开始横向振动,这些振动在几何上可以表示为简单的正弦波。如果同时有另一个音叉发声,它产生的冲击波也会作用于同一个空气分子,试图使其产生正弦波振动。但由于该分子必须同时响应这两种作用力,其运动方式就会变得极为复杂,其整体运动轨迹也会变得十分复杂,几乎不再与最初的正弦波形状相似。不过,正如傅里叶在1822年所指出的那样,任何曲线都可以分解为正弦波的组合,因此耳朵中的复杂声波也会被分解为简单的组成部分。正因如此,同时发出的两个声音并不会像两种颜色混合成一种新颜色那样融合在一起,每个声音仍然保持独立存在。出于同样的原因,无论两个声音是同时发出还是依次发出,对听觉来说并没有区别,因为相位偏移虽然会导致整体波形发生变化,但并不会改变这一点。人们常常将与音感或音乐效果相关的刺激视为周期性空气振动,而将与噪音相关的刺激视为非周期性振动。但是,如果同时按下键盘上的多个键,我们仍然能听到声音,因为此时多个周期性刺激叠加在一起,又形成了一个新的周期性刺激。另一方面,当警报声结束时,我们确实能听到一种音乐般的声响,但实际上这里并不存在周期性振动,因为刺激信号一直在不断变化。因此,我们可以认为音乐刺激比极其复杂的噪音刺激更为简单,不过目前还无法划定明确的界限。

在我们可以阐述听觉感知理论之前,我们还需要讨论与此相关的两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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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单一的音感之外,还有泛音以及组合音。当两个相邻的音同时响起时,人们会察觉到节奏上的强度变化:对于间距很近的音,其强度会逐渐增减;而对于间距较远的音,则会听到有规律的波动,或者是一种混乱的嗡鸣声。如果计算每秒出现的泛音数量,就会发现这个数值等于两个音的振动频率之差。因此,音与音之间的距离越近,泛音的数量就越少。高音和低音所产生的泛音,在高频区域表现出更大的不规则性。有趣的是,强烈的泛音也会与基音一起产生新的泛音,从而形成另一种影响音色的因素。

对于泛音的产生机制,人们最初试图从外部刺激中寻找解释。如果将两个差异不大的正弦曲线叠加在一起,就会形成一条新的曲线,这条曲线会周期性地产生振幅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也就是说,空气波确实会因为干涉作用而交替地被削弱或增强。不过,上述解释与前述事实相矛盾——因为耳朵能够独立于由振动叠加所形成的曲线形态,从而从中分析出原始的振动成分。因此,泛音必定是在耳朵内部产生的。听觉感知理论应该能够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

我们的感官器官以一种奇特的方式超越了客观存在的刺激,同时又严格遵循着某些规律来处理所谓的组合音。当同时发出一个高音(h)和一个低音(t)时,有时还能听到第三个音,其振动频率为h−t,这就是差频音。此外,还可以听到振动频率为h+t的音,即和频音。通过仔细观察可以发现,在低音t和更低的差频音h−t之间,还会形成另一个差频音,其振动频率为t−(h−t) = 2t−h,这就是第二差频音。显然,根据这一原理,还可以通过纯数学方法推导出许多其他的组合音。虽然也有观点认为这些组合音可以通过观察得到,但真正重要的还是前面提到的三种组合音。为了准确检测这些组合音,Stumpf提出了一种精确的方法,这里有必要提及这种方法,因为它具有极高的严谨性。(Stumpf,《关于组合音的观察》,第55页[1910],第1页及以后)

此处所讨论的组合音无法用外部刺激来解释,因为外部刺激通常是由两个声源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不过,确实有可能产生新的客观刺激,例如,如果将两个音叉固定在同一个支架上,或者在一个风琴中让两个簧片由同一个风箱驱动。这类由此产生的组合音无需进一步的心理学或生理学解释。它们作为客观音调的依据在于,它们可以通过亥姆霍兹共振器得到放大,而主观上的组合音则保持相同的音量。但如果将声源严格分开,那么就不会产生新的外部刺激,除非使用特别敏感且合适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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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体能够对这两种刺激作出反应。研究发现,即便声源是分开的,那些敏感的火焰、电话振膜以及膜结构也会像鼓膜一样对复合音产生反应。因此有理由推测,复合音也是以类似的方式在鼓膜中产生的。如果在没有鼓膜的情况下仍然能听到复合音,那么这些声音可能是由中耳中的另一块膜产生的,比如位于蜗牛壳入口处的圆形窗口。

3. 听觉感知理论

外耳道以鼓膜为终点,鼓膜是一块呈斜向、向内凹陷的锥形膜结构。物理研究表明,这种结构的膜最适于接收周围介质的各种振动,同时不会过度发生自身振动,从而确保能够准确传递外界的振动信号。在鼓膜内侧是锤骨,它的作用一方面是抑制鼓膜的自身振动,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另外两块听小骨——砧骨和镫骨,将外部传来的振动传递到通向前庭的椭圆形窗口的膜上(见图3)。内耳内部充满液体,因此椭圆形窗口处的振动会引发液波,这些液波会在整个内耳中传播,尤其是通过蜗牛壳部分。在那里,这些振动会传递给充满内淋巴液的膜状结构——蜗牛壳,进而激发其基底膜,而听觉神经则终止于该基底膜上。基底膜上约有20000根紧绷的纤维,这些纤维呈放射状延伸至蜗牛壳的尖端,且纤维的长度会随着靠近蜗牛壳尖端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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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听觉器官的结构图(根据Nagel的描述)。1. 听神经。3. 椭圆囊。4. 一个弓形通道。5. 球形囊。10. 骨性迷路。11. 锥骨。12. 椭圆窗,13. 圆窗。15、16. 外耳道。17. 鼓膜。18–20. 锤骨、砧骨、镫骨。21–23. 鼓室与咽鼓管。
摘自Nagel所著《人类生理学手册》第三卷,第542页。布伦瑞克:Vieweg & Sohn出版社。

根据Helmholtz的理论,这些纤维中的每一根都如同钢琴的琴弦一样,被调校为发出特定的音调:位于蜗牛壳出口处的较短纤维对应较高音调,而位于顶端的较长纤维则对应较低音调。当内淋巴液有节奏地振动时,只有那些与这种波动频率相匹配的纤维才会发生振动,这就好比在钢琴上弹奏时,只有与所弹音调相对应的琴弦才会振动。皮肤纤维的振动会刺激其末端的听神经,进而在大脑中引发与听觉感知相应的心理物理过程。这一观点得到了动物实验的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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蜗牛尖端的损伤会导致对低音的听觉丧失,而蜗牛基部的损伤则会导致对高音的听觉丧失。对于“如此微小的纤维不可能与低音产生共振”这一反对意见,赫尔姆霍兹通过数学分析予以了反驳。共振理论使得音调缺失和音调异常现象——即音列中某些部分的异常表现——变得容易理解:此时,基底膜中的相应部分无法正常工作。此外,该理论还能简单解释声音分析中的事实:无论整体声波的形态如何,它只能使那些能够被其成分激发的共鸣器部分产生振动。赫尔姆霍兹认为,基底膜中的每根纤维都对应着一条特定的神经纤维,而这条神经纤维总会以相同的频率作出反应。同时,他还认为,每当有刺激出现时,不仅会有一根纤维振动,还会与其相邻的纤维一起振动。但这些假设与我们能够听到简单音调的事实相矛盾(Stumpf)。因此,如今人们认为同一条神经纤维会在一定范围内对不同的刺激作出反应。这样也就可以解释音调的波动现象了。当两个相邻的音调响起时,不仅会有两根纤维被激发,这两根纤维周围的区域也会被激发。如果这些区域相互叠加,那么处于两者之间的纤维就会因为干涉作用而时而出现强烈的振动,时而又出现微弱的振动。而持续性的声音则可以通过基底膜更大范围的同步振动来解释,此时会产生复杂的干涉现象,从而导致声音显得不稳定且粗糙。至于瞬时性声音,则是由持续时间短于振动周期的刺激所产生的,因此不会产生音调。尽管存在一些内在的缺陷,赫尔姆霍兹的理论至今仍得以延续。目前,唯一能与之抗衡的理论就是埃瓦尔德提出的精妙理论。埃瓦尔德认为,任何刺激都会使整个基底膜产生振动,从而使它分解成一系列驻波。不同的刺激会以不同的方式激发这些驻波,因此每种声音都有其独特的波形特征。如果无法形成驻波,我们就会听到声音。埃瓦尔德已经证明,被水包围的膜确实也能像基底膜一样产生这样的波形。不过,这一理论还是被赫尔姆霍兹的理论所取代,因为后者在……方面更具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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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了解释范围的问题。最后需要提到的是,一些研究者倾向于认为存在一个专门用于感知声音的器官。

参考文献
C. Stumpf,《音声心理学》,1883年及18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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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章. 较低级的感官体验

A. 味觉体验

1. 味觉体验的定性分析

将味觉体验的内容与视觉、听觉等高级感官的体验内容区分开来并非难事。通常所说的味觉,能够以一种独特的方式丰富我们的意识。而真正的难题在于:当我们试图从日常生活中被称作“味道”的各种感受中提炼出真正的味觉体验时才会出现。食物和饮料的口味似乎无穷无尽,但若在品尝时忽略嗅觉,其种类就会大大减少。捂住鼻子后,就无法区分洋葱和苹果的味道,葡萄酒的香气也会消失。此外,温度也会影响各种味觉体验,不过温度本身并不属于味觉。某些味觉体验中的刺痛感、灼热感等,其实也是其他感官体验的表现,因为我们可以在手上单独体验到这些感觉,而不会将其视为味觉。经过上述筛选,如今被普遍认可的味觉品质仅有四种:甜、酸、咸、苦。

这里仍然存在一些未解决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这样一个问题来思考:从本质上讲,味觉体验与嗅觉以及那些尚未讨论的皮肤感觉之间有何区别?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完全忽略与感知器官、刺激源以及身体上的伴随反应或后续现象相关的因素(比如遇到“令人作呕”的味道时出现的呕吐反应)。不过,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只能是:它们之间的区别就在于其自身特性。但另一个问题随之而来:这种本质上的差异是否大到让我们无法想象这些品质之间存在过渡状态?这也解释了为何直到现在,人们对金属味和碱性味的性质仍存在疑问。如今,碱性味已不再被视为单纯的味觉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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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四种味道特质没有亚类,彼此之间是独立存在的。从图形上来看,可以用四个独立的点来表示它们,不过酸、咸和苦这三种味道的对应点会靠得更近一些。[2] 味道的混合可以类比音调的混合:两种成分会同时存在。只有甜味与咸味的混合才会产生“乏味”的味道。还有一种现象类似于视网膜的适应现象:在接触弱碱液后,蒸馏水会呈现出甜味。

2. 味觉的刺激物与感受器

味觉的刺激物包括溶解在液体中的物质、蒸汽以及气体。不过,某种物质的化学性质与其味道之间的关联至今仍不清楚。也许未来的研究能够找到较为简单的关联关系,从而建立起关于味觉感知的理论。电流常被视为一种“不适当的刺激物”,因为它在阳极处会产生酸味,在阴极处则会产生苦味或碱性味。不过,电流似乎只是通过唾液的电解作用间接地成为味觉刺激物。成年人的味觉感受器位于舌头、软腭、软腭后方以及喉咙中。而在儿童身上,口腔内的其他部位似乎也具备感知味觉刺激的能力。所谓的味蕾可分为三种类型:位于舌头后部的较大且较为罕见的环状乳头,对苦味最为敏感;位于舌头两侧边缘的叶状乳头;以及位于舌头前部的菌状乳头,对甜味较为敏感。酸味和咸味则主要在舌头的边缘和尖端被感知到。在各个味觉区域之间存在着无感觉的区域。根据最新的研究,当邻近区域受到刺激时,这些无感觉区域也会出现类似的填充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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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网膜上的盲点。(Ponzo。参见《心理学中央杂志》第二卷,第20期。)

参考文献
W. Nagel,《味觉》,载于Nagel的《生理学手册》第三卷,1905年。

嗅觉感知
嗅觉感知很容易与那些主要负责调节植物性功能的感官所传递的信息混为一谈。因此,人们会用“刺痛感”来形容某种气味,但实际上这种感觉是嗅觉与味觉感知的结合体。病理学研究(如嗅觉缺失症)表明,这两种感觉是可以区分开来的:因为虽然嗅觉消失了,但那种刺痛或灼烧感仍然存在。此外,人们还会用“甜味”和“酸味”来描述气味。通过各种人工实验,我们现在知道,这类混合感知实际上是由发生在软腭后部的味觉感知所引发的。如果排除掉伴随的压力、刺痛、温度以及味觉感知,那么剩下的就是纯粹的嗅觉感知,而即便如此,嗅觉感知依然呈现出极其多样的特征。人们已经尝试了各种方法,试图为这个充满各种新奇气味的领域建立一种有序的分类体系。但至今为止,还没有哪种分类方法得到普遍认可。最著名的当属林奈在1759年提出的、以植物学为基础的分类法,后来Zwaardemaker在原有分类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个类别。Zwaardemaker将所有气味分为食物气味和腐败气味两类。食物气味又可细分为四类:1. 精油类气味(水果精油、蜡、乙醚);2. 芳香类气味(樟脑、香料);3. 花香类气味(马鞭草、香草);4. 麝香类气味(麝香、龙涎香)。腐败气味则包括五类:1. 葱蒜类气味(大蒜、阿萨弗蒂达);2. 刺鼻类气味(烟草、焦油);3. 屁股类气味(奶酪、汗液);4. 令人厌恶的气味(臭虫);5. 可憎的气味(腐肉、粪便)。——最新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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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宁将气味分为六类,并将其对应到一个规则的三棱柱结构中:底面的三个顶点分别代表辛辣、树脂味和焦糊味;而上表面的相应顶点则代表花香、果香和腐臭味。这些气味“元素”会作用于该结构的边缘和表面,它们本身属于简单的感官体验,但却与周围的其它气味有相似之处。这些无法再分解的过渡性气味,与那些可以被分析的混合气味有所不同,后者在亨宁所构建的气味结构中并不存在。关于亨宁的分类法是否正确,还有待进一步验证。

当气味持续作用时,感官的敏感度会下降,对其他气味的感知能力也会减弱。不过,对于这一现象的解释并不一致——有人认为这是由于感觉器官疲劳所致,也有人认为是注意力减退的结果。不过,除非嗅觉黏膜因氯仿等物质而出现毒性损伤,否则这种疲劳并不会导致对强烈气味的完全无感。当多种气味同时作用时,有时会出现不同熔点成分的混合,有时则是各种气味之间的相互抵消,还有时则是由于物理上的抑制作用而导致气味相互抵消。如果后一种情况确实存在,那它也就没有特别的心理学意义了。不过,也有可能存在某种生理或心理上的补偿机制来弥补嗅觉功能的缺失,但亨宁坚决否认了这一点。

就嗅觉而言,能够作为刺激物的,是那些由有气味的物质释放出来的微粒。不过,这些微粒是否必须以气体状态才能到达神经末梢,或者是否可以通过液体直接刺激神经末梢,目前仍存在争议。此外,气味物质的化学结构与气味之间的关系也仍是研究中的未解之谜。尽管同一化学家族中的物质气味可能各异,而不同家族中的物质却可能具有相似的气味,但似乎物质的内部结构相似也会导致气味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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嗅觉的感受器是位于三个鼻甲中最上方的棕黄色嗅黏膜。其总面积仅约为5平方厘米。从这里开始,嗅觉神经会直接穿过筛骨的开口,进入颅腔内的嗅球。此外,与气味相关的触觉感觉也由三叉神经纤维传递至嗅黏膜。关于嗅觉感知的机制,目前还几乎没有初步的理论。一些研究人员认为,与视觉类似,不同的嗅觉感知也可能由不同的神经纤维或不同的嗅觉物质来负责。而Henning则提出了更为简单的说法:真正的嗅觉刺激在于嗅觉分子在嗅觉细胞表面的分解。六种基本气味各自对应着一种特定的分子结合方式,因此也就产生了六种不同的分解方式,或者说同一种神经纤维会被以六种不同的方式所刺激。

参考文献
H. Henning,《嗅觉》,1916年。

C. 温度感知
一般来说,我们都很熟悉寒冷和温暖的感觉。在意识中,它们很容易与其他感觉如嗅觉、味觉、压力感、疼痛感区分开来。至于应将寒冷和温暖视为两种独立的感知类型,还是视为同一感知类别中的不同性质,对于那种既不考虑引发这些感觉的刺激因素,也不考虑用温度计进行统一测量,更不考虑感知器官或这些感觉的生物学意义的纯心理学研究来说,其实很难做出判断。可以肯定的是,这两种感觉比其他所有的感知类型都更为接近。日常用语中的心理学会将“温暖”和“寒冷”的强度分为不同的等级(微暖、温暖、炎热、凉爽、寒冷、极寒),并且还能指出一些极端情况,比如“酷热难耐”、“严寒刺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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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这类亚种只是由温度及其他因素共同作用而产生的。因此,在温暖与寒冷的情况下,只存在强度上的变化而已。不过,要更准确地研究对温度的感知,就必须对皮肤上的特定小区域进行单独刺激。研究发现,寒冷感并非从“微凉”开始,而是直接从“寒冷”开始的。当较大面积的皮肤受到寒冷刺激时,人会感觉到“潮湿”的感觉,这种感觉在将额头长时间接触冷物体后再移开时也会出现。由此可见,“潮湿”的感觉实际上指的是无需接触即可感受到的寒冷,而这种体验通常只有在液体作用于皮肤时才会出现。因此,对于我们的意识而言,“潮湿”这一概念将纯粹的寒冷感与引发该感觉的刺激联系在了一起。极为强烈的寒冷刺激则会导致寒冷感与疼痛感的混合感受。而温暖感的增强最终会形成“热”的感觉。不过,这种感觉不能被视为温暖感与疼痛感的结合;因为在36°的温度下,人们只会说“热”,而不会说“痛”。正如阿尔鲁茨的研究所示,热感并非寒冷感与温暖感的混合。为了更深入地理解这一问题,我们必须考虑负责感知温度的器官。如果用铅笔依次触摸不同的皮肤部位,就会在某些点上观察到寒冷感的瞬间出现,这些点就是所谓的“寒冷点”。如果用保持恒定温度的金属棒以同样的方式进行测试,就会发现其他一些特别能感受到温暖的地方,不过温暖感的上升并不像寒冷感那样迅速。由此可见,有专门的神经负责传递这两种温度感知信号。它们的感受器是分开的,平均每平方厘米的皮肤上有12–13个寒冷点,而温暖点则只有1–2个。寒冷点位于皮肤表面更靠近内侧的位置,这一特点以及其数量较多,都是为了保护机体——因为寒冷对机体的危害可能比热量更大。如果在某个寒冷点上施加35°的温暖刺激,人们感受到的不是温暖,而是“矛盾的”寒冷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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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冷感”。虽然从理论上来说,制造出一种矛盾的温暖感是可能的,但由于感觉点位置过深,这一设想难以实现。基于这些事实,就不难理解:当受到较高温度的强烈热刺激时,为何会感觉到热量,而这种感觉实际上是另外两种感觉的混合体。

所谓正常的温度感觉,指的是客观存在的温度差异。在28–29°左右存在一个无差异区,在该区域内既不会感到寒冷也不会感到温暖。不过,这个无差异区的位置会因身体各部位的感受器官结构以及当前对温度的适应情况而有所变化。如果某个部位长时间处于较高或较低的温度环境中,其无差异点就会上升或下降。因此,如果将一只手放入冷水中约一分钟,同时将另一只手放入温水中,然后再将两只手都放入温度适中的水中,那么就会觉得一只手有热度,另一只手则感觉寒冷。

关于温度感觉的理论目前仍不十分明确。结合韦伯和赫林的观点,可以这样认为:温度感知机制只会对高于无差异点的刺激作出反应,而寒冷感知机制则只会对低于无差异点的刺激作出反应。起初,系统只会感知温度的升降(韦伯);但后来也能够感知绝对的(恒定的)温度(赫林),直到皮肤的無差异点与所受到的刺激相平衡为止。不过,即便如此,我们为何能持续数小时感受到某个身体部位的寒冷或炎热,这一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释。赫林还提出,寒冷感觉源于同化作用,而温暖感觉则源于异化作用,但自从发现了负责这两种感觉的独立感觉器官之后,这一观点已不再成立。

参考文献:
T. Thunberg,《压力、温度和疼痛感觉的生理学》,载于Nagel的《生理学手册III》,1905年。
D. Die Druckempfind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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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感觉似乎只有一种性质。在最轻微的程度上,我们将其称为“触感”。虽然这种感觉是由身体皮肤上的某一点所引发的,但它似乎总是具有某种范围,而当其强度增加时,则会呈现出类似沙粒被压入皮肤般的颗粒感。纯粹的压力感觉其实很少见。尖锐、粗糙、光滑、坚硬、柔软等都是复合型的感觉,而且这些感觉是我们自己赋予物体的。至于痒感和刺痛感属于哪一类感觉,目前还存在很大争议。大多数研究者认为,痒感属于压力感觉,而刺痛感则属于疼痛感觉。

较轻微的压力感觉不会持续太久,即便外部刺激仍在继续。因此,我们很快就能适应衣服、眼镜等带来的压力。不过,较强的压力感觉则能持续更长时间。有趣的是,这类感觉甚至可以超越外部刺激的影响而存在。所谓“适当的刺激”,指的是机械性压力,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因皮肤变形而产生的压力差。这种压力差越大,压力刺激的作用速度越快,受影响的区域也越大,那么压力感觉就会越强烈。但如果受到压力刺激的皮肤面积过大,就不会产生压力感觉,因为皮肤不会发生变形。这就是为什么在洗澡时我们感觉不到水压,除非是皮肤与空气同时接触的地方。由于组织液持续移动导致的皮肤变形,也可能造成压力感,比如在摘下紧压在头上的帽子后,仍会有一段时间感觉到压力。

目前,作为压力感知的器官,可以认为是围绕每个毛囊的神经网络,以及在无毛部位的梅斯纳小体。后者可以通过用钝化的马毛触摸皮肤表面来发现。

参考文献:
M. v. Frey,《关于人类皮肤感觉功能的最新研究》,FPs. II,第201页及以后,19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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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疼痛感知

仅靠简单的自我观察是无法确定自身的疼痛感受的。相反,这种观察方式反而让人认为疼痛并非一种感觉,而是一种在各种感觉强度较高时出现的厌恶感。病理学则让我们了解到一些没有麻醉作用却能消除疼痛的案例——在这些情况下,虽然能感受到压力刺激,但即便压力很大也不会产生疼痛感。另一方面,生理学则发现了与压力点、冷点及热点不同的专门负责感知疼痛的器官。用针或尖锐的马毛触碰经过肥皂清洗且保持湿润的皮肤时,会感觉到轻微的刺痛感,这种感觉在性质上与真正的疼痛并无区别。因此,疼痛不可能是由过强的感觉或器官损伤所引起的。另外,当用针深入到温度点时,疼痛感也会消失。通过刺激这些疼痛点,我们便能够观察疼痛感受。埃宾豪斯将疼痛描述为一种会逐渐加剧又逐渐消退的刺痛感。通常所说的疼痛类型包括刺痛和钝痛。前者是在表面受到刺激时产生的,而后者则可以通过挤压隆起的皮肤皱褶来体验。贝歇尔声称在敏感的牙本质上观察到了与上述类型截然不同的疼痛感受。人们常提到的其他类型的疼痛,如刺痛、灼痛、割痛,其实都是不同感觉的混合体。疼痛的一个特点就是,即便强度较低时也会带来不适感。不过,这种不适感并不总是或始终与疼痛相伴而生。轻微的刺痛感可能让人感觉无所谓,甚至带来愉悦感;而同样强度较高的疼痛感,则会根据人们对疼痛强度变化的预期,带来不同程度的不适感(贝歇尔)。众所周知,各种刺激都可能引发疼痛:机械性、热性、电性和化学性刺激。而那些具有疼痛感知功能的点似乎与其他所有皮肤感觉点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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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数值需要被超越。这样一来,就能保护生物体免受伤害;而较长的潜伏时间则能避免我们因过度的疼痛感而受到困扰。因为当皮肤同时受到刺激时,人们首先会感受到压力,接着是寒冷,然后是温暖,最后才是疼痛感。

参考文献
T. Thunberg,《压力、温度与疼痛感觉的生理学》,载于Nagel所著《生理学手册III》,1905年。

F. 感官功能

迄今为止,我们总能够将上述各种感觉在意识中识别出来,并在一定程度上将其分离出来。但对于所谓的“器官感觉”来说,要做到这一点则困难重重。而且,将“器官感觉”这一概念引入心理学的人,也并非有着像我们上面所阐述的那样严格定义的感觉概念。实际上,这个词指的是那些能让我们了解生物体内部状况的各种感官印象:疲劳与精力充沛、饥饿与口渴、饱腹感与恶心、呼吸困难与心脏问题、生殖系统的感觉等等。由此可见,这里涉及的是一系列复杂的感受,而心理学则面临着两个任务:首先,要确定哪些具体的感觉成分构成了这些复杂的感受;其次,要研究在分析这些整体印象时是否能发现新的感觉类型。这两个任务至今仍未开始着手解决。目前,这一领域几乎完全由生理学所主导。对于大多数器官感觉而言,压力、触觉、疼痛以及温度感觉都是其组成部分,这一点很容易理解。不过,至今仍无法确定其中哪种感觉才是最主要的。同样,也不存在某种特殊的“器官感觉”。目前值得注意的,只是那个存在很大争议的问题:即内脏器官是否真的具有感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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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外科手术经验表明,例如消化系统的器官是完全没有感觉的。肠道疾病带来的剧烈疼痛似乎只源于周围极为敏感的腹壁。不过,内脏器官可能仅对某种类型的外部刺激无感觉,而在正常状态下,它们会对相应的内部刺激产生中等程度的反应;在发炎状态下则会产生剧烈的疼痛。

参考文献
E. Becher,《关于内脏器官的敏感性》,ZPs. 49(1908),第341页及以后。

**感知现象**
如果在器官感知方面至少还能指出某些感知复合体,那么在这里,为了找到一个切入点,我们就不得不借助那些远远超出感知范畴的意识现象。即便闭着眼睛,我们也能相当准确地判断出整个身体在空间中所处的位置。这种判断并非仅仅基于身体因重力作用而感受到的压力感——因为首先可以尽可能消除压力感,其次,在某些疾病中,即便存在压力感,也会出现完全的方向感缺失。此外,即使闭着眼睛,我们也能知道身体作为一个整体所进行的运动,无论是直线运动还是旋转运动。不过必须补充一点:我们只能感知到运动速度的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运动方向;而在匀速运动时则无法感知到这些,而在速度减慢时则容易误以为存在相反方向的运动会。但如果在匀速运动时转动头部或整个身体,就能立刻重新识别出实际的运动方向。所有这些关于身体位置的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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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显然不可能是任何感觉的内容,正如后文将说明的那样,它甚至还包含思维过程;不过,身体的位置或加速度至少必须与某种明确的感知复合体相关联,而我们的判断正是基于这种复合体。事实证明,动物也拥有判断身体位置的感官依据,而且失去位置感知的能力与某些神经器官的丧失是同步的。这一神经装置位于耳蜗旁边,由三个半圆形的通道组成,这些通道几乎垂直地分布在三个平面上。这些小通道内充满液体,其末端则扩展成所谓的球囊,球囊的内壁上长有细小的毛发,这些毛发伸入通道内的液体中。在通道旁边还有两个囊状结构,即椭圆形囊和圆形囊,它们也充满内淋巴液,其中含有被称为耳石的微小钙质颗粒,这些颗粒就附着在细小的毛发上。前庭神经则通向这三个彼此不相连的空间——即那些通道以及两个囊状结构。如果切除动物体内的这些器官,它们就会对自身的身体位置不再敏感:原本无法忍受摇晃动作的猫现在可以安静地躺在摇椅上入睡了。如果只切除部分通道或人为地刺激它们,那么相应平面上的位置感知就会出现障碍。在一项非常有趣的动物实验中,克雷德尔证明了耳石的重要性:螃蟹有时会丢失耳石,然后从周围环境中获得新的耳石。克雷德尔让铁颗粒取代耳石的位置,当他把磁铁靠近动物时,动物就会转向另一侧,显然是因为它觉得自己正在朝磁铁的方向坠落。但如果只是将铁颗粒粘在动物的头部外侧,那么动物对磁铁的作用就毫无反应,或者只会被被动地吸引过去。最后,没有前庭系统的聋人不会出现旋转性眩晕,而正常人在多次旋转后会出现这种症状;此外,那些潜入水中的动物也无法判断自己的身体位置。所有这些事实都可以用以下观点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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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头部在三个平面中的某个平面上开始移动时,起初,迷宫中的液体会稍微后退,从而对囊泡中的感觉毛产生压力或拉力。一旦运动变得均匀,根据物理定律,这种拉力就会消失;而当运动明显变慢或突然停止时,这种拉力又会重新出现。假设在每个平面上,感觉毛的弯曲都会引发某种特定的感觉或复杂的感知体验——而它们无法直接传递头部的转动信息——那么上述关于身体运动的感知现象就很容易得到解释了。耳石则具有不同的功能:在身体保持直立状态时,它们会向下方施加压力;当身体或头部发生倾斜时,它们会使感觉毛发生弯曲,而且与囊泡中感觉毛的弯曲不同,这种弯曲会在倾斜状态持续存在。因此,耳石很可能负责传递持续的位置感知信息。目前看来,可以肯定的是,前庭神经的刺激会引发各种反射性动作,从而使生物能够抵御位置变化带来的影响。不过,它们是否也能产生感觉仍存在争议。大多数研究者认为它们确实能产生感觉,并指出在长时间旋转后突然静止下来并留意头部感受时所出现的特殊体验。如果承认存在这类特殊体验,那么接下来就需要探讨它们是否不同于触觉,或者仅仅是触觉的一种特殊形式或组合。温特认为后者更有可能,而纳格尔等人则认为这是一种新的感觉类型。无论这个问题如何解答,可以确定的是,这些静态感觉本身既不具备空间特性,也更无法直接传递位置、转动等信息,因为“位置”和“运动”这些概念所包含的关系只有通过思维才能理解。

参考文献
A. Kreedl,《前庭器官的功能》,《生理学成果》第五卷(1906年),第572页。

H. 动觉感知
“动觉感知”这一术语指的是那些能够让我们了解身体各部位之间相对位置和运动的感官信息。严格来说,它不包括视觉感知,至于除了已知的皮肤感知之外是否还存在另一种新的感知类型,则尚无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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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具有特殊性质的感官体验,确实有资格被赋予这样的名称。
要建立一种新的感觉类别,这里所面临的困难要比处理静态感觉时更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既无法指向特定的意识现象,也无法指向某个特定的器官。因此,我们必须从灵魂的某些功能出发,进而判断这些功能是否能够用目前已知的感知材料来加以解释。
我们成年人即便没有视觉的帮助,也能相当准确地判断出身体各部位之间的相对位置。不过,这并非理所当然——有些疾病患者虽然能够移动手臂,但却无法判断手臂的姿势,只能任由他人将手臂置于最不舒服的位置。我们还知道自己四肢的主动与被动运动情况,而且这种认知相当精确。而患有共济失调的人则似乎缺乏对四肢运动的精细感知能力,因为他们的所有动作都显得不协调且笨拙。此外,我们还能感受到弹性物体和刚性物体的阻力,这种体验无法仅用皮肤的压力感知来解释,因为在皮肤失去敏感性的情况下,这种体验依然存在。戈尔德施айд所描述的“阻力感知悖论”也表明皮肤感觉在此处并不起作用:“如果用一根绳子悬挂一个不太轻的重量,并让它快速向下移动,那么当重量接触到地面时,人会感觉到一种阻力……就好像用棍子去撞击一样。如果继续让物体向下移动,人就会感觉到仿佛在克服弹簧的力量。”(弗罗贝斯,第155页)最后,我们还能估算出自己所举起的物体的重量,以及用于拉扯或按压的力量,因此才有了“重量感知”、“张力感知”和“力量感知”这样的说法。那么,所有这些能力究竟依赖于哪些感官数据呢?
毫无疑问,皮肤感觉为上述认知提供了一定的帮助。不过,不能像早期的一些解释那样,将皮肤感觉视为最重要的因素,因为在人为或病理性地阻断皮肤感觉的情况下,动觉感知并不会受到显著影响。后来的研究者,如贝尔和E.H.韦伯,则认为,负责解释这些现象的感知能力源自感官肌肉神经:根据肌肉张力的不同强度,会产生不同的感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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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压力感能够为我们提供判断肢体位置的依据。不过,也有肌肉退化的案例,即便如此仍能确定肢体的位置以及各部分重量的差异。此外,肢体的位置并不仅仅取决于肌肉的收缩:在被动运动中,肌肉根本不会收缩,因此无论肌肉张力大小,肢体都可以保持相同的姿势。另一种解释是神经感觉——它让我们意识到自己施加在肌肉上的运动冲动。那些试图移动瘫痪腿部的病人,虽然肌肉本身并未收缩,但也能感觉到需要用力。不过,这种力量感可能源于其他同时被激活的肌肉,因此并无实际证据意义。而神经感觉则不太可能成立,因为许多病人能够正确地使用他们的肢体,也就是说,他们的肢体得到了正确的神经支配,但他们却并不了解肢体的位置和运动情况。我们对自己所施加的运动冲动的无知,可以通过一种众所周知的重量错觉来说明:当人们看着两个重量相同但大小不同的重物时,会误以为较小的那个更重。实际上,我们会不自觉地用更大的力气去抬起较大的重物。如果我们能意识到自己所施加的冲动,那么在比较重量时就能将其考虑进去,从而避免这种错觉。在排除了神经感觉之后,戈尔德沙伊德的理论几乎获得了普遍认可:关节处应该布满了帕奇尼氏触觉体。当两个关节面在运动时相互摩擦,这些触觉体就会不断受到挤压。因此,肢体的每一个位置都会对应着帕奇尼氏触觉体的特定刺激。这样一来,这种具有特殊性质的感知就可以与关于肢体运动的视觉信息相结合,从而逐步形成对肢体相对位置的准确认知。这样,阻力感也可以被理解为关节受到的压力。至于那种看似矛盾的阻力感,还需要考虑到重物的拉力会引发同等大小的相反方向的肌肉收缩。当重物接触到地面时,拉力就会消失,但那种肌肉收缩仍然存在,从而继续压迫关节,产生类似外部阻力的感觉。这一理论虽然很快就有其正面证据遭到质疑,但最近又因为能够对手术中暴露出的关节面施加各种刺激而再次受到挑战。实验结果表明,从关节面本身是无法产生任何感知的。因此,如果关节器官确实能够传递运动感知,那么这些感知一定是由包围关节的关节囊产生的,而关节囊中确实有大量的神经分布。或许也可以将这类特定的感知与肢体的特定位置相对应。不过,戈尔德沙伊德那种简洁明了的理论已经不再适用了。

因此,如今关于动觉感受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答。Störings的最新研究表明,皮肤的压力感觉在更精确的感知中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而v. Frey的研究则再次凸显了力量感觉的重要性。我们确实拥有能够反映所施加力量大小的肌肉或肌腱感觉,这一事实其实很容易就能得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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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当被固定的手臂需要抬起一个重物时,如果将重物放在离旋转关节较远的位置,就会感觉比放在较近的位置更费力。不过,在这两种情况下,关节的感受是相同的,因为手臂上升的角度是一样的;重物对皮肤造成的压力感可以被消除,而由收缩的肌肉从内部对皮肤施加的压力所引发的感受也始终相同。唯一不同的就是所需的力量大小。因此,目前还无法将这些动觉感受完全或主要归因于某个特定的器官。所有提到的器官——皮肤、关节和肌肉——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传递位置与运动感受的能力。

至于这些感受的性质,即它们彼此之间是否相同,或者其中是否存在完全全新的现象,目前还无法确定。但同样需要强调的是,这些感受的内容本身并不包含任何关于位置的信息。

参考文献:
Ebbinghaus-Bühler,《心理学基础》I⁴ § 32:力量与运动感受。
[2] Anders H. Henning,《气味》,1916年,第491页及以后,该书提出了“味觉四面体”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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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章:特定感觉能量定律

正如我们所见,当将热刺激作用于冷点时,会产生一种矛盾的寒冷感。如果按压鼓膜后面的鼓索——该结构中含有味觉神经的纤维——就会产生味觉体验。用电或化学方法刺激这条神经时,也会出现同样的现象。视神经在受到电、化学或机械刺激时,则会产生光觉体验。诸如此类的观察结果促使约翰·穆勒在1826年提出了“特定感觉能量定律”:相同的刺激会引发不同的感觉,这取决于感觉器官的性质;不同的刺激在同一感觉器官中也会引发相同的感觉。这条定律意味着什么?它表明,感觉的内容,即感觉的质态,源自感知主体本身。并非外部物体的某种属性通过感官传递到感知的灵魂那里,而是灵魂会根据刺激所作用的感官通道以不同的方式作出反应。这是一条在心理学和认识论上极具重要意义的定律。不过,我们应当避免对这条定律进行不恰当的泛化。它并不意味着我们的灵魂或其感官对各种刺激完全无动于衷,因为那样就会为极端的主观主义打开大门。实际上,只有与各感觉器官相对应的适当刺激才能被有效感知。对于不适当的刺激,大多数器官通常都有外部保护机制来加以防范(埃特林格)。此外,不适当的刺激只能产生模糊不清的印象,而适当的刺激则能形成严格遵循规律的刺激与感觉之间的对应关系。颜色感觉的特性就为这一点提供了证据,因为颜色显然与特定的波长相关联。心理物理学还将为我们提供更多相关证据。穆勒定律所带来的其他问题目前还远未找到最终答案,尤其是关于“特定能量”究竟是什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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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不应将之视为某种感觉神经。此时不应去想象有什么神秘的力量存在于该神经之中,而更应将其视作一种特殊的生理状态——这种状态使得神经在受到刺激时,只能以某种特定的方式被激发;就如同钢琴的琴弦或共鸣箱,当它们因某种压力或撞击而开始振动时,也只会产生某种特定形式的震动。不过,目前尚不确定究竟是外周神经会陷入我们所假设的那种特定状态,还是这种状态仅由大脑引发,而神经则作为中立的传导者能够传递任何刺激。支持后一种观点的人会以那些显然产生于大脑的幻觉及主观反应作为依据。但即便存在这类中枢兴奋现象,也仍无法确定外周神经的实质特征。至于传导神经具有不同的兴奋性,它们结构上的差异则为这一观点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最后,关于那种特殊能量是先天具备的还是后天获得的,这个问题目前还无法解答。从生活过程中获得这种特殊感觉能量的现象来看,那些天生就缺乏视觉或听觉能力的盲人或聋人,即使其神经受到不当刺激,也不会产生光感或声感。由此看来,似乎只有通过外部器官产生的适当刺激,才能以特定方式处理和调节感觉神经,从而使它们在面对不当刺激时也能以同样的方式作出反应。如果真是如此,那么外部刺激的重要性就会比我们之前认为的还要大——这些刺激实际上创造了相应的反应。这样一来,一些发展理论家所提出的假设就更有可信度了,即各种感觉是从单一的原始感觉通过不同外部刺激的持续作用而分化出来的。不过,针对盲人和聋儿所做的观察并不能构成决定性的证据,因为如果某个脑区得不到锻炼,就有可能出现退化现象。

参考文献:
R. Weinmann,《关于特殊感觉能量的理论》,1895年。
N. Brühl,《从事实角度审视约翰·穆勒提出的特殊感觉能量理论》,19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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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章 心理物理学

在一个仅由一盏电灯提供微弱照明的房间里,如果再打开另一盏强度相同的灯,那么照明度的提升就会非常明显。然而,当已有百盏灯的情况下再增加一盏时,就没人能察觉到亮度的增加。这一在所有感知领域都能观察到的现象,对于整个心理学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生理学家E. H. 韦伯在研究皮肤感觉时发现,这一现象遵循一定的规律:若要在100的压强基础上再增加1的压强才能让人察觉到压力差异,那么在200的压强基础上则需再增加2的压强才能让压力增强被察觉。换句话说,能够引发感知增强的刺激增量与初始刺激之比是恒定的(1/100 = 2/200)。这一发现让G. T. 费希纳想到,可以以此为基础来建立一种衡量感知程度的有效标准。他一直梦想着能从这些有前景的起点出发,用数学公式来掌控所有的心理活动。他希望未来人们不再谈论“心理学”,而是“心理物理学”。当然,这个愿望并未实现。不过,它却成为了大多数心理学研究方法的源泉,同时也激励人们将定量分析方法应用到其他领域。不过在下文中,我们不会将这些方法视为心理物理学的一部分。

1. 心理物理学的任务与方法

心理物理学的首要任务就是确定特定的刺激强度。并非所有的物理刺激都会引发感知。只有当光、声波或重量达到一定程度时,我们才会有所感知。人们将这种临界值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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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引发某种感觉的刺激强度,即为该感觉的绝对阈值。这一数值因不同感官而异,即便在同一感官中,也会因刺激部位或受激神经纤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绝对阈值可作为衡量敏感度的指标——因为对于某一感官或某一特定神经区域而言,其刺激阈值越低,其敏感度就越高。

第二个任务是确定差异阈值。即:要使已感知到的刺激产生可察觉的感觉差异,需要再增加多大的刺激强度?此时需要研究的是:是否所有的刺激差异都能被察觉,是否相同的刺激强度变化总会导致感觉差异,以及不同感官在这方面的表现如何等等。

第三,是要确定等效刺激。这里需要回答的问题是:哪些刺激能引发相同的感觉?例如,当触觉圆环放置在不同位置时,两个圆环尖端之间的距离是否始终相等?此外,还需要找出等效的刺激差异:给定两对可变的刺激,需探究在何种条件下,由这两组刺激所产生的感觉差异会彼此相等。最后,是要确定看似等值的刺激比例:对于给定的三个刺激A、B、a,必须找到第四个刺激b,使得A:B = a:b(布勒)。

根据埃宾豪斯的说法,解决这四个主要任务的方法可分为寻找刺激的方法与作出判断的方法。也就是说,要么感觉强度已经确定,只需寻找能产生该强度的刺激,比如寻找能引发轻微感觉、明显感觉或与某种已知感觉相等的刺激;要么刺激已经给出,需要对其作出判断,比如给定三个重量a、b、c,需要判断a-b之间的重量差异是否与b-c之间的差异相等。而寻找刺激的一般方法又可细分为两种特殊方法:调整法与极限法。在调整法中,观察者需自行创造所需的刺激,例如在直线上移动分界线,直到它看起来位于中间位置。而在极限法中,则是由……提供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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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者通过逐渐接近那个会引发特定判断的临界点,来呈现那些需要比较或评估的刺激。例如,会询问在触觉圆环的何种距离下能够感知到两个点。(参见第96页。)实验者会让触觉受试者的皮肤在如此近的距离下被触碰,以至于只能感知到一个点。随后,他逐渐增加距离,直到受试者感觉到有两次触碰。这个距离被称为下空间阈值。接着,再次使用触觉圆环,但这次两尖端之间的距离要远大于下空间阈值,这样受试者就必然会感觉到两次触碰。之后,再以均匀的步长逐渐减小圆环的间距,直到受试者再次给出“单次触碰”的判断。此时对应的距离就被视为上空间阈值,而上下阈值之间的算术平均值则被视为真正的空间阈值。——这种判断方法仅存在于所谓的“恒定性方法”中。实验者会准备大量不同的刺激,并以有计划的方式交替使用它们。他会设定大约十个不同的间距,有时使用较小的间距,有时使用较大的间距,然后让受试者每次判断自己感知到的是一个尖端还是两个尖端。每种间距都会被重复使用多次。恒定性方法是最可靠的,因为它能让受试者完全不知道实际情况。不过,用这种方法计算各种感觉强度并不容易,而且还需要进行大量的单独实验。在某些实验设计中,每个刺激都需要被使用约四十次,因此对于十个不同的刺激等级来说,就需要进行400次单独实验。而另外两种方法则可以通过更少的实验就能达到目的,而且还可以通过简单的平均运算(算术平均或中位数)来计算感觉强度。不过,这两种方法并非属于无意识的操作方式。在“渐进法”中,所有操作都是出于有意识的考虑;而在“临界值法”中,受试者很快就能察觉到所使用的刺激是在增加还是减少。为了确保心理物理方法的正确应用,还需要采取一些预防措施。从空间和时间的角度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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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刺激本身以及Vp的行为所引发的错误源,必须被消除。关于这一点,以及如何对结果进行更精确的数学处理,可参考相关专业文献。

参考文献:
G. Th. Fechner,《心理物理学要素》,共2卷,1860年。
G. E. Müller,《心理物理学方法的观点与事实》,1903年。

2. 韦伯定律与费希纳定律

正如前文所述,E. H. 韦伯的发现后来被费希纳继承,并以“韦伯定律”之名加以命名。此后,人们在所有感官领域都对该定律的有效性进行了验证。除了强度极高或极低的刺激之外,韦伯定律在除味觉和嗅觉之外的所有感官领域都得到了大致的证实。实际上,该定律不仅适用于可察觉的感知差异,也适用于那些难以察觉的差异。当物体的照明条件发生变化时,这一规律依然适用。尽管此时物体各部分的亮度会发生很大变化,但我们仍然能够清晰地识别出该物体,因为对我们而言,最重要的是各部分的亮度比例关系。

对于韦伯定律,人们提出了三种解释方式:费希纳提出的心理物理学解释——该定律源于从物理现象到心理现象的转化;冯特提出的心理学解释——感觉总是与刺激完全对应,但在比较不同感觉时会出现大小差异。费希纳的理论显然缺乏依据;而冯特的解释也无法说明为何不同感官领域的差异敏感度会有所不同。因此,似乎只有生理学上的解释才是合理的,即那些承受更大负荷的神经需要更高的刺激强度才能再次产生反应,这就好比负担更重的天平需要更大的重量才能保持平衡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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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以拒绝。生理学和化学中的诸多类比也支持这一观点。

图4. 费希纳定律的图形表示。
依据蒂奇纳所著《心理学教科书》第219页的图27,莱比锡:J. A. Barth出版社。

费希纳以韦伯定律为出发点,并假设从零强度到任意强度之间,感觉强度的增量是相等的,从而推导出了一个“公式”。其最简形式为:s = log r;用文字表达就是:当感觉强度以算术方式增加时,相应的刺激强度则按对数曲线上升。(费希纳定律。))(图4。)通过这个公式,就有可能对感觉强度进行测量。不过,有人对费希纳的这一假设的有效性以及感觉强度的性质与可测量性提出了质疑。但至少,感觉强度的增量相等这一假设是非常合理的;对于没有偏见的人来说,感觉强度显然属于某种真实的量,虽然不是广延量,但属于强度量。雷声确实比……更响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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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地,我们也可以确定地判断两种压力感受是否相等或不等。顺便提一下,费希纳定律在心理学的发展过程中并未发挥更大的作用。它的价值在于试图将度量与数字引入心理学,这一目标至今仍是心理学所追求的,也只有坚持这一目标,心理学才能继续保持其作为一门真正经验科学的地位。除了感觉强度之外,人们尚未成功测量过其他任何心理量。阿赫试图通过某种方法来测量意志力,但这种尝试被认为是不正确的。(见下文。)相反,某种心理过程或其所产生的结果的频率、持续时间以及质量都能提供有价值的数值信息。此处无法详细介绍如何处理这些数值,仅简要提及相关系数计算方法即可。即便某些心理能力无法直接测量,通常仍可以依据其质量将其分为不同的等级,或者确定某些特征与其他特征出现的频率。数学已经发展出了相应的公式,可用于计算两个排序或多个特征之间的关联程度。

参考文献
R. Pauli,《论心理规律性》,1920年。
W. Betz,《论相关性》,《ZAngPs》第三附录,19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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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感觉复合体

如果将感觉视为直观认知的基本构成要素,那么就会产生这样一个问题:这些要素之间究竟如何结合?这种结合会是感觉的简单叠加,还是会在感觉相互结合时出现新的规律?在探讨这个问题时,我们可以像在研究感觉理论时那样,始终以心理现象为出发点,去寻找并研究感觉复合体。不过,除了这条存在诸多困难的分析路径之外,我们还有更为简便的综合路径可循。我们已经了解了刺激与感觉之间的关系,而且通过之前的讨论,我们也应该能够避免“刺激-错误”现象,即避免将物理刺激与心理体验混为一谈。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同时使用多种刺激来系统地诱发感觉复合体。此时,两种或更多种刺激必须首先作用于同一个感觉器官,然后再作用于不同的器官。在某些情况下,当多种适当的刺激不仅激发同一个器官,还激发相同的神经纤维时,就像在眼睛的情况下一样,只会产生一种感觉。这类情况不属于此处讨论的范围,也在感觉理论中有所涉及;而所有其他情况则都需要在这里加以考虑。不过,目前还尚未有对这一领域的系统性研究。关于嗅觉和味觉等较低级感觉之间的联系,上文已经略有提及。这两种感觉之间无疑存在着极为紧密的联系,非专业人士很难对其进行分析。不过,这里似乎仍然只是感觉的简单叠加而已。不过,更深入的研究尚待进行。至于其他感官,当多种感觉刺激同时存在时,就会形成一些心理结构,这些结构一直都吸引着心理学家的注意,也因此得到了更深入的研究。在这些感觉复合体中,由声音构成的复合体相对最为简单,因为它们不存在空间维度。因此,在讨论感觉复合体时,可以从这些由声音构成的复合体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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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章 同时发出的音调组合

1. 音调融合的现象

当同时发出两个或更多的音调时,某些音调或音调群会彼此紧密融合,仿佛形成了一个新的、统一的音调整体。这就好比多种颜色混合后会产生一种新的色彩——混色一样。这种新的听觉感受似乎具有自身的特性、强度,甚至还有自己的音高。不过,只有那些音乐天赋较弱的心理学家,比如费希纳,才支持这种音调组合具有特定感知特性的观点。而对于像赫尔姆霍尔茨和施图姆普夫这样的音乐家以及音乐素养极高的研究者来说,很明显,这类音调组合中也存在着多种不同的感知。与单一的混色不同,这里的各个组成部分是可以被分析出来的,这不仅是因为人们熟悉各种音调组合的规律,而且因为经验丰富的音乐家能够从某种陌生乐器的声音中分辨出其中的各个音调。

尽管存在多种不同的感知,但仍然无法否认该音调复合体具有一定的统一性与关联性,即便它并非由那些最容易融合的音调构成的。在不对这样的音调复合体进行分解之前,人们会自然而然地赋予它某些特定的属性。不过,仔细观察后会发现需要做出诸多修正。根据最权威的观点,音调组合并不具备独立的强度;无论如何,多声部音调的强度并不高于单个音调,但它更为丰富、更有层次感。整个音调组合的音高则由其中最低的音调决定。如果基音与八度音同时响起而八度音缺失,人们不会觉得该双音的音高发生了变化;相反,如果基音消失,人们则会感受到音高的显著上升。当两个和弦接连出现时,这些和弦的音高变化则取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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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那些音调中上升幅度最大的声音来加以判断。这些事实,再加上高音所具有的某些特性——如尖锐、不和谐等——会影响到整个音色这一事实,都表明这里所涉及的并非属于感知复合体本身的特性,而是一种认知与判断现象,其本质需在日后才能被理解。

2. 音色融合的规律

并非所有的音对都会以相同的程度融合在一起,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音对都会达到同样的和谐状态。所谓“融合”,我们指的是音调向和谐状态的接近。某些音对,即便是普通的音乐听众也难以将其与和谐音区分开来,而另一些音对则会被非音乐专业人士立刻识别为不和谐音。经过更深入的研究后,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关于音符融合的规律:首先,音符的融合程度取决于两个音符的频率。就融合的紧密程度而言,似乎存在五个等级:八度、五度、四度、三度和六度;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所有在融合程度上没有差异的音程。这种融合现象在所有音域中都能观察到,不过极高的或极低的音域可能除外。第三,还有一条规律:一个音程可以增加一个八度,而其融合程度不会因此降低。因此,降B音与升B音的融合程度相同,C音与c音也是如此。第四,融合程度与各个音符的强度以及音符的数量无关。所以,如果两个音符或其中一个音符的强度发生变化,二和弦的统一性并不会受到影响;即便有第三个音符加入,也不会对其造成影响。

**和谐与不和谐**。在语言中,“和谐”既指两个音符之间的紧密结合,也指这种结合所带来的愉悦感。如果我们忽略后者——因为这种愉悦感因人而异——那么就可以将“和谐”理解为我们所说的“融合”。音乐学中所确定的和谐程度的顺序,实际上与音符融合程度的顺序是一致的。根据音乐理论,八度、五度和四度属于完全和谐的音程,三度和六度则属于不完全和谐的音程,其余的则都属于不和谐音程。不过,从实验上来看,无法证明和谐音程与不和谐音程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因此,不和谐音程可以被看作是两个或多个音符缺乏统一性的表现。从感觉上来说,和谐音程给人以清晰、简洁的感觉,而不和谐音程则给人以粗糙、模糊、矛盾的感觉。

3. 和谐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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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探讨各种解释尝试,同时也能让我们了解那些影响整体听觉感受的各个因素。最古老的解释尝试特别关注辅音音调的振动数之间所存在的简单比例关系;莱布尼茨认为,简单明了的比例关系会给我们带来愉悦感。即便是对振动数的数学关系一无所知的人,也能感受到和谐感。同样,我们也无法从振动数中了解到和谐音调的节奏特征(利普斯)。那种认为和谐音程会直接引发愉悦感、而不和谐音程则直接引发不适感的解释更为容易理解——事实上,和谐音程通常会带来愉悦感,而不和谐音程则带来不适感。不过,这种关联并非不可打破的。在古代,八度音程被视为最悦耳的音程,中世纪时则是五度音程,而如今人们更偏爱三度音程。与愉悦感一样,不适感也会发生变化:喜欢现代音乐的人可能会觉得不和谐音程也有其魅力。赫尔姆霍兹指出了泛音对声音的重要作用。实际上,适量的泛音似乎能够增强整体的和谐感。正如前文所述,泛音与基音之间还会产生差频,而这些差频又可能引发波动,从而使整体听觉感受显得有些粗糙。正因如此,赫尔姆霍兹认为不和谐的本质在于波动,而和谐的本质则在于没有这类波动。不过,这种理论有个缺陷:即试图用纯粹负面的因素来解释诸如三度音程所带来的正面愉悦感,这显然与事实不符。施图姆夫已经证明,存在没有波动的不和谐音程,也存在伴有波动的和谐音程。赫尔姆霍兹还试图通过声音的相似性来给出另一种解释:两个音调的泛音越相似,它们就越相似。而最和谐的音调也正是那些在泛音方面最为相似的音调。因此,和谐可以被理解为音调之间的相似性。不过,即使没有泛音的音调也能相互融合。温特则提出了另一种声音相似性的概念,并试图将其用于解释和谐现象:如果两个音调之间存在某种间接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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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是同一基音的泛音。实际上,在双音中,基音也会以差频的形式被感知。这一理论虽然包含了一些对整体听觉体验有影响的新的要素,但却未能解释最根本的现象。那个共同的基音只是为另外两个音增加了第三个音,并不能说明这些基本音之间就存在和谐关系。在否定了所有这些富有洞察力且对理解和谐现象具有重要价值的解释之后,施图姆夫最终认为,这种融合现象其实是一种纯粹的心理现象,因此无法从心理学角度进一步解释,最多只能从生理学角度进行解释。很可能,那些融合程度更高的音符对应着更为统一的生理过程,而这种生理过程又会导致更为统一的心理反应。

参考文献
C. 施图姆夫,《音乐心理学》,共2卷,1883/18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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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章:视觉空间印象

当多种视觉刺激同时作用于眼睛时,由于其数量众多,所产生的印象会与多种听觉刺激共同作用时所产生的印象截然不同。无论有多少种、多复杂的声波作用于我们的耳朵,都永远无法形成具有空间延伸性的声音;声音也永远不会具备某种“面状”特征。而眼睛则能直接感知到在广度和深度上延伸的景象;至少对于我们通常所研究的正常成年人来说是这样。因此,我们首先应该研究视觉上的“面”这一概念。

A. 面的视觉印象

1. 面的要素:先天论与经验论

首先出现的疑问是:当多种视觉感觉同时出现时,或者说当相邻的视神经细胞受到刺激时,空间感是从何而来的?仅仅刺激一根视神经纤维,就能产生面状印象吗?要验证这一点,或许需要在天生失明的人身上进行实验,以排除发育过程中的各种影响;但以我们目前的手段,这是无法做到的。因此,我们最好从已知的视觉感觉本身出发,先将其想象为具有空间属性的实体。如果我们试图将红色的“面状特征”降为零,那么显然,这种感觉本身也会随之消失。由此可见,空间延伸似乎是视觉感觉与生俱来的属性之一。

不过,仅仅知道感觉元素本身具有面状延伸性,还无法解释为何当多个相邻的视神经细胞同时受到刺激时,会产生叠加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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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能感知到更广阔的视野。而这一理论却无法解释为何视觉印象的空间排列会与受刺激的视网膜元素的空间排列相一致。尤其是最后这两个问题,至今仍是经验主义与先天论争论的焦点。
出于形而上学的考虑,考虑到灵魂的简单性(赫巴特、洛策),以及出于方法论上的考虑,即希望用尽可能少的心理要素来解释现象(英国的联想心理学家们),经验主义认为最初的视觉感受并不具有任何空间延伸性。洛策试图通过“局部定位理论”来解释视觉图像的空间秩序:当位于视网膜偏心位置的某个区域受到光线刺激时,眼睛会不由自主地将视网膜中心转向光源方向。此时,眼睛会做出特定的肌肉运动,而这种运动只有在最初受到刺激的那个区域之后,视网膜中心再次暴露在光线之下时才会出现。如果其他偏心位置受到刺激,则会产生不同的运动及相应的肌肉收缩。每一次肌肉收缩都会在灵魂中引发一种特殊的紧张感。因此,每一个视网膜区域的刺激都会伴随着一种独特的紧张感:视网膜区域的分布对应着一系列紧张感。就像图书馆中的书籍通过标签来标识一样,各个视网膜区域的质性刺激也通过其对应的紧张感来区分。而正如这样的图书馆可以以任意顺序被整理,然后又在另一个地方按原来的顺序重新排列一样,神经传导中的刺激也可以选择任意路径传递——但灵魂依然能够恢复原有的秩序。温特将这一理论发展为“复杂局部标志理论”。由同一刺激在视网膜不同位置所引发的色彩特性并非相同;众所周知,越靠近边缘,某些色彩甚至会消失。视网膜上的每个点都有其特有的局部颜色,与之相伴的还有同样特有的紧张感。这两种因素的结合在灵魂中产生了一种全新的产物:即空间延伸与秩序。不过,这一过程被认为并非发生在个体发育过程中,而是发生在物种进化过程中。

仅凭经验主义者提出的理由是不足以令人信服的,而且他们的解释还面临着巨大的困难。灵魂的简单性绝不可能妨碍它去表征复杂的对象。相反,很难理解:如何通过将非空间性的感觉相加就能形成关于表面的概念?同样,也难以理解为何光感与压力感的结合会产生性质完全不同的空间性结果。用较少的要素来解释现象这一方法上的优势,不应以引入那些难以理解的假设为代价。此外,局部标记理论还必须假定眼睛具有对极其微小的运动的敏感度,而这与我们所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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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观点与其他经验结果并不一致。此外,定位的精确度在视网膜上那些无需通过移动来获得更好视野的区域最为高,也就是黄斑区。正因如此,如今大多数心理学家在探讨空间感知问题时倾向于先天论:视网膜上的某个元素受到刺激时会产生空间感,这是一个无法进一步解释的终极事实。同样,由空间上相互分离的视网膜元素所引发的感知并非相互叠加,而是以与光波照射到神经细胞时的相同顺序和方向呈面状排列。视网膜上某一特定位置的每一次刺激都对应着一个特定的位置值。有助于理解这一现象的条件——而非对其的解释——在于眼睛的晶状体系统能够将各条光线有序地投射到视网膜上,而独立的神经传导则能将各种刺激分别传递到大脑。因此,按照先天论的观点,视网膜刺激的位置值是从一开始就存在的,但后续的发展仍有可能使对位置的感知更加精确。视网膜脱落或移位所带来的病理现象很好地诠释了这两点。由于视网膜元素具有各自的位置值,患者会看到原本规则排列的网格出现变形。不过过一段时间后,图像又会恢复正常,因为此时移位的视网膜区域获得了新的位置值。

上述的先天论观点如今或许需要做一些修正。单个视神经的刺激能够产生一种广泛的感知效果这一假设,以及借助屈光系统,每个视网膜元素都能按照与客观现实相符的时间顺序被经过的物体所刺激这一事实,便可以解释这些现象。无需考虑视神经的进一步走向或其信号传入视觉中枢的过程,视觉感知就必须以一种广泛且正确的形式形成[3]。那些“面状元素”的并列关系、方向以及顺序并非终极事实,而是前述两点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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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因素。因此,也就无需所谓的“先天位置值”,后天获得的数值即可。

2. 盲点

大脑中的视觉区域会遇到各种干扰,比如那些没有感知功能的神经胶质细胞。视网膜上也有许多无感知功能的区域。当最微小的点光投射到这些区域时,这些点就会消失,仿佛被“淹没”了一样。不过,实际的视野本身并没有出现任何中断。这就引出了一个有趣的问题:灵魂是如何弥补这些缺口的呢?关于这个问题,研究最多的是盲点。盲点指的是位于视网膜中心附近的视神经进入处。如果在相距约5厘米的两处画上几乎处于同一水平线的十字架,然后闭住左眼,从大约17厘米的距离注视左边的那个十字架,那么右边的那个十字架就会消失;而只要稍微移动眼睛,它又会立刻重新出现。右边的十字架也可以用直径为1厘米的圆来代替。由此可见,被“遮蔽”的范围其实相当大。至于在盲点处能看到什么,读者可以通过自己尝试来发现。

3. 平面上可分辨的最小空间尺寸

线性排列的一系列光刺激会形成一条光线的心理图像。现在的问题是:视网膜上的各个元素是如何与所看到的图像的各部分相对应呢?如果让两个独立的光刺激作用于彼此非常接近的视网膜位置,当它们之间的视角约为1′时,它们就会呈现为两个独立的点。人们认为,在这两个被刺激的元素之间至少还应该存在另一个元素,且该元素必须受到明显不同的刺激,这样才能使如此接近的点被“分辨”开。不过,分辨率的精度会随着刺激强度以及发光点与背景之间的亮度对比度的增加而提高,在理想条件下甚至可以达到10″的分辨率。但在这种情况下,上述关于通过中间视网膜元素来分隔两个印象的假设就不再适用了[4]。当需要识别两条直线的不同位置时,视觉清晰度还会进一步提升;根据赫林的观点,这是因为不同的位置会立即激发另一组视网膜元素。视觉清晰度在视网膜中央最高;在20°的距离上,其清晰度仅为原来的1/40,而在40°的距离上则仅为1/200。

所谓“目测能力”,指的是判断线条的方向和大小的能力。就我们的核心问题而言,我们最感兴趣的是物体上的直线所引发的直线感。这种直线感并非始终存在。如果将一把尺子放在眼前,使其保持固定状态且与视线成直角,那么这把尺子看起来就是直的。然而,如果改变它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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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点,由此可看出该点具有朝向该点的凹面弯曲。赫尔姆霍尔茨试图用眼球运动来解释“直线感”的产生原因:当眼球沿一条直线移动时,视网膜上的图像会向自身移动,而如果是曲线,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在直线情况下会形成一条线,而在曲线情况下则应形成一条宽带。但实际上,即使眼球保持静止,我们也能感知到直线;而且当运动速度不是过快时,曲线也不会形成宽带(布勒)。在这里,我们同样必须像赫林那样,认为视网膜上那些处于特定位置的元素与“直线感”之间存在某种关联。

4. 单眼视力的缺陷

当用单眼观察时,未被聚焦的直线会显得是弯曲的;同样地,由双曲线构成的棋盘图案在特定条件下也会被视作直线(赫尔姆霍尔茨)。这些都是客观世界与其心理表征之间的矛盾,用奥地利心理学家的话来说,就是感知上的不匹配。不过,通过双眼视觉以及其他辅助手段,这些矛盾通常可以得到弥补。另一种感知不匹配现象出现在试图用单眼根据视觉感受来划分水平线时:位于身体中部的那部分线条会被视为过短,因此对眼睛而言,它的实际长度要大于另一部分。但由于其图像始终投射在视网膜的外侧半部,所以可以说视网膜外侧半部的宽度增长速度比内侧快。同样地,当尝试将垂直线一分为二时,上方的部分也会被看做过短,因此视网膜下方的部分的长度增长速度比上方快。类似地,仅用一只眼睛且没有外部参照物时,也会出现方向感知的错误。与这些现象一样,一些几何光学错觉也是由眼睛的缺陷直接导致的。例如,在黑色背景上的白色正方形看起来会比在白色背景上的黑色正方形更大,总体而言,亮色区域总是被高估,而暗色区域则被低估。显然,光线的影响还会波及到那些没有直接被光线照射的视网膜细胞。垂直线相比水平线会被高估,大多数人会觉得一个真正的正方形过高。不过,这种错觉也可能与两种方向所需的不同运动强度有关,因此有些研究者将其称为关联错觉。而那种认为印刷体的“8”和“S”是对称的错觉,则很可能是由于垂直方向的视觉偏差造成的——因为只要简单地将它们倒过来,就能轻易看出下方部分的面积实际上更大。除了上述错觉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几何光学错觉,它们需要更复杂的思维过程才能理解。

B. 通过单眼感知三维空间

1. 直立注视与水平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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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这一概念指的是一个物体的位置与另一个物体之间的相对关系。然而,要理解这种相对关系并非感官所能做到的——这一点我们日后需要详细证明。因此,在探讨感知理论时,当我们问自己为何能以垂直的方式看待事物时,首先必须明确:当我们将某个物体的位置称为垂直时,实际上指的是该物体与我们身体通常的站立姿势保持一致的状态。所谓“下方”,指的是那些距离我们的脚以及我们所站立的地面最近的部位,而与之相对的部位则位于“上方”。例如,当视线向下看时,树木的根部会出现在我们脚边附近,而树冠则像我们的头部一样朝向天空。相反,如果我们站在一棵被砍倒的树前,那么这棵树在视觉上就会呈现水平状态——它的树冠可能位于我们右手的附近,而树干则位于左手的附近。这种方向感实际上是根据我们自身身体的位置来确定的。由于从上下左右各个方向射来的光线在眼睛的焦点处相互交叉,之后才照射到视网膜上,因此视网膜上的图像与实际看到的树木的位置是不同的:图像的下方部分对应视网膜的上半部分,右侧部分对应下半部分,反之亦然。

我们的论述严格基于意识现象。由于我们的意识并未反映出视网膜上存在图像这一事实,因此对我们来说并不存在“垂直视觉的问题”。这个问题是在科学发现视网膜上的图像之后才出现的,因为当时人们还未能真正从心理学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人们试图通过“投射理论”来解决这个假想的问题。根据这一理论,眼睛会沿着光线的路径反向追踪,从而将物体定位在光线来源处。不过,这一理论既毫无必要,也不成立。因为我们根本不知道光线会有这样的反向追踪过程。此外,正如前文所述,由于视网膜的不同区域并非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因此我们看到的图像并不完全对应于实际物体。关于投射理论的另一个有力反驳证据我们日后还会了解到。同样不可信的还有那些认为视网膜上的图像在传递到大脑的过程中会发生反转,或是认为触觉能够纠正这种反转图像的观点。美国学者斯特拉顿通过实验为“位置感知源于经验”这一观点提供了证据。他闭上一只眼睛,另一只眼睛则装上一种能够使视网膜图像反转的透镜组合。起初,他看到的周围景象都是反的。但仅仅几天后,这种反象就消失了,物体又恢复了正常的“垂直”外观。由此可见,对于我们的视觉而言,视网膜上图像的位置其实并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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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关紧要。只是由于习惯的作用,视网膜的各个部分才会形成相应的深度感知值。因此,当使用能够反转视网膜图像的透镜时,外界景象就会以颠倒的姿态呈现出来。不过,这些深度感知值是通过习惯才形成的,所以可以通过相反的习惯来克服它们,并用其他感知值取而代之。

2. 深度感知

相比前述内容,深度感知的解释要困难得多。即便天生独眼的人也具备清晰的深度感知能力。但这里其实谈不上真正的深度感知,因为对于独眼人而言,我们无法找到与之对应的生理反应。因此,他们需要借助想象中的元素来补充这种感知。在开展实验研究之前,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独眼人的深度感知:想象自己站在房间墙壁前几步远的地方,将那面墙视为处于一定距离之外的平面。如果低下头,就会看到地面,同样也是以平面的形式呈现的。当独眼人想要拿到位于这两平面交线上的物体时,就必须朝那个方向移动。如果他保持低头的姿势,那么通过其低头注视地面时所看到的平面尺寸,就能大致判断出自己与墙壁的距离(也就是深度)。不过,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在这里做了两个并不准确的假设:其一,独眼人能将墙壁和地面视为处于一定距离之外的物体——但实际上,只要他们能感知到物体的存在即可,无需知道具体距离;其二,他们能将墙壁和地面视为平面——但实际上,如果没有基于感官的经验认知,即知道视线所在点两侧的物体比正前方视野中的物体更远,就不可能形成平面感知。不过,这两个假设其实并非必不可少。只要墙壁和地面的表面看起来没有距离感,就像被浓雾笼罩着的物体一样,那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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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没有距离概念、色彩多样的平面上,墙壁和地面上的固定点、两个平面之间的交线以及位于其上的物体,都能为眼睛所识别。虽然独眼人面前并没有广阔的平面,但他的视线仍能捕捉到各个平面元素,而这些元素的组合便能形成对第三维度的直观感知。独眼儿童的理解过程大概也是如此。最初所感知到的深度范围当然非常有限,但只要能够感知到它们,就能在与另外两个维度感知的同时得到发展。一旦以这种方式获得了直接的深度印象,那么深度感知的次要因素也就很容易形成了。其中第一个因素就是视差——当眼睛在处于不同深度的物体前移动时,光线会因此而产生角度变化。接着,我们会习惯于将那些以较小视角看到的、在视网膜上形成较小图像的物体视为遥远的物体,前提是我们知道它们的真实大小。此外,轮廓的清晰度也被视为接近程度的标准,而模糊度则被视为远离程度的标准(空气透视法)。最后,物体之间的相互遮挡关系也能帮助我们了解它们之间的相对距离。根据最新的研究,独眼人的深度感知能力优于正常人的单眼感知能力。对于独眼人来说,由眼睛调节功能带来的肌肉感觉作用要小得多,而头部运动则起着更重要的作用。借助深度感知的这些次要经验因素,绘制的图像也能产生立体感。为了增强这种立体感,人们会通过狭长的管子来观看图像,从而消除图像边缘的干扰。有一种名为“维兰特”的特殊透镜,它经过特殊打磨,将其靠近独眼人时,它能改变来自背后图像的光线方向,使其在视网膜上形成与真实物体相同的图像。通过维兰特,我们可以确认:独眼人的深度感知能力完全不必逊色于双目视觉者,这一发现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C. 双眼视觉

1. 双重视觉与单一视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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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a

图5b

当我们用两只眼睛看东西时,能获得怎样的视觉信息呢?如果将两根手指并排放在两只眼睛前方,但距离不同,然后注视较近的那根手指,那么较远的那根手指就会呈现为双影;而如果注视较远的那根手指,较近的那根手指则会呈现为双影。因此,两只眼睛的协同作用既可以产生单一图像,也可以产生双重图像。那么问题来了:我们何时看到的是单一图像,何时看到的是双重图像呢?如果绘制出这两种情况下两只眼睛的位置以及光线的传播路径的示意图,就会发现:……的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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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固定的点每次都会落在视网膜上的同一个位置,即视网膜的中心处。(见图5。)而那些未被固定的点的影像则不会落在相同的位置上:如果固定的是较远的那个手指,那么较近的那个手指的影像会在左眼的视网膜中心左侧、右眼的视网膜中心右侧出现;如果固定的是较近的那个手指,那么较远那个手指的影像则会在左眼的视网膜中心右侧、右眼的视网膜中心左侧出现。如果我们用两只眼睛同时注视一个较大的物体,而不是单个点,那么我们就能清楚地看到整个物体。从光线路径的示意图可以看出,例如,从箭头末端发出的光线会落在视网膜上一些位置相同的点上,这些点都位于与视网膜中心相同方向且距离大致相等的位置上;这些点就是所谓的对应点,也称为重合点。由于这些点受到同色光线的刺激后会给大脑带来相同的感知体验,因此意识中只能有一个视觉对象被感知到[5]。而当视网膜上非对应点受到刺激时情况则不同。尽管它们的感知体验相同,但它们所对应的空间位置却不同,因此会产生双重影像。——如果从纯数学的角度来寻找那些由对应视网膜点出发并经过两只眼睛的结点所构成的所有交点,那么就可以得到在特定眼位下能够被清晰看到的所有点,这就是所谓的数学视点。不过,正如我们之前所发现的,视网膜的左右两半并不是完全等价的。由于一只眼睛的视网膜内侧部分必须与另一只眼睛的视网膜外侧部分相对应,因此这些重合点与视网膜中心的距离也不会完全相同,数学视点也与实际观察到的视点不会完全一致。需要指出的是,这些重合点存在一定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物体仍然可以被清晰地看到。由于我们始终只能固定视野中的一小部分区域,根据上述原理,对于固定点前方和后方的物体,我们总是会看到双重影像。然而通常情况下我们并不会注意到它们。这是为什么呢?那些进行过相关实验的人会发现,要同时固定一个点并留意另一个点其实相当困难。随着我们能够更好地注意到那些未被固定的点,双重影像的清晰度也会随之提高。而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通常只会更加关注那些被固定的物体,因此双重影像就不会变得过于明显。此外,我们的注视点也是不断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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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双眼的视觉方向

当我们注视一个较近的物体时,两只眼睛的视线会汇聚在一起,也就是说,该物体与每只眼睛视网膜中心的连接线会形成一个角度,如图5所示。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既然每只眼睛的视线方向不同,那么使用双眼时,我们究竟是朝哪个方向来看物体的呢?可以在窗户玻璃上点一个小点,闭上左眼,用右眼注视玻璃上的那个点,同时记住在注视该点时所看到的外部物体。接着闭上右眼,用左眼注视。这时就会看到在那个点后面还有另一个外部物体,它位于刚才所看到的物体右侧相当远的位置。现在再次用双眼注视玻璃上的那个点。此时,之前看到的两个物体似乎并非相距甚远,而是位于该点同一直线上。所有位于一只眼睛视线方向上的物体,都会与位于另一只眼睛相应视线方向上的物体合并到同一个视觉方向上。这就是“相同视觉方向定律”(赫林定律)。双眼的作用就如同拥有一个位于两只眼睛之间的单一眼睛一样。(即“独眼”效应。)这一事实使得上文提到的投影理论不再成立。

3. 用双眼判断深度

如果设想在独眼兽眼睛的视线方向上垂直于该视线画出一个平面,那么除了注视点之外,位于这个“核心平面”上的各点也会对应到视网膜上的相同位置,因而能够被清晰地看到。因此,如果我注视位于核心平面上的两根针中的一根,就能看到另一根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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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那些没有固定位置的针来说,其成像仍然是简单的。如果将这种针稍微移至核面之前或之后,它的视觉图像依然保持简单,但可以感知到它位于核面之前还是之后。然而,如果将针进一步移出核面,它就会立刻呈现为双重影像。对于上述三种位置上的针,其光线路径很容易被描绘出来。从示意图中可以直接得出以下结论:未固定点的简单成像并不一定与视网膜上完全相同的部位相关;而当视网膜上两个仅大致相同的点受到刺激时,似乎该物体就位于核面之前或之后。赫林所设计的实验为这一结论提供了反证和充分证明——在该实验中,可以对几乎相同的点进行刺激,而这种刺激并非由位于核面之外的物体所引起。在两张纸上分别画三条相互平行且间距相等的直线,然后将这两幅图以对称的方式放入立体镜中,使得这些直线从上到下垂直排列。现在如果固定中间的那条线,那么原本存在的六条直线中就只有三条呈平面状。如果在其中一张纸上将中间的直线稍微向右或向左移动一点,那么用一只眼睛看时,中间那条线会正好出现在中央位置,而另一只眼睛看到的则会在视网膜中心稍偏左或偏右的位置——因为两只眼睛的视线方向仍然保持不变。这种刺激方式带来的心理效应是:此时看到的不再是四条线,而是三条线,只不过其中最中间的那条线似乎位于其他两条线的之前或之后。上述两种实验还可以用来测量深度视觉的精度。可以将位于核面内的三根针中的中间那根稍微移出核面,直到能够察觉到其深度差异为止。或者也可以测量在立体镜实验中,中间那条垂直线需要向侧面移动多远才能产生深度感知。实验结果表明,通过训练,深度视觉的精度可以达到相当高的水平:视网膜上两幅图像之间10″的位移就能产生深度感知。待判断的物体距离眼睛越远,它们之间的相对距离就必须越大,才能被识别为深度差异:1米时为0.4毫米,50米时为1米,420米时为80米,而超过2600米时则无法再感知到深度差异。因此,视觉空间在这方面也与几何空间并不一致。还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视网膜上图像的细微位置差异才能产生深度感知。这类图像被称为横向差异,而这种位置差异则被称为横向差异度。由于视网膜图像因偏离核面而产生的位移,也被称为双眼视差。立体镜就是利用双眼视差原理的一种应用。在较小的距离内,每只眼睛都能看到属于自己的图像。通过棱镜组合,可以使并排的这些图像投射到两只眼睛的对应点上。这些图像是通过让同一个物体同时经过位于眼睛前方的两台设备来生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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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距较远的摄像机进行拍摄。这样一来,每只眼睛都会得到一张独立的图像,但这些图像彼此之间的差异其实很小。正是这种横向视差才造就了我们所看到的图像的立体感。因此,立体镜也可以用来判断两张图像是完全相同还是仅有细微差别。例如,真正的钞票都是出自同一台印刷机。当这些钞票被对称地置于立体镜下时,它们应该会呈现出非立体的图像。但如果有些字母或线条突出于图像平面之外,那就说明这两张图像存在差异,从而证明它们的印刷来源不同。

4. 双眼深度感知的起源

在这里,关于我们的深度感知是天生的还是后天习得的这一争议问题又出现了。既然我们已经说明了单眼如何能够获得完美的深度感知,那么我们就可以不必再探讨这一争论的历史发展过程,而直接指出如今整个争论的核心问题。如今,那些主张深度感知为天生能力的人也承认,仅凭单眼确实可以实现深度感知。但他们认为,横向视差能够带来对深度的直接且真实的感知——虽然这种感知无法让我们直接知道物体与眼睛之间的绝对距离,但它能告诉我们物体相对于中心平面的位置。正是基于这一原理,成年人才能形成完美的深度感知,而对成年人而言,横向视差便是识别深度差异的最精确、最有效的手段。只要闭上一只眼睛,就能立刻发现我们的视觉能力会有显著下降。

对于那些主张深度感知为天生能力的人来说,有一些有力的论据支持他们的观点。其中最有力的或许就是上文(第91页及以后)所描述的立体镜实验:仅仅刺激视网膜上相互错开的点,就能在没有任何其他客观或主观依据的情况下产生深度感知。此外,还要解释那种显而易见的深度感知是如何由想象元素产生的,这本身也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不过,这些证据并不具有决定性意义。只要还无法在经过手术的先天性失明者身上观察到赫林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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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成功进行立体视觉实验,仍然可以依据经验来推断横向差异刺激所带来的深度感知:正如单眼人依靠单眼视差来判断深度一样,正常人则依靠双眼视差来感知深度。这种深度感知的直接性其实并不令人惊讶,因为我们同样能够直接感知触觉刺激,而这也是基于经验的。此外,我们似乎已经说明了单眼人是如何获得其深度感知的直观内容的。最后还需要注意的是,至少在成年人身上,深度感知并不能与表面感知相提并论,而应更接近于形状感知(见下文)。在形状感知中,我们也能获得直接的、某种意义上的直观体验,但这些体验仍不能被称为感觉。

经验主义者则主张单眼人拥有完美的深度感知能力,这一观点固然可以说明深度感知的必要性,但并不能证明其真实性。不过,最近有一些实验表明,横向差异刺激所产生的感觉特性其实并不确定。卡尔平斯卡就发现,通过立体视觉观察时,空间感知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所需时间也比视觉感知更长;其速度还低于通过视网膜传递的视觉感知,而后者显然只依赖于经验因素;最后,通过调整观察者的状态,这种空间感知甚至可以被完全消除。此外,那种通过颠倒立体图像来使物体轮廓反转、从而使圆形线条看起来像凹槽的装置,也无法在人类面部图像上实现这种反转效果;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经验因素还是比横向差异更为重要。另外,仅用一只眼睛也能产生横向差异效应,方法是将原本为两只眼睛设计的立体图像快速交替地呈现给同一只眼睛(施特劳布)。最后,波佩勒乌特认为,那种“绘画式”的平面视觉,虽然单眼就能轻松实现,但经过一定练习后,双眼也能掌握这种视觉方式。不过,这里产生的只是表象,而非真正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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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前提会压制这种发展。基于以上所述,我们毫不介意将经验主义视为目前更为有利的立场。

参考文献
关于先天论与经验论的争论以及相关早期文献,可参见弗洛贝斯所著《I, 2版》第331页及以后内容。

[3] 可参阅第90页引用的那篇论文。
[4] 第90页引用的那篇论文可以提供一种解释方式。
[5] 可参阅J. 林德沃斯基所著《关于双眼单视及相关现象的理论》,载于《ZPs》1923年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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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三章 触觉的感知复合体

1. 皮肤的空间感知能力

对某个压力点或皮肤上的任意部位施加刺激时,会引发一种呈面状扩散的感知体验。在做出这一判断时,我们只能依据直接的感受,不过这一观察结果的正确性可以通过随后要提到的事实得到证实。那么,如果同时刺激皮肤上的多个部位会怎样呢?如果将圆规的两端(可使用专门制作的触觉圆规或测觉仪)靠近地放在皮肤上,就会感觉到一种类似于仅有一个点被刺激时的压力感。当把圆规的两端稍微分开后再放上去时,所感知的点会变宽,进而扩展成一片区域,再变成一条线;只有当圆规两端的距离达到一定程度时,才会让人觉得是皮肤上的两个独立点被刺激了。正是这两个同时作用的触觉刺激为能被识别为两个独立点而必须保持的距离,被称为“空间阈值”。这一数值在不同身体部位有所不同:舌尖处为1毫米,指尖处为2毫米,而在背部和四肢处则最大,约为6毫米。空间阈值反映了我们空间感知能力的精细程度,也就是“通过触觉感知来识别接触皮肤表面的物体的形状、大小、数量及运动状态的能力”。阈值越小,空间感知能力就越强。儿童的空间阈值比成人低,而且在不同个体之间也有所差异。为了确保获得稳定的空间阈值,必须同时以相同的力度按压圆规的两端。如果依次或以不同力度进行按压,就会降低阈值。此外,温度和血液供应状况也会影响皮肤的敏感度——温度较高或血液供应充足时,皮肤的敏感度会提高;而温度较低或血液供应不足时,敏感度则会下降。练习和疲劳也会产生类似的影响。不过,练习并不会像过去人们所认为的那样直接提升感官器官的灵敏度,实际上只是锻炼了区分两种感知的能力而已。这一点在对盲人的研究中得到了体现。人们通常认为他们的皮肤感知能力异常敏锐,因为他们不断锻炼这种感觉能力,而且人们还以为失去某种感官后另一种感官会相应地变得更加敏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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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剩下的人带来好处。事实证明,在相同的注意力负荷下,由于不断进行触觉感知,盲人的空间感知能力比视障者更为迟钝。同样,由于疲劳而导致的空间感知阈值上升,也主要归因于注意力的下降。因此,如果想要像那些从事实验研究的教育家们(格里斯巴赫)那样利用空间感知阈值来检测疲劳程度,就必须在疲劳工作后立即测定该阈值,否则“注意力”很快就会恢复。

2. 盲人的空间感知

对于视障者来说,很难想象由大量触觉信息所传递的关于外部世界的信息究竟是什么。若想了解这一点,视觉信息总会干扰对触觉信息的理解。因此,最好去询问天生失明的人。与一些老一辈心理学家的观点相反,需要明确的是,天生失明的人会逐渐形成与视障者相似的空间感知能力。接受过手术的天生失明者并不认为自己获得了某种全新的、通过视觉获得的空间感知能力。此外,还有那些天生失明的数学家,他们能够毫不费力地掌握那些源自直观空间的几何概念。同样,天生失明者的建模和雕刻作品也离不开他们对空间感知的能力。所谓空间感知,指的是许多相邻的触觉信息共同作用而产生的平面感。不过,同时感知平面信息的能力并不十分发达。相比之下,识别点状信息则要容易得多,这也是为什么布赖勒设计的、最适合盲人使用的文字系统会采用以多米诺骨牌形式排列的1到6号点状符号。为了识别诸如纸板制成的多边形之类的平面形状,盲人会沿着其轮廓进行触觉探索。当然,这样一来,他们就把同步感知变成了逐次感知,同时还涉及了一些我们目前还无法分析的复杂心理过程。至于体积较小的物体,他们则可以通过触摸其周围区域来了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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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触觉。在这里,除了皮肤感官的感知之外,还有运动感官的感知。显然,仅凭触觉是无法形成对第三维度的认知的。同样可以确定的是,动觉系统也起着重要作用。不过,盲人究竟是如何形成对三维空间的认知的,这一点我们仍然不太清楚,就像视觉感官的情况一样。为了更准确地了解空间关系,对于较小的空间范围,盲人会利用手指的移动来感知;而对于较大的空间,则会使用手臂来达到同样的目的。这样一来,盲人能够轻松掌控的感知范围也就确定了。对于更大的空间,他们可以通过前后左右移动来测量,或者通过上下攀爬来测定深度,但他们很难将这些感知信息整合成一幅完整的图像。因为触觉毕竟只是一种近距感官。因此,盲人会采用“缩小触觉空间”的方法——他们在自己的感知中把物体缩小,按照手和臂直接所能感知的比例来想象这些物体。

参考文献
关于此处所涉及的盲人心理学的相关内容,可参阅J.弗洛贝斯的《I》第二版,第361页及以后。

3. 触觉空间理论
这里需要解决两个问题。首先是空间阈值的问题:为什么实际上在皮肤的每一个点上都能引发触觉反应,而只有当两个点之间存在一定距离时,接触这两个点才会产生两种不同的触觉感受?E.H.韦伯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提出了“感觉范围”理论。每块皮肤区域都对应着一条特定的触觉神经。该区域内的所有刺激都会激活同一条神经,从而产生相同的触觉感受,因此这些感受是无法区分的。这一理论与关于各个压力点的解剖学发现很吻合,同时也解释了为何只有在两个压力点之间保持一定距离时才会产生两种触觉感受。不过,根据这一理论,同一皮肤部位的空间阈值应该会有很大差异。因为如果两个圆形区域的边缘相互接触,那么就必然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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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两个点相距较近时,所感受到的阈值较低;而当这两个点相距较远时,阈值则会显著上升。因此,韦伯后来修改了自己的理论,他认为每个感觉范围都是由若干个基本感觉范围构成的,而且要产生第二个独立的感知,就必须在这两个刺激点之间包含一定数量的基本感觉范围。这样一来,虽然该理论能够解释事实,但却无法以解剖学证据来支持这一附加假设。

不过,这个问题与双眼单视的问题一样,需要从心理学角度来解决(参见第81页及以后)。相同的感官信号只会形成一种心理现象。来自空间上相邻的触觉神经的触觉质量几乎相同。既然这些触觉信号无法与其他感官的信号结合在一起(参见第111页及以后),那么它们也就无法作为区分不同感知的基础。其次,心理学理论还需要解释那些基本的空间感知究竟是什么样的,以及这些基本元素最终是如何构成触觉空间的心理内容的。在这方面,极端的经验主义与温和的先天论之间存在分歧。洛策关于“局部标志”的理论及其经温特修改后的版本,也被稍加改动后应用于触觉空间研究。根据这些理论,基本的触觉感知并不包含任何关于空间的信息。但是,由于身体不同部位的感知方式各异,每一种触觉感知都会因为这些差异而呈现出特定的特征——这一假设在某种程度上是正确的。至于空间概念,则是通过将触觉感知与视觉中的空间观念相结合而产生的:当某个身体部位受到刺激时,就会产生具有特定特征的触觉感知,而这种感知又会引发对该身体部位的视觉想象。不过,通过这种方式,天生失明的人永远也无法形成对触觉空间的想象。因此,温特也在这里将那些具有特殊性质的触觉感知与运动感知——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与由触觉感知引发的某些运动的神经传导感觉——结合起来。他认为,这两种感知的“心理综合”就能形成空间观念。当然,对于触觉空间而言,这一理论的合理性其实并不比视觉空间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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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这里也必须像在视觉空间感知中一样,承认某种先天的基础条件。单个触觉感受本身就已经能够提供一种空间上的面状扩展。而这些面状元素会以特定的、均匀的方向彼此排列,这一现象的解释方式与眼睛的情况类似(见第83页)。到目前为止,我们只考虑了天生失明者的空间感知能力。要想完全理解有视力的人的空间感知能力,我们就必须先谈谈一类迄今为止我们还尚未完全了解的心理内容——即各种观念。

参考文献
C. 斯佩尔曼,《空间观念领域的进展》。ArGsPs 8(1906年)。
O. 克莱姆,《关于声波刺激的位置感知》。6. CgEPs(19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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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绝对表象

无需任何认识论上的思考,即使是原始人或儿童,也能意识到外部事件与我们的感知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如果在我的眼前点燃一根火柴,我就会看到火焰;如果演奏一种乐器,我就能听到声音。不过,我们也会发现,对象意识有时会体验到一些无法用外部刺激来解释的现象。即便闭着眼睛或在梦中,我们仍可能看到某些事物,或者听到显然并非由外部世界产生的旋律。这类不直接依赖于外部感官刺激的对象意识体验,被称为表象。不过,为了表明我们此处所说的是那些尚未经过心灵进一步加工的体验,我们将其称为“绝对表象”——这一概念需在日后才能被完全理解。

至于将这些表象分为记忆表象与幻想表象,以及它们的起源问题,我们在此不予探讨。只需指出一个普遍公认的事实:至少这些表象的要素最初必定是由外部感官刺激在意识中引发的;因为天生失明的人无法形成关于颜色的表象,天生耳聋的人则无法形成关于声音的表象。此外,此处我们仅关注其内容特征。通常,人们首先会强调表象的“苍白”与“乏味”特性。一般来说,那些直接由外部刺激引起的感知确实会比那些间接受刺激而产生的感知更为生动。不过,人们对这种“苍白”特性的强调实在过甚了。在心理学还仅仅基于哲学家们那些有限的自我观察时,人们往往认为所有人的表象都是如此乏味的,就像那些沉浸在抽象思维中的人所拥有的表象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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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家们通常如此认为。然而,当费希纳以及后来的高尔顿开始询问其他职业的人们的想法时,他们发现:有时候,这些想法的生动程度并不亚于感知。尤其令人怀疑的是,那些构成想法的感觉内容是否具有与由外部刺激引发的感觉相同的强度。在日常使用想法的过程中,感觉内容往往被忽视,因此更有可能产生这种疑问。如果我们已经掌握了某个想法的概要,那么通常就足以满足我们进行思维活动的需求了。如果还要让这些感觉内容恢复到原来的强度,那无疑是一种时间和精力的浪费。而我们的思维越抽象,就越可以忽略感觉内容,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就越难以进行生动形象的想象。不过,如果让想法中的感觉内容得到发展,它们就会展现出与由外部感官刺激直接引发的感受相同的强度。沙布让受试者想象一些声音,然后比较这些想象中的强度与再次呈现的刺激的强度。所有受试者都完成了这项任务,这说明如果想法没有真正的强度的话,这是不可能做到的;而且很多时候,想象中的强度与感知中的强度相当。这也与其它非由刺激引起的体验——比如梦境和幻觉——中所体验到的极度强烈和生动性相一致。此外,人们还注意到想法的易变性和不稳定性。我书桌上的落地钟始终保持着固定的状态。只要我看着它,就能得到同样的清晰印象。但当我移开视线去想象那只钟时,那个影像很快就会消失,被另一个影像取代,或者过一段时间后又重新出现。毫无疑问,不稳定性是想法最典型的特征之一。不过,不能说所有的感知都是稳定的,而所有的想法都是不稳定的。尤其是那些强度较低的感知——比如远离耳朵的怀表发出的滴答声——其强度变化极大,而另一方面,某些想法则可能表现出惊人的稳定性,尤其是那些病态的固定观念。关于这些意识内容的虚幻性,同样可以说:通常情况下,想法的内容较为贫乏且不完整,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与感知有本质区别,因为感知中的每一个细节都可能成为想法的内容。事实上,在那些具有较强想象力的人身上,可以找到极其丰富的内部意象。据说有一位法国肖像画家,只需半小时的构思就能凭记忆画出一幅肖像,这样一年就能完成300幅作品。在梦境和幻觉中,更为常见的是逼真的想象。当然,那些缺乏心理学观察训练的人很容易误判自己想象的详细程度,他们以为自己能够生动地想象出某物,但实际上他们只是对那个物体有模糊的认识,或者把替代性的想象当作真实的想象。有些人以为自己能够想象出某种气味,但实际上他们只是知道那种气味的特征,同时还会做出嗅闻的动作。或者,他们试图生动地体验疼痛,但实际上他们只是想象出与疼痛相关的身体动作,或是尝试做出这些动作。此外,想法往往伴随着主体意识到自己在努力或活动的感觉。如果我们不去刻意去想它们,它们往往不会产生,或者很快就会消失或发生变化。不过,这种活动并非想象体验的本质所在。众所周知,有些强迫性想法会违背我们的意愿一直困扰着我们,而对于真正的艺术家来说,他们的缪斯所创造的意象通常会不经召唤就出现在他们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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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感知也并非总是会立刻呈现在我们面前;尤其是当其强度较低时,就需要我们集中注意力。长期以来,人们认为感知与表象之间有一个明确的区别:前者存在于客观世界中,而后者则存在于主观或想象空间之中。的确,很多人在想要产生表象时,会将注意力转向内心,也就是自己的头脑内部。那些关于较小、较孤立物体的表象,似乎会悬浮在一种类似迷雾的空间里,即“想象空间”中。不过,那些具有较强想象能力的人往往能够将所想象的物体直接视作存在于客观空间中,他们可以睁着眼睛将这些物体定位在任意位置(如雅恩施的“心像主义者”)。而那些能力稍弱的人,也完全能够将一些辅助性的表象与实际感知到的物体结合起来,从而在现实空间中看到它们。那些小物体看起来仿佛是孤立存在的,这很可能只是因为对它们的再现还不完善所致。既然“想象空间”经不起深入的实验检验,那么那些常被归因于表象的“形象性”特征也必须被摒弃。在正常发展的表象过程中,我们并不会觉得自己面前有一幅图像,而是觉得自己正面对着那个物体本身。

因此,与先前的观点截然相反的是,那些直接由外周感官刺激所引发的印象,从本质上来看与那些通过间接刺激产生的印象并无区别。感知并没有任何特性是无法通过想象来体现的;反之,想象也没有任何特性是不能归属于感知的。实际上,将这两种体验区分开来,是因为在感知过程中某些特征通常更为突出,而在想象过程中则另有不同的特征更为显著。当然,这仅适用于一般的感知和想象情况。有些较为微弱的感知,仅凭其直观内容就无法与想象区分开来;同样,有些较为生动的想象也无法与感知区分开来。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依靠理性思考才能做到区分。正如我们日后将会看到的,灵魂会处理这些经过加工的体验,从而使得人们能够轻松且准确地区分感知与想象。通常,当我们谈论感知和想象时,指的便是这些经过处理的体验。并非所有个体都具有同等的能力去唤起想象。这种差异源于先天的禀赋以及后天的训练。正如雅恩施和克罗夫所发现的那样,“意象化”能力在青少年中相对较为常见,但并非在所有人身上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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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域出现的频率相当。此外,个体之间还存在差异,因为他们的想象能力在各个感官领域的发展程度并不相同。有些人能够轻松地形成视觉形象,有些人的听觉感知能力较强,还有些人则擅长想象动作。根据某一感官领域的优势发展程度,人们将他们分为视觉型、听觉型和运动型。极少会出现某种类型极为突出的个体,但大多数人都会在三种类型中偏好其中一种。正如前文所述,练习也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可以理解,在词汇想象方面以听觉型为主,而在事物想象方面则以视觉型为主。在嗅觉、味觉和触觉领域,人类的想象能力发展得非常弱,甚至可能较为退化。因此,没有必要在这里寻找特殊的想象类型。

参考文献:
J. Segal,《关于对象与情境的想象》,《慕尼黑研究》第4期,1916年。
J. Lindworthsky,《感知与想象》,《ZPs》第80期,1918年。
O. Kroh,《青少年的主观表象》,19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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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感觉与感觉复合体与表象的结合

与对感觉复合体的系统研究一样,我们目前也缺乏将感觉与感觉复合体与表象联系起来的相关研究。因此,我们只能通过一些具体例子来说明这种心理综合的结果。

1. 感觉统合现象

有些人声称,在听到元音或看到文字时,他们能感知到特定的颜色。例如,费希纳认为元音“e”对应黄色,“a”对应白色,“u”对应黑色;号角的音调对应红色,长笛的音色对应蓝色。针对这种所谓的“色彩听觉”现象的进一步研究揭示了这一并不罕见的现象存在多种表现形式。在不同具有此能力的人身上,声音与颜色之间的对应关系并无一致性可言:有人从文字中感知颜色,有人从声源处感知颜色,还有人则从外部空间中感知颜色。颜色的清晰度也会发生变化。在极端的案例中(如勒迈特雷),这些颜色甚至会干扰对周围环境的视觉感知——当别人说话时,患者就无法在镜子中看到自己的影像。还有些人在聆听音乐时会看到不断变化的图案。与此相关的还有所谓“次级味觉体验”,即人们在看到食物时会产生特殊的味道感受,或在看到画中的风暴时能听到风声等等。过去,人们多从生理学角度试图解释这种感觉统合现象。人们认为,神经中枢中与各种感觉相对应的部分之间存在紧密联系,而这种联系正是每种感官刺激向邻近区域扩散的一般趋势的根源。如果再加上个体本身易于被中枢神经系统影响的倾向,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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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就会产生次要感觉。不过,如果真是如此的话,那么在将特定声音与特定颜色联系起来时,应该会出现更为显著的对应关系。但实际上,这种现象的起源往往可以追溯到个体的经验。例如,当听到某种乐器的声音时,人们会看到与该乐器本身相关的颜色;或者,元音的颜色会随着母语的不同而变化。而当月份或日期的名字,以及普通的元音,也呈现出特定的颜色时,就更谈不上什么生理上的关联了。因此,最自然的解释就是将这些感知与人们对相应颜色的观念联系起来。在个体的生活经历中,由于某些特殊原因,某些声音的感知与某些颜色的感知便结合在了一起。根据后面将要讨论的联想规律,再次听到那种声音时,就会唤起当时所看到的颜色的记忆。从心理学角度来看,这种情况下,这种记忆会变得非常鲜明,其强度甚至可以达到声音感知的强度,正因如此,人们才称之为次要感觉或伪感觉。不过,这里存在一个难题: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这种记忆并不一定就会低于感觉的强度。

参考文献
E. Blüller,《关于次要感觉的理论》,ZPs 65。
K. Lenzberg,《关于次要感觉的理论以及Blüller的理论》,ZaPs 21。

2. 颜色的呈现方式

如果观察某个物体的单调颜色,比如一个用彩色纸覆盖的纸盒,一次用肉眼直接观看,另一次则通过带孔的滤镜观看,这样只能看到有颜色的部分,而无法辨认出物体的形状和位置,就会发现两者之间存在显著差异。用肉眼直接观看时,颜色具有明确的定位,看起来就像某种实体,有时还会呈现出光泽或亮点。而通过滤镜观看时,颜色就失去了明确的定位,似乎呈现在与视线平行的位置上,显得更为柔和,不再作为其他物体的属性出现,同时也让视线能够“深入”到这种颜色之中。最早对这类差异进行深入研究的是卡茨,他称其为颜色的不同呈现方式,并将直接看到的颜色称为“表面色”,将其他类型的颜色称为“面色”。这里所涉及的并非其他感觉,而是由于概念的介入而导致的这些感觉的变化。实际上,所有与上文(第20页)所描述的颜色感知不同的表现形式,都可以通过使用滤镜来观察,从而归结为颜色八面体的感知特征。不过,如果不进行这种简化处理,这些现象就无法被纳入颜色八面体的特性体系中。尤其是,它们还表现出一种在普通感知中无法发现的新的特性:颜色的强度。同样的颜色,在距离光源不同的位置观看时,其强度也会有所不同,距离越远,颜色似乎就越被“黑暗所掩盖”。卡茨在触觉和嗅觉体验中也发现了类似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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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在不同的光照条件下,物体会向眼睛传递各种不同的信号,但总体而言我们并不会觉得它们有所变化:在正午的阳光下,一块煤看起来是黑色的;而在暮色中,一张纸则呈现为白色。然而,前者反射的光线可能比后者更多。赫林试图用“记忆颜色”来解释这种颜色的恒定性:我们对熟悉的事物有着标准的认知,这些认知与客观印象相结合,从而主导了我们对事物的感知。此外,还有其他因素,比如光线变弱时瞳孔的放大以及对比度效应(见第29页)。不过,由于即使面对未知物体时,我们也会将不同的光照条件考虑在内,因此这一理论并不能完全令人满意。卡茨尝试提出一种注意力理论,而布勒则试图将物体颜色的感知与其光照条件完全分开来研究(双因素理论)。目前还无法做出定论。我们只能大致、形象地说明所有理论所揭示的事实以及有价值的观点指向何方:我们并非真正“看到”事物,而是在外部构建出对事物的认知。每一种感觉都会伴随着一些观念性的成分,至于这些成分的内容和数量,则由整体印象以及主体的态度来决定。当我们失去构建视觉形象的依据时(或者换句话说,当通过双屏等装置来削弱再现动机时,见第154页及以后),感觉本身就会凸显出来。此时,观念产生的速度已经足以构建出视觉形象。在合成现象中,感知的观念性成分更多是外在附着的;而在刚才讨论的现象中,这些观念性成分则会主动干预感知过程,某种程度上补充了感知内容,而且这种补充有时与客观事实相悖。在错觉现象中,观念也起着同样的作用:额外的观念会补充原有的感知,从而使我们产生对物体的错误认知。在黑暗中看到的树干可能会被误认为是强盗。其实,这并非例外情况。更深入的实验研究以及可靠的观察结果表明,实际上,在人类所有的感知过程中,都存在着起补充作用的观念。如果认为这些补充性观念的作用总体上是负面的,那显然是一种错误的看法。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的作用其实是极为积极的。考虑到后面将要探讨的联想规律,就不难理解:这些观念通常会以符合客观事实的方式完善那些不完整的感知,从而节省感知过程中的能量。只要这些观念与客观事实一致,我们就不会察觉到它们;只有当它们偶尔让我们陷入误区时,我们才会注意到它们。

参考文献
D. Katz,《颜色的表现形式》,1911年。
K. Bühler,《颜色的表现形式》,1923年。

3. 视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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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那些令人费解的“大小感知”现象而言,如果我们将其视为由周边感官所引发的感知复合体与绝对概念相融合的产物,那么这些现象就能得到解释。首先,我们需要区分物体的实际大小——即可以用米来衡量的大小——与估计的大小,也就是推测的实际大小,以及表观大小,即视觉上的大小。我们实际上所面对的正是后者。因此,虽然物体到我们的距离和视角在两种情况下都保持不变,但月亮在地平线时看起来很大,而在天顶时则显得很小。要更深入地理解这类现象,就需要用到“视觉大小”这一概念。作为一种感知体验的大小感始终依赖于对比例度的认知,也就是思维中的各种要素。不过,由于动物似乎也有类似的“大小感知”,所以我们必须寻找另一个术语来描述视野中某个区域的“规模”。在相同的空间范围内,该区域的规模越大,相应的视角也就越大。

在生命的最初几年里,孩子会学到两样东西:其一,他们开始认识不同的空间,而且这些空间有着典型的差异性。如果进行简单的分类的话,可以说有室内空间、街道空间以及自然景观空间,就如同盲人所说的手指空间、手臂空间和步幅空间一样。其二,孩子在每个空间中都能直观地了解该空间中各个部分的规模:门的规模不同于墙,房子的规模又不同于街道。不过,这种“不同”并不意味着比较,而只是说明有时会浮现出通过触摸或行走所获得的某种直观印象。再结合联想规律来看,由周边感官所引发的感知复合体会促使我们产生不同的空间印象,并与这些感知复合体相结合。这样,我们就找到了所有与动物共有的大小感知及错觉的简单解释。

让我们来看一些具体现象。那些我们熟悉的物体,即使它们离我们越来越远,导致其视角变小,它们在“近处”的形象也不会变小;它们仍然处于我们熟悉的“近处”,其规模对我们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我们通过一个可调节的框架来观察墙上的图像,让这个框架时而靠近眼睛,时而远离眼睛,那么在相同的视角和相同的客观距离下,我们看到的图像有时会显得更大,有时又会显得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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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有时显得较小,有时又似乎更近,有时则更远,这取决于通过所呈现的框架所引发的空间感知。出于同样的原因,当灯光照亮的电车内的文字影像被投射到房屋墙壁上时,我们有时会将其视为巨大的墙上的广告牌。冯·斯特内克试图以类似我们的方式来解决视觉大小的问题,但他假设了“参考面”这一概念。然而,例如在观察位于天顶的月亮时,我们并不知道这样的参考面存在。参考面只不过是所想象空间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可能是不存在的。那么,为什么高悬在空中的月亮看起来比低垂的月亮更小呢?因为我们在垂直方向上的经验并不能像在水平方向上那样为我们提供相同的空间感知。如果我们已经熟悉了室内、街道以及自然景观中的空间,那么在那些地方我们只能理解室内、房屋或塔楼的空间。因此,高悬在空中的月亮只会呈现出与其在第二个空间中的视角相对应的大小,而当它处于地平线处时,则会呈现出第三个空间中的大小。顺便说一下,我们在观察地球上的物体时也会遇到同样的现象。当我看到斯塔恩贝格湖畔的俾斯麦塔上的那只漂亮的鹰时,由于塔被附近的山丘遮挡,我竟觉得那只鹰像是站在附近山丘顶端的巨大鸟儿。那么,对于那些也有过垂直上升经验的飞行员来说,这种大小错觉是否会有所减轻呢?不过,我们的整个解释面临着一个质疑:根据上述观点,所有空间中已知物体的大小应该保持不变,可是从剧院的观景台或高山上俯视人类时,他们却看起来像玩偶一样。这里同样涉及到我们不熟悉的垂直方向,我们没有相关的空间感知,甚至常常会将这些印象与近处空间的概念联系起来,比如当人们还记着在楼梯间上升的经历时。而在水平方向上,只要我们不通过思维过程去比较这些物体,就不会出现这种惊人的缩小感。众所周知,将远处物体的视觉大小与近处物体进行比较是很困难的,因为只有将某个物体置于特定的空间中,其大小才能被比较,而这个空间并非一个有明确界限的客观概念。

参考文献
A. Müller,《天空与恒星的参考面》,1918年。

4. 视觉的夜间空间感知

a) 位置感知与空间定位

当身体的某个部位受到触碰时,我们通常能够相当准确地判断出触碰的位置。这种能力被称为位置感知。从一些病理现象可以看出,这种能力与前述的皮肤空间感知能力并非相同——在位置感知正常的情况下,同时或依次进行的空间定位能力却异常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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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另一种情况下(斯皮尔曼的研究),位置的定位相当准确,而即使对同一部位施加连续的刺激,也无法将它们区分开来。不过,我们不应将位置感知视为一种简单的心理能力——它显然比空间感知更为复杂,后者或许还能通过一些简单的解剖学原理来解释。触觉刺激的位置定位通常是通过与相关身体部位的视觉意象相配合来实现的。由于经验极为丰富,根据后面还将提到的关联法则,我们无需再刻意关注触觉感受的质性特征,一旦受到刺激,相关的视觉图像便会立即出现。因此,位置定位的准确性以及对于皮肤所接触物体大小的估算,都取决于视觉化的质量:那些能够更清晰地形成相关身体部位视觉形象的人,其定位能力更强,大小估算也更为准确。

根据以上所述,位置感知的功能似乎几乎是理所当然的,不存在什么值得重视的问题。但我们不应忘记,这些相对简单的解释其实是经过艰苦的个体研究才得出的,它们逐渐取代了那种认为触觉神经能够直接感知身体各部位的神秘能力的观点。

现在,理解触觉领域的各种错觉已不再困难。如果将嘴唇水平地靠在一起,然后用垂直握着的铅笔同时触碰它们,就会产生铅笔是倾斜的错觉(策尔马克)。还有著名的亚里士多德式错觉:将食指和中指交叉,用这两根手指滚动一个小球,人会误以为手指下有两个小球。这种错觉在人们不太注意手指位置时越明显,而一旦注视手指,错觉就会消失。在这两种情况下,由经验引导的位置感知信息都与实际情况相矛盾,从而导致了错误的认知,当然,除了位置感知之外,还有其他更高层次的功能也在起作用。

如果位置感知仅用于指示哪个身体部位被触碰,那么在姿态感知方面,我们还能了解到当触觉刺激作用于某个身体部位时,该部位在空间中的具体位置。根据斯皮尔曼的精辟分析,每一次姿态感知都包含三方面的信息:1)位置感知所提供的信息,即刺激作用于身体的哪个部位(即节段定位);2)有关关节所形成的角度的信息(即关节定位);3)关于各连接段长度的信息(即中间定位)。关于节段定位,无需再作补充。中间定位则是由对整个身体的整体认知来决定的。比较棘手的是关节定位,尤其是当将其归因于关节感觉时。根据前面关于动觉感受的论述,这里同样可以先不考虑关节感觉,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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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借助对皮肤感觉与力量感觉的联合感知。这些感知在肢体处于静止状态时也存在,且可以与关于肢体姿势的视觉意象相结合。在针对位置感知的实验研究中,人们始终发现对位置的认知具有极高的直接性——无需先唤起对身体各部位的意象,就能实现定位。由此人们推断,关节神经的某种特定生理兴奋与位置感知之间存在着直接的生理关联。不过,也有诸多事实支持存在此类“生理”关联的可能性。仅从最近关于意象的研究来看,就表明这类意象即便处于相当原始的再现阶段,也能为定位提供极大帮助。实际上,斯皮尔曼的实验对象也报告称,他们对身体各部位的意象是混乱的。只要我们将所有的认知都归结为意象,就有理由低估这些混乱意象的功能。如今,既然人们重新认识到不同于意象的思维方式的重要性,并且明白这种更高层次的思维功能在具体定位过程中是不可忽视的,那么也就必须更加重视那些关于身体各部位混乱意象的作用,而很可能认为所谓的生理关联其实并无必要。相比之下,定位的直接性与迅速性却丝毫不会受到影响;在类似情况下,比如后面将要讨论的词语理解中,同样能体现出这一点。

将观念与感觉联系起来的这一基本事实,使得“普遍定位法则”变得容易理解了:“感觉E会被定位在视觉意象V被该感觉E引入意识并与其融合的那一处空间位置上,其原因要么是两者在经验中彼此关联,要么是V在特定条件下处于高度活跃状态。”(弗洛贝斯)如果再想起“特定感官能量法则”——即无论感官神经如何或在哪里受到刺激,它总会产生相同的反应——那么就能很容易理解以下事实:当鼓膜被刺穿时,位于其背后的鼓索就会直接受到刺激。如果刺激这条同时包含味觉神经纤维的神经束,人就会觉得自己在舌头上能尝到味道。一般来说,我们会把来自内部的刺激归因于那些我们从经验中已知的、属于外部刺激的位置。当人们谈到“偏心投射法则”时,不应认为我们先在神经通路中感知到刺激,然后再将其转移到神经末端,实际上,一旦神经受到刺激,那些从经验中已知的正常刺激位置的影像就会立即出现。因此,这一法则不过是普遍定位法则的一种特殊情形罢了。这也能够简单解释那些截肢者所经历的错觉——他们觉得自己仍然能在那些可能已经缺失多年的肢体上感受到疼痛、压力等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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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般的定位法则中,我们也可以理解其他感官所具有的那种看似的空间感知能力。实际上,只有视觉和触觉才能提供空间信息。那些缺乏这两种感官的人永远无法形成空间概念,这种概念对他们来说就如同色盲者无法认识颜色一样陌生。至于味觉、痛觉和温度觉信号的准确定位(需要指出的是,信号的紧迫性越高,其定位的准确性也就越高),则无需进一步解释。对于有视力的人来说,由这些单独的空间数据所构成的空间终究只是视觉空间;而对于天生失明的人而言,则是触觉空间。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耳朵——它能够让我们了解那些看不见的声音源的距离与方向。在此,研究的任务仅仅是找出用于判断声音源距离与方向的实证依据。判断距离的第一个依据就是信号的强度:已知的信号越弱,其距离就一定越远。这与视觉中的物体大小与距离之间的关系极为相似。因此,在这里也有可能出现与视觉情况相同的误解:轻轻的敲门声可能会被误认为是来自远处、极其响亮的炮声,反之亦然,这取决于我们是错误地估计了实际距离还是声音的真正强度。不过,实际上并不总是遵循这种简单的关系。相同频率但强度不同的声音并不一定会被定位在不同的距离上。为改善这种定位能力,每个声音都伴随着泛音,而这些泛音的音量并非完全相同,因此它们会在不同的距离处消失——音调较低的泛音会先消失。基于这一现象,便出现了一种实际被使用但却未被人们意识到的判断距离的标准。恩斯特·马赫用一个恰当的表述将其称为“声音的空气透视法”。正因如此,通过增强声音的泛音,也可以营造出声音来自更远处的错觉。在定位过程中,注意力的方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我们的注意力被引向某个可能作为声音源的物体,那么我们就倾向于将其视为声音源。腹语术师们正是利用了这一原理。

参考文献
C. 斯皮尔曼,《空间概念领域的进展》。APs 8(1906年)。
O. 克莱姆,《关于声刺激的定位问题》。6. CgEPs(19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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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基本思维功能

1. 关系认知

当我们比较两条直线、两个图形或其他事物时,会发现它们要么相同,要么不同;要么相似,要么相异。我们把这种情形称为“事实”。诸如“A大于B”这样的陈述,其实就是在描述一种事实。而“相等”、“更大”、“在……之上/右侧”等表述,则代表着特定的含义。我们所说的这些,并不仅仅是所感知到的两个事物的简单叠加,而是指它们之间存在的那种关系。实验表明,人们可以同时思考两个事物、在脑海中想象它们,甚至注意到它们,而不一定能够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例如,人们可以在多个图形中识别出那些客观上彼此相同的图形,但却意识不到它们的相等性。因此,关系认知并非仅仅是对相关对象的意识性把握:关系意识实际上包含了关系中的各个要素。

简而言之,关系概念其次也是一种真正的意识内容:当我们谈论相等、相似等等时,我们说的并非空话,而是有着具体的含义。即便我们无法在不同时考虑那些相同或不同的事物的情况下去思考相等、不同等等的概念,这一事实依然存在。不过,更深入的研究让我们了解到一些情况,即关系内容本身就处于意识的中心位置。因此,我们需要探讨的是:这些关系概念是否可以归结为之前讨论过的认知要素,还是应该被视为新的认知要素。如果是后者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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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有必要研究这些新的认知要素与已有的认知要素之间究竟存在怎样的关系。那些老一辈心理学家常常认为,关于关系的认知(此处我们同样区分认知的内容与形式,而暂时只关注其内容)并非是对术语意识的补充:既然能够意识到两条线,那么也就自然而然地能够意识到它们之间的相同或不同之处,这一观点根据上述实验结果已无需再被否定。后来有人认为,这类关系只不过是我们用来用口头或书面方式表达它们的词语或符号而已。然而,词语和符号本身既不是意义,也与意义没有本质上的联系。我们必须亲自学习母语或外语中词语的含义。对于各种身体动作也是如此。当然,我们有时会摇头,以此来表达自己与某人观点的差异。但摇头这一动作本身并不能表示“反对”的意思。它只会给我们的意识带来一些紧张感和运动感,而绝不会产生“不!”、“错了!”之类的含义。(在某些部落中,摇头表示“是”,点头则表示“否”。)如果我们不能先独立地理解这种关系,那就永远不会有通过动作来表达它的需求。现在,我们可以尝试将我们所知道的任何感觉或感觉组合以某种方式引入意识之中:但从这些元素中永远无法产生出关于关系的内容。当我们试图用语言来表达某种关系时,所有感觉——以及稍后将要讨论的情绪——都似乎无法被准确表达出来。因此,关于关系的认知不仅是一种独立于已知感觉之外的意识内容,更是一种根本无法通过感觉手段来表达的体验。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感觉的本质在于直观性:颜色、气味、声音等等都具有可感知的特性,而“相同”、“不同”之类的概念则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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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意识内容的对立面,它们是抽象的、模糊的。
感觉具有一个或甚至多个强度等级,而谈论关系认知的强度则毫无意义:关系要么被认知,要么未被认知。每一种感觉内容都是具体的、具有明确细微差别的东西:相等性、相似性、位置关系作为意识内容始终是某种普遍性的概念,即便我们只是用它来指代那些具有相同特性的事物。基于以上原因,关系认知无法与感觉及表象或其复合体相提并论。它们属于与那些体验截然不同的类别,而且由于在这些类别之间不存在任何过渡,因此两者之间的差异可被视为本质上的差异。对于那些属于更高类别的体验,我们仍使用“思考”这一术语,因为在前科学时代的用语中,这一术语也被用来指代更高层次的认知方式。
在此,我们有必要区分两种体验:发现关系与认知事实。如果给定了对象A和B,而我第一次意识到它们之间存在某种关系,而且是一种我此前从未体验过的关系,那么这就属于一种原始的关系感知,或者说是对某种关系的发现。如果我在对象C和D之间也发现了同样的关系,那么这就属于对事实的认知:我体验到了C和D之间的关系,并认识到它与之前所体验到的关系是相同的。因此,对事实的认知需要两次关系感知;与我们成年人而言,这种认知比此处首先所讨论的关系发现更为常见。

2. 主动的关系
很多时候,事物之间存在的关系会自然而然地呈现在我们面前。红色纸条与绿色纸条之间的差异几乎不可能被忽视。但是,如果我们被要求从一系列颜色和色度中找出与第一种颜色相似的颜色,那么我们可能会将每一个对比颜色都与该模式联系起来——无论是将它们并排放置,还是仅仅将视线在它们之间移动,又或是用稳定的目光轮流注视这些对比对象。这种相互关联的过程其实是一种真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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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即一种真实的体验,在思维实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与之前所讨论的“关系感知”截然不同:因为后者无需我们事先主动将各种概念联系起来就能显现出来;而主动建立联系时,也未必就能让我们的头脑意识到这些对象之间的关联。这种体验与主动的视线移动最为相似,但即便保持静止的视线,甚至不借助眼睛或任何其他感官,也可以进行主动的联系,比如比较“勇气”与“耐心”这样的概念。这种联系也不同于随意的注意力分配:虽然通常我们会关注那些相互关联的事物,但我们完全可以同时将注意力集中在多个对象上,而不必立即将它们相互联系起来。想想那些关于注意力范围的实验吧——在快速呈现多个单独对象时,注意力必须能够同时覆盖它们。最后,这种联系也并不等同于意志行为:当然,我们可以选择主动建立联系,而且主动联系很可能总是依赖于意志,但意志还承担着其他功能,比如对某个特定对象的关注或身体动作等。

不过,以下的思考方式或许能让我们在不假设新的基本思维功能的情况下理解主动联系的概念。如果我们凭借“关系感知”的基本能力多次发现了不同对象之间的联系,那么这样的发现就可以成为我们意志的目标。因此,如果我们怀着想要把握某种可能存在的关系这一愿望,有意识地将注意力集中在这些对象上——意志论需要解释的是这究竟是如何做到的——那么我们就在实践最简单的主动联系形式。进一步的经验告诉我们,让注意力在各个元素之间切换有时是很有用的,这样我们就能学会更高层次的主动联系方式。一旦我们熟悉了诸如平等、相似、差异等各种关系类型,那么那种寻找某种存在关系的普遍愿望就会被具体的视角所取代,比如是否平等、是否有差异等等。

3. 抽象

无论是把握关系还是主动建立联系,其前提都是我们的所有印象并非一个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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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而是可以从这个整体中提取出某些部分特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获得许多可以相互关联的认识对象。人们可能会认为,由于感官印象的差异,这一点已经足够得到保证;例如,黄色背景上的蓝色部分会自然而然地与黄色部分区分开来。显然,感官印象及感知对象的客观差异确实有助于提取出部分特征。不过,如果我们考虑到,即便在颜色完全均匀的平面中,我们也能仅通过注意力就能挑选出特定的部分,那就说明这里还存在着一种超越纯粹感官感知的功能;更何况,这种提取行为并不一定局限于感知对象本身。抽象功能也可以被归结为其他功能,这样一来,在上述三种功能中,只有关系认知才是唯一的基本思维功能。为此,我们假设无意识的注意力是一种心理行为方式,而这种行为方式也可以被有意识地运用。关于注意力的理论,我们还需要进一步阐明并加以证明。当我们第一次注意到蓝色与黄色之间的差异时,蓝色和黄色就会吸引我们的注意力,而且这种吸引是自动发生的,无需我们刻意去注意。一旦这种情况反复出现,我们就学会了一种可以应用于意识中任何内容的行为方式——我们学会了抽象。因此,抽象其实不过是将注意力集中在某个特定对象上而已。最近关于儿童抽象能力的研究(M. v. Kuenburg)也支持这一观点。我们刚刚描述了抽象的最初阶段。成年人通常是通过将某种视角应用到对象上来进行抽象的,比如以问题的形式:入口在哪里?这样的视角起到了预期框架的作用(见第173页),它为注意力指明了方向,并通过准备相关的概念来为感知各种关系奠定基础。关于抽象能力的培养,实验已经得出了不少结果。Külpe给他的被试者展示了以特定图案排列的各种颜色的字母。被试者有时会关注整个图案,有时会关注字母的颜色,有时则关注字母的形状。结果表明,所谓的“积极抽象”,即提取出需要关注的那些部分,是非常容易做到的。即使被试者对字母的形状和颜色几乎一无所知,他们仍然能够非常准确地描述整个图案,反之亦然。忽略那些不需要关注的方面也可以是有意为之的,这就被称为“消极抽象”。这似乎不仅仅是简单地不去注意某些元素,很可能是某种抑制或约束行为。当然,当两个元素之间的联系越紧密时,抽象就越困难。例如,字母的形状和颜色比字母的形状与整个图案之间的联系更难以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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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J. 林德沃斯基,《推理思维》。弗赖堡,1916年。第二部分,第四节:关于关系认知心理学的探讨。
F. 赛费特,《关于抽象心理学与格式塔理论的研究》。《ZPs》78卷(19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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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关系函数与感觉复合体的联系

1. 第一章 形状感知

实验心理学中的感觉主义流派试图仅通过感官元素来解释所有体验,长期以来忽视了日常生活中一种极为常见的现象——这一现象其实给每一个心理学流派都带来了难题。克里斯蒂安·冯·埃伦费尔斯的功绩在于他大力引导人们关注形状感知的问题。自他的文章《论形状属性》(1890年)发表以来,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虽未停止,但至今仍未找到令人完全满意的解决方案。如果以某种排列方式观察四个点,它们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十字形或一个正方形。在这两种情况下,感官数据都是相同的,但由此产生的形状却不同,而且每个形状显然都不仅仅是这四个点所构成的简单总和。在旋律方面,这一点更为明显:一首歌可以被转调,使得没有一个音符保持不变,但人们仍然能立刻认出原来的旋律。因此,旋律的形态显然不同于各个单独音符的总和。

如今,对于形状感知的分析,大概可以列出以下因素。首要条件是存在大量分布在空间或时间中的感官数据。这些数据的性质和强度其实并不重要,正如旋律的转调所示;上述图形中的四个点也可以具有任意颜色,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性质和强度会影响正常的形状形成:例如,如果一对音符中较高的那个音调更高,那么这些音符通常会被视为抑扬格结构。其次,就我们所说的这四个点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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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那些(先前形成的)菱形、十字形或两条平行线的形象,会根据人们的认知能力而出现,进而决定对各种点的理解方式。但仅凭这一点还无法解决问题。因为从这些个别的印象中,我们完全可以得出一些全新的形态,而这些形态是我们目前还无法想象的。比起那些已有的观念,更重要的是(第三点)那些主动的关联行为。这种主动的关联或整合与单纯的注意力关注是不同的。如果只关注音序中的每一个音符,那么它就无法构成一首旋律,反而可能使旋律再次分解为各个部分。通过这种主动的相互关联,便产生了(第四点)一种对关系的理解。虽然这种关系理解并不能说明两条直线的长度关系、两个音符的振动频率关系等抽象概念,但我们能够体会到这些关系之间的相互作用。如果用词不会造成误解的话,我们可以称之为“直观的关系”。我们并非只是听到一个音符然后又听到另一个音符,而是能够感知到第二个音符的性质与第一个音符的性质有多接近或多遥远。毫无疑问,这种对感官印象序列的有意识理解,会增强那种原本就存在于感觉序列中的情感效果。不过,情感并不能决定形态的质量:五边形与六边形的区别,并不在于它们所引发的情感差异,而在于它们的形态本身。到目前为止,我们一直在试图列举出在理解新形态时起作用的因素。过去人们曾争论过,形态应该是通过分析还是综合的方式来理解的。有些学者认为,我们始终需要从部分到整体进行综合性的理解。实验表明,这两种理解方式都是可行的。但对于那些完全新颖且随时间发展的形态,比如节奏和旋律来说,综合理解方式更为重要。当一串由四个音符构成的序列从最初的混乱无序状态转变为有序结构时,那是一种非常奇妙的体验。此时会出现一种简洁明了的感觉,人们会惊讶于如此少的元素就能轻松地被掌控——因为那四个音符其实只是同一个三度音程的两次重复而已。如果形态理解不仅仅是纯粹的感官印象,那么关于客观存在的形态的种种错觉,也就不一定仅仅是由于感官功能的缺陷所导致的。关于感官在这些错觉中所起的作用,我们已经在前面讨论过了(第81页及以后)。而那些无法用感官器官的缺陷来解释的部分——而这部分才是更大且更重要的——则可以通过联想理论、眼球运动理论以及注意力与判断理论来加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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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一直在寻找那些常常声称自己具有唯一解释权的理论。如果我们对形态感知的分析还算正确的话,那么在导致形态感知出现错误的因素方面,其数量几乎与形成形态感知时的因素数量相当。因此,仅依靠上述某一种理论来解决这个问题是不太可能的。我们还需要系统地分析所有感知错觉,考察各种因素,并尝试对这些因素进行变化处理。不过,已经有人注意到了某些具体现象,比如在比较两个图形时对相对位置的误解:一个处于顶端的正方形会显得比横放的正方形更大,这是因为人们将图形各点所构成的两条垂直线而非面积本身作为比较依据(Schumann);它还会显得更长,因为人们把被斜边围成的区域也考虑进去了(Müller-Lyer)。

参考文献
K. Bühler,《形态感知I》(1913年)。
M. Wertheimer,《关于形态理论的探讨》,《心理学研究》(1922年),第1卷,第41页及以后(参见下文第131页及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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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章 时间感知

在实验心理学中,恐怕没有哪个领域比研究“时间感知”更需要事先对研究对象进行深入思考与概念上的明确界定。我们同样从那些直接呈现在经验中的事物开始探讨。我们会发现,整个为我们所感知的世界——包括我们自身以及我们的体验——都处于时间的流逝之中。心理学并不研究这种客观的时间,它只是追问:我们是如何感知和体验客观时间的?

通过时间这一范畴,我们的意识能够把握许多事物。我们会谈论一般意义上的时间以及不同的时间跨度,就如同我们谈论一般意义上的空间以及不同的空间距离一样。这便是意识所能把握的关于体验的最深层内容:我们已经能够以概念的方式理解时间,而这一成就只有在对相关概念进行探讨时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其次,我们还掌握了时间关系:先后顺序、 earlier、later、同时性以及现在。即便不考虑在语言表达中处理这些概念时也需要先进行高度的概念化处理,但无需过多论证,我们就能明白,在任何语言和概念形成之前,我们就已经能够识别出这些关系了。小孩子即便没有语言,也没有复杂的概念体系,也能意识到喝奶之前要先拿奶瓶,喝完奶之后再上床睡觉。这是一种只有具备思维能力才能实现的关系感知。由于在实验中所研究的時間感知过程中,这类关系感知也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才在系统的阐述中为时间感知安排了这一位置。出于同样的原因,我们也必须认为动物无法理解先后顺序、现在以及同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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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我们直接感知到持续性:感官所呈现给我们的事物会被视为持续存在的,而我们内心的各种体验——探索、追求、爱与痛苦——也总是以一种持续性的形式出现。在所有的体验中,持续性都是存在的,就如同视觉和触觉体验中所存在的广度一样。如此看来,动物也能感知到持续性。然而,如果只考虑所有心理现象的这一特性,那就相当于进行了一次抽象化处理,而我们认为动物不具备这种能力。正是这种单独提取出来的个体意识过程的方面,构成了时间感知研究的核心对象。显然,“时间感知”这一称谓并不十分恰当。因为对于一个并非独立存在的特征而言,没有必要专门设定一种感知能力,否则就还得引入空间感知或强度感知之类的概念。由于感觉主义心理学将持续性等同于感官印象,因此实验中便有了两个主要任务:确定时间阈值以及比较不同的时间间隔。对于核心问题,即对持续性的把握,这些研究并没有带来太多成果;而判断心理学则从中获得了最多的收获。这里只需简要说明最重要的几点。如果我们发现眼睛能够将微弱的光闪识别为两个独立的闪光,且这两个闪光之间的时间间隔约为45σ(1σ=1/1000秒),或者当光线照射到视网膜的不同位置时,该间隔为10σ(Pauli);而触觉要达到同样的识别效果则需要27σ,听觉则只需16σ,甚至只有2σ,那么我们就基本上掌握了这些感官的时间分辨能力。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每种感官需要多少时间才能让一个刺激充分消退,从而使得下一个刺激能够与之区分开来——这无疑是非常重要的结果。至于时间阈值,我们只能得知它必定小于2σ。在判断时间间隔时,建议将三种情况区分开来:一是在体验过程中同时注意持续时间;二是在回顾体验后再进行判断;三则是通过预测并等待某个特定事件的发生来判断持续时间。第一种情况主要涉及对两个时间间隔的实验性比较。如果这两个时间间隔非常短,那么实际上人们关注的并不是持续时间,而是那些界定时间间隔的刺激相继出现的速度。在时间间隔较长时,比如达到3″左右,似乎可以直接直观地比较持续时间。但当时间间隔更大时,直接比较就会变得困难。观察者必须努力保持那些作为参照的刺激,比如节拍器的敲击声,这样才能确保比较的准确性。这表明,较长的时间间隔只能通过其中所包含的体验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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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们的看法,时间应被视为一种非独立的要素,这一观点在比较较短的时间段时同样适用。只不过在较短的时间段中,那些不太明显的整体感受就足以作为判断依据;而当时间跨度较长时,则需要借助一些特定的因素,比如主动的努力、对时间段的回溯、对呼吸节奏的关注以及不断加剧的紧张感等。从这些时间比较中可以得出一个普遍规律:较短的时间段会被高估,较长的时间段则会被低估;在这两者之间存在一个1–2秒的误差范围,而这个范围通常能够被较为准确地判断出来。影响时间比较的因素有很多,比如界定时间间隔的各种信号强度——如果信号在时间间隔的起始处出现,就会缩短间隔时间;而如果在间隔的末尾出现,则会延长间隔时间。不过这些都属于比较心理学的范畴。如果在一定的客观时间范围内经历了许多事情,并且同时注意到时间的长度,那么这段时间就会显得很长;反之,如果不注意时间,就会在时间结束时才惊觉。因此,在比较空闲的时间段与充满活动的时间段时,会出现很大的差异,不过这种差异会因观察者的注意力方向不同而有所变化。而在记忆中,经历丰富的时间段会比经历贫乏的时间段显得更长。由于我们没有专门的感官来感知时间,而“时间长短”的绝对感觉只是由单位时间内所经历的事件数量决定的,所以当想象力异常活跃时,比如在吸食大麻后,日常活动的持续时间似乎也会显著增加:过马路似乎永无止境,因为行人的脑海中会涌现出大量画面。在第三种情况下,我们会期待某个未来的事件发生。实际上,时间流逝的速度并没有比平时更快,但我们总是会感觉到自己的愿望尚未实现。这样一来,那些可能让我们分心的想法和事务就会被排除在外,于是便产生了无聊感。上述情况表明了我们对时间估算的相对性和主观性,而“时间差异”则体现了我们无法确定一个被两种不同感官印象所定义的“现在”时刻的能力。这一现象早在天文学中就已经以“个人方程式”的名称为人所知:两位观察者永远不可能对秒针敲响时那颗恒星位于瞄准镜的哪个位置给出一致的答案。冯特通过“复杂化实验”对这一现象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Vp需要观察一个移动的指针,并确定当钟声响起时指针所处的位置。起初,人们通常会认为指针位于正确位置之前,后来则认为是位于正确位置之后。也就是说,起初似乎能在信号发出之前就听到它,而后则似乎是在信号已经响起之后才听到。对于这一现象的解释至今仍有争议。不能简单地像冯特那样将其归因于两种刺激的感知时间长度不同,而必须考虑观察者当时关注的是哪种刺激:Vp首先期待的那种感官刺激更容易被感知,因此其感知会先于另一种刺激发生(米霍特)。如果同时用一束光照射屏幕上的多个窗口,并让观察者关注其中一个窗口,那么似乎光线是从那个窗口开始照射的(贝特)。

在时间概念上,另一个不精确之处在于我们对“现在”的理解。客观的现在只能存在于一个不可分割的瞬间之中,而主观的现在,即“心理上的当下时间”,则涵盖数秒之久。在那个点状的现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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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健康人身上,所经历过的体验并不会立刻从意识中消失。虽然它们不再处于意识的中心位置,其清晰度与鲜明度也会逐渐降低,但它们仍然存在于我们的脑海中,因此如果我们希望再次回顾这些体验,只需加以注意即可,而无需试图重新再现它们;至于过去发生的那些体验,则必须先将其重新带回意识之中。这种机制的优势显而易见,尤其是在大脑因过度疲劳而导致心理连续性中断时,这一优势更为重要。

那些刚刚发生过的体验会逐渐淡化,从而形成某种时间标记,通过这些标记就能判断出它们出现的先后顺序:意识内容越淡化,就意味着它出现的时间越久远。人们认为,借助这些时间标记,就可以构建出一种严格的经验主义时间理论,就像洛采在研究空间时所做的那样:时间并非直接被感知,而是由意识内容及其时间标记共同构成的。然而,如果我们无法直接感知从现在到过去的过渡,或者从“如此存在”到“另一种存在”的过渡,那么我们就无法像从空间标记中得出空间概念那样,从这些元素中得出时间的概念。因此,在感知时间或变化时,我们也需要假设某种类似于“先天论”意义上的初始条件。其余的一切——这也是实验得出的最重要结论——都是通过经验获得的。

正如我们将空间的边界整合为空间形态一样,我们也将时间的边界整合为时间形态:两个时间标记(节拍、光线、触觉等)与其之间的时间间隔共同构成了一段时间。多段时间则可以组合成一种有节奏的形态。在此过程中,通常会有一个或多个时间标记被特别强调。对个别时间标记的强调实际上相当于提升了其强度,但它与真正的强度提升并不完全相同:因为这种强调也可以适用于那些强度较弱的刺激。

由于我们的许多动作,尤其是行走,都具有节奏性,所以有节奏的刺激很快就会引发无意识的动作。因此,G. E. Müller认为,那种将客观上完全均匀的刺激视为有节奏的观念,其实只是以往经验的产物。Koffka试图通过实验来反驳这一观点:他认为,即便排除所有运动冲动,视觉刺激依然可以被感知为有节奏的。不过,要为此提供无可辩驳的实验证据恐怕很困难。但由于G. E. Müller的观点在其他形态感知领域并不成立,而且节奏感知与其他形态感知具有相同的特性,所以我们也可以像处理其他形态感知问题那样来处理节奏感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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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在于对各种直观元素之间的关联进行主动归纳与理解,而那些在客观上具有均匀节奏的时间标记,则仅被赋予预备性的作用,其主观性意义则被弱化。

参考文献
V. Benussi,《时间感知心理学》,1913年。
H. Werner,《论视觉节奏》,APs 38(19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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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章 运动感知

与时间感知类似,这里也可以进行概念上的区分。我们只需参考上述论述即可。主要问题将围绕可直接感知的运动展开,尤其是需要探究运动感知的心理本质。就我们的目的而言,不宜采用归纳法来处理这个问题,因为在读者能够理解并把握这些事实之前,我们就已经需要阐述太多内容了。因此,我们首先会探讨运动感知的理论,然后再研究运动感知领域中的各种特殊案例。早期的学者试图将运动感知理解为对同一物体位置变化的感知所得出的结论。的确,在非常缓慢的运动中(如冰川的移动、时针的转动),我们可以通过物体不同的位置推断出其先前的运动情况。但这种解释无法用于说明普通的运动感知体验,因为我们看到的是当下的运动,而非过去的运动。此外,如今我们知道,推理只能告诉我们已知元素之间的关系,而无法提供那些并非由感知本身所提供的直观内容。而运动感知中显然存在某种直观性。因此,很自然地,人们会提出一种特殊的运动感知机制(埃克纳尔),或者认为运动只是感知中的一个非独立要素,就像强度一样(舒曼)。有许多事实支持这类理论。在视网膜中央,运动感知的敏锐度大约是边缘区域的五倍。在黄斑区,区分两个运动物体的能力与分辨两个静止点的视力相当。而在视网膜边缘,运动物体的辨识度则是静止物体的四倍。不过,这些现象也可以用纯粹的生理学原理来解释(拉塞松)。此外,感觉理论还存在一个矛盾:只要存在引发感觉或改变感觉状态的适当刺激,在正常情况下就会产生相应的感觉或感觉状态的变化。就视觉运动感知而言,唯一的适当刺激应该是相同光波依次激发视网膜上相邻区域。只要这种情况发生,就应该能看到运动,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当我移动眼睛观察某个物体时,通常无法察觉到任何运动。其他理论则避免引入新的心理基本过程。林克认为(我们对他的观点稍作修改),正是通过感知物体相对于周围环境的不同位置,才形成了运动感知。这样一来,我们每时每刻都能获得不同的位置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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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只能通过思维来完成的情境感知:首先是位置感知,然后是识别在不断变化的位置中客观运动的对象。用言语表达的话,就是“现在在这里,现在在那里!”……人们试图用不合适的手段来反驳这一理论。识别过程并非某种“逻辑性”的行为,而是一种真实的体验。虽然我们并不总是用言语来表达它,甚至也不总是去确认它——就如同我们能够在心中感知到眼前各种颜色的差异,却并不总是去确认它们一样。在观察一个运动的物体时,我们的注意力主要也集中在识别其身份上。至于在两条依次出现的边界线之间会出现看似有运动的情况,但人们并不认为它们是相同的(韦特海默),这其实并非无法克服的难题,因为这种体验只出现在那些已经拥有丰富运动视觉经验的人身上。相反,人们更缺乏对从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直观过渡的解释,而这种过渡其实是确实可以被看到的。

最令人满意的理论,恐怕是那种以斯特恩的观点为基础的理论。斯特恩认为,我们对变化有着直接的感知:我们能看到光线的渐暗,也能看到距离的增大或减小。这种变化感知的前提,一方面是不断变化的感官体验,另一方面则是某种识别能力,即对物体的认知。当一个物体在可见的路径上移动时,我们不仅能从感官数据中察觉到其位置的变化,还能直接知道该物体在路径上的某一距离在增加,而另一距离则在减少。这样一来,运动感知的直观特性也就得到了解释,无需引入新的认知要素。

对于这一理论而言,如果在没有任何关于运动视觉或运动感知经验的个体身上观察到黑暗中移动的发光点,那才会构成一种难题。因为对于成年人来说,视网膜上的各个点都具有位置意义(见第81页及以后),而发光点留下的不同阶段的影像,以及为跟随该点而需要的视线移动,都可以成为判断运动印象的标准。此外,要在黑暗中感知到运动,其速度必须快于在明亮环境中的速度。

由于我们将运动感知主要归因于更高级的认知过程,因此从我们的立场来看,动物是不具备这种能力的。不过,只要能解释以下事实就足够了:例如,猫在看到奔跑的老鼠时所获得的那些不断变化的视觉信息,会促使动物在每一刻做出其他合适的反应。另外,由于运动感知具有相对性,我们并没有任何确定的感官依据来判断是偶然被观察到的那个点在移动,还是背景在移动。根据我们的普遍经验,我们倾向于将运动归因于较小的物体,而将较大的背景视为静止的。因此,当我们看到云层从月亮表面掠过时,月亮似乎常常在急速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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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的概念。一般来说,运动的载体是由经验标准来确定的;当这些标准发生冲突时,就可能出现错觉。现在,我们不得不面对运动视觉领域中的一系列奇特现象。当我们用固定的目光注视着无云天空中的鸟儿时,虽然视网膜上的刺激并没有发生显著变化,但我们仍然能够感知到它的运动。在这种情况下,运动感是由眼睛或头部的同步运动所引发的。因为,我们对自身运动部位的视觉感知,才使得动觉感知具有了作为运动感知的意义;而对于天生失明的人而言,触觉器官则取代了视网膜的功能。如果我们用移动的眼睛观察静止的物体,那么这些物体有时看起来是静止的,有时又看起来是在移动的,这取决于我们的眼球运动——无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是否成为判断物体静止或运动的依据。甚至有可能同时看到整体图像的一部分是静止的,而另一部分则是移动的:例如,当我阅读贴在关闭的百叶窗旁边的印刷品时,尽管我的眼睛在移动,但印刷品的位置依然不变,而百叶窗则似乎在向旁边上升。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外部世界或视网膜上没有任何变化,人们也能感知到运动。那些眼睛肌肉瘫痪的人,如果试图注视侧面物体,就会觉得该物体正在远离自己,但实际上该物体以及那只瘫痪的眼睛都保持着原来的位置。旋转性眩晕也会出现类似的情况。这是一种次生性的运动错觉:当人们试图通过移动来接近某个物体时,他们知道该物体在移动,同时也能够直观地感受到运动感。而那些眼睛肌肉瘫痪的人,由于无法通过视觉方式接近那个物体,因此才会产生物体在远离自己的感觉。最近,人们对另一类假运动进行了非常仔细的研究。如果让两个相邻的物体,比如两条平行线,依次显现出来,并逐渐增加它们出现的速度,那么在一定的速度下,似乎会有某种东西从第一条线跳到第二条线上。不过,人们并不会认为有一个物体真的从起始位置移动到了最终位置,相反,这种现象更像是没有实际物体的运动。当速度再快一些,超过30σ时,这种假运动就会消失,两条线就会同时以静止的状态呈现出来。有人试图用生理学理论来解释这种假运动:大脑中与这两条平行线相对应的兴奋信号会向四周扩散。这样一来,这两个兴奋信号的辐射就会相互叠加,从而产生运动的感觉。如果两个刺激出现的速度太慢,那么第一个刺激的辐射就已经消失了,第二个刺激还没有开始;如果速度太快,那么两个刺激的辐射几乎同时出现,这样就无法确定运动的方向。这种生理学上的“交叉作用”也被认为是格式塔理论的基础。在某种程度上,这一理论或许符合实际情况。不过,也有一些事实与它相矛盾。如果用方向相反的平行箭头来代替平行线,那么第一支箭似乎不仅会跳过去,还会转向,这与该理论并不一致。此外,当单个刺激的呈现时间较短且强度较高时,这种现象就不如快速且强度较低的呈现方式那么明显。这些情况都表明,假运动的根源并非大脑发出的辐射信号,而是各种补充性的感知。当然,这里无法对这一观点进行更详细的阐述。斯特罗博镜(即电影放映机)也给心理学家们带来了许多谜题。虽然有大量的图像呈现出来,但人们却只能看到一个正在运动的物体;而实际上,那些物体都是静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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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显示的是图像,但人们仍能感知到运动;虽然呈现的是运动不同阶段的图像,但却给人一种连续运动的印象。目前还不存在一种能全面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本质上,那些在简单运动感知中也起关键作用的更高层次的过程才是需要重点关注的。此外,与视错觉类似,其他经验中的相关概念也会起到补充作用;最后,除了视网膜过程的惯性之外,正面的残像以及跟随移动图像而产生的视线移动也会影响最终的结果。

更为奇特的是自发动作。观察者处于黑暗的房间里,注视着一个发光点。突然间,尽管光源的位置并未改变,且观察者的注视波动小到根本不会影响到所感知到的运动,但那个发光点似乎开始移动了。其解释同样在于那些补充性的概念。观察者带着对周围空间位置的某种设想进入黑暗房间。由于在黑暗中没有任何可以作为参照的“锚点”(韦尔海默),这种设想就有可能被另一种设想所取代,而当有声音从地面传来时,注意力被引向那边,这种情况就很容易发生。正如实际空间的位置变化会被视为运动一样,想象中的空间位置变化也会被理解为运动。

如果长时间注视瀑布、行走时脚下的地面,或是其他正在移动的大面积物体,然后再将目光转向静止的物体,那么这个静止的物体似乎会朝相反方向移动片刻。这种负向的运动残像引发了大量实验研究。不过,并非所有情况下都是由相同的原因造成的。有时,可能是未被察觉的眼球运动,或是长时间注视移动表面所导致的后遗症(眼球震颤)所致。但并非总是如此,比如在观察螺旋形物体时出现的残像,它似乎会同时向相反方向扩张又收缩,这时可能是视网膜过程的余波在起作用。在其他情况下,则是补充性概念在起作用;最后,单侧的肌肉紧张也可能像在瘫痪患者身上那样,制造出运动的假象。

参考文献
W. 拉塞尔松,《关于直接运动感知的主要理论的批判》。《ZPs》61卷(1912年)。
M. 韦特海默,《关于运动视觉的实验研究》。《ZPs》61卷(19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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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基本情感

1. 基本情感或理性情感的界定

如果将那些众所周知的经验事实加以归纳,比如甜味的愉悦、苦味的难受、理想状态带来的快乐、虔诚时的激动、失去带来的痛苦、成功带来的喜悦,那么“情感”或“情绪”这个词的含义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被理解了。当然,这些都是非常复杂的体验,但如果我们在思考中剔除其中所有与感官印象、观念和思想相关的因素,以及与意图、决定和追求相关的因素,似乎仍会剩下某种共同存在于所有这些意识过程之中的东西,那就是体验者所感受到的那种特殊的情感状态。或者,如果我们对“愉悦”与“不适”这两个概念进行意义分析,就会发现其中并没有什么可以被称为认知或意志行为的东西,然而,每一个心智健全的人都会相信,这些词确实指的是真实的体验或体验的组成部分。

因此,试图将文学作品和生活中所有被称作情感的事物进行比较,并从中找出基本情感,似乎是毫无希望的。因为这些现象实在太过复杂了。由于通常总会有某种事物让人感到愉悦或不适,所以更合理的做法是从最简单的认知对象——即感觉开始,探究情感是否与之相关。这样的感情我们可以称之为感官情感。不过,这样的检验并不能让我们获得谈论“感官情感或基本情感”的正当性依据。为此,我们必须先假设——这一假设日后将会得到证明——这些情感不会再进一步分解为更小的情感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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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是可以被分解的,同时它们也构成了所谓高级情感的最终组成部分,比如逻辑性、社会性或宗教性情感。

2. 理性情感的类型

如果让某种感官印象尽可能孤立地作用于人,那么在很多情况下,人会因这种印象而感到愉悦或不适。这并非仅仅由低级感官所引发的刺激所致,正如布伦塔诺所说。明亮的颜色、悦耳的声音在实验中也能带来愉悦感。过去,人们将愉悦或不适视为感觉的一种属性;就像人们知道感觉的质量、持续时间、强度等特性一样,他们又把情感色彩也视为感觉的另一种属性。这种错误的根源在于,人们难以观察诸如愉悦感之类的体验。我们的认知习惯于将某种印象所带来的效果与其本身联系起来:我们似乎认为糖不仅味道甜,而且口感也很好。然而,如果试图在不经过事后加工的情况下,直接把握体验的当前状态,那么就很难像理解糖的甜味那样来理解它的愉悦感。此外,库尔佩斯还对这种观点提出了有力的反对意见:情感具有与感觉相同的特性,即质量、强度、持续时间;因此它不可能是感觉的属性。其次,感觉的其他特性永远不会归零,否则感觉本身也会消失;而情感则可以在不影响感觉的情况下消失。最后,感觉已经通过质量、强度和持续时间得到了充分的描述;情感并没有为了解释感觉提供任何新的信息,它在这方面其实类似于另一种附加在原有感觉之上的感觉。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情感并非某种已存在感觉的属性,而是一种新的或伴随的感觉,它与最初存在的感觉相结合。詹姆斯曾经试图从器官感觉中寻找情感的根源,而最近,施图姆普夫则认为,至少对于感官情感而言,情感也是一种新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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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共情体验。痛苦与愉悦是这类共情体验所具有的唯一属性,它们会与其他感官所产生的感觉相叠加。然而,除了这种观点具有高度的假设性质以及这些“感官”并不存在相应的器官之外,意识层面的现象也对此提出了质疑。施图姆夫将诸如因成功而感到的喜悦之类的高级情感视为独立于认知与意志过程之外的另一类情感。如果从那些非感官性的愉悦体验中剔除所有的认知与意志因素,以及施图姆夫认为也存在于此类体验中的愉悦感,那么就值得思考:是否还会留下任何体验的痕迹?如果确实还有残留,那么这种残留与“共情体验”之间的相似性,显然要比共情体验与普通感觉之间的相似性更为密切。——同样的观点也动摇了詹姆斯-朗格的理论基础。如果我们真的只是因为哭泣而感到悲伤(詹姆斯),或者因为某种感官感受而悲伤(朗格),那么那种令人愉悦或不适的感觉究竟是如何进入我们的意识的呢?因为它既不是一种感觉,也不是感觉的某种属性。毕竟,情感在主观性方面与任何感觉都有本质上的不同。

3. 情感的维度与品质

正如赫尔姆霍兹在讨论各种感官所带来的不同性质以及同一感官所产生的不同品质时所说,人们也会谈论情感本身的不同维度,以及这些维度内的不同品质。根据某些观点,情感的维度实际上是无限的,因为灵魂对不同的认知对象会有不同的反应。而温特则认为情感只有三个维度:愉悦与不适、兴奋与平静、紧张与放松。不过,大多数心理学家仍然支持单一维度理论,即愉悦与不适理论。在这些维度之内,有些学者认为还存在更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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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特质,比如“愉悦”,而其他特质则只具有单一属性,比如“痛苦”。在此只需列举反对情感具有三维性的理由,因为这些理由同样也适用于反对情感具有更多维度。人们并不否认除了愉悦与痛苦之外,还存在兴奋与平静、紧张与放松这两种状态,但却认为后两者并非基本的情感体验。毫无疑问,在这些状态下确实存在明显的器官感觉,比如脉搏的加快与减慢、呼吸的停止与加深等。在紧张状态下,还可能出现思维活动。所有这些因素通常都伴随着轻微的愉悦或痛苦感。若排除这些因素,似乎就不存在其他基本的情感了。不过,对于大多数特质而言,还有以下反对意见:如果情感会随着感觉而变化,那么其数量必定多得难以想象。这样一来,我们就很难理解为何只能识别出如此少的特质,而面对种类繁多且彼此差异不大的颜色时,我们却能准确区分出大量不同的颜色。此外,直接比较各种愉悦感也并非难事。从生物学角度来看,只要情感能够表明我们的天性因某种刺激而感到愉悦或不适即可,因为各种刺激的多样性早已通过感觉得到了充分体现(如“痛苦”)。尽管这些理由相当有说服力,但它们并不能完全排除通过严谨的观察来证明情感具有多维性的可能性。遗憾的是,迄今为止所进行的许多实验都受到观察者所属学派的极大影响。

4. 感觉与情感之间的关系

情感对感觉的依赖关系可以通过实验方法来检验,即让某种感觉作用于Vp,然后让被试描述由此产生的情感。还有其他一些更为客观的方法,比如选择法:让Vp在光谱仪上选择自己最喜欢的颜色;排序法:从同时呈现的多个物体中选出最令人愉悦或最不令人愉悦的物体,或者将所有物体按其令人愉悦的程度进行排序;序列法:从每对物体中选出更令人愉悦的那个,当每个物体都与其他所有物体进行过相同次数的比较后,那些表示偏好次数的数据就能为该物体所引发的情感强度提供一个衡量标准。不过,这些客观方法并不够纯粹,需要结合主观方法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排除经验因素(即联想因素)的影响。通过上述方法,就可以确定情感与感觉的属性——如质量、强度、范围以及持续时间——之间的关联。哪些感觉属性会带来愉悦感,哪些则会带来不适感,这在日常生活中早已为人所知:甜味、光滑感、温暖感等都会让我们感到愉悦,而苦味、寒冷感、粗糙感则会让人们感到不适。更重要的是,低级感官能够引发更强烈的情绪反应,因为它们传递的信息通常对生活具有更直接的意义,而视觉和听觉感受则更多作为构建更复杂认知的基石存在;比如,那辆即将撞我的汽车是红色还是黄色,对我来说其实并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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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初人们对此并不在意。正因如此,当在实验中单独呈现各种颜色和音调时,它们所引发的情绪效应才会更加显著。

莱曼对情绪与感知强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某种感知必须超过“强度阈值”,即达到一定的强度,才能引发相应的情绪反应。随着强度的增加,愉悦感与不适感也会随之上升。不过,当强度达到某一临界点时,愉悦感会达到顶峰并开始下降,最终转变为不适感;而不适感则似乎只会持续增加。不过,愉悦感向不适感的转变并不一定是由强度的单纯增加所导致的,更可能是由于其他令人不快的感知逐渐出现,比如光线强度增加时产生的刺眼疼痛感。此外,还有一些通常被视为令人不快的感知,在强度降低后会变得舒适,比如某些气味;而另一些通常被认为令人愉悦的感知,在强度过高时则会变得不愉快,比如甜味。不过,如果假设这些气味的强度通常过高,那么这两个现象也可以用之前提到的情绪与感知强度之间的关系来解释。

与强度类似,情绪的变化也取决于持续时间。一旦超过时间阈值,情绪就会上升。过一段时间后会出现感觉迟钝的现象,但不适感的出现时间要比愉悦感晚。在这里,愉悦感向不适感的转变似乎也是通过间接方式实现的。

5. 情绪的结合与分离

如果承认存在多个情绪维度,那么就可以很容易地理解来自不同维度的多种情绪之间的结合:愉悦的兴奋感、紧张的焦虑感都是我们熟悉的体验。不过,同一维度上的多种情绪是否能够结合在一起则存在争议。温特认为这种结合可以形成一种整体情绪。按照他的观点,各种感知会融合成一种全新的印象;而根据情绪统一性原则,各种部分情绪并非像加法中的各项那样简单相加,而是如同化学化合物中的元素一样相互结合。然而,实验结果更表明,至少愉悦感与不适感并不会简单地混合在一起,而是会根据决定愉悦感或不适感的因素而交替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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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由相同性质的多种感觉构成的情况则是可能存在的,例如由各种器官的感觉所形成的整体感或生活感。

对于我们的意志生活而言,情感色彩的转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那些让我们经历不愉快事情的地方,会让我们本身也产生厌恶感等等。人们有时试图用联想机制来解释这一现象:正如概念a与概念b在同时出现在意识中时会产生关联一样,由其他原因引发的情感也会与恰好同时出现在意识中的概念产生关联,进而与那个地方产生联系。然而,情感并非属于那种独立的意识内容。相反,我们无法单独或完全再现某种情感——虽然我们可以在脑海中回忆起曾经有过某种情感,但只有通过回想起引发该情感的经历,才能再次清晰地再现那种情感——这表明情感是一种结果现象,而非独立的过程。那些试图从其他观察结果推导出情感理论的尝试,也很难与这种解释相吻合。更有可能的是,正是通过对某个地方的感知,才引发了对该经历的回忆,而这种或多或少有意识的回忆又产生了情感,我们便将这种情感归因于那个地方。因为一方面,情感总是先于对相关概念的完全认知而出现;另一方面,在探讨联想现象时,我们会发现每一次感知都会引发多种伴随概念。另外,确定我们的周围环境中存在多少由情感色彩转移所导致的感受,以及哪个年龄段的人最容易受到这种转移的影响,也是一项重要的任务。所谓“类比性感知”,比如“刺眼的红色”、“阴郁的黑色”、“愉悦的音调”等等,其实并非基于情感色彩的转移。相反,这些相似的感知在于它们在我们心中引发的相同情感:阴郁的颜色和低沉的音调会让人感到严肃,而明亮的颜色和高亢的音调则会让人感到兴奋和愉悦。正是这些原始的效应促成了人们对它们的有意使用,而也正是这一点使得情感色彩的转移成为可能:我们用黑色来表示悲伤,因为它能营造出与悲伤相对应的情绪,而由于黑色与生活中的悲伤事件之间的关联,情感色彩的转移进一步加深了黑色的情感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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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会通过多种方式在人体行为中得以体现。它们会影响心跳、呼吸、血液分布以及肌肉力量。人们曾满怀希望地认为,某种特定的情感必然会伴随着某种特定的生理变化。如果能够通过直接的感官刺激或通过有意识的回忆来引发某种情感,那么就可以轻易地发现与之相关的身体变化,将其视为该情感的象征。这一发现后来为从症状出发进而了解相应情感提供了可能。心跳可以通过心电图仪检测,脉搏可通过血压计检测,呼吸可通过呼吸计检测,而血液分布则可通过容积计检测。前三种仪器都是将各器官产生的压力以气动或机械方式传递到一个杠杆上,该杠杆的自由端连接着一支笔,这支笔则位于一个旋转的纸带上。容积计本质上是一个装满水的容器,可将肢体在密封状态下放入其中。在某些心理刺激下,血液会流向四肢,而在其他情况下则从四肢流走。这样一来,容积计中的肢体体积就会增大或减小,这一变化会通过仪器内水位的上升或下降表现出来。此外,当电路中的神经细胞产生强烈的情感时,检流计也会显示出相应的变化(即心理电现象)。至于肌肉力量,则可以通过测力计来测量。起初,人们对这些方法的期望似乎得到了满足,但深入研究后却彻底失望了——实验结果相互矛盾。不过,随着对神经细胞自我观察的运用,这些矛盾逐渐消失了。实际上,生理变化并不仅仅与情感有关,还与心理活动有关,尤其是与有意识的动作有关。此外,神经细胞在面对不同刺激时的反应也并不总是一致的,因此其外部反应也会随之不同。考虑到这些以及其他误差因素,实验结果仍能呈现出相当高的一致性(Leschke)。这里只需列举几点即可:愉悦感会加快呼吸并使其变得浅快,通常还会使脉搏加快且持续时间变长;血液会向身体末梢及大脑流动。这些变化可以被视为一种维持愉悦感的机制,因为“更好的血液供应能够提升身体末梢和大脑对愉悦刺激的感知能力”(Freubes)。而在面对令人不悦的刺激时,神经细胞的表现则各不相同,要么采取防御态度,要么选择顺从。相应地,呼吸要么变得浅而缓慢,要么在最初停滞之后变得更深更慢。脉搏会变短且频率降低;手臂的体积也会减少;大脑则会出现贫血现象,最终使得那些令人不悦的刺激失去作用[6]。

7. 情感的理论解释

我们在此可以忽略那些将情感视为特殊意识现象的理论观点,比如詹姆斯-朗格理论或斯图姆普夫理论。此外,那些认为情感是对某种刺激所带来的益处或危害的认识的古老哲学观点,也否定了感官情感的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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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因素使得人们产生认知过程。虽然有人会认为,愉悦感通常与有益的刺激相关,而不悦感则与有害的刺激相关,但这也并不意味着这种感觉就等同于对这种“适宜性”的认知。赫巴特的观点也是如此,他认为感觉是对各种心理活动的促进或阻碍的直接感知(纳洛夫斯基)。不过,这一理论同样并非源自对现实世界的观察。

当今理论的核心观点是:愉悦感属于功能性愉悦,不悦感则属于功能性不悦,也就是说,感觉并非对应某种特定的生理过程,而是对应那些服务于感知功能的生理过程的某种表现形式。而且,这里所考虑的是中枢性的生理过程,而非外周性的过程,因为外周性与中枢性刺激所引发的感觉之间并无区别。A.莱曼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当新陈代谢所产生的能量得到平衡时,相应的心理生理过程就会伴随愉悦感,否则则会出现不悦感。有些心理学家则将这一观点局限于器官感受上:并非色彩感知本身,而是与色彩感知同时出现的器官感受才会带来愉悦或不悦感。根据不同的假设——要么认为灵魂只会对那些服务于感知功能的进程以感觉的形式作出反应,要么认为其他进程的功能也会在感觉中得到体现——我们就可以决定是否承认那些没有相应表象作为基础的感觉。目前所观察到的那些毫无缘由的恐惧或喜悦感,并不能完全排除那些模糊且未被充分注意的器官感受,尤其是考虑到感觉有时会比表象更早被意识到的可能性。如果在病态状态下,这些感觉甚至能够超越感知的意识阈值,那么这或许就是两种观点的最佳结合点。

参考文献:
A.莱曼,《人类情感生活的基本法则》,第2版,1914年。
G.施托林,《情感生活的心理学》,19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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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 Küppers(关于血压曲线解读的研究)。ZPs 81
[1919] 认为,血液流动的变化与个体的情感无关,而是与个体的行为方式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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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基本的意志

自古以来,无论是前科学时代的思维方式,还是传统的哲学体系,都认为在心灵生活中存在着一些现象,其本质无法用以往所讨论过的任何体验形式来解释,因此必须将它们视为心理要素中的特殊类别。语言为这些现象创造了“意志”或“追求”这样的表达方式。在早期,人们并不怀疑这一普遍观点;而在实验心理学发展的初期,人们并未特别重视这种共识,反而倾向于英国的感官主义立场,该立场坚决否定意志作为一种基本心理过程的地位。如今,随着人们对实验内外自我观察的本质与价值的科学理解日益深入,人们便不愿轻易反对如此普遍的观点,尤其是当实验研究在许多重要方面也支持先前的观点时。尽管如此,我们距离形成统一的理论仍相去甚远。

1. 对各种意志理论的概览

没有哪位心理学家会否认存在那些完全可以被称为意志行为的体验。然而,许多现代心理学家则认为这些行为可以归因于认知或情感。斯宾塞认为,自愿行为与非自愿行为的区别仅在于,自愿行为中,要执行的动作事先会在脑海中被想象出来;除此之外,任何意志行为都不过是各种观念的产物,而外部行动则是基于这些观念,并受先天倾向的影响而产生的。日后我们将了解到一些支持这种观点的事实。齐恩的观点也与此类似。他并不承认意志行为的存在,而只认为存在一种“强烈的、伴随着强烈情感冲动的目标意象”。穆曼也与埃宾豪斯、里博特和贾内特同属这一派别。虽然穆曼也提到“同意”是自愿行为的起源,但他并不想引入任何非认知层面的因素。而明斯特伯格则认为,意志行为的特征在于预期动作出现之前所产生的紧张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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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特将自己视为上述观点的坚决反对者。他倾向于将自己的心理学称为意志论心理学,因为只有这种理论才能真正体现意志的本质。在他看来,意志行为是一种情感,它会在其发展过程中找到自身的解决方式。因此,温特将意志的本质归结为各种情感。还有一类人则认为意志是一种与观念和情感有着本质区别的现象。除亚里士多德学派的人士,尤其是洛策之外,近代的普芬德、施瓦茨、阿赫以及米霍特也持这种观点。

2. 对意志的实验性研究

尽管大多数早期哲学家都一致认为存在某种原始的意志,但这一观点的重要性逐渐减弱了。一方面,人们意识到无法控制自我观察所带来的困难与不可靠性;另一方面,也有一些事实表明,所谓的“真正意志”其实并无必要。人们观察到,有时外部行为会纯粹机械地、在没有特殊意志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发生,甚至常常与行为者的意图背道而驰。后来,当人们将意志行为视为最简单的反应动作——比如听到信号后按下按钮——并对其进行实验时,发现被试者并没有任何意志行为的体验。不过,心理学实验技术的进步表明,这里存在两个错误:首先,决定性的意志行为并不一定发生在所期望的行为过程中;实际上,是某些由意图决定的趋势在起作用,这些趋势能够在无需再次产生意志行为的情况下确保意志行为的进行。因此,人们把意志行为放在了错误的位置上:不应在实验执行过程中寻找它,而应在被试者自愿接受实验指导时去寻找。其次,人们将机械化的过程误认为是简单的反应过程:常见的手指动作几乎不包含任何有意义的体验,因此不适合用来研究意志行为。为此,阿赫提出了一种有效的改进方法,即通过设置障碍来促使被试者做出明确的意志行为。他先让被试者记住一些音节对,然后给出第一个音节,要求他们不要说出那个已记住的音节,而是说出另一个任意音节,或者为第一个音节找押韵词等等。这种预先的记忆为被试者执行动作设置了障碍。为了克服这一障碍,被试者会努力,尤其是当他们意识到那个已记住的音节试图违背自己的意愿时,他们会用强烈的意志行为来确保做出所需的反应。关于这种实验方法的缺陷,此处无需赘述。无论如何,这一方法还是取得了成功,因为阿赫首次成功地观察到了意志行为。米霍特也进行了另一项成功的尝试。他通过实验让被试者做出选择,给每个被试者提供两个数字,要求他们根据合理的理由决定是将这两个数字相加还是相减,或者在其他实验中选择乘法或除法。他要求被试者用摩尔斯电码键来做出反应,而不是执行他们所选择的计算操作。这样一来,他比阿赫更有优势,因为他能够将意志行为置于实验的“主要阶段”,而在阿赫的方法中,强烈的意图总是出现在实验开始之前。此外,由于不需要实际执行所选择的计算操作,实验可以在选择行为之后立即结束,这大大有助于观察这一行为。尽管选择的内容很简单,但所有被试者都感受到了真正的选择压力,这种压力与日常生活中的决策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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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上来看,二者是可比较的。此外,VPN无需执行该命令这一事实也并无影响;因为按键反应完全具有实现意图的特征。不过,VPN们只是逐渐学会了观察并描述自己那些短暂的体验。

3. 根据实验结果得出的关于意志的本质

米肖特以及阿赫及其学生的研究都得出了同一个结论:确实存在一种真正的意志体验。观念、紧张感与情感或许会偶尔伴随这种体验出现,但并非其本质所在。此外,这种体验也与任何纯粹由观念或动作所构成的连锁反应有着明显区别。它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内在活动,只有将“自我”视为这种活动的主体或出发点时,才能对其作出准确描述。这种主体的活动绝不能与“我想要”这样的陈述相混淆;它实际上是主体对某一目标的立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追求”。不过,正如阿赫所指出的,这种活动并不一定总是与未来的行为相关;在米肖特的实验中,那些选择决策属于意志行为,它们仅考虑当下情况。

上述关于意志的各种差异显然不应被视为意志行为的品质。通常,人们会将意志与抗拒视为不同的品质。遗憾的是,目前还无法以实验结果来支持这种区分,因此,要么承认存在消极的意志,要么就认为抗拒只不过是对另一目标的追求而已,这两种观点彼此对立。

相比之下,在日常经验中,人们更常区分意志的不同强度。我们知道有强烈的意志和微弱的意志。阿赫也区分了强烈的初级意志与微弱的意志。但这里至关重要的问题是:通常所观察到的整个意志行为的增强,究竟应归因于其内在核心,即基本的意志,还是仅仅因为更强烈的感情或更强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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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意志行为是否会产生更强的强度这一问题,目前还无法给出确定的答案。一些实验结果表明,意志行为的强度并不会增加,而只是变得更为坚决而已;也就是说,它并非以更大的力量去追求目标,而是以更高的代价来实现目标。对于理解意志行为而言,米霍特的观点非常重要,阿赫的观点也与此类似——意志行为并不依赖于某种特定的外在体验形式。意志行为所具有的典型体验,实际上可以成为各种过程的“核心”:言语、动作、内心的想法以及内在的目标设定,这些行为有时是出于意志的驱动,有时则并非如此,这取决于意志是否与它们相结合。另一方面,有充分的观察结果表明,不存在独立的意志行为或纯粹的意志行动:正如灵魂离不开身体一样,意志行为也需要一种表现形式才能得以体现。阿赫和米霍特所研究的意志体验虽然不能被视为最基本的要素,而是属于完全有意识的体验。不过,进一步的研究表明,他们的所谓“意志冲动”其实与那些受本能驱使的意志行为并无不同。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是否有意识地认识到意志行为及其目标。而本能则是一种自然的、不考虑行为目标和结果的冲动。

参考文献
N. 阿赫,《论意志行为与性格》,1910年。
A. 米霍特与N. 普鲁姆,《关于自愿选择及其直接前因的实验研究》,《心理学档案》,第10卷,1910年。
J. 林德沃斯基,《意志》,19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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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书籍
《意象更新作为高级心理功能的基础》

如果我们仅拥有迄今所列举的那些心灵能力,那么就不可能取得任何显著的进步。老年时记忆力衰退的状况便能大致反映出这种心智状态的无力——此时新的印象无法被保留下来。因此,在分析和解释迄今为止所描述的意识现象时,我们几乎完全忽视了这一心理学事实;而在探讨高级心理功能时,这一事实却不可或缺。它就是“意象更新”这一现象。如果我们一如既往地从直接给定的事物出发,就会发现成年人总会有这样的信念:过去的经历会再次浮现在脑海中。至于这些记忆是否与真实的过去相符这一认识论问题,以及“我过去的经历”这一意识内容究竟是如何产生的这一认知心理学问题,在此可以暂且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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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记忆再现的一般规律

1. 对过去经历的再现是一种极为多样化的过程,其多样性似乎如此之高,以至于似乎无法将其归入某种规律之中。不过,如果我们先来思考那些能够被再现的经历类型,就会发现其中并不存在意志行为与情感。我们固然会记得自己曾经做出过某个决定,也记得自己曾经感到过悲伤;而在这种情感中,还存在着更多东西:一旦想起导致先前悲伤的缘由,我们就会再次感到悲伤,但这种情感并不具备记忆的特性,不像引发它的那个念头那样具有记忆属性。此外,我们也无法直接让某种情感重新浮现,而必须先回忆起它的诱因。这种无法回忆起情感的能力,也与我们对情感本质的理论理解相吻合——正如认知与意志行为本身就无法被再现一样。因此,只有那些直接源自感觉的印象才有可能被再现。不过,在尝试再现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不仅感官印象可以被重新唤起,我们在这些印象中发现的关系也能被再现:我们也会记得某些情境。通常,在试图再现某件事物时,首先出现的往往就是相关的情境:比如我们会想起一个名字,起初会觉得它与另一个名字非常相似。不过,目前还无法确定,对某一情境的再现是否与对感官印象的再现具有同样的即时性。

2. 想象与情境会在我们回忆时出现,有时甚至是在我们没有刻意去回想的时候出现。如果将这类记忆体验收集起来,尽管其中的想法多种多样,但仍能发现某种规律性,这一点早在亚里士多德时期就已被他注意到。一种感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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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某种表象之后会紧接着出现另一种表象,后者的对象在空间或时间上与先前的感知或表象的对象存在关联;看到一条街道之后,人们就会想起在那里发生过的事故。在这种条件下,表象会以一定的规律性被重新唤起,而且有时还会出现一些特殊的体验:先前的感知会给我们留下深刻的印象,其内容比其他感知更为重要,也难以被我们迅速忘却;我们会感觉到自己的意识中有什么东西正在形成等等。所有这些因素都让我们很快就会认为,先前的感知就是那种表象被重新唤起的根源。我们会说:“那次感知让我想起了……”,并将其视为再现的动机,并认为它具有将与其在时间与空间上相关联的对象引入意识的倾向。亚里士多德也发现了类似的现象,即与感知对象相对立的事物以及与之为相似的事物也会相互促使对方被意识所感知。除了这三种情况之外,现代还发现了其他再现现象。不仅那些在空间或时间上与其他对象有联系的物体的表象会成为这些物体表象的再现动机,那些在内容上仅与前者相似的表象也能引发后者的出现:蓝色这一颜色会让人联想到“蓝色”这个词,而第一次见到紫色的孩子也会将其称为蓝色;在这里,对紫色的感知实际上也起到了与对相似的蓝色的感知相同的再现作用。当然,这种替代法则不应与亚里士多德的相似性法则相混淆。此外,有时某些表象也会被意识所感知,但却无法用上述四种法则来解释。这些表象都是不久前才经历过的。人们将这种现象称为“持续倾向”(G. E. Müller):一旦某个表象进入意识,它就倾向于再次被意识所感知。最后,还有些表象会在没有任何明显的再现动机的情况下被意识所感知,这类表象被称为“自发产生的表象”。不过,经过证实的这类自发产生表象的案例并不多——通常是因为人们忽视了或忘记了再现动机——因此它们并不至于动摇表象再现的一般规律性。3. 人们试图将亚里士多德的三大法则归结为一种法则。首先是对比法则。在自然界中,对立面有时会共存,比如山与谷、固体与液体。此外,对立面会给感知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因此人们更容易注意到它们,从而在意识中将对立的内容结合在一起,而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非对立的内容则只会被单独地感知。出于同样的原因,语言中也常常将对立面放在一起:年轻与年老、贫穷与富有。因此,许多对比性再现现象都可以归因于空间与时间上的关联。在另一些情况下,对立面之间也存在相似性:黑色与白色就是彼此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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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两种颜色都属于中性色,且都处于中性色彩序列的同一端。因此,这里仍然可以运用相似性法则来解释现象。正因如此,如今人们已不再将对比性法则视为最初的再现法则。相似性法则似乎也并非最基本的法则。目前所知的那些案例中,某个表象所引发的并非与其在空间或时间上相关的表象,而是仅与之相似的表象,这些案例都显示出两种表象之间存在部分一致性:当“pön”这个音节取代了同时被感知的“ref”音节而让“lön”这个音节进入意识时,那么再现动机“pön”与被再现的表象“lön”之间就有“ön”这一共同部分。这一部分会从最初的表象中保留下来,并根据空间-时间上的关联法则,将之前与“ön”同时被感知的元素“l”也带过来(Peters)。即便情况并不像这种案例那样简单,也仍可能存在部分一致性。比如,一颗小小的黑色安全针可能会让人联想到一个巨大的白色物体。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功能上的相似性之外,处理方式以及形态上也存在相似性。此外,在许多情况下,相似表象之间的再现并非直接的,而是由对某种情境的再现所决定的:在感知到某个物体的表象之后,人们会意识到还有类似的事物存在。正如Selz所指出的,迄今为止所发现的绝大多数相似性再现案例都可以用后面要讨论的复合体补充法则来解释。这样一来,亚里士多德的三大法则中,就只剩下关联法则仍是基本的法则了。这也弥补了前两个法则依赖于内容因素的缺陷,因为最后一个法则完全不考虑内容本身,而只关注意识中多个内容之间的偶然结合。人们还试图通过排除空间因素来简化这一法则,并通过扩展时间关联的概念来使其适用于那些观察到连续表象被再现的情况。实际上,空间因素是多余的;而将时间关联的范围扩大到紧随其后的时间点也是不必要的。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各种体验并不会立刻从意识中消失,而是会逐渐消退。因此,经过短暂间隔后再次出现的印象仍会包含之前出现的印象,它们会结合在一起形成一种意识内容。再考虑到在自由再现过程中,各种表象是如何相互连接的,我们就不应把它们视为彼此独立的意识内容,而应将其视为整体意识的一部分,重点不应放在时间关联上,而应放在它们与整体图景的关联性上(Popperreuter)。这样,我们就得出了再现的基本法则:先前整体意识中被意识到的某一部分,会有趋势去吸引该整体意识的其余部分。看来,大多数持续存在的表象也可以归入这一基本法则之下。某个特定表象不断出现在意识中的现象,往往可以通过再现来解释:在逝者家中,人们会不断想起死者。如果某次经历引发了强烈的感官反应,那么在那些持续时间较长的身体兴奋状态中,就会带有对该经历的再现动机。不过,这一过程也可能以其他方式发生。某些表象可能曾经占据着意识,后来又被其他表象所取代。当对后者的注意力减弱时,之前的某个表象又可能重新进入意识,而不一定是通过再现的方式。假设这个表象并没有完全从意识中消失,只是暂时退居幕后,现在又重新被注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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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它就会成为意识中的优先内容,并会依据一般的再现规律再次显现出来。不过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很难假定先前的表象仍保留在意识中。这时我们就必须假设,与该意识现象相对应的大脑兴奋状态仍然存在,正是由于其他意识内容的消退,才促成了表象的重新出现。

类似地,替代现象也表明了生理过程之间存在(部分的)一致性,当然前提是这种一致性确实存在。目前所提出的证据还远远不够充分。因为穆勒和皮尔泽克所发现的那些无意义的音节,其实总是包含相同的元素:如果“pön”这个音节会导致“lön”这样的音节产生,那很可能是因为只有这两个音节共有的“ön”部分才是决定其再现的关键。用转调后的旋律来再现歌词也是如此。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音符都与原本与歌词相对应的音符不同,但两者之间仍然存在着相同的结构——即旋律,而旋律无疑才是负责再现歌词的关键。至于类似颜色和气味的替代现象,虽然也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但遗憾的是至今尚未有确切的证明。此外,这样的替代现象也能排除间接再现的可能性(比如通过對有机体产生相同的作用来实现再现)。

那些真正具有触发作用的表象现象为数不多,这些现象也必须通过特定的生理过程组合来加以解释。至于具体该如何理解这一点,则需在后面进一步探讨。

既然关于再现的基本规律的问题,也就是在表象重新形成时哪些内容会被我们意识到这一问题已经得到了解答,那么关于表象如何形成的问题则几乎还未开始研究。目前只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表象的呈现通常是从一般到特殊的顺序进行的。不过,要使这一结论从规则上升为定律,还需要找出相应的条件。

参考文献:
W. Popperreuter,《论表象过程的秩序》,APs 25(1912年)。
J. Lindworsky,《关于表象理论的若干论述》,APs 42(19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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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联想作为再生的基础

过去获得的印象能够重新浮现这一事实,使得我们不得不认为,这些印象或感知并非真的消失了,而是以某种方式被储存在我们的潜意识之中。此外,能够意识到先前感知的某一部分,也是意识到其余部分的必要条件,这一事实证明了整体感知的各个部分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在早期,人们将整体感知的这些部分视为彼此独立的观念甚至理念,于是便使用了“观念联想”或“理念联想”这样的术语。我们可以继续使用“观念联想”这一表述,而不必因此将各个观念误认为是彼此独立的事物。现在的问题是:那些对过去印象的储存以及其各部分之间的联系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它们应归因于意识的底层结构,比如实体性的灵魂,还是大脑的活动,又或是两者兼有?实验心理学无法给出这个问题的最终答案,但它可以提供所有理性且科学的解决方案所必须依据的事实材料。在此,我们就不能再忽视与心理活动相关的生理过程了。

第1章 大脑与意识

1. 神经系统

感官器官,如眼睛、皮肤等受到刺激时,就会产生心理上的印象。正如解剖学所显示的那样,这些感官器官通过极为精细的连接——即神经——相互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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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枢神经系统相连,即脊髓、延髓和大脑。切断这些连接就会使感觉的产生成为不可能。不过,这种从周围部位到中枢的连接并非连续的传导路径,而是由多个神经元构成的(见图6)。神经元由一个神经细胞(神经节细胞)及其突起组成,其中包括较短的树突,以及用于传递神经节细胞兴奋信号的较长轴突。在轴突的自由端,它会分裂成许多细小的末梢,这些末梢有时会像篮子状的结构一样环绕着另一个神经元的神经节细胞。因此,神经兴奋的传递似乎并非通过直接传导实现,而是通过某种诱导方式进行的。

图6. 神经元结构示意图(根据E. Becher所著《大脑与灵魂》一书,C. Winters出版社,海德堡出版)。K表示神经节细胞的细胞核,d为树突,n为轴突,k为侧向突起,e为末梢。

并非所有来自身体表面的兴奋信号都能一直传达到大脑。例如,当这些兴奋信号通过脊髓神经的后根进入脊髓后,它们可能会在那里被传递给运动神经,然后再通过脊髓神经的前根传回到体外,最终到达某块肌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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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受到刺激,它就会立即作出反应。这样就形成了简单的反射弧(见图7)。这些脊髓反射是在没有任何意识参与的情况下发生的。即使切除了大脑皮层和脑干,它们依然能够正常工作。如果外周刺激较强,那么它就不会仅限于这种简单的反射弧,而是会沿着脊髓传递到更高级的部位,进而刺激那里的运动神经。因此,当不断强烈地刺激青蛙的皮肤时,它的四肢就会逐渐开始抽搐。最强烈的感觉刺激能够传达到厚度为3–5毫米的人类大脑皮层。大脑皮层中存在着无数神经节细胞,这些细胞使得大脑皮层呈现灰色;而由髓质构成的传导纤维则使那些汇聚在一起的传导束呈现白色。大脑皮层中的神经节细胞还通过所谓的联络纤维相互连接。据目前所知,只有大脑皮层的兴奋才会引发意识活动。

图7. 反射弧示意图(源自E. Becher所著《大脑与灵魂》,C. Winters出版社,海德堡出版)。w表示白色物质,gr表示脊髓的灰色物质,s表示感觉神经纤维,m表示运动神经纤维,sg表示感觉纤维的脊神经节,a表示轴突,k表示侧向延伸部分,e表示轴突的分支,mz表示运动神经节细胞。

2. 各脑部结构与心理功能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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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障碍的病理学研究、在活体动物身上切除特定脑区的实验、对偶然暴露出的脑组织的刺激、对神经通路的解剖学研究、对整个动物界中大脑发育情况的比较——这些以及其他大脑研究方法都表明,大脑与精神活动之间存在极为密切的关系。中枢器官,尤其是灰质皮层的发育程度越高,个体的精神水平也就越高。当然,不能仅以大脑的绝对重量作为衡量精神能力的标准——因为按照这个标准,大象应该处于最顶端;同样,也不能只考虑大脑重量与身体重量的比例——因为按照这个标准,小型鸟类会比人类更优秀。但如果将这两个因素结合起来,即用H²/K来表示(其中H为大脑重量,K为身体重量),就可以得到一个大致反映精神水平的数值。

其次,灰质皮层的某些特定区域与特定的心理过程有着密切的联系。(见图8。)例如,两个大脑半球的枕叶负责处理视觉信息,颞叶则负责听觉功能;左侧第三额回的一部分(布罗卡区)与语言表达相关,而左侧第一颞回的一部分(韦尼克区)则与语言理解有关;顶叶则负责控制身体动作。有些功能,比如前面提到的语言表达和语言理解功能,似乎主要位于大脑的单侧——右撇子则在左侧,左撇子则在右侧;而另一些功能,如视觉和听觉,则均匀分布在大脑的两个半球上。在视觉方面,左眼视网膜的左侧由左侧枕叶处理,右眼视网膜的右侧则由右侧枕叶处理;因此,部分视神经是交叉走的。不过,由于两个大脑半球通过特殊的传导路径相互连接,而且部分神经纤维也会直接通向另一侧,所以当某一侧出现功能障碍时,另一侧仍可以暂时代偿,并逐渐恢复功能。

图8. 大脑回的示意图(根据E. Becher所著《大脑与灵魂》一书,C. Winters出版社,海德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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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大脑与心理功能之间的关联时,需避免两种极端。一方面,否认将特定脑区与特定功能相联系的观点是错误的。尽管存在一些波动与不确定性,但这些关联仍不断得到证实。有时观察到的由其他脑区替代受损脑区的现象,并非因为心理功能能在大脑皮层中自由移动,而是因为那些替代区域原本就以较弱的形式参与着心理功能的运作。大脑活动与心理兴奋之间的联系似乎相当紧密且界限分明。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理解为何某些疾病会导致我们认知中的某些领域——比如某种外语能力——出现障碍。失语症的种种类型也证明了这一点:有的情况下只有自言自语功能受到影响,有的则只有复述或语言理解能力受损;还有阅读障碍,即只有阅读理解或出声朗读能力出现问题;最后是书写障碍,由于大脑损伤,可能只有自发书写、抄写或听写能力出现故障。

另一方面,也不应过分强调心理活动的定位问题。首先,像友谊、爱国心之类的复杂现象,试图将其归结为特定的脑区,这种做法完全不符合心理学原理,正如高尔顿的颅相学以及后来弗莱希齐的理论所做的那样。所有经验都表明,心理活动的定位应基于意识现象的各个要素。因此,人们也放弃了那种认为各种观念作为一个整体存在于单个细胞中的观点。实际上,无论是形成新观念还是产生最初印象时,总有一系列脑细胞会被激活,而这些细胞位于大脑皮层的不同部位。因为有些观念同时包含视觉和听觉元素,而这些元素显然与不同的脑区相关;此外,由于疾病,某些元素也可能丧失功能,比如与色彩相关的感知能力;最后,也没有理由认为与各种观念相关的神经兴奋或它们在大脑皮层中留下的痕迹必须像所感知的对象那样彼此对应——我们稍后会看到,对事物的理解并不完全取决于感官印象。如果总是将视觉或听觉的整体印象定位在某个细胞或细胞群中,那么从某一整体印象过渡到其他与之无关的整体印象的现象就难以解释了。至于视觉元素的定位问题,目前最好还是暂不进行更精确的探讨。对于目前已知的运动中枢,我们只能说它们对运动的产生具有重要意义,且必须保持完好状态才能实现运动。

根据以上所述,我们可以肯定地认为,通过再现规律所揭示的观念之间的联系,至少对应着大脑中那些在最初印象产生时被激活的神经元素的生理性连接。失语症、阅读障碍和书写障碍等病理案例都证明了这一点,这也符合再现法则的基本原则,即该法则与观念的内容无关。这最终可以从已刻印下来的观念序列的完全机械化过程中推断出来。因此,我们认为,最初的印象会在大脑中留下某种痕迹或倾向:那些被激活的细胞由于受到刺激而不再处于原来的状态——我们可以将这种变化理解为它们敏感度的提高——此外,那些同时被激活的细胞之间还存在生理性的连接。这种连接既可以通过真正的传导路径建立,也可以通过动态方式形成;这与无线电报或音叉的间接激发方式有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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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了。借助这些辅助概念,我们便可以开始研究复制或关联的特定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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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章 对特殊联想规律的研究

1. 联想研究的方法

通过对那些彼此依次出现的观念进行深入研究,人们发现了三条或五条再现规律,而这些规律实际上可以归结为一条或两条。对于再现过程的定性研究至今尚未开始,很多人甚至没有将其视为一项独立的任务。而定量研究则已在“刻意记忆”这一特殊情况下得到了充分探讨。在这方面,H.艾宾浩斯堪称先驱,而G.E.穆勒则因对艾宾浩斯理论的批判性检验与完善做出了贡献。

艾宾浩斯的伟大理念在于将度量标准引入到那些形成联想的记忆过程中。他在尝试通过学习诗歌来验证这一理念时发现,所学材料的差异太大,以至于无法对不同的学习尝试及其结果进行比较。因此,艾宾浩斯用一个元音加上两个辅音构成无意义的音节(如“lap”),并将这些音节组合成序列。后来,人们把这些音节打印在一条带上,让它们依次从阅读缝隙中显现出来。通过这种方式,就可以进行多种测量。同时,也可以给这些音节设置各种不同的任务。任务与测量共同构成了联想研究的各种方法。

“学习法”作为一种直接学习的方法,其目标是将一串音节熟练地背下来。在这种方法中,整串音节会被一次性读出并整体记住。此时,所需重复的次数以及记忆时的阅读速度就是其中的定量要素。而“节省法”则基于已经学会但部分被遗忘的音节序列,统计需要多少次重复才能再次流畅地背出该序列。通过这两种方法的对比,可以大致了解记忆内容被遗忘的过程。不过,这一结论的前提是: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长度相同的音节序列通常需要相同的重复次数才能被记住。事实上,这一前提确实成立:不同学习尝试中的重复次数大多会集中在某个数值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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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术平均值,这证明了在这一领域中存在着严格的规律性。——如果不想让被试完全记住整个序列,那么可以在重复一定次数后,只呈现序列中的某个音节,然后让被试说出接下来的音节。正确回答的次数与所有测试次数的比例,即r/n,可以用来衡量联想的强度。此外,被试说出对应音节的速度也很重要。当然,通过上述任何一种测量方法都无法得到关于联想强度的绝对数值,只能得到相对数值。而且,学习法和测试法的结果也无法直接相互比较,因为两种方法中的主观反应并不完全相同。还有其他一些方法,比如记录被记住的元素数量的方法,或者计算为完整复述一个序列所需辅助信息的数量的方法,以及识别法——即在重复几次序列后展示其音节,然后询问被试是否能将其识别为之前序列的组成部分——这些方法的价值相对较低,仅适用于特定的实验目的。迄今为止所提到的方法,都只是在非常特定且已知的条件下研究那些由特定条件引发的联想,包括联想形成的过程、联想的牢固程度以及其衰退情况。而其他方法则研究生活中自然产生的那些联想,也就是所谓的“联想反应”。如果用视觉或听觉方式向被试呈现一个词语,并要求他们说出接下来想到的词语,然后对尽可能多的被试重复这一实验,就会发现有很大比例的被试会对同一个刺激词给出相同的反应词——对于“闪电”这个词,大多数成年人会回答“雷声”。被试们给出相同反应的比例越高,说明刺激词与反应词之间的联想就越强。基于这种联想反应的基本模式,还可以进行各种变体实验:可以改变刺激意象及其呈现方式(词语或实物意象,听觉或视觉呈现);也可以让被试自行决定反应意象的内容,或者通过要求他们找到相关或相反的意象来限制他们的选择范围;还可以让被试生成一系列这样的意象。在所有这些实验中,测量反应时间都是很有意义的。不过,不能仅仅满足于了解被试的反应意象,还必须通过被试的自我回顾来描述整个体验过程。因为很多时候,反应词其实并不是由刺激意象直接引发的第一个意象,因为被试在不知不觉中会对反应意象提出某些要求。当然,还可以通过改变被试的主观状态来影响实验结果,比如在清醒状态、疲劳状态或受酒精等因素影响的状况下进行实验。

2. 协会研究的主要成果

a) 重复体验与协会强度之间的关系

众所周知,如果某次经历极为震撼,那么对它的初次体验就足以使其长久地留在人们的记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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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展示一次由无意义音节、数字或毫无关联的词语构成的内容,只有当这类内容的数量较少时才能取得效果:6–7个无意义音节、10–12个数字或字母,成年人在阅读或听一遍后就能记住;而有意义或具有逻辑关联的词语,则能被记住的数量要多得多。我们并不是根据构成词语的字母,或是构成句子的各个单词来记忆,而是每次都将整个单元作为整体来加以理解和记忆。不过,仅通过一次展示这么短的一系列内容,是无法形成持久记忆的。这些被感知到的元素会在短暂的时间内保留在人的意识中,因此那六个无意义音节可以同时存在于意识中,从而能够被再次回忆起来。这被称为“直接记忆”。但如果展示的内容超过这个限度,比如从六个无意义音节变为九个,那么就不再是六个被记住、三个被遗忘,而是九个中几乎只能记住两三个而已。直接记忆的能力因年龄、个体差异以及内容的新鲜度而大相径庭。如果音节序列的长度超过一定限度,就需要多次重复才能将其牢记下来;对于一个包含12个音节的序列来说,大约需要16次重复。那么问题来了:当需要记忆的序列长度增加时,所需的重复次数会如何变化呢?人们可能会认为,重复次数会与音节数量成正比增加。但另一方面,重复次数也有可能不会增加,因为无论序列有多长,始终只需要建立每两个音节之间的联系,所以所需完成的任务其实是一样的。但实际上,这两种情况都不会发生,重复次数起初会迅速增加,之后则增长缓慢。埃宾豪斯给出了以下数据:音节数分别为7、12、16、24、36;相应的重复次数分别为1、16、6、30、44、55。目前还没有令人完全满意的解释来说明这些规律。显然,记住36个音节要比记住三个各含12个音节的序列更困难,因为在前者中,需要在最后同时记住36个音节,而在后者中则只需记住每个序列末尾的12个音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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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经验已经表明:重复学习某内容的次数越多,它就越容易被记住。实验也证实了这一普遍规律,但同时显示,重复次数与记忆效果之间并非简单的正比关系。对于无意义的材料而言,第一次阅读就能带来最大的记忆效果;而对于有意义的材料,则是第二次阅读效果最好,因为第一次阅读有助于建立认知框架。一旦掌握了相关内容,过多的重复反而不会显著提升记忆效果,因此没有太大意义。

b) 学习内容的性质对记忆的影响

首先,各个元素的位置很重要。音节序列的起始和结尾部分最容易被记住,而中间部分则通常最难掌握。紧接在前的和紧接在后的内容似乎不利于进一步的联想形成。当一个序列中的各个音节或整个学习内容越为人们所熟悉时,它们就越容易被人记住:由已知音节构成的序列比由未知音节构成的序列更容易被学会。这也是为什么记忆较长的序列需要更多重复次数的原因。此外,如果以更强烈、更深刻的方式呈现这些元素,它们就能被更好地记住。从某种意义上说,呈现时间的长短也有影响:如果各个音节能长时间保持可见状态,那么正确回忆的概率就会增加。不过,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以更快速度阅读的序列会更快被学会。人们试图通过“持续效应”来解释这一矛盾现象:在那种在呈现5分钟后才开始进行回忆的测试方法中,持续效应的作用比那种在记忆后立即要求背诵整个序列的学习方法要大。而持续效应的强度取决于印象持续的时间——因此,在缓慢呈现的情况下,这种效应会比快速呈现时更为明显(Ephrussi)。或许还可以考虑以下因素:在那种需要逐一记忆音节对的测试方法中,较长的呈现时间更有利;而在学习方法中,则需要记住整个序列。如果我们如前所述,认为形成联想的关键在于将各种内容同时整合到意识中,那么在一定范围内,以更快速度阅读的序列会比缓慢阅读的序列更容易被整合为一个整体的意识内容,而且预计回忆整体意识中的各个部分会比回忆多个连续的意识状态更为容易。

c) 遗忘的规律性

埃宾豪斯最初是通过“节省法”来研究联想强度的下降规律的:他让受试者学习多个类似的序列,20分钟后从中选取其中一个序列进行反复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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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重复,直到能够再次背诵出来;一小时后,会以同样的方式对内容进行第二次复习;八小时后则进行第三次复习,以此类推。事实证明,那些被学到的序列——所有通过直观方式形成的记忆序列也是如此,比如各种技能——起初会被迅速遗忘,而之后则遗忘得越来越慢。由此可以得出:如果两种学习内容在最初就同样熟练,那么过一段时间后,我们会更熟悉先学的那一种,或者说对其的遗忘程度会更低。

由于在一定的范围内也可以实现无需再重复就能长期记住的效果,因此那些已经学会并能每天在相同水平上得到复习的序列,其关联强度不会每次都出现相同的下降。这样一来,经过相同次数的重复后,旧有的关联会比新的关联得到更强的强化(约斯特)。此外,实验还表明,关联强度的快速下降尤其可以通过首次重新学习来延缓(梅曼)。约斯特的定律与这样一个重要事实相关:为了更好地记住信息,最好将重复次数尽可能地分散开来,而不是一次性掌握所有内容。另外,那些包含在背诵练习中的重复次数具有极高的记忆效果。因为在背诵练习中,那些薄弱之处会被识别出来,从而在后续的记忆过程中让注意力集中在这些地方,进而有助于将它们归类。这就带来了新的学习条件,而这些条件与单纯的重复本身并无关系。

d) 这种普遍的心理现象的含义

影响记忆形成的一个重要障碍就是精神疲劳。通常来说,深夜以及消化食物时并不适合记忆。此外,消极的情绪会严重干扰学习过程,而适度的积极情绪则有助于记忆。兴趣之所以能加速记忆形成,主要是因为它能够提升注意力。虽然不能说没有注意力就完全无法记住任何东西,但在主动记忆方面,注意力的集中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正因如此,记忆训练专家也首先注重培养人们的注意力。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记忆的意愿——如果没有这种意愿,再多的重复练习也无法带来明显的进步。最新的研究还表明,存在一种记忆保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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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特定期限的记忆:那些仅与某个特定日期相关的信息,似乎比那些被永久记住的信息更容易被遗忘。不过,这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上文(第102页及以后)提到的各种认知类型同样适用于学习过程。一般来说,与学习者的认知类型相匹配的呈现方式才是最有效的。不过,这一普遍规律也会因具体情境而出现许多例外。例如,视觉型学习者会更倾向于通过听觉来记忆一系列罗马数字,因为他们对听觉形式的数字更为熟悉;相反,听觉型学习者在面对多个自己不知道名称的视觉图像时,则会运用视觉记忆。这一切都是因为上文(第167页)所提到的规律:由已知元素构成的序列比完全由新元素构成的序列更容易被记住。

e) 辅助性社会关系

除了那种将序列中某个元素与下一个元素联系起来的关联之外——由于这种关联决定了人们在复述该序列时通常会遵循的路径,因此可称之为主要关联——埃宾豪斯还发现了其他类型的关联。不仅第一个音节与第二个音节存在关联,第一个音节也与第三个、第四个音节存在关联,甚至与第七个音节也存在关联(即跨度关联)。不过,音节之间的初始距离越远,这种关联的强度就越低。此外,还存在一种逆向关联:即从后面的音节向前面的音节进行复述的倾向。最后是位置关联:人们除了记住某个音节本身,还会记住它在序列中的位置,可以通过数字来表示,如“第三个音节”;或者通过视觉方式来判断,比如位于中间;又或者通过听觉方式来判断,因为有节奏地发音时,不同的音节会有不同的重音。所有这些次要关联,要么可以通过分析那些错误反应来发现,要么可以通过构建只保留直接相邻的音节或它们的位置信息的序列来发现。顺便提一下,这些次要关联的事实与上文所阐述的同时关联理论非常吻合(第156页),因为所有通过次要关联联系在一起的元素,都曾同时存在于意识之中。因此,通过这些跨度关联,我们就可以了解意识的“渐进式”扩展范围;如果我们的理论是正确的,那么在快速阅读时,这些跨度关联的范围应该会比慢速阅读时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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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三章:将研究范围扩展到整体意识

1. 联想结构

通过人为方式在一系列元素之间建立关联,还无法完整呈现整体意识中的联想关系。系列中的各个元素只是被人为地分离出来,因而受到了更多关注并形成了更强的关联;但在再现过程中,只有这些被分离出来的元素才会被重视,其他同时出现的概念则会被忽视。那些构成生活的概念联系,无法用序列式的链条结构来表示,而更适合用网络结构来描述。因为每个子概念都会向各个方向产生联想联系,尽管这些联系的强度并不相同。相应地,从一个子概念也会向各个方向产生再现的倾向。不过,我们的意识中从来不会只存在一个概念,总是存在多个概念。其中很多概念我们之前就已经接触过,因此它们会同时产生各种不同的再现倾向,这些倾向有的会相互促进,有的则会相互抑制。

a) 帮助手段

遗忘的规律表明,那些未被重新激活的联想虽然会减弱,但并不会完全消失。这暗示着,失败的再现尝试也并非毫无作用。实际上,有时人们会在稍后、在另一种情境下想起某个想要回忆的名字。再现尝试使得这个名字更容易被想起。如果有多个概念同时试图让那个名字被回忆起来,那么可以预期,最终那个名字会被带入意识之中,即便单个概念本身无法做到这一点。名字的再现之所以能够实现,正是得益于联想结构。因此,在学校里有时会采用一些记忆辅助手段:如果想不起“Finsteraarhorn”这个名字,就可以先询问那里的河流——阿勒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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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障碍物

正如当两个子概念向需要被再现的概念传递出再现倾向时,有助于促进该概念的再现;反之,如果从概念a同时产生出两种再现倾向——即指向b又指向c——那么就会妨碍概念b的再现。实际上,这种关联性的抑制作用可以通过实验来证实,且存在两种表现形式:如果a已经与b建立了关联,而此时又试图让它与c建立关联,那么形成ac这种新关联就会比平时更加困难(即“生成性抑制”);此外,新的ac关联还会削弱原有的关联(即“效应性抑制”)。不过,这种传统的表述方式并不准确,因为严格来说,我们只能说:以a作为再现动因时,c和b的再现可能性都会降低。至于关联本身并未受到影响,那些关于复合体形成的实验可以证明这一点,这些实验表明,这两种抑制作用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会出现。这样一来,也就不必担心我们的整个表象活动都会受到这两种抑制作用的制约,甚至变得不可能了。然而,在那些出现关联性抑制作用的情况下,即当一个概念同时产生出多种再现倾向时,就会出现各种关联概念之间的竞争,最终较强的那个会占据优势,或者会出现诸如“十字与萝卜”之类的混合效应。不过,这种逆向抑制作用与关联性抑制作用并非同一回事。如果在记住一系列内容之后立即进行高强度的脑力活动,比如记忆或仔细观察图像,那么所学内容的遗忘程度会比不进行这些后续活动时要高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关联确实会被削弱,因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再现都会变得困难,即便后续活动中的概念并不构成干扰因素。因此,学习之后休息才是必要的。新形成的关联需要时间来巩固和强化。有趣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的记忆能力实际上会有所提升:在博尔德特的实验中,一天后的测试成绩就比15分钟后要好,当然也优于5分钟之后。埃宾豪斯没有注意到这一现象,因为他总是让受试者连续学习多组内容,而这些内容之间会相互抑制。对于这一现象,目前有如下解释:在真正学习内容的同时,整个学习过程中还会有一些其他概念也被记住了。在复述这些内容时,这些概念也会被激活,从而阻碍学习的顺利进行。不过,无论是主要概念还是次要概念,最终都会被遗忘。但由于次要概念受到的关注较少,它们从一开始就拥有比主要概念更弱的关联,因此它们的再现倾向很快就会降至零点,而主要概念的再现倾向则依然存在。或许,除了这一因素之外,还可以用生理条件的成熟来作为解释。

2. 复合结构的构建

将一串音节分成每组三个音节的单元,按抑扬格节奏()来朗读,之后再为Vp提供其中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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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强调某些音节并要求人们发出下一个音节,前两个音节会被更频繁地再现,而紧接在前的音节则不会被如此频繁地再现(即初始再现倾向)。因此,存在一种趋势:从复合体中的某个元素出发,将整个复合体都带入意识之中。如果让这样一个复合体中的某个音节与复合体之外的音节相关联,那么按照上述规律本应出现的生成性与效果性抑制现象,在该音节被纳入复合体之后便不再出现(弗林斯)。由此可见,在诵读那些被划分为多个部分的序列时,并非每个音节都会被单独再现,而是其所在的整个复合体会作为一个整体被重新呈现出来。在自由再现和受限制地再现有意义的意象时,也能观察到类似的现象。因此,我们必须扩展对联想的理解:不仅单个元素会与其他元素以不同方式相连,而且往往还有多个元素会结合成一个复合体,而这些复合体之间也会像各个元素之间那样相互关联。不过,我们不应将复合体视为一系列被刻印下来的音节,其最后一个音节会与第一个音节相关联,而且这些音节被重复的次数越多,它们之间的联系就越紧密。实际上,复合体的特点在于它作为一个整体被刻印下来,也作为一个整体被再现出来。当给出这样一个复合体的某一部分时,再现的焦点并非是接下来的那部分,而是整个复合体。不过,我们得到的往往不是某个部分,而是对该复合体的某种概略性预想;我们看到的只是它的轮廓,就如同从远处的铭文中只能看到文字的轮廓一样。这种预想性的轮廓同样具有再现相应复合体的倾向。因此,有时,尽管我们无法辨认出某个单词的细节,但该单词本身仍会进入我们的意识,而不必让各个字母都清晰可见。(复合体完整性法则。)由此便可理解,我们的思维活动并不受各种元素之间相互关联所带来的限制。这也解释了在直接记忆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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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表明:我们记住一定数量的单词的难度,几乎与记住相同数量的字母的难度相当。不过,在整个记忆过程中,这些元素并非毫无意义——当多个符合同一预期模式的复杂结构相互竞争时,正是由它们所体现出的记忆倾向决定了最终的结果。以这种方式引入复杂结构,为记忆研究带来了全新的问题。或许有朝一日,整个记忆理论都需要基于这一概念重新构建,因为我们获取印象的方式很可能就是通过复杂结构来实现的[7]。无论如何,目前已经可以确定两种有助于形成复杂结构的条件。即便没有主体的参与,只要在一系列不断变化的印象中,某个整体感觉能够频繁地以不变的形式出现,那么这个复杂结构就会形成。对于幼小的动物来说,食物的形象、主人的形象等等,或许也会逐渐清晰起来。而当主体介入后,复杂结构则是通过整合而形成的(见第124页)。语言本身就会将一串音节分成不同的组别;对某些音节的节奏性强调则能起到很大的帮助——简单的整合便变成了整体认知。在保持清晰度的同时,若能将复杂结构做得越大,那么整个序列就越容易被记住。有意义的学习也可以被视为复杂结构关联的一种特殊形式。因为有意义的学习只有通过在两个需要记忆的概念之间建立联系,并将由此产生的整体关系加以记忆,才有可能实现。当然,也可以将两个概念结合成一个有意义的整体概念,比如将“模式”和“侄子”结合起来,形成“模式侄子”;这样,通过简单地将两个复杂结构相加,就能得到一个更大的复杂结构,但此时新复杂结构的意义则处于次要地位,因为类似“公里谷”这样的无意义组合同样也能发挥同样的作用。然而,一旦在两个需要记忆的概念之间找到了某种联系,那就形成了一个稳定的结构,从而获得了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复杂结构。这个复杂结构确实会被再现出来。不过,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探讨:这种关系本身是否也被记住了?如果真是如此,那么除了那些具体的形象化概念之外,我们就还需要承认另一种新的记忆元素——即那些非形象化的思维倾向。虽然这一假设存在一定的理论难题,但这并不足以立即否定它。不过,目前这个问题还没有定论。因为要解释目前已知的种种现象,还有许多其他可能性。首先,可以通过句子或词语来记住某件事情。此外,那种关系观念可能早就以某种形象化的形式存在了,比如通过等号之类的符号,这样一来,只需将这两个概念与那些常见的形象化符号联系起来,就能形成一个关联复杂的结构。再者,对事物本身的理解也可能使这两个概念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更加突出,以至于在再现时,之前所认识到的情况就再也无法被忽视。例如,如果在同时呈现的若干图形中有两个形状相同的图形,起初可能会很难理解这一情况。但如果通过强化这些图形的轮廓来突出它们,那么在看到这些图形时,就几乎不可能不立刻意识到它们之间的相似性。现在,有可能因为对事物本身的理解,两个概念的记忆痕迹也会像那些图形的轮廓一样被突出出来。最后,在很多情况下,那些看似已经被记住的关系,在概念再次出现时可能需要重新被识别。只有到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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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对那些刚刚被意识到的观念有更深入的了解,就能给出最终的结论了。无论如何,我们今天已经知道,这些新出现的观念在心灵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很有可能,在这些观念完全成为清晰的意识之前,就可以把握它们之间的关联。

参考文献:
M. Offner,《记忆》,第3版,1913年。
O. Selz,《有序思维的规律》,1913年。
E. Becker,《大脑与灵魂》,1911年。
J. Lindworsky,《复制现象是否需要心理记忆?》,《哲学年鉴》,1920年。

[7] 可参阅我针对O. Selz所著《关于创造性思维与错误的心理学》一文的评论,载于《ZPs》第93期(19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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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第三章
个体的高级心理功能

第一节 高级认知功能

1. 章 比较

记忆与认知能力的相互作用使得高级认知功能成为可能,下文将重点探讨这些功能。所谓“同时比较”,即对两个同时呈现的意识内容或外部对象进行比较,如果忽略其语言表达形式的话,几乎不会消耗记忆资源。对许多人而言,这种比较似乎仅仅基于感官感知:当眼睛看到红色和绿色并置时,人们会认为必然能够察觉到这两种颜色的差异。不过,我们已经证明了这种看法在本质上是不可能的(见第108页及以后)。这里只需强调的是,即便在如此简单的体验中,也存在着多种心理功能,只不过它们被简化并融合成了一个统一的现象。实验表明,两个客观上相同的对象不仅会出现在意识中,甚至可以被单独关注,而不一定就被视为相同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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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最简单的差异而言,例如那些无需刻意去注意的差异,通常来说,要进行比较的话,首先需要有一个视角(或者说一个标准),以便从该视角来审视那些需要比较的对象。有时,还需要反复观察。一旦掌握了这种比较的视角,它往往会成为一种固定的思维方式,于是,在面对其他感知时,人们也会不自觉地将其视为客观存在的相等、不等、相似、不同等关系,从而误以为比较行为其实与单纯的感知并无二致。

对连续比较的实验研究揭示了一些全新且复杂的问题。此前人们认为,当比较两个依次出现的印象时,其实只是将第二个刺激的感知与第一个刺激的记忆形象相对照,如此便重复了同时比较的过程。在那些极其复杂或受到干扰的比较中,人们确实会采用这种方式。但根据所有研究者的共识,最准确、最可靠的比较判断,是在被比较者完全不记得之前的印象、明确表示自己已经不再记住它的时候做出的。如果还有第一个刺激的记忆形象存在,那反而不会提升比较的准确性;甚至,这样的记忆形象可能存在,但却会被误认为是不准确的。

舒曼试图通过利用伴随印象来解决这个问题。实际上,被比较者有时确实会以伴随印象作为比较的依据:比如,同时看到的两个圆形区域似乎会缩小,因此会被认为更小;敲击声的第三次敲击会让人感到意外,因此第二次和第三次敲击之间的时间间隔应该比第一次和第二次之间的时间间隔更短。据说,在儿童最初的同步比较中就会出现这类伴随印象,它们因此与“大还是小”的判断联系在一起,而现在则反过来被用来为这些判断提供依据。的确,这种情况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但实际上,并非所有的连续比较都会有伴随印象出现,而且许多所谓的伴随印象在真正的同步比较中是不可能出现的,比如区域的收缩或膨胀等等。因此,布伦斯维格认为,只要能够以第一个印象为参照来理解第二个印象,并且具备关于它的潜在认知,那就足够了。不过,这并不能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最新的研究结果或许能够阐明这一奇怪的现象。我们的意识内容处于不同的清晰度和关注度层面(韦斯特法尔)。此外,总有一组观念正处于即将跨过意识门槛或陷入意识之下之际;哪怕是微小的变化,都可能使它们变成无意识的或仅有微弱意识的。正如米霍特和本文作者所发现的那样,这是一种关系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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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关意识内容被清晰感知之前,这种情况是有可能出现的。因此,第二印象并非与记忆中的形象——也就是对第一次感知的再现且被明确意识到的表象——进行比较,而是与那些已接近阈值、因而未被或尚未被注意到的第一印象进行比较。当让成对的重量相互比较时,有时在给出比较对象之前,最先被举起的那个重量就会立刻被判定为“重”或“轻”,甚至会被认为更重或更轻。做出这种判断的关键在于“绝对印象”。进一步的研究表明,在这类情况下,由于频繁的举起动作,人们会形成关于未发生变化的比较重量或某种中间重量的观念。当重量被举过阈值时,这一观念便会出现,从而以与逐步比较时相同的方式让人意识到“重”这一特性。这种绝对印象存在于各种领域中,对我们精神生活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实际上,绝对印象只不过是将新刺激与一个尚未被明确识别的平均值进行的一种极为简化的比较而已。因此,它更应该被称为相对印象。

此处所谈的比较原理,其实主要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认知。在其他类型的关联中,也能够在第二个关联点尚未被清晰意识到的时候就对其有所认知。在这些情况下也会出现一些绝对的印象,只不过目前人们还未能进一步探究这些印象的实质。最终,所有的关联认知都可以转化为可重复的关于关联或事实的知识。那些有助于我们更轻松地发现关联的视角,比如“a和b是否相等?”这样的问题,自然源自于先前的关联认知。因此,对某种关联的首次发现必定是在没有任何先验视角的情况下发生的。不过,如果我们不是“偶然”地从某个特定的思维方向去观察事物,那么也就无法实现这种首次发现,而后来则可以通过这些视角来有意识地揭示出那些关联。顺便提一下,我们并非能直接感知所有类型的关联。例如,平等关系和位置关系是我们可以直接在外部世界中察觉到的。而因果关系则只能在我们内心的意志活动中直接被感知。由于我们通过平等关系的认知意识到,处于空间上相互接触的物体在某些条件下——简而言之——会表现出与意志决定和意志状态类似的行为,所以根据复合互补法则(第173页),我们会将自己的活动投射到事物之上,从而几乎以为自己能够直接感知到因果关系。但实际上,这种关联认知的核心理念是通过后续的经验和思考才得以成立的,因此它只是一种间接的认知方式。

参考文献
K. Bühler,《儿童的心理发展》³(1922年),第15节:比较与关联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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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章:对事物的理解

要想了解对事物的理解是如何形成的,我们或许应该从新生儿入手;对我们成年人而言,能够感知到事物而非印象,似乎是一种直接且无需推导的客观事实。有些哲学家甚至认为,实体概念才是最原始、最直接的客观存在。但如果能通过基本功能来解释对事物的理解,那么我们的认知就能得到进一步的保障。根据我们对新生儿的了解,他们最初只能感知到各种纷繁复杂的印象,那是一种既无结构又无关联的“整体”。从这种复杂性中,会逐渐形成一种最原始的自我意识。目前还无法给出更详细的解释,但正如我们在其他地方所阐述的,自我意识的不可推导性要求我们承认儿童也存在着某种形式的自我意识。基于这一观点,就能很容易地理解对事物的理解了。儿童有无数机会观察到自己感觉复合体中的某些部分与自身有所不同:有些部分会发生变化,而另一些则保持不变。在认识到这种差异的同时,他们也会意识到某种相似性。实际上,确实存在着许多相似性:周围的人会做出与儿童类似的动作,发出类似的声响等等。既然成年人在发现相似性时总是倾向于认为存在更大的相似性,也就是将另一个在某方面与其相似的对象视为具有与第一个对象相同的更多特征,那么儿童也是如此。儿童会在那些部分相同、部分不同的印象背后,推测出属于自己自我的特征。因此,他们的关系认知所提供的并非事物,而是“同伴自我”。儿童研究者们反复观察到的万物有灵论倾向,很可能就是这种观念的残余。随着时间推移,关系认知会不断发展,人们会发现越来越多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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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自我,在随后将要阐述的概念形成过程中,会从“次要的自我”转变为一种极为抽象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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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章 感知与表象

如前所述,由外部刺激产生的感知体验与由内部因素引发的感知体验之间仅存在程度上的差异。这两种体验类型并没有各自独有的特征。即便如此,在正常状态下,我们也很少会将感知与想象混为一谈。相反,前科学时代的思维认为感知具有与想象完全不同的属性:在感知中,我们直接面对对象本身,而在想象中则并非如此;感知具有现实性,而想象则只是虚幻的表象——而且这种区分是直接的,无需经过特别思考。那么问题来了:既然这两种体验类型在内容特征上基本相同,这样的差异又是如何产生的呢?我们之前已经提到,感知具有某些特定的内容特征,而想象则具有其他特征,且这些特征的强度更高、更为明显:一般来说,感知中的感觉强度要大于想象;其内容的稳定性与丰富度也是如此;有时,感知还会伴随一些在想象中不会出现的现象;被感知到的火是会燃烧的,而想象中的火则不会。这种感知与想象之间的程度差异可以通过一种比较行为来识别:孩子可以将对燃烧蜡烛的感知印象与想象中的印象进行比较,从而认识到二者之间的差异。这种洞察力可以作为一种经验知识被牢记下来(参见第178页及以后)。通过进一步的比较,基于上述经验知识,人们还可以认识到:闭着眼睛时的体验与睁着眼睛时的体验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只要知道这两种体验类型的总称,就能始终明白:感知与想象在某些方面是有所不同的。为了使这一经验能够始终被运用,还需要补充一点:通过反复比较,从各种体验中会形成一种隐含的标准,新的感知印象会不由自主地以此为标准来衡量;这样就能得到关于重量、温度等属性的绝对感受。这种绝对感受似乎附着在被感知的对象本身上,看起来就像是该对象的属性之一。同样地,在许多有意或无意的比较中,也可以从属于某一类(感知)的体验中形成关于该类体验的绝对感受。这样一来,我们甚至无需回忆或比较,就能立刻知道所面对的是感知还是想象。

因此,无论是已形成的感知还是表象,都并非一种简单且预先就存在的体验,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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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关系认知会加入对事物的理解之中,从而将其转化为感知或想象。正因如此,我们一方面能够理解为何并非总是会产生感知或想象——例如,当所获得的印象与通常的体验有所不同时,比如感知非常微弱,而由中枢神经系统引发的想象却极为强烈。这种情况下就不会产生绝对的印象,而刻意进行比较也未必能帮助我们判断自己是在感知还是在想象。另一方面,我们也能明白,即便在明显的体验中,也并不一定就会产生感知体验。因为关系认知可能会缺失,尤其是当形成这种认知的视角不复存在时。有时,诗人并不会觉得自己只是在想象作品中的角色及其行为;反之,我们所感知到的内容有时也会让我们如此着迷,以至于我们会问:我是醒着还是在做梦?最后,我们也就能够理解关于感知与想象的种种错觉了。如果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那些在感知中比在想象中更为突出的特征在由中枢神经系统引发的意识现象中表现得更为明显,那么就会出现错觉或幻觉。在错觉中,真实的感知会被仅凭想象的内容所补充:我们错误地认为自己听到了实际存在的铃声。而幻觉者则以为自己看到了客观空间中的事物,但实际上这些事物完全源自其主观的想象活动。正是这类错觉告诉我们,我们的感知具有真实性的特征,而想象则属于“纯粹虚构”的范畴。在感知中,我们似乎能够真正接触到被感知的对象,而在想象中则并非如此。不过,这些特征也并非这两种体验方式所独有的。经验告诉我们:对于后来被我们称为“感知”的那种体验而言,意识中的对象具有更长的持续时间;对它的深入探究也会带来与其他类型的体验不同的结果——在感知中触摸蜡烛火焰的体验与在想象中的体验是不同的。这样,我们就能够了解一种特殊的关系结构。这种认识也可以作为经验被储存在关系记忆中。当然,这一点仍需通过实验研究来进一步验证,但它确实能够产生绝对的印象。通过这种方式,由外围条件引发的印象以及由中枢条件引发的印象,会通过关系认知、关系知识以及绝对印象逐渐演变成不同类型的体验,实际上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会被混淆。因此,我们建议只用这些已形成的体验来定义“感知”和“想象”这两个概念,而对于那些尚未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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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描述实际上是对那些被视为绝对感知或绝对观念的印象的补充。按照这种表述方式,绝对感知与绝对观念之间并无本质区别,它们会悄然相互过渡;而感知与观念之间则存在本质差异,两者被一道无法逾越的鸿沟分隔开来。

参考文献:
J. 林德沃斯基,《感知与观念》。ZPs 80(19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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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章 概念与范畴

亚里士多德及其后继者托马斯·阿奎那及其学派将“马”“灵魂”“正义”等概念视为可理解的种类,即那些能够展现事物本质的、独立的非感性意识内容。他们的观点基于这样一个无可置疑的观察:当我们听到这些概念词汇时,会体验到某种具体的意识内容。关于词语理解的实验与病理学研究也支持了这一观点:从无形态的声音感知,到有形态的词语理解,最终形成有意义的认知,而其中的每一个阶段都可能出错。此外,托马斯主义者还针对唯名论者强调,概念词汇的意义并不仅限于词语本身的发音,也无法通过任何表象来再现;因为每一个表象、每一项直观意象都是个体化的,而概念则本质上是普遍的,其内容可以不变地应用于任何个体。实际上,他们已经预见了洛克与贝克莱之间的争论。不过经验也让他们认识到直观意象的必要性。因此,他们在自己的理论中将这两种认识结合起来,认为在当前状态下,理智只能通过借助表象才能认识事物。由此,他们以惊人的清晰度阐明了概念理论应完成的任务:必须解释那些具有普遍适用性、无法被任何直观意象替代的意识内容从何而来,以及思维因表象受阻而受到的影响如何与这些事实相契合。这样一来,洛克的普遍表象、高尔顿的类型观念以及所有关于浓缩与可能性理论的观点都失去了立足之地。概念的清晰性使得人们无法将其视为各种个别表象的简化形式;实际存在的意识内容与那种“‘马’这个概念本质上就包含了能够对应‘马’这个词的各种直观意象”的解释相矛盾——仅仅是一种可能的意识内容是无法为我提供任何信息的。另一方面,关于表象不可或缺性的理论也引发了人们对……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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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勒的实验结果表明,那些试图体验完全缺乏任何表象的、抽象思维的人其实并不存在。其他实验者的观察则显示,至少在长时间思考某个概念时,人们总会形成一些具体的表象(施维特)。不过,维塔塞克提出的那个看似合理的理论——即我们只需关注不同个体之间的共性,而忽略其差异——也并不完全成立。当我们从不同的绿色色调中归纳出“绿色”这一概念时,究竟保留了哪些共同的表象呢?这个问题的解决之道或许在于对各种关系的理解能力以及把握事物本质的能力。例如,在与马打交道时,我们会了解到关于马的种种特征:它有特定的体型、四条腿、一条长尾巴等等。如果我们认识了六匹马,那么就可以将其中的一些特征应用到所有马身上,而有些特征则只适用于部分马。所有六匹马都具备的那些特征,就构成了我们对“马”的概念。这样一来,大多数问题就能得到解释了:那些适用于六匹马的特征本质上是普遍的;虽然它们可以应用于无数个体,但却无法通过任何具体的表象来完整表达。不过,这些特征既不能在没有表象的情况下被首次获得,也不能仅凭记忆来运用。因为特征本身就包含着各种关系,而关系只能通过具体的表象来抽象出来。因此,一个真实的对象不可能完全被分解为各种关系,也就无法仅通过关系本身来被再现。由此可见,我们的概念需要不断地通过经验来补充和修正。此外,既然概念是由一系列对事物的理解构成的,那么在运用这个概念时,就有可能无法再现其中的某些部分,从而导致错误的判断,尽管人们之前已经掌握了正确的概念。这一现象在假设简单的心理概念时是很难解释的。现在,布勒和施维特之间相互矛盾的结果也可以得到调和了:我们现在知道,即使在尚未清晰意识到各种关系之前,这些关系也是可以被理解的。在复杂的思维活动中,那些为我们提供关系认知的具体表象根本没有时间充分发展,它们很快又会回到意识之下。即便在正常情况下,最优秀的被试者也肯定会声称自己的思维是完全脱离了任何表象的。我们只是偶然地在特殊条件下才发现了那些构成关系认知基础的表象。但如果只给被试者提供一些单词,那么这些表象就有机会得到发展。如果这种发展的可能性很小,那么就会明白,由于偶然的因素,只有部分相关的或被引发的表象能够超越意识的门槛;而这些部分很可能对概念的本质来说并不重要,于是我们就出现了那种早已为人所知的幻想现象。

从这里也可以理解“认识所感知到的对象”这一体验的实质。有人已经正确地指出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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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感知事物在我们心中形成的感官形象并不足以认识它们,决定性的因素是附加在感官印象之上的意义;同样的感官印象或许可以与“陶片与猪皮”的类比相契合(Schapp)。现在我们可以说明这种神秘的“意义”究竟是什么:它无非就是关于感官印象与其他事物之间关系的认知。这些关系首先包括那些赋予事物——也就是被感知的事物——其特性的普遍关系,此外还有与其用途、起源等相关的关系。但如果这类关系根本不存在,或者我们并不了解它们呢?即便如此,我们依然能够感知到该对象,只是无法理解它而已。因此,感知的本质在于将这一印象视为源自一个独立于我们而存在的物体。而其进一步的意义则只有通过理解才能把握。这种意义并非像柏拉图的理念那样存在于某个地方,而是与感官印象紧密相连的。也不能断言它始终是决定感官印象的关键因素。通常情况下,感官印象会将与之相关的各种关系及其本身带入意识之中。不过,由于某种情境,比如预期,也有可能先有意义的存在,进而要么正确地补充模糊的感官印象,要么像在幻觉中那样不恰当地加以修饰或改变。

概念是一种关于事物状态的认知。根据获取事物状态的方式,也可以区分出不同类型的概念。获取事物状态的方法是从最普遍的意义出发来理解对象,将其视为一种事物,然后探寻它与其他事物的关系,而且也是尽可能普遍的关系。这样就能以间接但明确的方式确定一个对象。我们就可以谈论它,对其做出非常清晰的判断,而无需拥有任何能让我们形成该对象直观形象的观念。例如,天生失明的人也可以正确地描述红色,只要他将红色定义为正常眼睛通过长度为762至855微米的以太波所产生的视觉印象即可。另一种形成概念的方式是:先在脑海中想象出某种特定的红色色调,然后宣称那些在质量上与该特定红色相似的颜色就是红色。这是一种正确的普遍概念,但其基础实际上是一个具体的案例。只有有视力的人才能形成这样的概念。最后,我还可以把直观效果作为用来界定事物特征的依据。通过这种方式,甚至可以将感觉也纳入概念的构成之中。例如,如果将“美”定义为能产生审美效果的事物,那么我就可以通过它与其他事物的关系来定义这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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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各种经历或事物,我们可以以或多或少抽象的方式对其加以界定;同时,我也能尽力以直观的方式将其呈现并加以解释:那些能给我带来某种感受、让我有某种情绪体验的事物,才是美好的。因此,抽象概念之外还有那些具有直观性的概念与之相对应。在科学研究中,这类直观性概念并不适用,因为它们会耗费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而在艺术与宗教领域中,它们则起着重要作用。

那些关于平等、差异等最普遍的概念,不也是通过这种方式被引入我们的思维领域的吗?当预期中的食物没有出现,而出现了别的东西时,就会产生一种独特的感受,这种感受并不一定以对差异性的理解为基础。在适宜的条件下,我们可以清楚地观察到,当新的印象与不同的态度相结合时,会引发强烈的内心感受,而这些感受往往还伴随着特定的情感。孩子会将成年人所使用的“不同”“有差异”这样的词汇与这种直观的差异感联系起来(对于原始人来说,与相同情感体验相对应的那种统一的表达方式,或许逐渐就成了描述这一现象的词汇)。因此,“不同”“有差异”这样的词汇是恰当的,而且当实际情况与预期不符时,人们就会使用这些词汇来表达自己的感受。如此一来,“不同”这个词便因日益丰富的经验而获得了其抽象的意义。若要将这一思路应用到所有范畴上,未免过于复杂了。

参考文献:
K. Bühler,《儿童的心理发展》,1922年。
J. Lindworthsky,《论概念的心理学》,《哲学年鉴》(1919年),以及《理论心理学的概要》,1923年,第31页及以后。
N. Ach,《论概念的形成》,19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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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章 确定性

人们有时将确定性视为认知的一种属性,有时则视其为一种特殊的感觉。目前还缺乏更深入的实证研究。因此,我们采取综合的方法:探讨那些已为人所知的因素究竟如何发挥作用,并检验将这些因素结合起来是否足以解释其他已知现象。假设并不存在某种最基本的确定性体验,那么一个具有思维能力的个体在开始思考时,或许会得出“A大于B”这样的结论,但这种结论既非确定的也非不确定的,而只是直接呈现出来的。如果这个人发现,通过粗略观察可以得出某些结论,但仔细审视后却发现这些结论并不成立,那么他就会认识到一种新的关联关系:粗略观察会导致所得结论的不确定性,而仔细观察则能带来结论的稳定性。此时,如果有人问他“A大于B”这一结论是否确实可靠,即是否恒定不变,他就会回想自己究竟是粗略观察还是仔细观察过,然后依据这种关联关系来证明A确实大于B。因此,这里的确定性实际上体现在对第一种认知方式获得方式的另一种理解之中。随着经验的积累,人们还会了解到其他可能影响认知可靠性的一些因素。如果找不到妨碍可靠认知的障碍,那么确定性就会再次出现。直到后来,认识论才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一个结论的持久性是否就能保证其绝对正确性?因为,虽然那种被视为确定的认知方式——也就是那种直接且无阻碍的认知过程——或许是我们人类所能获得的最佳认知方式,但它并不能保证该认知与绝对现实相符合。换言之,将某种认知归因于直接的、无干扰的认知过程,虽然能带来一种自然的确定性,但却无法带来哲学意义上的确定性。这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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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那些认识论上的问题,其结果要么是让哲学上的确定性来补充自然界的确定性,要么就是放弃后者。如前所述,这种确定性体现在对某一事物为何能被视作确定的事物的新理解之上。因此,这种确定性虽然无法以“洞察力”的形式得到提升——因为洞察力要么存在,要么不存在——但却可以在这类洞察力的依据方面得到提升。我们没有犯错的那种洞察力通常还会伴随着各种情感,比如快乐与满足感,就像那些确信自己走在正确道路上的旅人所感受到的那样。这些情感会进一步提升这种确定性,而当我们谈论确定性时,往往想到的也是这些情感。每当遇到相同或相似的情况时,这一过程的时间就会缩短。其原理已在上文阐述过(第178页)。在这里,标准显然起着重要作用。例如,当某种洞察力能够迅速且清晰地出现时,我们就可以以此作为所有确保正确认知的条件都已得到满足的依据。而对这一点的认识,或许还有这些标准本身,都可能促使人们产生一种确定性感觉,而这种主观上的确定性往往很难被具体解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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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章 推理思维

既然那些长期隐藏着的、属于自然推理过程的机制已经为我们所揭示,那么也就很清楚了:对这一过程的心理学探讨绝不能从三段论开始。三段论是一种人为构造出来的东西,要解开其中隐藏的心理学谜题,就需要进行极为深入的研究以及细致的自我观察。它唯一能轻易向我们展示的是:如何通过已有的知识,在不借助感知的情况下获得新的知识。这样一来,实验研究的方向也就明确了:让被试者能够凭借自身的已有知识,自由地得出新的见解。必须尝试各种不同的任务,从大量的经验中剔除所有纯粹重复性的过程,最终才能触及到隐藏在各种观念与情感之下的这一过程的本质。由此便得出了以下结论:

自然推理可以被定义为一种对已知事实之间关系的把握。因此,它并非一种基本过程,而是由那些已为人所知的关于关系认知与关系把握的现象构成的。推理的中间结果,也就是通过已有知识而形成的新关系认知。其最简单的形式可以在以下例子中看到:我知道A位于B的上方,于是我由此推断出B位于A的下方。所有通过推理获得的认知进步,即便是在复杂的任务中,都可以归结为这种模式。在此过程中,我们可以将自然推理的出现方式分为三种主要类型。第一种是:将已知的事实以直观的方式呈现出来,然后像对待感知一样,从这种直观呈现中把握新的关系。例如,A在B上方这一事实可以被视作写在黑板上的内容,然后从这一内在形象中推断出B在A的下方。不过,同样的关系也可以完全通过概念层面来把握,而不需要任何直观的呈现。第三种则是,通过联想,从第一个命题或“上方”这一概念直接推出“下方”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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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结论才能被识别出来。尤其是第三种类型,出现频率非常高。在这种情况下,那句“语言为我们进行思考与创作”的诗语便得到了印证。但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在实验的理想条件下,人们有时会清楚地看到:最终的结论并非仅仅是主语与谓语之间的简单关联。因为如果“等于”这种关系尚未被理解,那么那些纯粹基于联想而得出的补充内容就如同需要先加以检验的解决方案,此时,得出结论的过程就变成了一个论证过程。

这一结论过程也可以这样描述:从知识层面来看,我们已知某个事实。这个事实还有另一面,目前尚未被注意到。例如,我知道我的朋友A患有痛风。不过,“患有痛风”这一事实还与“脾气暴躁”这一特征相关联,但我之前并未注意到这一点。现在,我开始关注“A患有痛风”这一事实的这一新方面,于是便意识到:A脾气暴躁。由此可以看出,主要有两种情况:要么这一事实的新方面从一开始就存在于意识之中,只是人们尚未理解起点与这一新方面之间的关系;要么这一新方面是在思考过程中才显现出来的。在这两种情况下,该事实都可以以直观的方式呈现,也可以以概念的形式呈现。在第一种情况下,结论接近于简单的感知;而在第二种情况下,结论往往几乎完全被内心的思考所掩盖。此外,如果思考的方向从一开始就被固定下来,那么那种通过新发现的关系而获得的认知就会更加被忽视,比如当我问自己:“我们对当前局势能有什么预期?”时,其实“A是……”这样的框架已经存在了,只需再通过事实的新方面来填充它即可。因此,体验的重点也集中在再现这一新方面上,而非理解其中的关联,尽管没有这种理解,就不可能有认知上的进步。

上述那些以语言表达的思考方式,其实早已被偶然观察所发现,当时有人声称我们是以三段论的方式思考的。而实验观察则必须证明,三段论只不过是各种推理方式中的一种而已。不过,仅仅强调这类三段论式的推理,并不能真正揭示出推理过程的本质。因为一方面,它没有揭示出这一过程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也就是对关系的理解;另一方面,它又过分强调了“所以”这个词。以往的逻辑分析以及推理方式的描述,都让人误以为在推理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强调起点知识与结论知识之间的联系。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实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对于体验者来说,最重要的还是新的认知本身。只有当他怀疑这一认知的正确性,或者想要为它寻找其他依据时,才会强调“所以”,才会突出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内在联系。在自然的推理过程中,逻辑上的正确性其实是后来才需要考虑的问题。这在处理各种关联关系时尤为明显。通常情况下,我们会根据现有的各种条件来推断那种特定的关联是否存在。例如,从“A是姐夫”这一句话,就可以推断出:他有一个已婚的姐姐。至于起点事实是通过一个句子还是多个句子(或感知)来提供的,其实并没有什么区别。在所谓的“A通过B得出”的直接推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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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A之下有B,而通过C、C之下有B这一间接推导方式,A之下有B与前者其实并无本质区别。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是将某种事实引入我们的认知之中,然后基于这些已获得的事实来把握新的关系。逻辑学中的三段论也是如此,其前提也仅用于呈现整体事实。三段论的推理方式与自然推理有着两方面的不同:首先,整体事实往往从一开始就并不存在,需要关注的那些新方面也尚未显现,因此哪些方面会呈现出来往往取决于偶然因素。三段论则通过其中一个前提来明确指出应当关注的事实方面,从而避免这种偶然性;此外,S和P的适当位置也决定了关系的方向。在三段论中,结论也可以通过对某个具体给出的整体事实的关系把握来得出,或者以概念间的关系为主,又或者特别强调语言形式。由此便产生了多种多样的、但大体上遵循规律的变化形式,此处无法一一列举。不过还有以下这一富有启发性的观察:即便不经过上述过程,只要充分理解了前提,也依然可以得出结论。在这种情况下,观察者们一致表示自己并没有经历任何推理过程。因为当中间概念由于大前提而变得明确时,比如在那个关于凡人的著名三段论中,“卡尤斯是凡人”这句话已经包含了“会死亡”的含义,那么卡尤斯的必死性就可以在不借助那种我们视为三段论及推理核心的新关系把握的情况下被识别出来。

与推理相关的还有论证。只不过在这里,思维活动的目标——即需要确定的那个事实——早已存在。论证的过程通常是这样的:思考者通过对事实的分析,试图找到另一个确定无疑的事实,然后再通过真正的推理来重新得到需要论证的事实。与推理过程中的“因此”类似,这里“因为”则退居次要地位。

参考文献
G. 斯托林,《关于简单推理过程的实验研究》。ArPs 11,1908年。
J. 林德沃斯基,《推理思维》。19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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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章 生产性思维

此处,我们所说的生产性思维,广义上指的是为完成特定任务而进行的思考。这种思考本质上是一种意志行为,日后需要从这一角度进行专门探讨。在此,我们仅考虑认知过程。过去人们认为,面对一个任务时,所有与该任务相关的各种观念都会浮现出来;人们会逐一审视这些观念,剔除不合适的,选出合适的。然而,塞尔茨指出,根本不存在这种模糊的观念再现过程。出现的并非毫无关联的个别观念,而是我们之前为解决问题而学到的方法论。这种方法的观念会作为一种预期框架起作用,它所提供的也并非模糊的观念,而只是那些能与该方法形成整体、有助于解决问题的具体观念。这些观念会被与任务相比较,如果通过对比能确认它们与任务的契合度,就会被采纳;否则则需继续用方法论来寻找答案。我们在塞尔茨未曾研究过的领域也发现了这些结论的印证。我们的被试者被要求找出各种类比,例如:什么可以与熨斗相提并论?此时,并不会涌现出所有与“熨斗”相关的观念,被试者通常会先思考:熨斗的作用是什么?他们 thus抽象出某个具体的特征,比如“平整衣物”。这一特征便作为预期框架,用于进一步补充其他相关观念:还有什么是可以用来平整衣物的?这样的补充可能通过“温和的话语”这一观念来实现。总而言之,解决任务的过程就是将目标与手段结合起来。O.塞尔茨在此区分了四种可能的情况:1)需要实现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手段,都为思考者所熟知且清晰可见。如果他还知道这些手段通常适用于何种类型的目标,那么他只需直接运用它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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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当需要计算多位数时,只需记住某种特定的对数运算方法能够达到目的,然后回忆并应用该方法即可。因此,这里所涉及的主要是情境再现,也就是复杂的再现过程(见第173页)。2)如果目标已经明确,但尚未找到合适的手段,那么同样可以通过情境再现来回忆出各种可能适用的手段,再逐一检验它们的适用性。例如,我们可以问:对数是否可用于加法运算?此时,除了再现相关情境外,还需要判断其适用性,通常就是判断它是否符合要求。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推理。因为每一种手段都代表着一种情境;如果这种情境从某种对我们而言无用的角度来看,我们就会认为它不适用而予以舍弃。不过,通过推理,我们有时能在这种情境中发现我们所需要的新关系,从而认定该手段是合适的。比如,当我们寻找可以替代钳子的工具时,我们找到了剪刀。但它的切割功能并不能满足我们的需求。后来我们发现,将剪刀横放的话,就可以用来夹取和抬起物品,这样我们就达到了目标。因此,推理让我们摆脱了联想的束缚,尽管推理的过程往往也依赖于联想。3)但如果我们的记忆中没有合适的手段,那我们就只能寄希望于运气。由于我们有解决所面临问题的决心——这一点在意志行为中还会进一步讨论——我们会持续努力寻找合适的手段,同时会审视所有遇到的事物,看它们是否可以用于我们的目的。后续过程与前一情况相同:要么我们发现该手段不适用,要么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判断出它的可用性,进而欣喜地宣布“我找到了!”4)最后,某种手段及其效果可能会以某种实际存在但并非我们主动追求的形式出现。比如,原始人试图用编织的篮子来制作陶器,但篮子却在陶土上留下了装饰性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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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关系把握将成为创造性思维的核心:那些规律性的印象应当被视为审美愉悦的根源,而“篮子”则可视为各种音调印象的来源;创造此类印象则应被视为自身活动的可能目标。复合体的补充、关系的把握以及意志活动,是三种为创造性思维带来方向、秩序与效率的因素。如果试图仅依靠前两种因素,或仅仅依靠基本的联想来理解创造性思维,那无异于徒劳无功,就如同期望从随意拼凑的字母中还原出歌德的《浮士德》一样。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推断出两种与创造性思维相关的天赋:一种是发现的天赋,另一种则是发明的天赋。对于给定的内容,需要先把握其中的关系,这是发现者所要做的事;而那些较为模糊的预期框架,则需要通过更具体的内容来填充,这就是发明者的天赋。不过,发现者的能力并非与发明者在“智力”领域——也就是关系把握方面的能力——相对立的。根据我的观察,发现者的天赋并不在于能够把握两个已存在的内容之间的关系,而在于某个当前的内容能够轻易唤起另一个与之相关的内容,换言之,就是某个给定概念内容中的普遍特征能够轻易激发另一个概念内容中的相应特征。随后,关系把握便随之而来,从而完成发现的过程。至于发明或发现的意图与态度,对成功而言至关重要,它们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替代天赋的作用。但即便没有这种天赋,也很难产生发明的乐趣与发现的热情。

参考文献
O. Selz,《关于创造性思维与错误的心理学》,1922年。
J. Lindworthsky,《解决思维问题时的优点与缺点》,《ZaPs》18卷(19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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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八章:判决、接纳与疑问

1. 判决

判断这一心理过程至今仍未被完全弄清楚。在心理生理学实验中,受试者被反复要求进行判断,不过这些实验并未将判断过程本身作为观察对象,因此即便作为附带结果,这些试验也对判断的心理本质几乎没有提供任何有用的信息。而马尔贝斯的研究则是直接针对判断过程本身,并首次运用系统性的自我观察方法,但由于其将范围定得过宽——凡是能够用“正确”或“错误”来描述的任何心理过程都被视为判断——这一研究最终得出了“不存在具有判断特征的特定体验”这一结论。此外,当时马尔贝斯的受试者也缺乏完成这项极其艰巨任务所需的自我观察训练。梅塞尔的研究则取得了更为丰富的成果:他明确了判断与纯粹由联想产生的词序以及属性关系之间的差异,从而揭示了判断的主动性质。自那以后,判断行为就不再通过实验方式来研究,因此我们目前只能借助现象学分析,并结合其他实验结果来探讨这一问题。由于语言学和逻辑学都涉及判断问题,所以“判断”这一概念并不适用于所有类似的体验:重复说出的句子显然与“冒犯性的判断”属于不同的意识现象。此处所要研究的,是那些存在于“确信的”、“决定性的”、具有道德评价意义的判断中的最典型的体验形式。如今可以确定的是,这类判断绝不仅仅是单纯由联想产生的词序;它们既不能被视为两种观念的结合,也不能被看作是将一个整体观念分解为各个部分(冯特的观点)。在此,我们想提及弗朗茨·布伦塔诺对那些陈旧且不完善的判断理论的尖锐批判。梅塞尔的受试者们也明确表达了同样的观点,而这一事实也得到了普遍认可:判断始终涉及某种具体情境。像“着火了!”、“正在打雷”这样的陈述性语句,所呈现的并非观念或事物,而是真正的情境:打雷这一现象本身就是一种情境,而且它还包含着与空间、时间等多种因素相关的关系——这里正在打雷,现在正在下雨。不过,如前所述,情境在意识层面是无法被直接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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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表达各种观念而已。因此,一个判断必然包含对事实状况的认知,以及对各种关系的理解。正因如此,有人试图将判断等同于对关系的理解。然而,并非所有的关系理解都能被称为判断。如果我向某人展示一个由不同颜色线条构成的多边形,并让他判断其规则性,那么他也能察觉到这些颜色的差异。正如关于主要任务与次要任务的研究所表明的那样,这种第二种认知可以在不同的意识层面获得,甚至在那些深度上,虽然仍然存在正确的关系理解,但却完全看不到典型的判断体验。另一方面,做出判断并不需要独创性的关系理解,只需理解判断中所表达的关系即可。没有自己的见解,我就无法将他人的观点作为自己的判断,也无法在不了解其依据的情况下,满怀信心地再次做出判断。不过,正如自古以来人们所注意到的,在真正的判断中,除了对某一事实状况的至少是理解层面的认识之外,还存在着判断者的个人信念或至少是一种确定性。仅仅理解并陈述一句话并不能构成判断。但正如刚才所证明的,独立的关系理解也并非判断的本质,因此似乎只剩下那种基于自身见解或他人权威的确定性了。我们在前面(第181页及以后)已经说明了确定性是如何形成的,以及它存在于哪些体验之中。毫无疑问,这些都在真正的判断中存在。但这样就能解释全部的判断体验了吗?实验研究指出,判断过程中有一个主动的要素,这一点极具特征性。几乎所有认为判断的本质在于肯定与否定的心理学家都强调了这一点。实际上,关系理解本身就包含着某种主动性,人们可能会认为,那些在判断过程中偶尔出现的、具有独创性的关系理解,或许再加上主动的表达方式,共同构成了判断的特征。然而,通过相关实验可以发现,关系的主动性在某些情况下会减弱,有时甚至会被完全忽视。对于那些其事实状况以及确定性都基于静态知识而非动态理解的判断来说,这种主动性应该会完全消失。至于从现有的或预期的言语动作中获取主动性,这些动作可以被削弱,而不会影响判断的主动性。因此,我们还需要寻找判断体验的其他特征。考虑到人们有时会为了一项简单的断言而激动不已,就不难看出,意志在形成明确的判断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那么,判断者究竟想要什么呢?我们可以先把意志分为“喜爱”和“想要行动”两种。喜爱的对象不一定是事实状况;因为人们也会坚持那些自己并不喜欢的事实状况。但它很可能是伴随状况,也就是我们找到了真理这一事实;因为这无疑是一种价值。而“想要行动”也需要一个目标。让他人认识到并相信我们找到了真理以及我们所认定的真理,这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实现这一目标的自然方式就是用语言来表达事实状况和伴随状况,而后者通常不需要单独表述,只需通过我们表达事实状况的方式就能体现出来。如果有人怀疑我们陈述的正确性,我们就会特意强调伴随状况或为其提供证据。对于那些事实状况和伴随状况对我们而言显而易见的判断来说,这些要素应该就足够了。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判断来说,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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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假设

假设常常与判断相提并论,因为其外在形式——句子——在某种程度上与判断的外在形式相同。不过,如果我们将其与自主的关联认知相比较,就能更深入地理解它。后者只有在给定的事实背景下才有可能实现,其意义就在于发现客观事实中存在的某种关联。在从这类关联认知中抽象出“存在关联”这一普遍规律及其构成要素之后,我们便能够在思维中建立各种关联。为此,我们只需在思维中将某些元素以任意方式相互关联起来,而无需关心这些关联在现实中的体现。因此,假设是一种在思维中任意建立的、存在于任意对象之间的关联。它在语言上的表达形式就是从属句。

3. 问题

问题的心理本质其实并不复杂。所谓的问题,显然就是想要了解当前状况的愿望(这种愿望会被表达出来)。这同样适用于一般性的问题:“发生了什么?”这种愿望在语言中也有相应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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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独特的表达方式由此形成,它与那种鲜明的判断力紧密相连,就如同羊毛与鲜明的判断力之间的联系一样。不过,我们也会提出一些特定的问题:正在下雨吗?这种提问方式只有通过形成假设的能力才成为可能。这样的具体问题其实不过是表达出一种愿望,即想要了解实际存在的情况与仅仅被假设的情况之间的关系。在探讨这一基本情况之后,还会出现另一个问题:“真的吗?”(即确认性问题)。正如存在表面上的判断一样,也存在着表面上的问题。在这类问题中,我们可以观察到提问者所表现出的惯常行为模式,但这样做的目的并非是为了了解被询问的情况,而是另有目的:考官希望了解被问者的知识与其所询问的内容之间的关系;而对其他人来说,这个问题则是为了促使被问者做出某种反应。

参考文献:
F. Brentano,《关于心理现象的分类》,1911年。
K. Bühler,《儿童的心理发展》,1922年,第341页及以后。

[8] 这样一来,否定判断所带来的难题就被归因于对否定句的解释了。实际上,否定句最简单的理解方式就是将其视为语言发展中形成的、用来表达假设情况与实际存在情况之间存在差异这一事实的表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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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章 更高级的记忆功能

1. 记忆与再认

通过对再现过程的研究,我们了解到:为何看到一个苹果就能让我想起某次在乡下的经历,或者更准确地说,是让那些关于那次经历的记忆被唤醒。并非是所看到的苹果引发了对于另一件曾经见过的事物的记忆,也不是由此引发了与那件事物相关的周围场景的记忆,而是所感知到的苹果直接将整个记忆内容带入意识之中,这符合这样一个普遍规律:一个观念倾向于发展成完整的整体观念。当然,这虽然解释了再现过程,但还未能说明记忆功能本身。因为任何记忆功能都意味着我将再现出的图像视为自己曾经的经历。因此,除了观念的再现之外,还需要解释为何再现出的观念会被视为我的经历,以及为何它会被看作是我过去的经历。

根据最近关于观念的研究,第一个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或者说被转化为一个更普遍的问题:既然绝对观念与绝对感知并无区别(第102页及以后),那么我在观念中也就如同在感知中一样处于其中。正如我在感知中通常能找到与自我相关的联系一样,在观念中也是如此。即便加入与绝对观念相关的各种关系认知,这一情况也不会改变。至少对于那些较为复杂的情境观念而言是如此。而对于某个单独对象的观念来说,要么不会被意识到是我的经历,要么它会因为其他一些标准而被视为我的经历,而这些标准正是经验让我们认识到哪些事物属于我们的经历。

另一个较难解释的方面则是“时间性”这一特征。究竟是如何在观念中体现时间概念的呢?毕竟,一个图像本身是无时间的;它既可以表示从未发生过的事件,也可以表示过去、现在或未来的事件。最初的解决方案是借助一种“熟悉感”或“熟悉性”,这种感觉既存在于过去感知过的事物上,也存在于过去经历中那些熟悉的观念上(霍夫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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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常会有这样的感觉,它似乎能让我们毫不费力地感受到一种安全感,仿佛正面对着一位老熟人。有人将这种感觉解释为:以往的经历所留下的印象更为生动、更为全面,因此能够更有效地激发与这些经历相关的各种意象,从而在我们心中唤起一种奇特的愉悦感。上述事实及其进一步的解释固然值得认可,但难以理解的是,这种感觉究竟是如何与过去联系在一起的;因为那种熟悉感似乎是直接基于某种先验的关联而产生了关于过去的观念。A. 莱曼通过实验表明,当某种气味能够引发与以往经历相关的联想时,人们就会认为它是熟悉的。但是,即便假设从以往经历的意象出发,有一系列连续不断的其它经历意象一直延伸到我当前的处境,那么除非在每一个意象中都预先存在时间要素,否则我还是无法在这条意象链中找到时间维度。毕竟,这样的意象序列也可能仅仅是幻想而已;如果不依靠时间特征,又该如何区分那些自发产生的幻想意象与真正的记忆呢?因此,克拉帕雷德等人的解决方案也毫无用处——他们试图将“熟悉感”与“自我”联系起来。因为幻想意象同样可以与意识的“自我”紧密相连。

要解开“如何牢固记忆”的谜题,就需要考虑两个在以往讨论中被忽视的因素:关联知识与时间体验。当某个声音响起时,它在我们心中引发的听觉感受并不会因为物理刺激的消失而立刻消失;这种感受仍存在于我们的短期记忆中,我们能够观察到它逐渐消退的过程。这一消退过程并非以断续的方式呈现,而是连续地发生着的——我们会感受到原本强烈的印象逐渐变弱(参见第130页及以后)。通过这些生动的時間体验,我们能够理解其中的关联关系:某种具有特殊弱化或褪色特征的意识现象,必然与另一种更为鲜明的现象相关联,而那种弱化的现象正是由后者产生的。通过对这些经验的总结,意识现象的褪色特性便成为判断其是否属于某种更原始的印象的标准,也就是判断其是否属于过去事物的标准。在这些基本标准之外,随着发展还会出现其他一些标准,它们通常也与这些基本标准相结合。比如,记忆表象的相对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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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幻想中的想象相比,这种可能性在于:能够从记忆中的意象出发,构建出一系列连贯的图像,直至反映主体当前的处境;由记忆中的意象所引发的预期会通过后续的感知得到验证;最后,记忆中的意象往往还会带来一种奇特的熟悉感。G. E. Müller通过对自己在记忆测试过程中的观察,收集到了大量此类标准。这些标准大多属于次要性质的。因此,各种早期的解释尝试可以并存,只是它们并未指出核心问题,即意象中时间标记的起源。

再认与记忆的关系类似于结论中的论证。当我们看到之前见过的物体时,它的形象可能会唤起我们关于那次初次感知的记忆,根据上述原理,那种感知情境便会被视为我们之前的经历。此时,该物体的同一性是隐含地被我们所知晓的,因此我们知道:眼前这个物体就是我曾经遇到过的那个物体。通过这些复杂的再认过程,我们学会了将与之相伴的那些现象视为识别熟悉事物的标准。在复杂的再认发生之前,我们就会感受到一种特殊的状态——即那种即将再现的感觉(可以想象一下,当我们想起某个名字时所经历的状态),以及轻微的愉悦感,还有对那个物体兴趣的显著提升。由于这类体验通常会伴随着再认出现,因此它们本身也就成了熟悉感的象征。不过,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些体验与相关的认知联系在一起:这类状态其实是已知印象的作用结果,它们让我们意识到某种熟悉感。如果没有这种认知,那么最多只会像动物那样,对熟悉的印象产生某种特定的反应,而这种反应往往带有愉悦感。根据我们的阐述,人类在发展过程中应该先是出现记忆,然后才是再认。不过要确定儿童是否真的具备这种能力是很困难的,因为毫无疑问,儿童会首先表现出针对熟悉事物的那些反应,从而给人一种再认的错觉。我们对记忆和再认的解释也都依赖于再现过程。这似乎有些令人担忧,因为再现和记忆遵循着不同的规律。不过,两者的功能却截然不同:再现需要呈现出特定的表象内容;而记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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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物、症状之类的东西对它并无帮助。而识别则旨在唤起对各种关系的认知,为此可以借助多种症状。第三,根据关系体验的一般规律(参见第178页),这些症状一旦超过意识的阈值,便已能发挥作用;而在这种状态下,再现任务还不能被视为已经完成。

对以往印象的再现、初步的再现、由这些再现所引发的情绪、对各种关系的理解、对关系知识的再现,以及最后那些尚未被提及的因素——基于多种标准所做的判断与推论——这些都可以共同作用,使得某段过去的经历以图像的形式呈现出来,或者让新的印象看起来像是对某个熟悉事物的感知。我们现在知道,这些因素中的每一个都可能偶尔出现故障,因此我们可以预期,这种故障会导致记忆错觉或记忆缺失。当再现的倾向出现,但完全再现受到阻碍时,我们会觉得某个事物很熟悉,但却不知道“该把它归类到哪里”。如果连最初的再现尝试都无法实现,那我们就会认为该事物是新的。不过,我们或许可以从其他途径得知该事物其实是我们所熟悉的,于是就出现了那种奇怪的“陌生感”:比如,当快速连续地说出某个常用词时,它听起来会变得十分陌生且毫无意义。很可能是因为快速重复导致与该词相关的意象无法被激活,这符合一般的联想规律;因此这个词对我们来说就不再有任何意义了,尽管我们同时知道它是有意义的。不过,所谓“感知世界的陌生化”现象或许只能用这种方式来部分解释。与记忆缺失相对的是记忆的错误,我们可以将其区分为部分错误和完全错误。在部分错误的情况下,由于某些外来意象的介入,记忆中的意象会被混淆。如果这些插入的意象与记忆中的意象没有太大差异,那么它们也会被视为过去经历的影像,尤其是当整体意象被直接视为记忆时。如果真的要判断某件事是否真的发生过,那么个体是否会出现记忆错觉,也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能力。因此,儿童比成人更容易陷入这种错觉之中。在他们身上,以幻想谎言形式的完全记忆错误也较为常见:在讲述故事时,幻想中的影像会像记忆中的影像一样轻易且清晰地浮现出来,从而被当作真实的记忆来讲述。由于女性拥有更丰富的想象力,她们也比男性更容易出现这类错觉。另一种记忆异常则并不涉及内容上的错误,而是涉及行为上的错误:新的印象被错误地当作已知的事物。尤其是在病理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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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熟悉感是由新的印象所引发的,而患者本人并不意识到这些印象是全新的。(即重复性记忆错觉。)不过,对于人们经常讨论的“既视感”来说则不同:尽管我们很清楚自己当前所处的情境完全是全新的,但我们却有强烈的感觉,仿佛已经经历过同样的事情。众所周知,灵魂转世学说往往以这类经历作为依据。对于这一现象的一般解释大概是这样的:由于某种原因,熟悉感被激发出来,而与此同时,基于其他理由,我们又清楚地知道这是第一次经历此类事情。如果这种熟悉感伴随着强烈的情绪,那么它可能由体验中的某个微不足道的细节所引发,进而蔓延到整个体验过程,使得整个体验看起来也像是曾经经历过的。根据我目前的观察,我认为“既视感”可分为两种类型:在第一种类型中,感知中的某个(微不足道的)细节会引发一种再现现象,这种再现现象本身并不会被进一步注意,但却会引发熟悉感,而这种熟悉感会被错误地归因于整个体验过程。这类情况从来不会像接下来要讨论的那种情况那样令人惊讶。而且,通常也可以事后追溯出这种再现过程。因此,从错误的再认到正常的再现之间存在着逐渐的过渡。另一种类型是我多年前根据可靠的观察首次描述的(ArPs 15 [1909]),如今通过新的观察可以进一步证实这一现象。整个过程的机制如下:一次短暂的感知被中断,或者紧接着的感知在脑海中被提前预想。随后会出现一种干扰,使得疲惫或心理虚弱的人的意识联系暂时中断。——根据海曼斯的研究,神经疲劳是导致错误再认的特别有利的条件,这也是为什么这种现象在青春期尤为常见。——在短暂的干扰之后,人们又会重新专注于感知。由于相同的意识内容再次出现,而之前正是这个内容占据着我们的注意力,所以这种体验就显得很熟悉,尽管我们无法解释这种熟悉感的来源,而另一方面我们又很清楚:当前的情况其实是全新的。举个例子:我和几位同伴一起沿着花园的小路行走。其中一个人开始说:“您听说过……”,然后讲述了一个我非常熟悉的故事,现在这个故事的完整内容已经浮现在我的脑海中。但由于这个故事让我感到无聊,我便继续注视着路边的花朵。当我们走到路的尽头准备返回时,我体验到了典型的“既视感”,那种感觉就是:你曾经经历过完全相同的情景以及其中的所有细节。由于我当时已经发表了关于错误再认的理论,于是我试图找出感知中哪一部分被重复了,但并未找到,只能遗憾地认为该理论在这里并不适用。过了一段时间后,我才想起那个故事被提及的时刻。这样,这一现象的解释就清晰起来了。在故事被提及时,我已经在脑海中预想过了它。之后,我因为注视花坛而分心了。当不得不在路的尽头再次听完故事的一部分时,最初的情景又被重新唤起,但由于当天明显的疲劳以及之前的干扰,这一情景未能得到充分再现,于是便产生了难以解释的熟悉感,这种感觉如同其他情感一样蔓延到了整个情境之中。由于再现过程的障碍,自然也无法立即再次意识到构成整个体验的初始情景,因此该理论暂时看来并不适用,这就为检验观察结果的可靠性提供了绝佳的机会。顺便提一下,这一解释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只要在脑海中提前预想某次感知,就会产生熟悉感,这一点其实可以通过实验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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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M. 罗森伯格,《关于记忆的错觉等》,ZPaPs 1(1912年)。
3. 陈述

我们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应用场景——即证词——已经接受了深入的实验研究。实验中让儿童和成人观看图片或亲历事先安排好的事件,然后让他们立即或在一定时间后自由地描述所经历的事情,同时还在精心设计的询问中回答相关问题。结果发现,其中出现的记忆错误数量出人意料地多。由于错误数量会随着被试者、事件本身以及陈述类型的不同而变化,因此很难给出普遍适用的数值。一般来说,证词绝不能被全盘接受,因为即便是可靠的证人也会出现记忆错误。未经干扰的描述有时可能是准确的,但绝不能期望从询问中得到这样的结果。如果在实验中要求提供某一事件的所有细节,那么大约三分之一的答案会是错误的。当问题带有某种暗示性时,错误数量还会增加,尤其是在儿童身上。儿童的陈述应当极其谨慎地收集与评估。如果在询问中重复相同的问题,虽然答案的数量会增加,但错误数量也会随之上升。就所描述的事件而言,只有当这些事件是在专注且没有过度情绪介入的情况下被观察到的时候,相关的陈述才是可靠的。至于关于次要细节的陈述,其可信度则很值得怀疑,尤其是关于颜色、时间与尺寸的描述。这些实验很好地印证了一个在理论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我们并没有专门的记忆机制,所有的感知都可能成为记忆,只要它们能够符合记忆的标准。不过,证词不仅仅是记忆而已,它还是一种判断,即对所描述的事件是否确实发生过的一种判断。因此,证词不仅取决于那些与出现的或被暗示的感知相关的记忆标准,这些标准本身也需要被加以评判。此时,个体的判断能力、对于“自己确实经历过某事”这一说法的态度,以及所有可能导致判断形成的因素——比如对事件本身的兴趣、对相关细节的兴趣、对确定性的追求,以及想要成为可靠证人的愿望——都会起到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W. 斯特恩,《关于陈述心理学的论述》,共2卷,1903/6年。
W.与Cl. 斯特恩,《幼儿期的记忆、陈述与谎言》,19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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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章. 自我意识

“我”这个词具有多种含义。我们选取其中的三种,探讨个体是如何形成这三种含义意识的。在“我叫穆勒,住在这里”这样的句子中,“我”指的是社会意义上的自我,即整个个性,包括身体在内。当有人说“我是个情感丰富的人”时,他考虑的并非自己的外表,而是自己的灵魂、内在世界,也就是那些通常与某些固定特性相联系的东西。这可以被称为个人自我。而在“我在思考”、“我有要求”这样的句子中,人们则不再关注内在自我的那些恒定特征,而只关注正在发生的心理活动的主体。此时我们可以称之为纯粹的自我。

不难看出,“我”这一概念在个体发展过程中是如何出现的。如今,这一概念是由周围环境所赋予的,最初是用来指代社会意义上的自我,而且往往是在有年长的兄弟姐妹在孩子身边时就会使用,而非只有父母单独与孩子相处时才会使用。但在学会使用“我”这个词之前,一种明显的自我意识就已经存在了,这种意识更接近于纯粹的自我,而非另外两种自我概念。因此,自我问题的难点也在于纯粹自我的存在。它构成了其他各种自我概念的核心,没有这个核心,那些关于自身个性的认知就只能被视为一些零散的感知而已。

关于纯粹的自我,有三个问题值得探讨:首先,是否存在一个可以通过经验来把握的对象,与“我”这个词相对应?还是说,这个对象只是通过我们的思维才被创造出来的,就像我们从一系列有序排列的点中随意挑选出的四个点所构成的组合一样?其次,如果自我确实是可以被体验的,那我们是否能够像语言表达所暗示的那样,以直接且孤立的方式体验它?第三,如果自我无法以直接且孤立的方式被体验,那么那些直接被体验到的东西又是如何被处理的呢?

休谟和一些感觉论者试图否认对自我的任何直接体验:他们认为自我只不过是一堆观念的集合体。但除了从这样一堆观念中构建出我们实际所体验到的那种意识统一性这一不可能性之外——休谟本人也承认了这一点——这种观点还违背了最基本的观察事实。因为根本不存在任何思想、欲望或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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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表现出任何并非属于我自身体验的情感;因为不可能唤起或通过回顾性观察发现某种体验,而它同时又不是一种意识主体或主体的体验。这一点在今天已几乎被普遍认可。另一方面,也无人能发现自己内心存在那种概念上的“自我”所代表的那种孤立化的自我。由于没有任何意识活动能够脱离自我而存在,因此自我始终是变化的,完全由当下的体验所决定,所以我们很难列出纯粹自我的恒定特征。自我总是通过各种体验展现出来,就如同强度或范围只能通过感觉来体现一样。如果我们想要找到一个孤立化的自我,那是因为我们具备从各种体验中提炼出不断重复出现的自我特征的能力。也就是说,正是抽象能力,也就是对各种关系进行把握的能力(参见第121页及以后),让我们能够认识到体验中的自我特征。如果摒弃了这种能力,那么虽然还有体验的主体,但却没有自我;因为自我正是从各种体验中提炼出来的那个主体。按照我们的观点,这种状态在动物身上得以体现,而这或许也是为什么动物的快乐与痛苦远远少于人类的原因。——当我们把体验中的自我特征与感觉的强度或范围相比较时,这仅适用于它们与意识现象的紧密结合,而不适用于这些非独立要素之间的从属关系。因为自我并不总像在那些令我们完全沉浸其中的感知中那样处于次要地位。在情绪状态下,自我更为显眼;而在意志行为中,它则表现为一种主动的力量。正是在这些方面,我们首先能够理解自我作为我们体验的承载者,作为对我们而言具有典型意义的第一个实体。

现在,剩下的就是解释“我”的正常统一性了。如果我们选取灵魂生活的某个横截面来看,那么在同时存在的各种感知、情感和欲望中所体现的“我”的统一性其实并不构成什么问题。因为所有这些体验都不过是“我”这一不可分割的整体状态所具有的、被人为抽象出来的特征罢了。因此,我们无需去解释为何眼前所见的绿色与棕色能被同一个“我”所感知。而当考虑那些按时间顺序出现的意识现象时,情况就有所不同了。此时,我们又需要运用在时间意识以及记忆问题上的那些分析方法。通过客观的自我观察以及其他思考,我们可以得知:我们的体验流并非是断续的,而是持续不断地流动的;我们能够直接感知到从听到响亮声音到听到微弱声音之类的转变。由于所有的感知都与“我”的特性密不可分,所以我们也能直接感知到“我”在各个时间点上的持续存在。当我们回忆起那些相隔较远的体验时,如果我们会得出“那是我之前的体验”这样的结论,那也是因为我们运用了熟悉的推理方法来处理那些首先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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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关联性视为唯一可能的解释(第192页)。在“我先前的经历”这一认知中,我们通过一种逻辑上尚未完全确定的推理,得出“我”与先前经历中的主体是同一体的结论。但这种推理无法提供直接的依据:因为有可能出现主体更替的情况,而新的主体也可能拥有旧主体的记忆。不过,一些合理的哲学理由可以为此种自然而然的推理提供依据。

我们同样也无法直接理解“我”的实体性。当然,对我们而言,“我”是我们所认识的最稳固的存在。但我们对“实体”这一概念的理解,其实是通过对外部世界的经验才形成的。

通过对自我意识的阐释,我们就能很容易地理解自我意识中的异常现象。在这里,正常状态也会不知不觉地转变为病态状态。我们说过,清晰的自我意识是一种关系认知的结果。而这种关系认知以及由此产生的知识,并非始终处于活跃状态,有时会退居幕后。通常,当其他内容更强烈地吸引我们的注意力时,它们就会退居幕后。在情感体验中这种情况几乎不会发生,而在意志行为中则较为常见;而在我们像在感知或想象中那样与事物打交道时,这种情况则非常有可能出现。在这种状态下,不仅是诗人,就连那些在实验中体验到此类状况的人也会说:“不是我在思考,而是有别的东西在我心中思考。”在这样的意识状态之后,人们需要重新“恢复清醒”。当然,在他们身上,“我”的意识也从未完全消失过。

比正常状态更为偏离的,是“人格化缺失”,也就是“我”的疏离感。每个人都会习惯于某种相对稳定的身体感觉以及由这些感觉引发的情绪。再加上我们对“我”及其在时间上的同一性的概念性认知,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我们所理解的“个人化的‘我’并不会随着每一次新的感知而改变”。不过,当遇到极其震撼或令人惊讶的感知时,情况就会有所不同。一场令人感动的景象、一幅壮丽的风景、一个全新的思维方式,都可能让那些习惯性的感觉退居次要地位:此时我们会觉得自己仿佛变成了另一个人,仿佛被彻底改变了。如果那些通常保持稳定的身体感觉发生了变化,那么带来的影响会更为强烈。耳道中有水、耳鸣等等,都能让我们初步感受到这种状态,尽管这些症状过一段时间后就会消失。但如果那些稳定的感觉发生了更显著的变化,我们就会觉得自己仿佛变成了另一个人,仿佛生活在一个不同的世界中,一切看起来都像是透过迷雾看到的。目前还无法确定,究竟是哪些感觉需要受到影响,才会出现这种状态。人们曾考虑过感官感受、一直伴随我们的繁殖冲动及其在意识中的反映,尤其是情感(奥地利学派的观点)。很可能,导致“人格化缺失”的并非某个特定感觉或情感群组的改变,而是那些我们习以为常的稳定感觉的缺失、变化或增加,一旦达到一定程度,我们就会觉得自己仿佛变成了另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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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主体的所有意识内容都发生了变化——这样一来,先前状态的再现也就变得不可能了——那么,虽然其本质上的“自我”依然不变,但处于第二种状态下的个人自我(以及往往还包括社会自我)则会变成完全不同的存在,而他们却无法意识到这种分裂。现在,如果我们让这个“自我”保留一小部分恒定的感觉,但赋予它新的意识内容,并使其难以再现先前的意识内容,那么这个人的个人自我就会发生分裂。根据他处于哪种意识状态,他就会成为不同的人,扮演不同的角色。而一旦他能够回忆起另一种状态,他就会意识到自己自我的分裂。如果这些条件能够实现,那么就不只是会有一个“双重自我”,还会有三个、四个甚至更多的自我。事实上,病理学中也存在这样的案例:当疾病显著改变了器官的感觉功能时,患者就会开始一种新的意识状态,通常会对患病之前的记忆完全丧失(即失忆症)。类似的情况也可以通过催眠来实现,对于癔病患者来说,通过或多或少的自愿自我催眠也能达到同样的效果。就像演员可以随意扮演自己曾经练习过的角色一样,那些病人也会不由自主地陷入那些来自他们的经历、阅读的书籍或幻想中的角色之中,只不过演员随时都可以回到自己的正常自我状态,而由于某种原因,病人则无法轻易回到正常状态,就像普通人也无法轻易从一种旋律切换到另一种旋律一样。

参考文献
K. Österreich,《自我现象学》,第一卷,19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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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更高层次的情感

第1章 比较

1. 更高层次情感的类型

我们已了解到作为基本情感的愉悦与不适。只有少数心理学家认为除了这两种之外还存在其他低级的基本情感,而且他们通常也将这类情感的数量限制在少数几种之内。而至于更高层次的情感,则有几乎数不胜数的种类:爱、恨、恐惧、信任、对孩子的爱、对父母的爱、对上帝的爱、审美情感、逻辑情感、宗教情感、社会情感等等。尽管很难将这些多样的情感归结为几个基本类别,但它们与低级情感有着明显的区别:愉悦与不适总是毫无理由地与特定的感觉相伴而生。在心理学研究中,没有必要去探究为什么某种颜色比另一种更令人愉悦,或者为什么某些声音比其他声音更令人享受——这些都是既定事实。同样,对于某种刺激是否具有益处,心理学也无法给出解释,最多只能从目的论的角度进行说明;因为在人们理解某种刺激是否有益之前,甚至在没有理解之前,它就已经能够引发愉悦或不适的感觉了。而高层次的情感则不同。除极少数例外情况外,它们总是似乎有某种依据而产生的。贝因准确地描述了这些情感与低级情感的区别:它们比感官情感出现得更慢;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时的情绪状态;更容易被刻意抑制;包含更多的重复成分,因而比感官情感更为复杂且模糊,也因此更容易被忍受,持续时间也更长。如果将身体上的痛苦与心理上的痛苦相比较,就能立刻明白这些论述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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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级情感的理论与分类

一个令人满意的关于高级情感的理论,应当以对所有高级情感的全面列举、描述、分类和分析为基础。然而,目前还缺乏这样的基础性研究。因此,我们试图通过更简捷的方式,提出一种暂时仍属于假设性的高级情感理论,以此来把握情感的多样性。

首先需要探讨的是:是否存在着类似基本认知功能那样的高级基本情感。目前我们暂不承认这一观点,因为至今仍未能像解释快乐与痛苦那样,找到这样的高级情感元素。从内容或质量的角度来看,难以对情感进行令人满意的分类,这也证明了这一点。高级情感的数量似乎几乎是无限的,因为几乎每一种情况都会引发特定的情感。除了各种审美、宗教、逻辑方面的情感之外,对于不同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情境,同样可以存在相应的特殊情感——比如婚礼或葬礼时的情感,或是针对不同年级学生的特定情感等。这表明,高级情感的特征通常在于它们所对应的现实情境。而那些既不能有助于理解事物,也不能——除了快乐与痛苦之外——引导人们行为的感情,难道不是一种真正的“奢侈品”吗?

贝因所提到的高级情感的种种特性,也暗示了它们的构成方式及其来源。此外,还有一些病理案例:人们能够清楚地意识到某种情况的愉悦或不适,但却没有明显的情绪反应。就像身体疾病一样,酒精或溴剂对高级情感的促进或抑制作用也表明,情感层面与低级情感一样,与生理过程密切相关。不过,我们不能简单地将高级情感视为对现实情境的感知与感官情感的结合。因为,严肃情感与幻想情感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只有幻想出来的情境才能引发另一种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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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是真正体验到的情感,另一方面则是动物身上似乎存在的诸如恐惧、依恋等更高级的情感,而我们显然否认动物具有理解能力。因此,我们必须尝试另一种方法。我们看到,各种感觉通常都伴随着或强或弱的情感色彩,而且我们将情感反应视为灵魂对感觉的一种有意识的回应,而非与感官刺激在功能上相关的神经过程的心理对应物。因此,各种感觉的总和应该会转化为某种情感的总和,或许是一种“代数和”。不过,我们并未在感觉与绝对观念的要素之间做出区分。因此,观念本身也会带来一种情感总和。而观念之间的关联则意味着情感总量的增加。我们认为,我们的整个情感生活都是由这些情感储备所支撑的。也就是说,任何情感激发都需要复制机制的参与。如果考虑到,在我们所有的精神活动中,复制机制的作用远远超过那些显而易见的复制行为所暗示的程度,同时考虑到与复制相关的情感能比引发它们的观念更快地进入意识层面,那么这一点就不那么令人费解了:很多时候,我们会突然被一种看似毫无理由的情感所淹没,而当我们回过头来寻找其来源时,有时会发现某个名称之类的东西,正是它带来了那种愉悦或不适的感觉。在人类身上,由于他们具备理解事物间关系的能力,观念作为情感触发因素的重要性便大大提升了。假设一个人同时面对两种与不愉快事件相关的观念,仅因为它们同时存在于同一意识状态中,它们可能不会太过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但如果这个人能够意识到这两种事件之间的相似性或其他关联,那么它们就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如果再给这两种事件加上一个共同的名称“不幸”,那么后来这个名称就能唤起与这两种观念相关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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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一种感觉,就像一条河流:流入它的支流越多,这条河的水流就越是强大。如果我们不承认那些更高级的基本情感,而将各种感受视为情感的源头,将情感复合体视为所有情感的蓄水池,那么所有情感的划分也就随之确定了:那些仅由情感复合体引发的情感被称为低级情感,而高级情感则是指那些因为某种关系认知而产生了新的情感蓄水池的情感。例如,“母亲”这一情感复合体就有其自身的情感总量;“死亡”这一情感复合体也是如此。当人们意识到“母亲已经去世”时,这不仅会导致两种情感总量的叠加,还会开启“失去”这一情感蓄水池。简而言之,这就是高级情感的形成方式。

从质量上来看,高级情感也只可分为两大类:愉悦感与痛苦感,或许还可以再加上混合情感。如果观察那些使某种情感得以产生的关系认知,似乎只有两种类型:要么是感知到某个对象可能对主体产生的促进或阻碍作用,要么是实际已经发生的促进或阻碍作用。第一种关系认知构成了价值感与无价值感,第二种则构成了收益感与损失感。可以认为,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更多用于第二种关系认知的情感资源。这四种情感都可能因为后续将会讨论的原因而暂时或永久地存在。此外,它们还可能伴随着一些次要但具有典型特征的反应现象,比如各种感受,尤其是器官感受,以及血管运动的变化;还有本能行为、无意识的和有意识的追求行为,以及无意识的和有意识的表达行为。另外,这些非自愿的反应现象也可能与低级情感相结合。这样一来,就可以得到如下结构:

低级情感 高级情感
愉悦感 来自感受的价值感、无价值感
痛苦感及感受 收益感、损失感
混合情感 复合的混合情感
1. 相互之间
2. 与器官感受相结合
3. “本能反应”
4. 与无意识的追求行为相结合
5. 与有意识的追求行为相结合
6. 与无意识的表达行为相结合

7. “任意的行动”
8. “那些本身并不以情感为特征的感受或见解。”[9]

3. 值得注意的感受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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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虚假或幻想中的情感与真实的情感区分开来是理所当然的。对于幻想世界中的事件与现实世界中的事件,人们所感受到的喜悦或悲伤是不同的。这里其实又回到了“感知与表象”这一问题中所探讨的那些观点。最初的状态既不是虚假的,也不是真实的,而仅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由这些事实引发的所有情感都是真实的:因为在梦中,所有的束缚都消失了,所以成年人所经历的心理痛苦往往远远超过清醒状态下的痛苦。因此,此时还不存在虚假情感与真实情感的问题。只有当我们学会区分虚假与真实之后,才能体验到虚假情感。真实情感的认识基础是真实的情境理解,而虚假情感则只是假设而已。正因如此,虚假情感永远无法与真实情感相提并论,因为它缺乏通过真实情境理解来产生新情感的可能性。不过,虚假情感所包含的内容却超过了其背后各种感觉复合体的简单总和。这种“过剩”从何而来呢?无论是高级情感还是低级情感,都会与某些行为方式相关联:悲伤时人们会低下头,快乐时则会抬起头,等等。我们是通过经验了解到这些行为方式的,并在它们并非自然而然地出现时主动去采用它们。而这些行为方式本身又与同一种情感基调相关的表象相联系:每当我们采取某种行为方式时,我们往往正在思考着令人愉快或悲伤的事情。在那些与愉悦或痛苦相关的行为方式中,有许多是天生的,有些甚至是本能,只有少数是通过后天习得或由个体刻意选择的。感觉复合体情感与天生行为方式或本能的结合,会让人误以为某些高级人类情感与动物的情感本质相同:狗似乎也会像人类一样感到快乐或恐惧。然而,按照我们的说法,我们无法赋予狗任何高级情感。因为它缺乏那种能够使快乐或悲伤有意义、从而为体验带来新的情感流的动力。因此,尽管与愉悦和痛苦相关的本能在动物身上表现得更为无拘无束、更为强烈,但动物的情感生活很可能仍不如人类那么深刻。在这方面,儿童则更接近于动物。

强烈的情绪,伴随正常的思维过程紊乱,并伴有明显的身体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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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将那些变化称为“情感”,也就是古人所说的“激情”。情感始于一种情绪的冲动,随后通常会变得平静下来,各种思维活动也会暂时受到抑制;当感到愉悦时,情感的流动会加快,而当感到不悦时,则会继续受到抑制。在愉悦的情绪下,脉搏会加快;而在不悦的情绪下,脉搏则会减慢。在某些情感中,肌肉张力会增加(即强直性情感),比如愤怒时就是如此;而在惊恐时,肌肉张力则会降低(即弱直性情感)。在强直性情感中,受伤后血管的容积会增加,脉搏强劲,呼吸急促且不规律。而在弱直性情感中,呼吸会变得急促且浅薄,脉搏减弱,血管的总体容积也会减少。此外,不同的情感能够带来一些非常典型的伴随现象:恐惧会导致心跳加速,而极度惊恐则会导致肌肉松弛。

毫无疑问,这些生理上的伴随现象必然会给情感带来独特的特征。詹姆斯-朗格的情感理论甚至进一步认为,这些情感的本质就在于此:我们哭泣并非因为悲伤,而是因为哭泣才感到悲伤。不过,这一理论在两个方面都超出了合理范围。首先,它忽视了愉悦与不悦这两种情感在本质上的差异。其次,它也没有考虑到每种情感中通常都存在的因果关系——我们清楚地知道,自己之所以悲伤或高兴,是因为经历了某种得失。尽管如此,我们的观点在这两方面仍然更接近詹姆斯-朗格的理论。因为我们把不同高级情感的差异归因于与之相关的意识过程,而非具体的情感特质,所以我们必然会更重视情感伴随的生理现象。当然,我们也承认那种直接的因果关系:我因为取得成功而高兴,但我们并不认同那种天真意识所认为的更为复杂的因果关系。对于天真的人来说,情感上的喜悦或悲伤似乎是灵魂对之前成败的直接且必然的反应,就如同认识到两件事物是否相等也是灵魂的直接且必然反应一样。但实际上,只要稍加批判性思考就能发现,“成功”与“喜悦”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就像红色与与之对比的绿色之间也不存在必然联系一样。事实上,由于病理性的障碍,人们在面对成功或失败时也可能不会出现正常的情绪反应。因此,任何情绪反应的基础都不是逻辑关系,而是生理关系,也就是感觉与情感之间的关系。

情感的对立面是心境。所谓情感,指的是一种强度较大但持续时间较短的心理状态;而心境则是指一种强度较小但持续时间较长的类似心理状态。此外,情感的产生总是与某种特定的情境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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帽子,目前,当他再次从那种情绪中脱离出来时。通常,这种情绪是由某种情感引发的。因为那些特有的身体感受往往比引发它们的认知更持久,而且由于它们本身也具有类似的情感性质,所以一旦人们注意到它们,就会使相应的情绪再次成为意识的焦点;同时,它们还会让人想起引发那种情绪的具体情境。

激情已不能被归类为情感或情绪。在语言中,激情指的是一种强烈的兴趣,这种兴趣强大到足以驱使人们做出艰难的、有时甚至是不经深思的决定。

情感倾向的存在表现为:某些人比其他人更容易产生特定的情感。其原因在于生理状态。可以认为,与愉悦或不适相关的神经系统功能在每个人身上发展程度并不一致。此外,异常的身体状况也可能持续产生某种偏向性的情感体验,从而导致情感在某个方向上加剧。例如,肺结核患者更容易感到愉悦,而糖尿病患者则更容易感到烦躁。

最后,心理倾向也不容忽视。那些经历过许多痛苦的人,由于这些记忆,也会拥有诸多产生不适感的根源。

4. 情感生活的规律性

在我们看来,高级情感是非常复杂的。因此,我们不应期望存在简单且明确界定的规律。此外,这些规律往往更多地与情感背后的具体情境相关,而非情感本身。

对比法则:一种情感会因其对比情感而增强。在温暖明亮的房间里所感受到的愉悦感,会因为看到恶劣的天气而增强;而因为必须在这种天气下行进而产生的不适感,则会因为看到舒适的居所而减轻。由此可见,在这种对比之下,还会出现一些全新的情境,而这些情境又会进一步影响愉悦或不适感的强度。——递推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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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列的愉悦或不适感,只有当每次都能产生更强烈的感受时,才能被视为该情感的显著增强。这一规律显然仅适用于一般情况,其主要可从心理学角度来解释——即通过降低对那些频繁出现的事物的评价来说明;不过,这种对情感强度的减弱现象本身则必然是由生理因素所决定的。关于多种情感同时产生的规律,目前仍不太清楚。相似的情感似乎会以某种方式叠加在一起,但并非以简单的代数方式,它们始终保持着一定的独立性。当各种认知基础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时,这些情感的结合也就越紧密。我们的注意力越集中在引发情感的刺激上,该情感就会越强烈,这一点从情感依赖于其产生机制这一事实就不难理解了。在一场盛宴中,我们无法让所有的刺激同时以最强烈的方式作用于我们,因此它们所引发的情感似乎是彼此独立的。而对于一件装饰品而言,其形状与颜色可以同时且几乎以最强烈的方式成为注意的焦点,因此它似乎能引发一种统一的情感。出于同样的原因,来自不同来源的愉悦与不适感也难以真正混合在一起,它们会随着我们给予其中某一方的更多关注而交替成为主导。不过,它们并非完全分离的,因为不适感会让人失去享受快乐的能力,而愉悦感则可能阻止痛苦感充分发展。而在所谓的混合情感中,比如令人兴奋、浪漫或悲壮的情感,不适感则是产生愉悦感的必要前提。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先出现的不适感其实只是一种假象,或者至少会因对美好结果的期待而得到缓解。否则,这种混合情感就会分裂为两种独立的状态:不适感与愉悦感。

具有实际意义的是,情感在时间上的延迟与错位现象。从时间上看,情感似乎会先于记忆中的表象出现。然而,通过更仔细的观察以及与那些在尚未完全形成之前就能引发情感的初次感知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这种延迟其实只是表面现象而已。只要能够实现恰到好处的再现,就足以让人感受到明显的情感。这种情感会立刻吸引人们的注意力,从而导致最初的再现过程失败,使得该情感看起来毫无依据。这种基于对象的延迟现象被称为情感转移或情感辐射,早在讨论基本情感时就已经被提及过(第141页及以后)。同样,我们的理论观点也认为,真正的“情感记忆”是无法被证实的。情感体验始终只能通过对其再现的方式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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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以新的认知基础来重新构建这些情感。值得注意的是,较为简单的情绪比复杂的情绪更难以被再现:对某种食物的愉悦感远远弱于对某首旋律或某次成功的愉悦感。因为对某种感官体验的愉悦感仅仅源于那种独立的刺激,而众所周知,这种刺激已无法以同样的强度被再现。相反,对成功的愉悦感主要是一种基于关系的愉悦感,它并非源自最初的感官体验,而是从先前积累的情感储备中产生的。而这些情感储备至今仍与初次体验时一样丰富。

5. 情感与其他功能之间的关系

一旦情感与某个对象结合,无论这种结合是最初的还是通过情感传递产生的,它们就会创造出价值。因此,情感也会影响所有的价值判断,即为价值判断提供依据。同样,情感也会直接影响人的追求行为,因为追求行为总是以某种价值为目标。不过,当情感并未与追求的目标相联系,而只是构成意志行为产生的环境时,情感在决策或意志行为的形成中的作用则不太明确。令人兴奋的情绪、不悦的情绪以及愉悦的情绪似乎都会推动人们做出决策并采取行动,而压抑的情绪则似乎会阻碍这一过程。情感对想象力的影响也很明显:愉悦的情绪会增加想象力的丰富度,而不悦的情绪则会妨碍想象力的再现,这可能是因为愉悦情绪能增加大脑的血液供应,而不悦情绪则会降低血液供应。此外,情感还会强烈地影响想象内容的选择——某种情绪只会引发与之相对应的想象:不幸会唤起悲伤的回忆,而幸运则会带来快乐的回忆。这部分是由于具有相似情感强度的意象组合之间存在关联,部分则是由于相似的情绪会引发相同的感官体验,而这些感官体验又会成为以往经历的再现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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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因在于,当我们处于某种情绪状态时,那些具有不同情感色彩的回忆或意象会让我们感到不适,因此会在记忆形成的初期就被抑制下去。此外,情感对记忆也有重要影响。实验研究表明,那些带有强烈情感色彩的经历,其记忆保持度要高于那些毫无情感色彩的经历,这可能是因为人们会更关注这类经历,或者更愿意去思考它们。其中,带有愉悦感的经历比那些不带愉悦感的经历更容易被记住(即记忆的乐观性),这大概是因为我们会主动回避那些令人不快的经历的回忆。只有当某件不愉快的事件对经历者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时,它才能在记忆中占据重要位置。

参考文献:
Th. Ribot,《情感心理学》,1903年。
G. Störing,《人类情感生活心理学》,1916年。
A. Mosso,《恐惧》,1899年。

[9] 关于这些内容的不同组合形式,谢勒的现象学分类法提供了参考,他将情感分为感官情感、生命情感(如危险感)、心理情感(如快乐)以及精神情感(如幸福感)。参见《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实质价值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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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意志生活

1. 章 意志行为的准备

虽然纯粹的感知行为无需在意识中做任何准备,理论上至少可以视为最初的意识活动,但意志行为则不可能在没有某种心理准备的情况下发生。在意志行为之前出现的各种内容中,有些似乎只是偶然与之相关,而另一些则具有必然的联系。后者被称为意志的动机。

1. 动机的本质

那些试图通过实验来研究动机形成过程的少数研究者,至今仍未能就动机的概念达成一致。他们将理性上的动机、无意识的冲动、情感以及各种行为都视为动机。然而,如果将这些被他们视为动机的体验相互比较,就会发现:他们把意志行为得以表现出来的外部行为的前提条件与内部意志行为的前提条件混为一谈,同时也没有区分决定行为的因果因素与作出决定的动机。一旦做出这种区分,就能得出一个统一的动机概念:意志行为的动机,就是一切在意识中被视为可以通过意志行为来实现的价值。这里所说的“价值”,指的是对相关个体而言有益的一切。

这类动机有多种形式。其中最简单的形式是由单纯的感官印象,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由最简单的、可被感官感知的对象所构成的。不过,它们还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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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某物被视为对主体有益的,它必须具有令人愉悦的特质。在这一阶段,低级的感受起着决定性作用。人们并非追求那种感受本身,而只是追求能带来愉悦感的对象;但如果该对象不能引发愉悦感,不能真正成为“带来愉悦的东西”,那么它的其他特性也就不会具有吸引力。其他对象则无法直接引发明显的感受,只有通过理性思考并以某种冷静的态度,人们才会认识到它们具有价值。不过与以往的观点不同,这种冷静的认知就足以激发人们对它们的渴望。因此,人们会认为学习是对个体有益的事情,从而选择去学习,即便没有明显的愉悦感让这项工作变得有趣。与感受类似,动机价值也不需要具备某种具体的可感知性;即使是以抽象的方式理解其价值,也足以促使人们做出坚定的决定。

2. 动机的分类

那些价值完全取决于它们所引发的愉悦感的动机,可被称为低级或基本的动机。而高级动机则是指那些只有通过某种关系才能理解其价值的动机。当然,这种心理学上的分类与伦理学或价值论中的分类并不一致:在心理学上具有高价值的事物,在伦理学上可能被视为无价值之物。内在动机是指那些源自意志目标本身的动机,比如如果秩序是决策的对象,那么秩序的美丽或实用性就是此类动机。而外在动机则包括对其他人的考虑、不想违背自己一贯的秩序习惯的愿望,或是纯粹出于主观意愿、一时兴起的想要选择秩序的念头。迄今为止所讨论的动机都是由积极的价值构成的。而消极价值、无价值的事物则不具备吸引力。不过,目前仍存在一个问题:消极价值是否能够成为导致消极行为的动机?现有的实验研究还不足以证明存在某种特殊的消极行为。也许,逃避无价值的事物在心理机制上与积极行为并无区别,只不过在我们的认知中,它的方向是由起点和终点来决定的。这样一来,需要避免的无价值事物本身并不会成为决定意志的因素,而是那些在逃避无价值过程中所获得的利益或好处。

3. 保障激励措施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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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基本的先决条件便是对动机的自觉认识。价值与利益并非那种无需自我觉察就能发挥作用的因果因素,这与那些驱动人们重复行为的机制不同——后者属于我们精神生活的一部分,会在人们未察觉的情况下发挥作用。而在动机方面,其内容则是直接呈现在意识之中的,因此它们属于完全不同类型的心理力量。严格来说,不可能存在无意识的动机。不过,价值的优劣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被人们所感知:例如,人们可以预先在想象中体验该价值,或者相关想法会引发某种情感,而这种情感就会作为动机存在下来,即便最初的想法已经消失。不过,很多时候,我们无需任何特殊的情感,就能在脑海中大致了解目标的意义;当然,这些想法随着反复出现会变得越来越抽象。如果我们考虑到,价值的各个层面可能同时以不同的方式呈现出来,而且这些同时出现的价值体验往往处于不同的意识层次上,那么就能理解为何有时会对自己的目标产生困惑,以及所谓的“意识的谎言”——即关于我们行为背后真正决定性动机的错觉。米霍特和普鲁姆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关于如何理解价值的更多有趣细节。在需要从多个有价值的事物中做出选择时,这些事物被呈现的顺序其实非常重要。此外,价值评估的方式也很重要:它既可以采用分析的方法进行拆解,也可以更宏观地整体考量。如果待评估的对象能够清晰地展现其价值,那么通常最好将其放在首位,这样人们就不必经过深入分析就能轻易做出选择。相反,如果希望决策者选择那些价值并不明显的事物,那么最好先让他看到另一个存在明显缺陷的事物。这样一来,他通常会拒绝第一个选项,而会对第二个选项进行详细评估,此时第二个选项的价值就会更加明显。动机能够发挥作用的另一项先决条件是具备相应的力量。就我们目前的认知而言,不能断言在面对某种特定价值时必然会产生意志行为,但也不是所有的动机都足够强大,能够在任何情况下促使我们做出决定——这一点在各种选择实验中已经得到了体现。在这种情况下,各动机之间的相互强化就能帮助我们克服困境。因为多个动机的结合能够形成一种总体价值,从而促使我们做出决定。此时,外部动机就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那些与以往习惯相关的动机。这就为影响意志提供了两条路径:一条是通过直接呈现动机来施加影响,另一条则是通过习惯来间接施加影响,因为习惯本身也是一种外部动机,也就是我们行为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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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章:意志行为的直接效应

1. 决定性倾向

意志行为的本质已在上文阐述其基本功能时讨论过。虽然其他心理要素能够发展为更复杂的机能,但意志行为本身似乎始终保持不变。只有意志所指向的对象才会呈现出特定的形态。因此,我们接下来将探讨意志行为的效应。

在各种不同的反应实验中,人们越来越清楚地发现:整个体验的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体所承担的任务。这一点在催眠实验中表现得最为明显。例如,当受试者在催眠状态下被要求将给定的数字相乘时,醒来后她会立刻说出数字35,却完全无法解释自己为何会说出这个数字。阿赫试图通过提出“决定性倾向”这一概念来解释这一现象。在承担任务的过程中,意志行为会产生这些决定性倾向,从而促使任务得以执行。根据阿赫的观点,这些倾向既不同于联想性再现倾向,也不同于固执性再现倾向,而是一种全新的倾向类型。它们作用于潜意识层面,促使那些由任务所要求的观念自发出现。按照阿赫的理论,后来科夫卡也提出了许多决定性倾向,其中一些并非源自意志行为,而是源于某种思想。

毫无疑问,阿赫及其追随者通过“决定性倾向”这一概念揭示了一个重要事实:一旦做出某种意志决定,我们的思维与行为就会表现出强烈的目标导向性,这种导向性似乎不可能是由某种观念的整合力量所导致的。在我们的决策过程中,必然存在某种起组织作用的力。不过,目前尚不能证明这是一种源自目标观念的全新倾向。因为那些被认为属于这种倾向的机能,其实也可以用已知的再现倾向来解释。因为任务本身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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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性模式(第173页)为那些既定观念的出现提供了再现的动机;而那些常常突然出现、且与相关任务毫无关联的正确解决方案,其实与那些并非由任何任务所引发的明显再现过程有着相似之处。

另一方面,意志行为并非完全由联想所决定。否则,它就会像那些完全由联想驱动的再现过程一样容易出错。那些由联想带来的“灵感”,其特点就是几乎不受逻辑控制的,往往会偏离主题。更重要的是,我们必须在整个过程中为在意志实验中观察到的“我想要”这一体验找到其位置与意义。当然,目前我们还只能依靠假设来理解这一简单的意志过程。可以这样设想:在前期阶段,Vp已经决定在某个特定刺激出现时松开被按住的按钮。当该刺激出现后,Vp将其视为约定的信号,并根据整体情况将松开按钮视为一个需要实现的目标。此时,真正的意志行为便发生了:Vp想要松开按钮。如果我们假设,在此过程中,Vp除了其他观念之外,还拥有松开按钮所需的动作观念,那么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所有现存的观念中,只有与松开按钮相关的那个观念会成为再现的起点。联想心理学家认为,出现的刺激会再现前期阶段所形成的决心,进而再现松开按钮的观念,从而使这一观念得到强化,最终成为再现的动机。我们当然不否认确实存在这种由联想驱动的过程,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它甚至能够引发相应的动作。但这仅适用于那些目标观念能够通过这种方式得到足够强化的情形。它无法解释我们的观念与动作为何具有目标性,比如在身处繁华都市、周围充满各种刺激的情况下,即便目标观念几乎完全被忽视,我们的行动依然有明确的目标。此外,这种观点也无法解释为何所有的意志行为都受某种意义的支配。最后,按照这种看法,实际上存在的意志行为就变得毫无必要了。因此,我们认为“我想要松开”其实是一种对动作观念的关注,而这种关注会直接强化这一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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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能够成为推动那些仍然必要的行动的有效动力。在其他条件下由联想机制所发挥的作用,我们便将其归因于意志行为。我们这一假设的依据是一系列观察结果(如Stumpf、G. E. Müller等人的研究),这些研究表明,有意识地关注某种感觉或观念会增强其强度。当多个意志行为依次发生时,其起始过程仍以相同的方式展开。一旦完成了一连串的观念表达,意志行为就会暂停。此时,原本的任务或意图又会重新出现,进而引发另一连串的观念表达,而意志行为则如同在简单的意志行为中那样再次发挥作用。如果这种情况没有发生,或者目标观念未能重新被激活,就会出现那些由纯粹联想所导致的奇怪错误行为,人们也会困惑地问:我到底想做什么?这时,通过反思就能重新找到正确的方向。因此,意志能够防止我们的行为仅仅取决于观念的偶然强度,从而将我们从联想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它还能避免我们的意志行为像背诵一首记不住的诗那样不断出现中断。通过持续坚持任务或不断将其重新带入意识,我们就可以通过比较自己的行为与既定目标来检验行为的正确性。

2. 特定决定法则

如果要求VPN Achs用任意一个音节来作出反应,那么它通常需要比念出那些必须满足特定条件的音节更多的时间;而用一个押韵的音节来回应那个无意义的音节,要比自己念出一个无意义的音节要容易得多。Ach将这些事实归纳为“特殊决定律”:决定条件越具体,反应就越迅速、越准确。针对这一规律,有人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反对意见:显然,说出德国的某个城市要比说出一个有85300名居民的城市要容易得多。不过,Ach在各种实验中的观察结果似乎一再得到了验证。不过,对相关实验进行更仔细的分析或许能带来清晰的认识。由于Ach在“特殊决定律”中看到了某些特殊现象,他毫不介意将诸如念出某个无意义的音节以及为已有的音节找押韵词之类的不同行为直接加以比较。我们并不认同“特殊决定律”的观点,因此必须亲自研究这些不同的实验情况。我们会发现,这两种反应方式其实属于截然不同的体验:在第一种情况下,需要再现整个音节;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只需找到一个辅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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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起始辅音,它被插入到那个已经存在的无意义音节中,从而直接形成所需的押韵音节。因此,这种更为具体的任务能够比那种只需用任意音节来回应的更一般性任务更快、更准确地得到解决,也就不足为奇了。只有同类任务才能相互比较,比如复制任务。在这一点上,阿克斯定律表现得非常明显,而上述的反对意见则依然有效。这两种情况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加以调和,而且无需借助那些特定的趋势。每个任务都可以被视为某种预期模式,用于指导相应的复制过程,因为至少需要复制出某种特定的行为方式。任务越具体,其预期模式就越丰富,从而为任务的执行提供更有效的动机。不过,任务的这一特殊方面也构成了一个必须满足的条件,而这些条件并不总那么容易实现。

考虑到所有这些因素,特殊决定律可以这样表述:当某种特殊决定能提供具有归纳能力的、趋向于一致的复制动机,且不会排除那些更为常见的复制方式时,它就能更快、更准确地得以实现。因此,这本质上是一条复制定律,而非意志定律。但由于它在指导意志方面具有特殊价值,所以会在关于意志的章节中找到合适的位置。

3. 意志力量的衡量。社会等价物

阿赫提出了一个巧妙的想法:为实现某个目标设置障碍,然后通过克服这些障碍来衡量一个人的意志力。如果某人牢牢记住了某对无意义的音节,那么所学的第一个音节就会产生强烈的趋势,促使他发出第二个音节。每当这个人听到或说出第一个音节时,他就会试图说出第二个音节。而当他的任务是用电韵或全新的音节来回应所要求的音节时,阿赫认为两种趋势就会相互冲突——那种复制趋势会试图让那个人说出那个新学的音节,而由任务本身带来的趋势则试图帮助他解决这个问题。两者之中,力量较强的那一种趋势将会占上风。由于可以通过不断重复要记住的那对音节来增强这种复制趋势,因此就可以创造出如此强大的力量,以至于即便再强的意志力也无法抵抗,最终任务也会被这种占上风的复制趋势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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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设想被否定了:即无法找到与决心或意志力相对应的关联效应,因而也就无法衡量意志力的强度。阿赫斯那极为合理的推理似乎得到了实验结果的证实:通常情况下,通过强化这种关联效应,就可以产生如此强烈的再现倾向,以至于受试者最坚定的决心也会因此而瓦解。只有少数受试者能够即便在面对如此强烈的再现倾向时仍坚持自己的意志,而且奇怪的是,他们并不需要付出特别大的意志力。如果我们连阿赫斯用来衡量意志力强度的假设——也就是那种决定倾向的特性——都无法接受,那么上述情况就更应该让我们持怀疑态度了。仔细观察受试者的行为后就会发现,两种情况下的表现截然不同:那些能够形成关联效应的受试者,在实验开始前就会下定决心,但之后并不会努力将这个决心保持在意识中,而是完全任由实验情境带来的影响以及由此产生的再现倾向来支配自己;而另一些受试者则能始终保持自己的决心,即便这种决心很微弱,因此他们能够轻松地抑制那些出现的再现倾向。正如莱文和西格玛的最新研究所示,只要能够分散受试者的注意力,这些再现倾向根本就不会出现。因此,关联效应其实并不能衡量意志力,最多只能反映两种再现倾向之间的强度对比,也就是由记忆所引发的再现倾向与由决心以相同方式引发的再现倾向之间的对比。塞尔兹则认为,意志力应该在一个与执行决心完全不同的领域来加以检验:真正考验意志力的地方在于首次做出决定的那一刻。的确,做出从事某项工作甚至承受痛苦的决定似乎需要比选择享受快乐更强的意志力。不过,初步看来似乎在这些情况下确实需要更高的意志力强度。但仔细观察后会发现,这种印象部分源于人们在面对不愉快的事情时往往会借助更强烈的外部动作,比如肌肉的剧烈收缩。当然,这些动作并不能让内在的意志力变得更加强大,而且真正的意志力强者也会尽量避免使用它们。另一部分原因则是,一旦做出了牺牲的决定,那些不愉快的因素就会不断出现,试图让人改变主意,而反过来,如果一直专注于那些支持牺牲的理由,也可以让这个决定更容易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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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动机在于此。无论如何,通过上述方式可以规避那种强制性的意志行为。作者试图用“做出令人不悦的决定”这一概念来解释问题,但这显然与强烈意志行为的存在及其重要性相悖。因此,我们的意志似乎更类似于一种精确的调节机制或某种连接的建立,而无需耗费额外的力量。所有的意志力都应源于强有力的动机以及对注意力的巧妙引导。这样一来,一些现象就能得到合理的解释了。比如,意志力并非只属于某个特定的年龄或性别;又或者,那些在某方面具有强大意志力的人,在其他方面却完全表现不佳:理解这种矛盾行为的关键并不在于意志力的有无,而在于是否有合适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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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三章:作为意志行为结果的意志行动

1. 外在的意志行动

对于联想心理学而言,如何让那些以观念或情感形式存在的意志行为转化为实际的外在动作,一直是个棘手的问题。实验表明,人们在想象某个物体或某个动作时,几乎不可避免地会做出与所想象对象相对应的无意识动作。因此人们提出了这样的观点:每一个观念都有引发某种动作的倾向,甚至有可能使该观念所代表的对象得以实现。那么问题就不应在于为何目标观念会引发相应的动作,而应在于为何并非每个观念都会引发动作。不过,所有由观念引发的(意动性)动作都预设了人们之前已经有过相关的动作经验。只有当某个观念经常伴随着某种动作出现时,它才会具有再次引发这种动作的倾向。这其实只是普遍联想规律的一个特例而已。从这一角度出发,还会得出一些奇怪的结论:首先,实际上存在的意志行为将变得毫无意义;其次,就必须解释观念与行动之间的内在联系。人们试图通过相似性联想来解释这一点,但二者之间的相似性究竟体现在何处呢?显然不可能是它们的心理本质,因为对动作的想象与动作本身是完全不同的东西。因此,唯一可能的相似性就在于观念的内容及其意义与行动之间的相似性。不过,即便不考虑相似性联想规律本身,仍然存在另一个难题:为何并非任何意义都能导致其实现?为何即便有强烈的意志意愿且运动器官完好无损,某些最简单的动作依然无法实现?比如,人们无法随意控制耳朵的运动。在这种情况下,就只能假设观念与动作之间存在着预先存在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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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有可能的,不过这样一来,科学的解释也就到此为止了。然而,前述事实——许多人尽管有强烈的意愿,却仍无法完成某些他们本应能够完成的动作——恰恰证明了,仅凭意志意图本身是无法解释意志行为的。

在尝试进行任何解释之前,先对与我们的心理活动相关的各种运动类型进行梳理是必要的。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反射性运动。其中一些运动,比如消化和心脏的活动,完全独立于我们的意识而发生。我们只有在这些功能出现异常时才会注意到它们。另一些反射性运动,如打喷嚏、不自主地闭眼,则是在相应的刺激引发特定感觉时才会出现。不过,反射性运动的产生通常与我们的意志无关;我们最多只能通过引入或注意其他刺激来间接抑制其中的某些运动。所有的反射性运动都是与生俱来的。在小孩子身上就能观察到这种现象:有光照射时,他们的眼睑会不由自主地闭合;手掌被触碰时,他们会握紧拳头;甜味刺激会促使他们吞咽,而苦味则会导致他们张嘴甚至吐出刺激物。在反射性运动之上还有本能性运动。布勒尔认为,“本能性运动指的是那些从一开始就无需事先练习就能有序地执行、且具有明显客观目的性的复杂运动”。这类本能性运动在动物生活中十分常见:比如动物筑巢、防御行为等等。人类也有本能性运动,但数量相对较少且较为简单,主要服务于进食和呼吸过程。本能性运动同样是与生俱来的,不过它们与意识的联系比反射性运动更为紧密。只有当特定的内在或外在刺激作用于意识时,本能性运动才会出现。小鸭子一接触到水就会开始游泳,而当动物感到饱腹时,它就会停止进食。本能性行为还依赖于意识,因为成年人可以轻易地主动抑制这些行为,而在动物身上则可以通过训练来加以控制。

在这两类运动中,真正的自愿性行为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它们并非与生俱来,而是需要后天学习;它们的行为过程并非固定不变,不会因为特定的刺激就产生固定的动作序列。不过,即使是动物的本能性运动,尤其是那些高级动物的本能性运动,也允许一定的适应性:不仅特定的刺激能够触发本能,类似程度的刺激也在一定范围内能够引发本能,而且本能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变化范围。尽管如此,其行为方式仍具有明显的规律性。而在自愿性运动中,面对不同的情况则需要采取不同的行为策略。一旦某种通过大量练习而变得熟练的动作,它就会逐渐脱离意识的掌控,变成自动化的动作。

从这些运动类型的概述中可以看出,上述问题——即如何从意志行为转化为具体的运动——仅适用于第三种类型的运动。目前人们普遍接受的对该问题的解答是:从出生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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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拥有多种反射性和本能性的动作,他们会在受到特定刺激时做出这些动作,而后出于玩耍的乐趣而反复进行。每一种动作都会在儿童心中留下一个关于该动作的印象,而这个印象在生理上会与引发动作的运动冲动相联系。这种联系是双向的:既可以从动作形成动作的印象,也可以从动作的印象形成动作。这种动作的印象可以是狭义上的动觉印象(见第63页),也可以是视觉印象。一旦儿童形成了对自己动作的印象,这些动作就可以成为他们意志的目标。他们渴望做出这些动作,而这种内在的渴望、这种对动作印象的追求,据我们推测,使得他们能够启动从动作印象到运动冲动的关联过程。至此,那种简单且与生俱来的动作就得以解释了。而非与生俱来的动作则可以被视为由与生俱来的动作组合而成的。它们要么是由环境传授给儿童的,要么是儿童偶然学会的。其过程机制与之前完全相同,只不过我们需要引入的是一种复合型的动作印象,或者换句话说,是对复合动作的印象。这样就能解释两个重要现象:其一,学习新动作往往相当困难,只有通过大量重复才能熟练掌握,这一点与其他记忆功能类似;其二,有些简单的动作虽然具备相应的运动机能,但却并非与生俱来,因为缺乏动作印象,也就是缺乏连接意志行为与运动冲动的关联环节。一旦这种关联环节被建立起来——而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那么这类动作也能被学会。关于动作印象属于哪个感官领域,人们一直存在激烈争论。起初,人们认为应该将其归类为狭义上的动觉印象。然而,实验性自我观察几乎未能发现这类印象。其次人们考虑的肌肉运动的视觉印象也相对少见,通常只有在面对不熟悉的动作时才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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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过分强调这些观念反而会阻碍外在动作的完成;相反,如果只专注于能够实现的外在效果,动作往往能更顺利地完成。因此,有些学者试图质疑运动观念的重要性。但这种做法无异于用错误的武器作战。可以肯定的是,从目标的概念到其实现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路径;否则,任何正常人都能随意移动耳朵了。此外,我们还必须注意到,所有相关的实验都是针对成年人及其常见的动作进行的。或许,采用综合的方法会更为稳妥。毫无疑问,我们拥有动觉感受,而在不同的动作中,也会产生不同的动觉感受组合。没有理由认为这些动觉感受组合不能像其他感觉一样被转化为观念。除了这些动觉观念之外,我们还会形成与它们相关的视觉运动观念、关于这些动作名称的观念,以及关于这些动作的效果和目标的观念。所有这些意象都是相互关联的。当需要执行某个已熟练掌握的动作时,最好只关注最终目标:优秀的网球选手不会去想自己接下来要击打的动作,而是会考虑要把接住的球打到哪里。与最终目标相关的其他观念彼此之间联系紧密,会自然而然地依次出现;刻意去关注它们反而会干扰动作的进行,就如同在背诵一首熟记的诗时,若过分关注每个字词的话,就会妨碍背诵过程。不过,那些与目标观念相关的视觉和动觉观念并非多余,因为一旦预定的动作受到干扰,注意力就可以转向它们,从而帮助继续正确地完成动作。或许,尤其是动觉观念的重要意义在于:如果我们对某种现象有熟悉的观念,那么每当该现象再次出现时,这些观念就会被唤醒,这样一来,我们就有可能应对这种反复出现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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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与预期中的形象进行比较,或者至少会感觉到两者之间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会让人觉得有些奇怪。正是由于这些我们无需刻意去察觉的差异,一旦实际动作偏离了预期,我们就能注意到其中的细节,从而通过集中注意力来避免动作出错。按照这种观点,动觉感知负责最精细的调整,而视觉感知则负责对动作进行较为粗略的校正。

这一观点得到了病理学领域的一些观察结果的印证。当位置感知出现障碍时,患者有时就无法移动相应的肢体。例如,这样的患者一旦不看自己的手臂,就会让手中的物品掉下来。显然,能够引发相应运动反应的动觉感知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被激活:即通过动觉感受以及视觉感知。但如果动觉感知是多余的,而运动反应同样可以轻易地通过视觉感知来触发,那么就无法解释为何在共济失调的情况下,动觉感知的缺失或障碍会如此严重地影响正常的动作表现——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动觉感知本应是多余的,只能起到更精细的控制作用。那样的话,就必须要将动作的视觉图像与由位置感知所产生的动觉信息进行比较,但这一过程既无法通过自我观察来实现,也不符合心理活动的一般规律。此外,也不能认为动觉感知无法被回忆起来。最新的观察结果让我们了解到一些仅略高于意识阈值的感知,它们只有在极为特殊的条件下才能被发现。动觉感知很可能也属于这类感知:要想将其呈现出来,就必须“找到线索”,就像人们常常只能通过旋律来回忆歌词一样。

参考文献
H. Liepmann,《脑病患者的行为障碍》,1905年。
J. Lindworthsky,《意志》,第3版,1923年。

2. 内在的意志行为

a) 注意力活动

尽管已有大量研究,但关于注意力的理论仍然是实验心理学中最不完善的领域之一。在意志行为的心理学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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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并非所有的注意力现象都应被视作内在的意志行为。不过,我们希望借此能够找到理解所有注意力体验的可靠途径,因为其中最重要的那些现象只能通过意志表现来解释。

1)注意力的概念与类型。注意力在日常生活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每个人都对它有相当清晰的认识。我们用注意力去关注的内容会成为我们意识生活的中心。与之相反的状态——分心状态——则无法让人保持内心的专注,也无法持续地关注同一个对象。这种分心状态不应与学者们所提到的那种“分心”相混淆,后者实际上是一种高度的注意力状态,只不过其注意力并非集中在那些“分心者”正在处理的事物上。就注意力所指向的对象而言,可将其分为感官注意力与精神注意力;这一区分在其他语境中也可用于描述具有注意力的感官或精神认知能力。更为常见且重要的区分则是自愿注意力与非自愿注意力。自愿注意力有时也被视为主动注意力,而非自愿注意力则被视为被动注意力,不过这种划分其实已经超出了理论探讨的范围。

如果我们能事先区分注意力的本质、手段、结果以及伴随现象,那么研究工作将会变得更为容易。在科学出现之前,人们就已经将注意力的本质视为个体某种自愿或非自愿的行为。作为手段,各种感官器官的调节与适应动作都可以被视为注意力的一部分,尤其是在涉及有意识的感官感知时。这些手段有时是人为控制的,有时则是通过先天反射产生的。然而,仅仅依靠这些手段还无法证明注意力的存在,因为人们可以故意将注意力转向与感官器官所关注的对象完全不同的对象;此外,新生儿和幼小的动物身上也存在着一些反射动作,虽然这些动作可能有助于注意力形成,但并不能证明注意力的存在。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那些天生的抑制机制:当强烈的光、声或压力刺激突然出现时,哭泣的婴儿会立刻安静下来——这种强烈的刺激中断了原有的活动,使得其他刺激无法进入意识层面。通常认为,注意力会导致被关注的意识内容具有更高的强度或更清晰的度。不过,这两者也可能由其他因素造成,比如更强的刺激强度。因此,我们不应简单地将意识内容的清晰度与强度等同于注意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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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付出了极大的努力,那些被关注的内容仍无法达到令人满意的清晰度与明确性。此外,还不可将注意力带来的各种伴随现象——如皱眉、其他肌肉的紧张,以及注意力集中时常见的脉搏和呼吸变化(呼吸变得更快更浅;血液流向大脑)——与注意力状态本身混为一谈。实际上,这两者之间甚至不存在明确的对应关系。相反,注意力带来的这些身体反应往往还会起到阻碍作用。

2) 注意力的特性。可以从范围、强度以及时间维度来考察注意力的特性。我们的意识中始终包含着大量信息,但并非所有信息都会同时成为注意力的对象。似乎只有相对较少的一部分意识内容能够被注意力所关注。(即意识的局限性。)这种注意力的范围并非在所有人身上都相同,即便在同一个人身上,不同时间点上也是如此。有些癔病患者在与人交谈时便无法再感知其他事物。人们已经尝试了各种方法来测量注意力的范围,但永远无法得到一个绝对的标准。相对的标准可以通过给被试布置一项任务来获得——这项任务只有通过全神贯注地关注刺激才能完成,而且完成时间必须足够短,以避免注意力分散。如果不同被试完成该任务的能力相当,那么他们注意力的范围差异就能反映出注意力的不同程度。例如,成年人在速视呈现条件下能够清晰识别4–6个相互独立的字母或线条,而12岁的儿童则只能识别3–4个。相反,当多个部分内容被整合为一个整体时,就能注意到更多内容;比如在聆听管弦乐时,我们可以同时注意到大量的音乐元素。

注意力的第二个特性是其强度。一般认为,注意力的范围与其强度呈反比关系。实验结果也在很大程度上证实了这一点,前提是这里所说的注意力仅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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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向意识内容。然而,一旦在单纯的关注之外,还将特定的认知过程纳入注意力体验之中,那种互惠关系便不再适用了。注意力的强度或集中度可能会有所不同,但要找到一个可靠的衡量标准并不容易。注意力的集中度最难以通过伴随的紧张感及其他表达性动作来准确判断,因为这些往往会给意识带来干扰性的内容。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所达到的清晰度水平最能反映注意力的强度,但这也只能依靠主观估计。因此人们试图从需要注意力的任务所表现出的客观结果中寻找一种间接的、可量化的表达方式;或者通过设定阈值来进行研究——当被试专心处理另一项任务时,注意力越集中,阈值就越高。最后,人们还希望通过对注意力的干扰来测量其强度:注意力越集中,引发分心的干扰因素就应该越强。但实际上,并非所有的干扰都会导致任务表现下降,人们常常会逐渐适应这些干扰,甚至这些干扰还会成为更加专注工作的动力,从而反而提升工作表现。只有面对那些不规律的干扰,或是那些本身就能引起被试兴趣的干扰,才难以抵御。此外,注意力是否真的总是与注意力强度成反比,这一点也值得商榷——毕竟,一个人有可能同时具备较高的注意力强度和较大的易分心性。

易分心性让我们了解到与时间顺序相关的注意力特性,即注意力的稳定性、注意力转移或调整的速度,以及注意力的波动性。如果要求在给定的意识内容上保持不变,那么注意力的波动就会显现出来,这体现在注意力的范围、处于注意力焦点上的对象,以及被注视对象的清晰度等方面。如果关注非常微弱的感知,那么这些感知会以固定的时间间隔消失,比如怀表的声音在距离耳朵较远时也会逐渐消失。至于这些波动是源于中枢系统还是周围系统,目前仍有争议;也许它们是由于大脑的血液供应周期性变化所导致的。不过,也不可能对同一个对象持续不断地保持注意力。这些波动部分是由疲劳引起的,部分则是由于缺乏兴趣所致。儿童、病人和体弱者很难长时间专注于同一个对象,这无疑是因为他们的心理生理机能较为薄弱。而健康人则很难长时间全神贯注于同一简单的感官内容,比如某种颜色。他们并不会因为这种注视而感到疲劳,因为他们能够立即展现出相应的能力。显然,此时其他出现在感知或想象中的对象会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因此,一个对象包含的细节越多,或能唤起的相关意象越多,就越容易让人长时间关注它。主要由于后者而非神经疲劳的原因,儿童无法像成人那样长时间注视一幅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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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需要将注意力转移到新对象上时,主要有两个问题:注意力的转移速度能有多快?另外,所有人都能以相同的速度调整注意力去关注新对象吗?过去人们认为注意力的转移速度非常高,但更精确的实验表明,这一时间并不短于三分之一秒。要了解注意力的适应能力,可以给那些学习能力较强的人布置一些难以记忆的内容,然后观察他们在初次重复时能记住多少内容:那些注意力适应能力较强的人会比那些适应能力较差的人记住更多内容。这背后很可能与联想因素有关——即那些用于正确理解并把握学习内容的意象组合出现得越快,个体就越能迅速适应新内容。

3)注意力的诱发条件。随意注意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决定去关注某个对象。这一决定如何得以实现,将在后文探讨。而那些作为非随意注意条件的因素,同样也有助于促进随意注意的产生。像茶这类刺激物所带来的清醒感或兴奋状态,属于能够影响注意力的生理因素;神经系统的病态兴奋状态也能提升注意力。人们将刺激的强度与频率视为注意力的条件。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因素纯粹是心理物理层面的,无需通过注意力作为中介就能产生更强烈的心理印象:强烈且重复的刺激更容易被注意到。尽管如此,刺激的强度与频率有时确实也能吸引注意力。但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简单的依赖关系:这些因素并不总能引发注意力。那些总是用最响亮的声音与学生交谈、不断重复相同恐吓手段的老师,最终会不再受到学生的重视。刺激的新颖性与熟悉度之间,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观念与已有观念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类似的矛盾。根据具体情况,这两者既可能引发注意力,也可能使其不受影响,因此注意力似乎似乎不受任何规则的约束。不过,以下思考或许能揭示出某种规律:引发非随意注意的条件只有一个,那就是所感知对象的重要性。所有其他因素要么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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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力具有与那些能够增强印象的心理生理效应相同的效应。除这种心理生理效应之外,某些因素在特定情况下还能赋予感知对象以重要性:一般来说,更强烈的印象比较弱的印象更为重要。然而,一旦我们意识到某事物尽管显而易见却其实并无重要性,那么虽然那种心理生理效应依然存在,但意识可以通过不予关注来找到一种“宣泄途径”。如此便能理解为何相反的条件也能产生相同的效应:一个非常轻声说出的词,其引发注意力的程度可能与一个很大声说出的词相同。这也表明,我们应当从意义的层面而非生理作用层面去探寻注意力的本质。

4)注意力的作用。根据可靠的实验观察,微弱的感知可以通过注意力得到强化。但这并不意味着强烈的感知也一定会随之显著增强。因为如果注意力的功能仅仅是将现有的心理生理能量集中在被关注的对象上,那么它只能为感知带来有限的增强效果,而对于那些强度较高的感知来说,这种增强效果则是无法显现的。此外,注意力还能加速感知过程,为各种刺激开辟路径。例如,当同时出现的两种刺激——比如视觉刺激和听觉刺激——中有一种受到特别关注时,那么被关注的那个刺激总会首先进入意识之中(详见第129页的复杂情境实验)。另外,注意力还有助于形成联想以及再现各种表象。不过,情感似乎并不会因注意力而得到增强,反而可能会被破坏。那些试图被分析的情感会消失不见。按照我们对情感的理解,包括高级情感在内,这种情况并不奇怪。如果情感是一种独立的意识过程,是灵魂对某种印象所做出的自主反应,那么自然就无法理解为何即便投入了注意力,也无法刻意维持这种情感。但我们认为情感其实是表象某种功能方式的意识反射。因此,只有当某个表象处于意识之中时,情感才可能存在。所以,当注意力集中在情感上时,相应的表象以及由它所引发的情感就必然会从意识中消失。

5)注意力理论。当今大多数注意力理论都致力于解释注意力如何使某种意识内容变得更加清晰明了。相比之下,它们较少关注如何将这种体验合理地归入所有心理过程的范畴中,以及如何对注意力障碍进行合理的分类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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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概述了主要的注意力理论之后,我们还将尝试解决这些问题。
a) 抑制理论。杜尔将各种理论清晰地区分为抑制理论、支持理论和引导理论。根据抑制理论,除了被关注的那些内容之外,其他所有内容都会受到抑制。温特认为这种抑制作用是由位于前脑的感知中心所承担的。不过,意识内容之间其实存在着相互抑制的关系(参见第171页及以后),但人们并不明白为何偏偏是这些内容而非其他内容或所有内容都会以同样的方式被抑制。即便引入所谓的“感知中心”这一概念,也无法带来更大的清晰度。整个理论似乎只是对事实的一种不太恰当的描述而已。
至于支持理论,马赫认为注意力只不过是感官器官的调节机制,因此无需加以反驳。里博则提出了一个运动理论:注意力的身体伴随现象并非仅仅是附加物,它们才是注意力的本质所在。因为这些现象会将运动感觉传递到意识中,从而增强意识状态。如果抑制了所有这些伴随运动,那么注意力本身也会随之消失。不过,人们不明白为何通过添加各种不同的内容就能增强某种意识内容。经验表明事实恰恰相反,当然,有一些特殊情况下,同时出现的各种感觉似乎能带来一定的刺激作用。G.E.穆勒的中心感觉理论则更为合理。当人们专注于某一内容时,就会重现意识在之前体验该内容时的状态。这样一来,来自当前刺激的兴奋与来自记忆中的兴奋便结合在一起,从而使印象的强度增加。这无疑表明,自愿注意力在面对感官和直观对象时确实可以利用某种辅助手段,但它却无法用于许多无意识注意力的情况,也无法解释注意力在特定情境下的行为特征。
引导理论(埃宾豪斯、杜尔)认为,通过反复刺激同一脑区,可以使得刺激的传导路径越来越顺畅,这样,兴奋就不会再向侧面扩散,而会始终留在主路径上,从而使心理印象变得更加清晰。不过,这实际上意味着注意力依赖于练习,而这一观点并没有得到事实的支持。我们完全可以将注意力集中在那些不常见或较微弱的印象上,从而使其变得更加清晰。

b) 遗传注意机制理论。我们试图除了理解注意力的作用之外,还能解释其特有的行为表现。如果注意力行为是可学习的,那么解释那种非自愿的注意力行为就不会有太大困难——因为那只不过是人们所期望的注意力行为罢了。这样一来,整个问题就归结为非自愿的注意力问题了。现在,让我们首先尝试将注意力视为一种特殊的心理过程,并试图通过将其与自发的意愿相联系来使其变得不再必要:灵魂感知到某种价值并渴望得到它。关于这种意愿,我们之前假设过它能够增强意识内容的强度;这一假设的依据首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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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秀的观察者们已经发现,这种提升是人为的。至于这种提升究竟源于意志本身的作用,还是源于由意志所决定的注意力,我们暂且不予讨论。我们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假设,其次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为所观察到的意志体验找到恰当的位置,也能在我们的生活中赋予其相应的意义与作用。此外,这一假设也不会遇到任何形而上学的障碍,比如能量增加之类的问题;因为只要通过意志的干预来改变现有心理物理能量的运动方向即可。因此,当灵魂想要追求某个它所认为有价值的东西时,这一观念就会得到强化,从而变得更加清晰。这样一来,也就实现了所谓“灵魂转向某一对象”的现象。因为无论灵魂是主动去关注某个对象,还是通过意志使其更加清晰,结果都是一样的。所以,那种认为注意力会转向某一对象的表述,并不会让我们产生误解。不过,仅靠意志就足够了吗?如果“注意”只不过就是单纯的意志行为,那么那种并非针对被注意对象的意志行为的刻意注意则是不可能存在的。然而,我们却可以随意将注意力集中在那些我们根本不想关注的事物上。因此,注意显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意志。如果我们考虑到近代实验研究所揭示的关于灵魂生活的一般规律,或许就能找到正确的答案。在我们的意识中,几乎到处都可以区分内容与形式,而且很多时候,形式本身也可以在没有内容的情况下在心理层面得以实现。由此看来,除了与生俱来的反射动作之外,婴儿最初并不具备任何注意行为,无论是自愿的还是非自愿的,只有出于本能的意志行为。而通过这种意志行为,婴儿每次都会形成某种特定的心灵状态,也就是那种专注于某一对象的姿态,而这实际上才是理解该对象的最佳方式。于是,婴儿通过自己的意志行为来了解这种姿态。而这种姿态,就像其他许多意识形式一样,是可以被主动创造出来的,因此,一旦婴儿意识到这种姿态具有价值,它以后也会主动采取这种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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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已变成意志的目标。因此,在探讨非自愿注意力时,我们需要区分其两种作用:一种是由某种心理行为所导致的被关注内容的清晰化,另一种则是注意力行为本身。仅属于外在层面的注意力行为包括那些与内在注意力相关的先天性和后天性动作;而真正的内在注意力行为则表现为那种心理态度,这种态度最初是与追求全神贯注的冲动相结合的,后来则可以独立地通过意志来引发。在后一种情况下,注意力通常并非目的本身,而只是实现目标的手段。因此,注意力态度也是一种主动的行为,就像意志行为一样。虽然人们有时会谈到“被动注意力”或“被吸引的状态”,但实际上其中始终存在着一种受冲动驱动的意志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无需特意去产生注意力态度,因为它已经体现在意志行为之中了,这就形成了自愿或主动注意力与非自愿或被动注意力之间的显著差异。将内在注意力与外在的注意力动作,或是那些被以往理论正确称为内在辅助手段的东西联系起来,无需特别讨论。只需再提一下感知问题,因为它与注意力有着密切的关系。赫巴特特别强调了通过现有的概念体系来感知印象的重要性:数学家对“根”这个词的理解就不同于植物学家。Münsterberg则展示了如何通过创造不同的概念组合来影响感官印象。如果向某人提及“悲伤”这个词,那么她很可能会将以速视法呈现的“的里雅斯特”这个词理解为一种安慰。除了这种直观的感知之外,还有对思维的感知。如果向某人提供一个视角,也就是一种关系,那么他往往会从这一视角来理解那些进入意识的内容,从而比没有这一视角时能注意到更多东西。例如,可以将道德秩序、良好品味以及实用性作为指导性的视角,这样,体验者就会在其印象中加入与这些视角相对应的各种关系认知。因此,这种能力的提升不应归因于注意力本身,尽管在那些被关注的内容上,这种思维上的感知确实比在未被关注的内容上更为常见,但通常意义上的感知与注意力并无关联。只有温特才将“感知”和“纳入意识的视野”视为同义表达。6)注意力的干扰因素。从刚才获得的理论视角出发,我们也可以对注意力的干扰因素有一个较为满意的了解。我们认为,注意力是一种心理态度,它要么有意识地,要么无意识地依赖于意志。这种态度会导致心理生理能量的定向流动,而这也就为可能出现的干扰因素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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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缺陷被称为“损害”。它们部分存在于影响意志的动机之中,部分则存在于那些会受到态度影响的神经元素之中。但我们没有理由在意志行为或注意力本身中寻找这些缺陷。一旦个体缺乏足够的动机来主动保持注意力,或者将注意力作为实现某个远大目标的手段,那么其自主注意力就会受到干扰或变得无法维持。这种情况在儿童身上很常见,前提是他们已经学会了如何保持注意力;在那些行为幼稚的人身上也是如此。如果存在恐惧症或妄想症,导致个体持续处于警戒状态,那么这种过度状态就可以被看作是对上述缺陷的一种补偿。不过,这种过度状态并不像前者那样被视为注意力的缺陷。在非自主注意力方面,过度与不足的情况更为明显。正如我们所见,这始终是一种受驱使的意志表现。缺乏足够的价值标准会导致儿童和智障者出现不安与不稳定。而过高的价值标准则会导致固定观念所带来的注意力障碍。无论是自主注意力还是非自主注意力,都可能因神经系统的缺陷而受到影响。那些疲惫不堪的人以及儿童,其心理生理能量普遍较低,这可能会从各方面降低他们的注意力水平,尤其是注意力的范围会受到影响。此外,在坚持某种行为或重复某种动作时,也容易出现神经疲劳。缺乏坚持能力会打破意识的连贯性,从而使得注意力难以保持稳定。而过度坚持则会影响正常思维活动所需的注意力流动。此外,再现能力的下降也会导致无法快速、轻松地浮现出与当前所关注的内容相关的想法。因此,这样的人就会完全受制于各种联想;他们“无法控制自己的思维”,只能顺着阻力最小的方向行事。而再现能力的异常提升则不会直接损害注意力,只会给它带来威胁,因为会有太多具有诱惑力的目标出现。用阿克斯的话来说,如果决定性的趋势过于薄弱,就会出现思维混乱的情况。当观念背后伴随着过度的情绪时,也是由于神经系统出现故障所致。这时就会出现我们之前从价值过高所推断出的那些异常现象,同时,意识或注意力范围也会受到限制,这很可能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本就有限的心理生理能量被过度集中在那些以情感为主的观念上。

参考文献
E. Dürr,《关于注意力的理论》,1907年。
A. Mager,《意识的局限性》,1920年。

b) 想象活动
内在的意志行为如同笼子里的鸟,只有通过注意力这一机制才能得以实现;如此一来,它就始终只能局限于眼前直接呈现的事物。不过,我们能够根据自身的意图和意志冲动在思维中实现相应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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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既有约束又有自由度的想象活动中推动进步。
1)有约束的想象活动。所谓有约束的想象活动,指的是在特定任务指引下的思维过程。在此需要回答三个问题:进步从何而来?目标感从何而来?界限又从何而来?
有约束的想象活动的起点就是任务本身。我们之前已经将其视为一种预期性框架。通过这种预期性框架,既可以关联到解决任务的方法,也能关联到那些能为解决问题提供依据的观念。例如,在计算1200马克按4%的年利率应产生的利息时,就会与已知的规则计算方法以及与之相关的4.12这一概念联系起来,进而形成48这一复合概念。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从任务的预期性框架过渡到相应方法的运用呢?答案已在关于创造性思维的论述中给出(见第191页及以后):预期性框架会依据复合体互补的规律展开,但这一过程会受到目标导向的注意力的重大影响,也就是说,意志也会决定想象发展的方向。(参见第229页及以后)因为并非所有的预期性框架都能像所举的例题那样与某个具体的解决方案明确地联系在一起。如果同一个预期性框架与多个可能的解决方案相关联,那么哪种复合体互补形式会出现,就取决于偶然的、更高的准备程度或组合情况。借助对各种关系的控制性把握,人们很快就能判断出所再现的观念是否真的有助于解决任务,即任务的各项要求与解决方案的特性之间是否存在一致性。如果不存在一致性,就必须寻找并采用相应的修改方法,或者重新开始处理该任务。因此,有约束的想象活动中的进步源自解决问题的意志,目标感则来自意识中所确立的意图,而想象序列的界限则要么由与解决方案相伴随的完成意识来界定,要么由对某种情况的认识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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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问题所需的思维能力会失效,人们“想不出任何办法”了,或者是因为人们放弃了解决问题的意图,甚至完全忘记了这一目的。

参考文献
O. Selz,《有序思维的规律》,1913年。
J. Lindworthsky,《推理思维,第二部分》,1916年。
O. Selz,《关于创造性思维的心理学研究》,1922年。

2) 自由的想象活动。幻想。
a) 自由想象活动的形成。即便我们没有承担任何任务,我们的思维也不会停留在同一个意象上。图像和想法会不断变化。那么,这种变化的驱动力究竟是什么呢?很可能是那种能够激发中枢神经系统、从而引发意识活动的心理生理能量,这种能量其实非常不稳定。轻微的疲劳或血液供应减少都可能使当前的意识状态消失,为另一种意识状态让路。如果这就是想象变化的唯一条件,那么这种变化就应该可以通过联想法则来解释。实际上,我们确实存在这类意识活动,它们就是那些思维跳跃式的想象。
不过,很明显,这种想象活动与正常人的自由思维过程几乎没有关系。当我们毫无目标地任由自己的思维自由发展时,虽然会出现各种思维跳跃,有时我们还会因此感到好笑。但恰恰是这种印象证明了:即便在幻想中,那种跳跃性、缺乏连贯性的思维方式也属于例外情况。那些图像背后总存在着某种“意义”;它们甚至可以说是了解一个人内在本质的最直接途径。因此,对于这些现象,我们还需要解释:为何会有思维的进展,其方向是如何确定的,以及什么因素会导致思维方向的混乱。
当我们去散步时,一开始,外部环境及其变化可能会占据我们全部的注意力。但很快,我们就会注意到某些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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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观念会持续引发我们的兴趣。我们会专注地、甚至渴望地关注它们,于是它们便成为能够激发新观念的再现动机。或许,这些新观念本身也会具有吸引力,从而为进一步的再现创造条件。因此,观念的不断发展源于那种不由自主被激发的注意力,而推动这一切的动因往往是无意识的欲望。由于人们感兴趣的对象会随着当前的整体状态而变化,而健康人的整体状态并不会发生过于剧烈的变动,所以,在一定范围内,思维过程也会保持一定的连贯性与一致性——当然,这种一致性还常常取决于我们各种联想,尤其是那些复杂联想的形成过程。不过,有时那种出于欲望的冲动也会转化为有意识的思考,我们会在自己的幻想之中设定一些中间目标:我们会反思或思考某个问题,这样一来,思维的连贯性就能得到进一步的保障。但由于这些兴趣通常并不强烈,一旦出现更强的竞争者,它们就会屈居次要地位。中间目标的存在与否或其重要性高低,也是为什么在整体的思维过程中能够看到各种联想痕迹的原因。另一方面,那种源自欲望的驱动因素确实能够表明,哪些事物能够引起该人的兴趣。

b) 自由的想象活动与幻想。日常语言中采用了“幻想”这一表达,将所有那些无法用“理解力”和“记忆力”来解释的现象都归因于这种“能力”,从而使这个词具有了极其多样的含义,以至于科学心理学几乎无法加以运用。为弄清这一问题,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哪些心理现象被归为幻想的范畴,然后探讨如何理解这些现象,最后再确定我们自己的立场。如果一个人能够产生非常生动、形象的想象,人们就会认为他具有特殊的幻想天赋。此外,幻想还被视为那艘“勇敢的航船”,它能够进行出人意料、违背一切规则的航行。它还是创造伟大作品与发明的能手,尤其是那些具有审美价值的作品。有时,幻想甚至被等同于最高的思维形式。然而,在那些被归于幻想的成就与特性中,只有相对的自由性与无规则性,或是其游戏般的特性,才具有普遍意义。因为对于数学思考者和技术发明家而言,过于生动的想象其实并非必需;而幻想的创造力也无需被认为过于强大——因为哪怕是对某个梦想中的成功的简单描绘,也被视为幻想的成果。因此,仍需解释的是那种既非来自记忆,也非通过系统化的思维步骤产生的思想与想象组合的生成过程。这类过程中,偶尔会出现极为生动的意象以及惊人的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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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试图用某种特殊能力,或是用已知能力的某种特殊运作方式来解释想象力的作用。对于“记忆能力”的过于僵化的理解认为,需要一种新的心理力量才能理解那些并非真正记忆的图像。另一些人则满足于自由运用来自记忆的意象元素。伯克利认为,记忆中的意象会随着时间而分解,并被其他记忆中的元素所渗透。还有人将想象力活动的本质视为类比创造:从普通人的形象中创造出巨人的类似形象。还有人则认为只需依靠相似性关联即可。现在让我们来审视这些解释尝试。我们并未将记忆归因于某种封闭的记忆能力,而是将其解释为意象与关系认知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对我们而言,意象并非与记忆密不可分,我们同样可以将其用于想象力的发挥。不过,仅靠原有记忆意象的分解以及它们被其他记忆元素的渗透,是无法解释想象力的作用的。即便是那种常常有效的类比创造方法也难以做到这一点。因为最简单的白日梦也不仅仅是旧有意象的简单变形,更不仅仅是它们的简单组合。至于相似性关联,就更不足以解释诸如儿童编造的幻想故事之类的现象了。单凭联想永远无法产生在幻想作品中观察到的那种意义。而将想象力等同于最高级的创造性思维也无法令人满意。因为我们现在已经了解了创造性思维的重要因素和规律,知道它们也可以在完全理性且有条理的思维过程中发挥作用,而这些过程与想象力毫无关联。另一方面,正如我们所见,最高级的创造性思维也并非想象力的本质特征。J.塞格尔试图提出一种关于想象力作用的新观点:想象力是“在具有现实性和当下特征的想象情境中的思考、感受与意愿”。这确实是一个很有说服力的定义。但是,只要钢琴家仍能意识到自己的真实处境,他就不算是在“幻想”。

或许,如果我们把幻想活动定义为对那些尚未完全具体化的、具有抽象性质的模式的填充,就能得到一个在科学上可行的概念。这一定义既允许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也允许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从狭义上讲,它指的是对某个尚未明确界定的模式的具象化呈现。例如,艺术家所面对的主题可能是“新鲜的玫瑰”;而这个模式在数量、尺寸、颜色、形状等方面都是不确定的。那些仅有技术能力的画家由于这种模糊性而无法自行完成对这个模式的填充。而真正的艺术家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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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那些具有想象力天赋的人而言,正如发明家那样(参见第195页及以后),他们的思维模式是由自身所决定的。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我们的定义允许将想象力与前述的那种自由想象活动视为同一概念。在自由想象活动中,存在着一系列界定明确的条件,这些条件在其他任何地方都是不会同时出现的:认知功能在严格的整体任务之外运作,同时受到冲动性欲望和联想的影响。正如我们所展示的,这就形成了那种既带有游戏性、又有时受约束、有时不受约束的思维过程。当某个中间目标暂时成为意志的目标时,思维就会受到约束,不过整个想象过程并不会被纳入固定的规则之中。在自由想象活动中,也有机会产生新的观念。其中一部分可能源自于由联想带来的随机现象,而更大一部分则来自对各种关系的理解以及各种假设。这些假设被视为将不同事物任意组合起来的方式,从而为再现具体形象提供依据;它们就像绘制的刺绣图案一样,指示出个体在意识中可以发挥其形象化能力的区域。因此,我们的观点赋予了形象化能力应有的地位。我们现在也明白,为什么人们会将创造性思维与想象力紧密联系在一起:正如最终的研究所表明的那样,即便思维是受特定任务所驱动的,我们所能使用的专门方法也寥寥无几。因此,严肃的思考也必须在一定程度上依靠想象力来进行,反之,想象力也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按照任务的要求来运作。那些伟大诗人和艺术家的非凡创作成就虽然并非完全依赖于想象力,但它们确实是在我们所提到的那些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只要再有某一种特殊条件加诸其中即可。强烈的想象力、深刻的情感以及快速的思维速度似乎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它们或单独或共同作用,使得那些天资卓越的艺术家们的想象力超越了普通人的水平。通常,这种天赋还会得到特殊学习的进一步支持。关于这一点,有诸多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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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诗人早在年轻时就已经对世界文学极为熟悉,这自然使他们拥有了丰富的想象力,能够运用各种主题、意象和表达方式。莫扎特的作品也证明了他的创作是如何受到当时音乐艺术的极大影响的。至于那些常常令人惊叹的、仿佛是天才灵光一现而产生的艺术构思,其实今天我们已经能够看到这些“隐藏的创造路径”的一些痕迹:通常情况下,艺术家早已怀有某种创作构想,但却无法找到令人满意的表现方式。不过,这种努力看似徒劳,但实际上它为艺术家积累了大量有用的创意素材,这些素材随时都可能激发他的灵感。某一天,他会突然意识到某种新的关系——比如相似性、一致性或对立性等等。我们已经看到,这样的关系认知往往在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尚未清晰呈现之前就已出现。因此,创作者也无法解释自己究竟是如何想到这个主意的。但抽象的想法并不会就此止步,它只是个初步的框架,而具体的意象则会不断涌入其中。此时呈现在艺术家面前的并非空洞的思想骨架,而是有血有肉的生动形象。只有极少情况下,由于各种意象的涌现,艺术家才能抓住最初的那个创意,而他的作品则仿佛是上天赐予的礼物,或是来自仁慈的缪斯的美好灵感。

参考文献
Th. Ribot,《幻想的创造力》,1902年。
R. Müller-Freienfels,《艺术心理学I》,1912年。
H. Henning,《思维心理学的实验研究I》,ZPs 81(1919年)。

[10] 关于动物本能的理解,可参阅M.所著《理论心理学概要》,第41页及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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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第四章
受社会影响的心理机能

此前所讨论的那些高级心理机能,无论人类是独自生活还是生活在群体中,基本上都会以相同的方式形成。然而,那些更为复杂、层次更高的心理机能则不然。虽然个体身上也具备形成这些机能的能力,但将它们的产生归因于某种虚构的“集体意识”实在是愚蠢至极。对这些机能的早期激发、有效促进以及特殊影响,只能来自群体:它们之所以能如此存在,正是由于众多人的共同作用。语言、习俗、艺术和宗教便是这些群体性成就中最重要的几种。我们的论述只能限于列举这四个领域中的关键问题。因为尽管迄今为止在这些领域里已经进行了大量研究,但这些心理学的新分支还远远无法产生成熟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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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语言

1. 语言的功能

关于语言的功能这一问题并非纯粹的心理学问题,生物学家和语言学家也能提出这一疑问。不过,正如即将阐明的那样,为了进行总体研究,这一问题应当被置于心理学研究的核心位置。根据布勒[11]的精辟划分,语言具有三项功能:首先,表达说话者内心所想的内容;其次,在听者心中唤起与当前情境相对应的心理活动;最后,呈现说话者所理解的事物状况。我们认为,最后这一点——即说话者对事物状况的理解——是定义语言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它使得语言功能有别于那些在效果上类似的机械装置的功能或动物的训练行为。

2. 语言的起源

对于人类如何从无语言状态发展到具备语言能力,人们提出了多种解释。最初,发明论以一种完全非心理学的视角,认为语言是人为创造出来的表达工具。而模仿论则认为语言的起源在于用词语来模仿事物,当然,这仅适用于极少数词语。最后,自然发声论认为,人们在看到某些事物时,会偶然或出于某种情感冲动而发出自然的声响;这些声响随后与对这些事物的观念紧密关联,从而使得这些观念与声响在意识中相互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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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应将这类关于那些永远无法通过任何方式了解的、也无法通过让普通儿童完全避免语言影响来人为制造的过程的理论视为无意义的玩物。如果从心理上可能的发展路径而非实际的历史进程来考虑,这些理论还是具有价值的。我们能否完全根据已知的规律和功能来解释语言的起源呢?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所出现的不足之处,恰恰揭示了我们知识中的空白。按照上述方式来思考,就能避免上述理论中的两个方法论错误:其一,不会只依赖某一种心理功能或某种规律来解决这个问题;其二,也不会片面地只关注语言的表达功能。因此,首先应当探讨的是语言的传达功能。在动物身上,我们也能看到这种功能——它们能够生动而清晰地表达自己的喜悦、恐惧、痛苦、期待等情绪,却无需借助真正的语言。所以,传达功能是语言中最简单、最原始的功能。其手段就是表达动作。这里所说的表达动作,首先指的是那些在情绪波动时自然而然产生的非自愿动作,比如欢呼声、痛苦的叫声、面部的表情、四肢的动作以及整个身体的姿态。许多表达动作是与生俱来的,所有人类种族都存在同样的表现形式。另一些则是后天从环境中习得的,因此不同部落甚至不同家庭之间可能存在差异。我们将表达动作分为直接或反射性的,以及后天习得的。那些直接的、如心跳加速、脸红、想要活动的冲动以及功能受阻等现象,最简单的解释就是情感引发的兴奋所导致的。这种兴奋是所有情感共有的,无论情感的性质如何;当其达到一定强度时,就会导致其他功能的抑制或瘫痪。而后天习得的表达动作则原本是为了特定情境而设计的动作,有些是与生俱来的,比如品尝甜味时嘴唇的形状变化,以便更好地享受那种味道;还有动物在遇到危险时的逃跑或防御动作。至于那些与生俱来的表达动作,则是通过联想机制传递的:同样的愉悦感会引发与品尝甜味时相同的嘴唇形状变化,而不愉快的经历则会导致张开嘴巴,仿佛要吐出那些令人不快的东西。而后天习得的表达动作则要么是通过联想产生的,要么是由本能驱动的。因为人们往往处于需要做出这类动作的情境中。即便这种情境大多只存在于想象之中,那也没什么关系;而且,即使实际上无法击倒对手,握紧拳头这一动作仍然是一个非常值得追求的目标。表达动作很容易就能起到触发作用。感官器官会本能地对它们作出反应,内心的注意力也会不由自主地集中在它们身上。通过联想,某些与生俱来的表达动作就能引发类似的效果,进而让听者或观看者产生相应的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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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或那个被温柔安抚的小孩,会开始发出呜咽声或哭声。最终,凭借其对事物之间关系的理解能力,人类能够意识到这类行为与自己过去所表现出的行为是相似的;通过分析这些行为之间的关联,人们便能轻松了解他人或动物内心的状态。一旦掌握了这种理解能力,人们就可以有意识地选择某种行为,无论是为了引发某种反应还是为了表达某种意思。这正是“自然发声理论”的核心所在。该理论并不排除模仿理论在那些可以通过声音来模仿事物的情况下的应用——人类在没有任何表达意图的情况下,仅仅出于对模仿游戏的乐趣,也会进行这样的模仿。比起词语的发明,发现表达方式更为重要且更早出现,正如儿童心理学所描述的那样:一个小孩子试图用勺子在沙子上画一条直线,但由于力气不足,结果画出了弯曲的线条,进而偶然形成了一个封闭的椭圆形,他立刻高兴地叫道:“agag”——他找到了表示“蛋”这一概念的表达方式(克罗奇)。在儿童语言的发展过程中,偶然性同样起着重要作用:普雷耶尔的儿子听到了“burtsa”(生日)这个词,虽然并不理解其含义,但从那以后每当遇到令人开心的事情时就会使用这个词。因此,原始人也可能将第一次见到某物时偶然听到的声音当作该物的名称。无论如何,这些都是语言产生的可能途径。

3. 语言的发展

对于这一群体而言,儿童心理学也是比历史学更合适的指导工具,至少在儿童发展的最初阶段是如此。是词语先出现,还是句子先出现?从外在形式上看,儿童最初使用的只是词语,但这些词语其实具有句子的意义;在两岁半之前,他们始终以令人钦佩的规律性使用单句,比如“tul”(我想坐到椅子上);此后一段时间内则只使用双句,最终才会过渡到多句。人类的语言起源也应类似,只不过当时人们命名事物的需求更为强烈。如果我们把句子置于发展的起点,那么我们就不是根据句子在后续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主语与谓语这种特殊结构来定义它的本质,而是根据它的功能来定义——用“Bühlers”这个词来表述的话,就是:“句子是简单、独立、自成体系的表达单元,简而言之,就是语言中的意义单元。”但由于句子最初很可能仅通过一个词来表达,因此从语言形式的角度来看,词语处于发展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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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词汇的进一步发展,孩子们所创造的那些受欢迎、往往十分贴切且富有创意的复合词能够为我们提供线索。例如,名叫希尔达的孩子用“mama-bäh”来指代年老的羊,而用“ilda-bäh”来指代年轻的羊。某些词组在形式上的一致性,可以从前文(第173页)提到的词形结构的独立化与分离现象中理解。当孩子创造出诸如“mappler”(拿着文件夹的信使)、“die rauche”(雪茄)、“die summe”(蜜蜂)这样的词,或是比较级形式的“güter”、“vieler”、“hocher”时,这一过程便显现出来——这些词显然是孩子从大人那里学来的。最后,还需要提到语音变化的问题,即词的声音和意义的变化,因为这两种变化无法用外部因素,如与使用其他语言的民族的接触来解释。语音变化可能涉及单词的各个部分:元音、辅音、音长、音高以及重音,最终还包括单词的韵律。不过目前我们只能指出一些在语音变化过程中起作用的心理规律。在有序的言语表达中,元音的持续性现象依然存在,这一现象导致了在古阿尔泰语系中,词缀会采用与词根相同的元音。声音形式与发音动作之间的紧密联系,再加上注意力会转移到单词的后半部分,这些都可能导致“subcurro”变成“succurro”,或者拉丁语中的“octo”变成意大利语中的“otto”;至少在书写过程中也有类似的情况,这些情况需要通过自我观察来得到解释。人们经常提到的类推现象——比如按照“des Tags”的规律,产生了语法上不太正确的“des Nachts”;又或者用“septentrionalis”和“meridionalis”来代替“meridialis”——其实不过是上述词形结构独立化的体现:某种词形出现得越频繁,它就越倾向于模仿那些使用频率较低的词形。最后,还有“污染”现象——比如“die Fohle”和“das Füllen”合成了“Fohlen”——这其实就是我们之前所说的联想混合效应(第172页)。至于由日耳曼语语音变化规律所导致的语音变化,目前还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上述在语音变化中起作用的心理因素属于个体心理学范畴,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外界环境的影响,它们也会发挥作用。而意义变化则有所不同。通常,某个词的异常用法最初是由某个人提出的,但随后会被周围的人所采纳,要么是因为这种新用法很有趣,要么是因为它满足了人们长期以来的需求——比如当时代的发展催生了新的概念,而此时还没有相应的词汇;又或者是因为这种新用法逐渐流行起来。不过,究竟是哪些心理规律在支配着意义的变化呢?这里人们特别强调相似性关系和关联联想。当人们说蔬菜的“头部”或立方体的“眼睛”时,就是把握了相似性或等同性关系。而关联联想则体现在罗马人将硬币称为“moneta”这一现象上,因为罗马的铸币厂位于朱诺·莫内塔神庙的旁边。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关联联想只是起到了铺垫作用,它让人们联想到神庙及其名称,从而让人们想到金钱。此时意义已经存在,只需要找到能够表达这一意义的词语而已。因此,有时候同义词也会因为其意义的分化而获得不同的含义,从而需要一个新的名称。

参考文献
W. 温特,《民族心理学与语言》,1904年。
C.与W. 斯特恩,《儿童语言》,19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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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韦尔纳,《隐喻的起源》,1920年。
[11] 参见K. 比勒所著《对近代句子理论的批判性分析》,载于《印欧语言学年鉴》1918年;以及其另一著作《“唯心主义新语文学”中的句法本质》,19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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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习俗

1. 习惯

人们通常会遵循各种习惯,而无需去思考其背后的原因。例如,在德国北部的一个新教教堂里,有一种习惯:在领受圣餐之后,要朝某个特定方向鞠躬。没人能给出这一仪式的合理理由,但也没人去追问。从远古时代起,教会中的所有人就一直以应有的敬畏之心重复着这一动作。心理学家应当注意到的,是这种行为的非理性、一致性以及持久性。不过,不能因为这些现象就认为人类的行为都是非理性的——因为通常情况下,这些行为曾经是有其合理依据的。非理性只会在那些原本合理的行为空间变成长期的习惯之后才会出现,即便当初的合理依据已经消失。在那座教堂的修缮过程中,人们在墙皮下发现了圣母像,于是那个源自宗教改革前的独特习俗的起源便显现了出来。但是,既然这些习俗已经失去了意义,为何人们还要继续遵守它们呢?部分原因是出于机械性的习惯。与外在习惯作斗争是很麻烦的。此外,正如意志实验所显示的那样,习惯本身就会成为一种真正的动机,一种外在的动力:保持一致性本身就是一种价值。新来的人要么出于无意识的模仿而遵循这些习惯,要么是为了避免引起注意或冲突,又或者是因为他们认为:即使没人能给出内在的理由,这些习惯肯定也有其存在的意义。再加上这些事情本身相对不重要:通常来说,遵循某种习惯并不需要花费太多力气,而且这也符合个人的生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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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为与这类现象作斗争留下任何空间。因此,必须要有特殊的契机或整体的变革,才能消除那些不合理的习俗。不过,这些习俗极少是完全不合理的;很多时候,它们至少还具备一定的审美价值。而且,这些习俗几乎总是成为某种节日氛围的载体或再现手段,正因如此,尽管存在其他不合理之处,它们依然有存在的理由。

2. 文化的稳定性

理解习俗的稳定性,也能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样一个奇怪的现象:一个民族即便在心理上具备不断进步的潜力,却仍可能停留在相对较低的文化水平上。在各个民族中,农民群体就是这样的例子,尤其是中国民众,而所谓“原始民族”则更为典型。我们刚才提到的所有因素在这里同样起作用。只不过,我们也不应将低级的文化生活视为不合理的——它实际上蕴含着大量极为宝贵的价值,只有将其与最高等动物的生活方式相比,才能真正认识到这些价值。而那些价值——充足的食物、衣物与庇护,以及最基本的心理需求得到满足——正是导致进一步发展不再发生的根本原因:因为不存在迫使人们发挥创造力去努力的紧迫需求或必要条件。没有对各种关系的理解,就不可能有进步。而在一个封闭的体系中,这种理解很快就会变得不可能,因为所有近在眼前的关系都已被理解,而要理解更远的关系,则需要依靠通过传统、习惯和习俗所形成的思维模式。自然或个人意愿使得这些体系与外部知识隔绝得越彻底,它们获得新关系认知的基础就越少,其文化状态也就越稳定。正因如此,文化的发展过程往往并非理性的,而是由各种偶然因素决定的:偶然遇到某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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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高层次的文化环境,而非发展的内在规律,往往决定了进一步进步的方向。那么,这是否也能用来解释伦理发展的停滞呢?这个问题至今尚无定论。难道不是社会需求与对人类弱点的妥协,常常催生了某些宗教观念的诞生?这些观念虽然满足了那些需求,却也阻碍了道德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E. Franke,《黑人的精神发展》,1915年。
C. u. W. Stern,《儿童语言》,1907年。
A. Vierkandt,《文化变迁中的连续性》,1908年。

3. 法律与道德

在每一个人类群体中,都有一些规则被视为该群体的法律。我们可以像埃宾豪斯那样,将这些规则视为社会为维护自身生存而制定的强制性规定。由此,心理学家对它们最基本的兴趣也就得到了满足——因为导致这些规则的心理学力量是我们所熟知的。那些最初极为不完善的、需要通过不断修正才能变得更加精确和完善的认知,以及自我保存和提升生活愉悦感的冲动,都足以解释这些规则的产生。不过,更重要的还有以下事实:即便不考虑群体所制定的法律,某些行为——哪怕只是内心的意愿表达——也会被视作允许的,而另一些则被视为不允许的;此外,有些被允许的行为会被视为善的,而所有不被允许的行为则会被视为恶的。而且,这些判断是毫无保留地做出的。此外,我们还会毫无条件地感到有义务去从事某些善行,同时也会避免做恶事。关于这两点,我们的良知会给予我们指引。至少在其最基本的要求上,所有时代、所有种族的人们的良知都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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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对一个人而言某种行为可能是道德的,而对另一个人来说却可能是令人厌恶的。迄今为止,伦理学主要研究这些现象,而如今一些心理学家则声称这些现象也属于他们的研究范畴。责任感、良知与悔恨、满足感与懊悔感无疑都属于心理现象,其成因首先应由心理学家来解释。但是,整个伦理准则体系是否也属于心理学的研究范围呢?这显然取决于这些准则的起源。如果它们主要是从非心理因素中抽象出来的,那么它们就如同数学、人类学、法学中的准则一样,不属于心理学的范畴。但如果它们仅仅源于复杂的情绪、天生的本能以及难以理解的潜在态度,那么心理学就必须对每一条准则作出解释,而伦理学最多只能被视为心理学的附属学科,负责记录这些准则并探讨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如果这种观点不正确,那么心理学家只需指出那些伦理观念的来源——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它们确实属于观念——并解释道德生活中的那些显著特征即可。如果试图从先验的道德情感中推导出道德意识,那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因为情感总是建立在认知基础之上的。或许可以考虑到动物之间所表现出的亲代与后代的依恋关系,将其归因于本能。毫无疑问,人类的父母之爱与子女之爱也深受本能驱动的影响。不过,本能——以及遗传或后天习得的习惯和潜在态度——虽然能带来某种行为倾向,以及一定的稳定性和一致性,但却永远无法产生责任意识。相反,所有的基本道德准则都可以从“必须生存且让他人也能生存”这一现实情况中作为关系认知而得出。但这只是给出了这些准则的内容,而非其绝对约束性的本质。这种绝对约束性可以从人类普遍相信存在一种超自然的、神圣的力量这一信念中得到充分解释,这个世界以及生活在其中的人类都是这种力量的创造物,它是一种全知的个人化力量,绝不会容忍自己的创造物因某个叛逆者而受到威胁。因此,所有道德行为的最深层基础就是维护最真实价值的绝对意志,而道德准则的认知来源则无非是上帝创造的自然界。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在基本道德观念上道德意识会保持一致,而在更复杂的情况下则会出现差异。良知其实就是对什么是道德上正确的事的活生生的认识。它起着与心理学实验中的任务相同的作用,有时是自觉的,有时则消失在意识之外,有时是完全自觉的,有时则是部分自觉的。从这一角度来看,悔恨和良心的现象无需特别解释。不过,悔恨中的情感往往是非常不理性的。如果认为这种情感是灵魂对先前认知的直接反应,那就不太容易理解了;但根据上述关于高级情感的理论,这种情况就很容易解释了,因为该理论认为联想过程的随机性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当一个人想起自己曾经对某只动物做出过完全可以原谅的残忍行为时,他可能会终生感到痛苦,而当他想起那些更为严重的道德过错时,虽然会感到不满,但心态却相当平静。另一种不理性的因素则在于,人们往往会根据外在行为而非内在意志行为来判断某一行为的好坏。在这种情况下,外在行为就会被视为某种“虔诚”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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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在环境变化使得某些行为变得毫无意义或道德上无关紧要之后,人们仍会因羞耻而避免这些行为,或以一种神圣的恐惧来回避它们。在此过程中,除了道德观念与外在行为之间的错误关联之外,源于习惯的欲望,以及因放弃某种习惯而产生的厌恶感,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这种道德上不合理的行为的产生。

参考文献
V. Kathrein,《道德哲学》第5卷,19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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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艺术

艺术创作的先决条件与源泉,便是对艺术的欣赏。只有当我们理解了美以及欣赏美的体验之后,才能提出关于艺术起源的问题。

1. 美

如今,已经没有人再支持“存在绝对之美”这一观点了。不过这无需令人惊慌,因为提出这一观点的目的并非要让世界失去某种绝对价值,而只是对“美”这个词进行简单的意义分析而已。正如费希纳所指出的,“美”本质上是一种相对的概念,就如同“有益的”一样。正因如此,那些主张绝对之美的人永远无法在不涉及欣赏主体因素的情况下定义这一概念。那些试图使用“完美”这一概念来描述美的人,通常也不会认为一只完美的青蛙是美丽的。因此,美就是那些能让人感到愉悦、能引发“审美印象”的事物。

2. 审美印象

人们普遍认同,美的体验是一种无功利的愉悦,是一种因对象本身而产生的快乐,这种快乐本身蕴含着一种宁静感。至于其他更为普遍认可的界定,心理学尚未深入探讨。让我们试着进一步探究,首先列举一下审美欣赏所涉及的要素。色彩、声音、气味等简单的感官体验,就能带来强烈的审美印象,这一点在僻静的环境中尤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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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心理学实验中可以不断发现这一点。此外,还有那些相互关联的直观内容:色彩和谐、图案、节奏。它们构成了审美享受的常见来源,正因如此,人们常常将直观性视为其核心要素。但是,当愉悦感源于直观事物时,与源于非直观事物时的愉悦感,真的有本质区别吗?在我看来,从科学方法的优雅之处获得的快乐,与从完美的色彩和谐中获得的快乐并无不同。因此,像优雅与合规范性这样的非直观关系也可以是美的。至于其他对象,则无法如此说明。由此可见,并不存在某种特定的审美魅力,审美体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体验者自身的反应。但我们并不认为动物能够拥有审美体验。这是因为动物无法在愉悦感面前保持超然的态度,还是因为审美体验中包含着动物所不具备的思维活动呢?前者似乎难以解释这个问题。因为对于动物而言,嗅觉体验往往就是体验的终点,而嗅觉对动物来说可以是令人愉悦的,这就像嗅觉能给人类带来真正的审美愉悦一样确定。因此,审美体验中必然包含着一种精神活动。实际上,我们在审美体验中会发现一种双重的关系认知:我们意识到自己正在体验快乐(根据我们的情感理论,这会引发新的快乐,但并不会导致无限循环),同时我们也认识到这种快乐的来源。正是这种双重的关系认知,才使我们能够将获得快乐作为意志目标,并主动停留在快乐之中。因此,审美体验就是那种出于自身意志而产生的快乐。引发这种快乐的对象则无关紧要。那么,味觉上的愉悦以及性方面的快感是否也应被纳入其中呢?原则上是可以的,只不过这些体验与本能和反射紧密相连,以至于几乎不可能在愉悦感面前保持冷静。从我们所确立的观点出发,就很容易对那些备受争议的问题作出回应。从体验的角度来看,共情、沉思、内在模仿、审美幻觉,以及那些被视作审美体验核心要素的东西,其实都是无关紧要的。当然,它们在增强审美印象方面确实起着重要作用,这一点不应被否认。通过共情,我们可以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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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甚至可以深入到那根支撑柱之中,从而体验到一种愉悦的力量感。当美好的对象引发一连串的思绪时,便会产生一种沉浸式的愉悦感。看到铁饼运动员时,人们会不由自主地产生一种内心的共鸣,从而将我们从自己的世界中拉出来。有意识的自我表现或许也能在某些时候——尤其是在剧院里——提升这种愉悦感。但所有这些并非审美体验的根源。再者,就对象本身而言,显然不存在这样一种对象:它不会在某个时刻给某人带来美的感受。因为一方面,主观状态是会变化的:同样的刺激今天可能令人愉悦,明天则可能不再如此。另一方面,我们还有抽象思维的能力。在每一个对象上,都可以找到许多直观的特征,以及无数非直观的关系;在这些关系中,至少会有一个能让我们感到愉悦的。而我就可以专注于这个点。因此,即便是邪恶的行为,只要其具有独创性,也有可能让人产生好感。当然,发现这类关系并加以提炼是需要学习的,正因如此,我们才会看到,诸如对风景的喜爱,甚至是对于那些阴森恐怖的风景的喜爱,往往是在相对较晚的时候才出现的。接着,关于形式与理念谁更重要的争论也得到了解决。两者都可能成为审美愉悦的源泉,因此也可以分别加以强调;但如果欣赏者同时关注两者,它们之间的失衡就会带来不适感,进而降低审美效果。直接因素与关联因素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费希纳将直接因素定义为那些能够直接引发愉悦感的刺激,比如旋律;而关联因素则是指由旋律所引发的种种观念和想法。两者都对整体的审美印象有所贡献,因此都有存在的意义。许多歌曲,如果没有关联因素的话,是不会打动我们的,但正是由于它们唤起了美好的回忆,所以我们才会喜欢它们。最后,可以明确的是,在品味问题上,其实存在着一种客观的、即对普通人来说都适用的判断标准。审美判断的种种差异,部分源于个体不同时的心理状态,部分源于他们对直观内容的敏感度不同,部分源于他们发现对象中各种关系的能力不同,部分源于看待艺术作品的视角数量多少,而最主要的原因是,人们关注对象的焦点不同:是整体还是个别特征,是相同的特征还是不同的特征。两位评价者在上述方面越相似,他们的品味判断就越一致。

3. 艺术的起源与发展

如果试图将艺术归因于某种特定的生活需求,比如宗教需求,那是一种值得警惕的片面观点;这种错误源于对审美体验的误解。实际上,艺术的起源与发展可以用一个共同的公式来概括:即把审美愉悦揭示出来,并使其成为意志的目标。因此,人类首先必须对某样事物感到愉悦;其次要意识到这一事实;第三是要了解这种体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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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到这一点;第四,人们会刻意创造这些条件,以便再次体验那种快乐。这种最初的审美体验可以出现在各种不同的领域中:必要的行走或跳跃动作能让人发现对运动与节奏的乐趣,从而开启舞蹈艺术的萌芽;偶然的呼喊或对动物声音的模仿则可能引导人走向音乐;而当人们试图用篮子编织出容器时,篮子留在黏土上的痕迹则帮助他们发现了装饰艺术的元素等等。人类越是频繁地进行这样的审美发现,其审美意识就会越加强烈。因为正如前文(第221页及以后)所描述的那样,人们会逐渐形成对审美体验的感受倾向,同时也有更多因素来引导他们的审美视角,促使他们更频繁地享受审美体验。然而,如果没有社会的影响,无论是艺术欣赏还是艺术创作都会停留在极其初级的阶段。如果只有一个人类存在,那会有多少画作被绘制出来,又有多少歌曲会被唱响呢?不过,除了分享自身审美体验所带来的快乐,以及通过赞扬或批评来激励艺术家的创作热情之外,正是社会的各种需求为具体艺术门类的诞生提供了最有力的推动。迷信需要人类与动物的形象,人们希望通过图像魔法来影响它们——图像中所呈现的内容,必须由被描绘的对象亲自承受——于是,造型艺术便作为艺术创作的一个独立分支应运而生。社会需要为家庭提供住宅,也需要为公共事务建造建筑:于是,建筑艺术便产生了。因此,总体而言,艺术的起源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

参考文献:
G. Th. Fechner,《美学入门》,1876年。
O. Külpé,《美学基础》,19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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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宗教

关于宗教心理学的问题,目前也只能稍作提及。对这些问题的全面而精确的研究仍需留待将来。

1. 对神的信仰

在此,我们将对超自然力量的信仰与对个人化神的信仰区分开来。在人们尚未深入探究思维心理学的问题之前,人们通常认为,神的信仰源于某种感觉或幻想。然而,那些坚持事实的人很快就会明白:对一个或多个超自然存在的信念其实是一种认知内容。而认知绝不可能直接从感觉中得出,更无法通过幻想来推导。那种无规律、由偶然性决定的想象活动——人们正是以这种方式理解幻想的——是无法产生构成一切宗教基础的信念的。相反,通过对各种因果关系的推理过程进行观察,我们可以找到一条简单直接的路径,即便是最原始的意识也能通过这条路径得出关于超自然力量的结论。在可见世界中,我们不断看到一些异常现象,它们并非按照可识别的规律发生,而这些现象又似乎有某种人为的起因,这就迫使人们不得不认为,诸如雷电、地震之类的异常事件必定存在某个(看不见的)制造者。既然推理的规律对原始人同样适用——而且没有理由认为这些规律不适用于他们——那么这个看不见的制造者就必然具有人类的特征。事实上,那些地位最低以及最古老的已知人类的祈祷文也证实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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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往往会赋予神灵以人类的特质。既然引导文明人的那种思维方式也促使原始人相信神力的存在,那么在面对令人震惊的自然灾害时所产生的恐惧与惊骇感,很可能成为他们更深入地探究这些异常现象背后原因的强大动力。而在为这些超自然存在赋予各种属性与形象的过程中,那些常被称为意识幻想功能的心理机制便发挥了作用。不过,根据我们现有的心理学知识,很难判断那些处于原始状态的古人究竟会更倾向于相信一个神还是多个神。对于这两种可能性,都可以找到合理的解释。早些年,人类学家们大多认为人类最初信奉多神教,后来在一些优秀的民族中才逐渐发展为一神教。他们的假设是,那些数千年来一直处于较低文化水平的原始人,应该能够为我们提供有关人类文化起源的线索。如果这些原始人确实有宗教信仰的话,那他们似乎就是崇拜神灵的。然而,后来那些成功赢得土著人信任的研究者发现,他们其实从来都不是没有宗教信仰的;在大多数民族看来,还有一位至高无上的神存在,那就是始祖。他通常被视为世界的创造者以及道德秩序的维护者。关于他的形象,有着最符合文明民族对神灵认知的特征。正因如此,如今“原始一神论”这一理论又重新受到重视。不过,关于为何在原始人的正式宗教仪式中,始祖的角色相对较小,以及为何原始人只有在面临极度个人危机时才会自发地向他们祈祷,这个问题仍然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解答。

与对上帝的信仰源自同一理性根源的,还有祈祷。相信存在着一个超自然的至高存在,自己与整个世界都掌握在它的手中,只能依靠它的恩惠或惩罚,然后向它祈求帮助——这两者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关联。而非理性因素则如同习俗一样,是由于祈祷的方式未能与对上帝的概念同步发展所导致的;毕竟,一切被赋予具体形式并固定下来的东西都会抵制任何变化。因此,人们虽然逐渐相信至高存在的无处不在,却认为大声呼喊才能更有效地祈祷。此外,联想过程中的偶然性也会起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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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思考一样,祈祷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非理性的因素:虽然成熟的神性概念包含着“不变性”这一属性,但对于那些天真的信徒而言,他们往往觉得必须先说服上帝放弃自己的固有决定。从祈祷到献祭只需一小步,类似的思维与情感也能促成这一转变。不过此时社会因素也开始起作用——一个家族或部落的共同目标会促使人们共同祈祷、共同献祭。这样一来,共同的信念也就得到了体现与确立:民间宗教便由此产生,如同其他各种习惯与习俗一样,它成为一种具有约束力的规范,人们不得违背它,否则就会触及整个群体的最神圣利益。

与这种每个人天生就会的祈祷以及与之相伴的赞美与感恩之祷不同,另一种形式的祈祷源于对上帝亲近性的深切信仰,以及对上帝卓越价值的深刻认知——那就是沉思式或神秘式的祈祷。我们难以认同E.莱曼的观点,即想要分享上帝的力量才是所有神秘主义的根源。相反,我们更愿意将这种愿望及其相关现象视为与上帝的沉思式结合所产生的、具有更高价值的成果。从纯粹的心理学角度来看,沉思意味着以专注而充满爱意的态度去面对那个被认为存在于当下、甚至被感知为真实存在的上帝。后一种现象在最初阶段可以与雅斯珀斯所描述的“亲密意识”相联系:由于某种原因,人们确信有一个不可感知的存在,能够确定它的位置,并感受到与这种定位相关的紧张感,虽然这种紧张感通常不会被意识到,但其真实性却常常被视为该存在确实存在的证据。就心理学层面而言,沉思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在何种条件下,对上帝直接存在的信仰才能像在非基督教的神秘主义者身上所见到的那样,将人的注意力牢牢吸引住?又是在何种条件下,对上帝存在的深刻体悟才能带来如此非凡的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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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常常伴随着各种奇特身体反应的宁静状态,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呢?目前还无法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有事实依据的答案。

3. 宗教发展

首先值得关注的是青少年的宗教发展。根据斯塔布克斯的研究,在青春期期间,有些人会开始更加活跃地参与宗教活动,而另一些人则陷入怀疑之中。这一现象尚未被充分且可靠地揭示,不过总体上也不容置疑。其成因无法仅从单一的心理因素来解释。这无疑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情况,其中在成长过程中日益强烈的宗教情感起着重要作用。如果能够顺利度过怀疑期而不丧失宗教情感,那么通常随着年龄的增长,宗教信仰会愈发深入。此时,人们会走向不同的方向。威廉·詹姆斯最早试图对宗教类型进行分类,他区分了乐观型与悲观型。此外,还有另一种分类方式,即根据宗教职业,尤其是不同修会来划分:一类是注重祈祷与冥想的宁静型信徒,另一类则是积极行善的虔诚者。对于这种发展而言,个体性格固然重要,但环境所施加的影响同样关键。要更深入地了解这一现象,还需要研究圣洁的发展过程。首先需要探讨的是,为何在某些人身上,宗教价值观会比一般人更为重要。这不可能取决于年龄、性别、社会地位或所处环境等因素,因此其原因必然在于“圣洁”,或者用另一种说法,就是“宗教天才”。对此,同样需要研究圣洁的类型及其发展路径。目前还缺乏足够的实证研究,仅仅依靠样本分析或巧妙的理论推测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不懈的努力,主要运用统计学和相关性分析方法,才能得出有根据的结论。

参考文献:
W. 詹姆斯,《宗教体验的多样性》,第13版,1907年。
A. 拉德马赫尔,《圣人的心灵生活》,1917年。
F. 海勒,《祈祷》,第2版,19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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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布赫
《灵魂的异常状态》

第一部分:睡眠

睡眠无疑首先是一种我们机体的特殊状态。不过,除了那些无关紧要的、可见的体态、眼球位置、呼吸、血液分布等方面的变化之外——这些我们在此不予考虑——人们更多是从心理层面而非生理层面来了解睡眠的。从心理学角度来看,睡眠是一种典型的紊乱状态,是我们在清醒状态下所熟悉的心理活动的减弱与中断,尤其是运动能力的严重丧失。睡眠是由某些催眠因素引发的,首先是疲劳,其次是休息、黑暗以及规律性的刺激。此外,舒适的睡眠环境以及想要入睡的意愿也会引发睡眠;反之,活跃的想象以及保持清醒的意图则会驱散睡眠。在一段短暂的困倦期之后——在某些人身上,这段时间里会出现各种梦境般的幻象,这些幻象往往由外部刺激引发——真正的睡眠就会降临,而我们却无法准确把握其开始的时间。人们已经通过多种方法来测定睡眠的过程,尤其是睡眠的深度。最初,人们试图找出唤醒阈值:需要多强的唤醒刺激才能将人从睡眠中唤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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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根据不同的睡眠时间来唤醒睡眠者?其次,人们还探讨了:对于加法、记忆等不同任务而言,睡眠时间的长短会如何影响恢复效果?最后,人们还研究了各种功能,比如肌肉的松弛程度以及反射反应的敏感度。在上述各种方面,睡眠者的表现并不一致。就唤醒阈值而言,存在两种类型:晨间工作者大约一小时左右就会进入深度睡眠状态,而夜间工作者则要经过两小时或更长时间才能达到最深的睡眠状态。对于轻松的工作,恢复速度很快(半小时左右),而对于繁重的工作,则需要数小时才能恢复。肌肉的松弛程度会逐渐增加,并一直保持这种状态直到醒来。在睡眠的开始和结束时,反射反应保持不变,而在睡眠的中期则最为减弱。关于睡眠时意识是否会完全消失的问题存在很大争议,换言之,是否存在完全没有梦境的睡眠。大多数研究梦境的学者都倾向于否定这一观点。每当他们被唤醒时,都能回忆起详细的梦境;不过在深度睡眠状态下则几乎无法回忆起梦境。尽管这些观察结果比莱辛声称自己从不做梦的说法更有说服力,但它们仍不能最终证明在睡眠过程中至少不会有一部分时间是没有任何梦境的。因为唤醒刺激很可能会引发梦境,而系统地记录梦境的习惯则可能增强做梦的倾向。另一方面,由于睡眠越深,对意识的抑制作用就越强,因此也有可能在睡眠的最深阶段完全切断意识。

目前还无法提出一个令人满意的睡眠理论。这一理论必须考虑到以下一些看似相互矛盾的事实:睡眠取决于心理因素,因为想要入睡的意愿具有极大的影响力;此外,即使没有身体上的疲劳,只要消除动物的一切感官刺激,它们也会进入睡眠状态——斯特伦佩尔就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当他双眼被遮住后,他就睡着了。另一方面,生理因素也不容忽视,因为那些没有大脑、即没有意识的动物,其清醒与睡眠的状态仍然非常有规律。

因此,现有的各种理论在很多方面都是相互矛盾的。有些理论过分强调心理因素而忽视了生理因素,另一些则犯下了相反的错误。在生理学理论中,有的认为睡眠是由于血液淤积造成的,有的则认为是贫血所致,还有些则认为睡眠是由于疲劳物质对大脑的毒害造成的,另一些则认为是由于体内分泌物导致的细胞麻痹所引起的。克拉帕雷德的理论则颇受认可。他认为,睡眠是灵魂的一种积极行为,是一种本能行为,通过这种方式,灵魂可以避免过度疲劳。睡眠与本能行为之间存在诸多相似之处,这些相似之处便为这一观点提供了依据。就像本能一样,睡眠也是出于某种目的而产生的,不过至少在最初阶段,我们并不会因为意识到它的目的性而去主动寻求睡眠。此外,睡眠还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当其他重要的生命需求需要保持清醒状态时,睡眠时间也可以相应地改变。不过,这一观点经不起仔细推敲。虽然睡眠在目的性方面确实与本能行为有诸多相似之处,但许多植物性的生理过程也是如此:当植物受到伤害时,其营养活动也会以符合目的的方式发生改变,生物体的各个部分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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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助于治愈受伤的肢体。显然,这里没人会谈论所谓的“植物本能”;因为与睡眠一样,这种说法也缺乏比较中所必需的关键要素——即有意识的活动。本能行为本身就是有意识的活动。而睡眠则显然是一种状态,而非有意识的活动。不过,许多动物为入睡所做的准备行为确实属于本能行为。此外,本能理论也不值得采用,因为它很容易阻碍我们更深入地探究问题。一旦我们试图确定某种本能,通常就意味着已经到了研究的终点。如果将睡眠视为一种本能,那么我们就很倾向于把诸如磨坊主在磨坊停止运转时仍能醒来、在预定时间醒来之类的奇特现象,直接归因于本能的作用。

因此,我们宁愿满足于一种关于睡眠的框架性理论,而将其具体内容留给未来的研究去填补。进入睡眠状态的首要且正常的条件就是疲劳。不过,大自然不会让疲劳物质完全毒害大脑;一旦这些物质积累到一定程度,它们就会成为触发一种“关闭机制”的刺激,这种机制的作用就是让那些消耗能量最多的运动器官停止活动。但这种关闭机制会剥夺神经系统高级中枢维持正常功能所需的心理生理能量,而且个体越需要睡眠,这种剥夺就越严重。留在高级中枢的那少量心理生理能量仅够产生梦境,但通常不足以从感觉中枢传递到运动中枢并对其产生有效刺激。可以将这种关闭机制理解为一种血管运动性兴奋,它会导致血液流动加速或减慢;不过也可以将其视为一种内在分泌过程。这样就能更好地解释各种生理现象了。其次,这种关闭机制必须具备这样的特性:它与通常触发它的各种环境因素之间能够形成某种关联。例如,脸红这种现象就会与其出现的特定环境因素之间形成关联。同样,各种纯粹由生理因素引起的分泌和排泄过程也会与人们所意识到的相关环境因素之间形成关联。由于这种关闭机制通常在黑暗中、靠近床铺等环境下发挥作用,因此这些感知与上述功能之间就会形成关联,这就是为什么一看到铺好的床就会感到困倦的原因。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那些感官感知被排除的动物——它们也会因此入睡。醒来则属于相反的过程。由于能量消耗小于能量摄入,大脑就能得到恢复,重新积累心理生理能量。当这些能量足够多时,感官受到的轻微刺激所引发的心理生理兴奋就能克服关闭机制的效应,进而影响到运动中枢。但如果大脑尚未完全恢复,那么轻微的刺激就不够了,而强烈的刺激则能聚集起大脑中残留的能量,并将其传递到运动中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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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刺激的强度可以用其意义来替代,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用由该意义所引发的种种倾向来替代。如果某件事让我们十分关注,那么与之相关的就有一系列有序的倾向,这些倾向能够促使心理生理能量迅速聚集,并更容易传递到相应的运动中枢。正因如此,当孩子稍有不安时,睡在孩子身边的母亲就会立刻醒来,而那些更大的声响却能被她忽略。——至于磨坊主在磨坊停止运转时醒来,以及他在固定时间醒来现象,我们则必须先探讨梦境之后才能加以解释。
此外,还需要阐明意志对入睡与清醒状态的影响。不过,我们只需回想一下关于联想效应及外部动作的相关论述即可。正如那里所说,意志在这里也没有直接的作用。如果“我想要入睡”这一愿望想要实现,它就必须指向那些能够像入睡时的各种条件一样,促使这些观念与抑制机制之间产生生理性关联的观念。而“我想要保持清醒”这一愿望只有在其能带来极为活跃的意识内容时才有用,因为这些活跃的意识内容能够通过其影响力来干扰运动中枢中的抑制机制。

参考文献
E. T r ö m n er,《睡眠问题》,19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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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梦

如果有什么事物能够引发人们的心理兴趣,那便是梦了:它为众人所熟知,时常给人们带来深深的震撼,却又始终是个谜。要形成一门科学,最理想的条件就是这个谜团不要过于复杂!然而,由于这个谜团实在难以解开,人们对梦的科学研究便被阻滞在这一点上;既然无法突破这一障碍,这些研究成果就只能通过迷信和文学作品来表达。即便在今天,当我们试图解开梦的谜团时,弗洛伊德的梦的解析理论中依然充满了幻想成分。不过,我们先来探讨梦的种种特性,然后再讨论各种解释尝试。

在心理学家们仅通过偶然观察来研究梦的时候,他们的记录往往相互矛盾。但一旦开始以系统化、实验性的方式来研究梦——也就是频繁地在夜晚的不同时间唤醒睡眠中的人,并在睡眠期间向其施加各种刺激——那么研究结果就会彼此一致,也与以往的偶然观察结果相符。实际上,梦会根据所处的环境展现出不同的面貌,而早期研究者的错误就在于他们将那些仅在特定条件下才成立的个别观察结果直接推广到了所有情况。

总体而言,梦首先体现的是无序与突然转变的特点。梦中的场景变化有时极为突然,就像电影中的场景切换一样。研究童话的人指出,梦与童话在这一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这一观点并非毫无根据。根据哈克尔的观察,梦中并不存在由某种任务驱动的情节发展,而根据科勒尔的观察,这种情况偶尔会出现。这一矛盾可以通过以下事实来解释:哈克尔的睡眠深度远远超过科勒尔。还有些梦据称发展得快得令人难以置信。例如,魏甘特就做过这样一个梦:他在周日上午去散步,来到一座教堂旁的墓地,仔细观察着那座教堂及其钟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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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声突然响起。梦者醒来,听到闹钟在响。种种迹象表明,整个梦境很可能是由闹钟的响声引发的。不过也有其他观察结果指出,梦境的进展速度并不比我们平常的思维更快。通常情况下,出现的都是“愚蠢”的梦境,但也有人报告过梦境中出现的非凡智力表现。

人们对梦境元素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在各种意象中,视觉意象最为常见;但并非所有做梦者都能看到色彩鲜明的图像。比视觉和听觉意象更为罕见的是动觉和触觉意象,而与气味和味道相关的意象则最为少见。这些意象大多具有幻觉性质。不过研究人员对于它们是否在强度上超过清醒状态下的感觉仍存在争议。梦境中思维的作用很难用简短的语言来描述——所有的思维功能在梦中都会出现,甚至包括认真而准确的思考。有一次,在一个截然不同的梦境中,我突然担心自己是否已经履行了前一天的某项义务。在梦境中,我记起自己曾在某个地方与某个熟人会面,当时正准备去履行那项义务;接着我又想起了自己究竟是如何完成那项义务的,这样我就安心了。另一方面,梦境往往极其荒谬。梦者会像精神病患者一样轻信那些最离奇的事情,为此感到恐惧或高兴。不过,有位梦境研究者指出,我们只会对梦境的起始部分不加批判,而对后来出现的情节却不会如此,这一观察非常敏锐,也为解决整个问题提供了线索。在梦境的进程中,似乎起主导作用的不是思维,而是联想因素;因为有时可以找出梦境的转折点,然后会发现一系列纯粹外在的或简单的声音联想,类似于灵感迸发时的思维链。

不过,有时候也是思维导致了梦境意象的出现。最近我做了一个梦,梦见自己躺在床上流鼻血。我能感觉到血液在流动,但由于处于黑暗中,什么也看不见。于是我开始怀疑这是否真的是流鼻血,不久之后,我在白色的枕头上看到了大量的血迹,不得不承认自己确实流鼻血了。关于梦境的意义感知也很奇怪:有时会有,有时则没有。有时人们会觉得自己能阅读,甚至能用一种外语与另一个人流畅地交谈,而且还会感到十分满意,但实际上他们对自己所学的那门语言掌握得并不好,而那个“能说外语的人”其实也是我们自己的想象罢了。在这里,某种混乱的词汇组合被赋予了外语的意义。

一般来说,梦境中的情感比现实中的要弱。不过也有值得注意的例外情况:那些平时很冷漠的人在梦中可能会泪流满面,体验到令人感动的情绪,而这些情绪在清醒状态下他们会感到十分羞愧。同样地,意志力有时也会显得无能为力,任由一些在清醒状态下绝不会去做的事情发生;而在其他情况下,他们又能坚决抵制这类行为。梦境中的动作能力也会下降。在深度睡眠中,我们根本无法采取任何行动,只能观看。在浅度睡眠中,我们会误以为自己能够移动身体,只有那种被称为梦游症的特殊梦境状态,才能让梦者真正做出某些动作。

梦境内容的选取也非常神秘。似乎前一天发生的事件更有可能成为梦境的内容。不过并非那些重要的事件:人们不会梦到自己想要梦到的东西。如果睡眠者身处一个新的地方,那么那个新地方的经历要过一段时间才会出现在梦中。此外,根据哈克的观点,睡眠越深,梦境的内容就越久远。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都认为所有的梦境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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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睡眠者所承受的某种随机刺激所引发。事实上,确实可以通过这类刺激来影响梦境。例如,当脚底失去感觉时,做梦者就会觉得自己正在漂浮。同样地,诸如呼吸不畅、心悸之类的身体感受也会引发特定的梦境。不过,并非所有的梦都是由刺激引发的;很多梦其实是记忆构成的,而这些记忆是无法用那些随机且重复的刺激来解释的。

那么,我们该如何理解这种形态多样、充满矛盾的体验——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梦呢?与克拉帕雷德将睡眠视为一种积极现象的观点类似,弗洛伊德则认为梦是潜意识的一种积极表现。在潜意识中,存在着那些清醒状态下因道德约束而无法实现的愿望,它们渴望得到满足。因此,潜意识会在睡眠期间将这些愿望带入意识层面。但在意识的门槛之前,还有审查机制在起作用。它不会让这些愿望以原始形态越过意识的门槛,因为它们大多属于性方面的愿望。于是,潜意识便将这些愿望以象征的形式呈现出来,从而欺骗了审查机制。正因如此,每一个梦都应被理解为一种象征,每一个梦都代表着愿望的实现——通常来说是童年时期某种色情愿望的实现。这种源自夸张幻想的概念,在缺乏心理学知识的人群中流传极为广泛。由于它是凭空捏造的,我们无需特别去反驳它。不过,它或许能让我们注意到一些我们的梦的理论也必须考虑的因素。

我们的梦的理论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梦是一种幻想活动,其含义正如我们在前文(第258页)中所阐述的那样,只不过它是在睡眠这一特殊条件下发生的——即在这种状态下,运动功能会被抑制,同时中枢神经系统中的心理生理能量也会减少。所有已观察到的梦境现象,包括那些看似矛盾的现象,都可以由此得到解释。

梦与幻想有着相似之处,即都具有无规律性以及突然的转变。只不过在梦中,由于心理生理能量的不足,人们无法持续地追求某个主题;外部刺激可能会让为数不多的能量转向其他方向,从而导致整个梦境结构被破坏。通常情况下,幻想活动并非受某种任务的驱动,但有时也会暂时将某些任务纳入其发展过程之中。正因如此,我们在浅度睡眠时偶尔会看到这些任务,而在深度睡眠时,由于中枢神经系统几乎已没有能量剩余,这类任务便无法出现。

某些梦境之所以能以惊人的速度展开,是因为存在以下两个因素。首先,各种意象并不总是按顺序依次进入意识,而往往会有多个意象几乎同时活跃起来(见第172页及以后)。其次,我们之前已经了解到,在相关的基础信息尚未完全进入意识之前,就有可能形成某种关联。当闹钟响起时,这种刺激就会与那些处于准备状态的意象之间建立起联系,从而为整个意象群的呈现提供方向。一旦这些意象及其各个细节都进入意识,只需让注意力像眼睛扫过一幅圆形壁画一样掠过它们,就能看到那个复杂却又异常快速的梦境。而正常的梦境发展速度则依然取决于我们幻想的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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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梦中所出现的各种元素则更为容易。不同感官体验的相对出现频率,应与人们在幻想时所经历的频率一致。其幻觉性质则源于我们关于感知与想象之间关系的论述(第102页及以后)。梦境世界正是唯一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世界。由于分配给中枢神经系统的能量有限,那些可能构成“不真实感”基础的诸多伴随意象便无法被生动地呈现出来。不过这种再现能力的不足并非绝对的,其强度时强时弱。正因如此,人们有时会对梦境体验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至于那些偶尔被提及的异常强烈的感觉体验,也有多种解释:有时,虽然较为罕见,但神经系统的某些部分可能会出现异常强烈的兴奋;很多时候,这种看似强烈的感觉其实类似于视觉大小(第110页及以后)和声音强度(第115页及以后)那样,是由那些被感知到的意象所导致的。最后,关于异常强度的描述也可能源于错误的判断,要么是因为缺乏比较的参照物,要么是因为人们根据感觉带来的影响或伴随现象,如惊恐等,来衡量其强度。

根据我们的理论,我们在梦中会进行所有的思维活动,而当这些思维活动所依赖的再现功能出现故障时,这些活动就会受到阻碍。后者也解释了我们在梦中为何会缺乏判断力,这一现象我们在讨论梦境的真实性时已经提到过。从我们的观点来看,还必然会出现上述观察结果:我们通常只对梦境的起始部分毫无批判地接受,而对后来出现的梦境内容则不会如此。因此,也就不足为奇了,对于那些思维容易飘忽的人而言,他们的梦境中的意象序列更接近于清醒状态下的幻想。联想在很大程度上起着决定性作用,但这并不妨碍思维对意象序列的引导:只要心理生理机制没有出现问题,出现的想法就会引发新的场景。顺便提一下,在很多情况下,意象序列的引导实际上是由于场景的突然切换造成的。根据上文(第181页及以后)的论述,意义意识的表现方式其实并不奇怪。意义本质上是一种对各种关系的理解,它一方面与对象本身相关联,另一方面则与其名称相关联。就像在清醒状态下无法识别某个物体一样,在梦中,只要能够感知到该物体的一部分或某个特征,意义意识就会被激活:例如,远处的一根弯曲的树枝可能会被误认为是蛇。

如果我们的关于高级情感的理论是正确的(第214页及以后),那么在梦中,由于整体上的再现能力较弱,这些情感的强度必然会大大降低,有时甚至完全消失。不过,由于这些情感依赖于同时产生的器官感觉,而这些感觉——比如呼吸困难、胸闷等——是由某种偶然的刺激引发的,且由于睡眠状态的原因无法消除,因此它们的强度必然会超过正常水平。

至于意志力,在梦中其行为与幻想活动中的表现类似。它会趋向于那些令自己愉悦的事物,并在这种倾向的作用下促使意象朝相应方向发展,当然前提是现有的心理生理能量允许这样做。它甚至能够在这两种可能性之间做出选择。但由于再现能力有限,它只能看到部分动机,因此谈不上负责任的决策。这里无需假设存在意志力瘫痪的情况。意志力依然能够正常运作,只不过它就像一个拥有不足兵力且通讯系统不完善的指挥官罢了。睡眠和梦中的静止状态也是如此。意志力在尽力发挥作用,只是通往运动系统的通道被阻断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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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抑制机制存在部分缺陷,那么较大的动作就有可能发生,这时我们看到的就是梦游者。在我们看来,选择梦境的主题也不再构成什么特殊困难。根据我们对联想过程的了解,前一天发生的重大事件通常无法成为梦境的主题。如果让儿童经历一些令人印象深刻的事件,然后在第二天在联想测试中向他们提供与这些事件相关的刺激词,他们几乎不会对这些与事件相关的词语产生反应(H. Saepler)。新的经历会形成独立的整体,目前还不存在通往这些刺激词的路径。出于同样的原因,除非出现异常的固执现象,否则前一天那些被整合为一个整体的重要事件也不可能在梦中再现。此外,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较早期的联想会比较晚期的联想更易被激活(第168页),因此一般来说,在深度睡眠阶段会出现较早期的经历。

从上述内容中,我们也可以看出精神分析学家的哪些基本观点是正确的:梦有时能够揭示人的身体素质,甚至是疾病状况;它能表明哪些观念在意识中占据主导地位,以及人有哪些本能的倾向。有时,梦还会追溯到童年时期;它有时也是当前愿望的体现;通过联想,梦还会呈现出与当前状态相似的观念——比如,患有心脏疾病的人会梦见自己处于某种不舒适的境地。但是,那种将梦的内容随意解读为性欲或其他欲望的幻想,以及认为每个梦都是愿望实现的观点,都缺乏科学依据。

最后,我们还可以探讨因磨坊停止运转而醒来的人的问题,以及人们在预定时间醒来时的情况。这两种情况在深度睡眠中是不会出现的。但在浅度睡眠中,人们能够感知到磨坊声的停止以及随之而来的各种感觉变化。不过,卧室里摆钟的停止对磨坊主来说并没有什么意义,因此他也不会因此产生任何行动的念头;即便有这样的念头,他也缺乏克服这一障碍的力量。而当磨坊声停止时,人们会想要去查看情况,这种念头以及在这种情况下采取行动的习惯,会形成一定的倾向性。于是,梦中的意志便有了足够的能量来驱动身体,使人睁开眼睛。在预定时间醒来也是如此。这种念头会导致睡眠不安,使人频繁地查看时间,这一点无需解释。但如果在相对安静的睡眠之后,人们在恰好的时间醒来,那一定是有一些在梦中就能察觉到的线索促使他们醒来。这些线索可能包括某种光线、钟声,甚至某种身体上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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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F. Hacker,《系统性的梦的观察》。APs 21(1911年)。
M. Volld,《论梦》。共2卷,1910–19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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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催眠状态

过去,人们通过各种外部手段来诱导催眠状态,比如用磁铁擦拭等等。后来,人们让受试者长时间注视发光的物体,最终才意识到,所有这些方法的效力其实都源于让受试者相信自己会陷入催眠状态。因此,如今人们直接试图在受试者心中建立起这种信念,而仅将外部手段用作辅助,以促进这种信念的产生。

处于催眠状态中的受试者会受到催眠师的支配。如果催眠师将受试者的肢体扭成各种奇怪的姿势,并宣称那些肢体已经瘫痪,那么受试者就再也无法将它们恢复到正常位置。有人会给他一个土豆,却称其为苹果,而他则会津津有味地吃下那个土豆。他的痛觉可以被消除,他眼前的物品也可以被隐藏起来。在催眠状态下,他有时能够更轻松、更准确地回忆起过去的经历。不过,醒来后他对催眠过程中的事情则毫无记忆。他的思维能力依然存在,但就像在梦中一样受到限制。他的意志也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在催眠师手中。关于是否可以利用催眠状态让受试者犯下他们在清醒状态下绝不会做的罪行,人们曾经有过激烈的争论。如今,根据莫尔斯的观点:某种行为越违背受试者的性格,他就会越抗拒执行该行为,有时甚至会因为这种抗拒而从催眠状态中醒来。不同的人在这方面的反应也有所不同,而且被催眠的频率越高,其对催眠师的依赖程度也就越大。法国的精神病学家们过去曾划分出多种催眠阶段,但后来发现,那些只不过是他们无意中创造出来的假象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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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建议引发了相应的反应。A. Forel如今将催眠状态分为三个阶段:以困倦与舒适宁静为特征的嗜睡状态、被催眠者会服从催眠师指令的顺从状态,以及与遗忘记忆相关的梦游状态或深度睡眠状态。催眠后的暗示或任务安排则显得极为神秘:在催眠状态下,被催眠者会被赋予一项任务,要求其在醒来后执行,有时还会指定一个具体的时间,比如若干小时或日后。当那一刻到来时,被催眠者会开始执行任务,却不会记得之前的催眠经历;他们反而认为自己是在自主行动。要稍微了解催眠的奥秘,就必须区分被催眠者的入睡过程以及由此产生的行为自动化现象。入睡过程是对仍处于清醒状态的被催眠者施加的一种特殊影响,因此可以将其视为一种“唤醒暗示”。我们首先需要探讨的就是这一点。由于未能认清思维与形象想象之间的本质区别,这个问题也就无法得到清晰的解答。如果我向某人暗示“地上有一枚硬币”,而此人随后真的看到了一枚硬币并详细描述了它,那么这里实际上存在着两种完全不同的过程:对硬币存在的信念,以及对其形象的想象。这两种过程是可以独立产生的。那些感官敏锐但想象力较弱或注意力易分散的人,可能会因为没有理由怀疑我的话而相信我,但他们仍会回答:“我看不到它。”另一方面,我至少可以从根本上引导被催眠者的想象,使得当我后来指着一个物体并询问他们“您看到什么?”时,他们会回答:“一枚硬币。”因此,仅由主观因素产生的想象与暗示是不同的。前者原则上在动物身上也是可能的,而后者则不行。暗示的前提是已经存在某种信念:其一,因为它向被催眠者传递了一种只有通过思维才能理解的信息;其二,因为它能形成一种并非毫无根据的信念。受到暗示影响的人至少会依赖说话者的权威性。因此,任何能够增强暗示者权威性的因素,以及任何能够消除被催眠者批判性思维的因素,都会有助于暗示的实施。正因如此,儿童、女性以及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比那些习惯于批判性思考的成年人更容易受到暗示的影响。所谓“暗示就是引入一种会被不加批判地接受且能自由发挥作用的观念”的定义,其实是一种错误的观点。这里涉及的并非观念的产生,而是思想与信念的产生,只不过这种产生过程排除了批判性思维的作用。被暗示的内容并不会像某种植入的细菌那样自动发挥作用,而是个体会根据所获得的信念以理性的方式行事。此时,信念与形象想象会相互支撑——对硬币存在的信念会促使关于硬币的形象想象出现,而这种形象想象又会进一步强化该信念。至于另一种暗示效果,则应这样理解:医生举起病人的手臂,说道:“您的手臂已经瘫痪了。”于是病人便无法再放下手臂。这里同样在病人心中唤起了一种信念。不过,根据我们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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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或信念并不会直接影响某人是否具备某种能力。这里显然存在联想过程被干扰的情况。即便已经熟练掌握的流程,也可能会因为强烈的干扰而出错:那些已经为自己默念过无数次、也在众人面前诵读过上百次的《主祷文》的人,如果在祈祷时开始担心自己是否能正确念出那些词句,就会陷入困境。强烈的注意力分散,尤其是当它与强烈的情绪相关联时,会使得心理生理能量从原有的思维路径上转移开,集中到另一个点上。对医生话语的信任,再加上相当大的恐惧感,会让患者将全部注意力集中在这些信息上,从而无法为手臂的动作提供所需的心理生理能量。

催眠的开始阶段首先运用的是真正的暗示:他们将会感到疲倦并入睡。随后,还会试图唤起与睡眠相关的各种意象:被催眠者必须舒适地躺下,注视着催眠师高高举起的手指,从而使眼肌疲劳;接着,他们会用眼睛跟随那些悄然下降的手指,以此伪装出因困倦而眼皮下垂的效果,同时再现其他与入睡相关的意象。所有这些自然都会增强被催眠者对催眠师暗示力量的信念。与午睡类似,经过多次重复后,催眠效果也会更好。如果我们了解催眠状态的形成条件,就能大致理解其中的现象了。催眠其实是一种睡眠状态,因此所有关于睡眠和梦境的论述都适用于它。不过,它并非由疲劳完全导致的睡眠,而是一种通过联想引发的睡眠状态。这样一来,中枢神经系统只失去部分能量,运动功能的抑制也并非完全的。此外,在这种睡眠状态下,意识内容会受到外部系统的引导。最后,这是一种暗示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状态。或许正因如此,催眠才必须通过被催眠者自己意识到自己即将入睡这一方式来启动,而非借助任何催眠药物。根据上述条件,我们便可以轻松理解催眠的各种现象了。仅需要对个别问题稍作说明。似乎被催眠者即便违背自己的意愿也能被催眠,因为尽管他们极力抵抗,还是陷入了催眠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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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眠。回顾一下关于联想等价物的论述,那么这一事实以及与之相反的论断都不会让我们感到惊讶。仅仅“我不想”是毫无用处的,因为如果没有相应的行为方式来将其付诸实践的话。那些不想被催眠的人,就必须采取一种能够抵抗他人意志施加的催眠作用的行为方式:他们不应相信催眠师所说的“自己很快就会入睡”的承诺,也不应采取那种有助于入睡的心理和身体状态。那些违背自身意愿而被催眠的人,恰恰缺乏这种能力。在催眠状态下,其实并不需要像在梦中那样出现真正的意志瘫痪现象。只不过,与梦中类似,做出明智选择所必需的思维过程也受到了限制。而后催眠暗示同样不会影响个人的意志力。因为在催眠状态下,未来的某个时刻会通过联想与需要执行的行为或与之相关的目标观念联系在一起。当那一刻到来时,那个目标观念就会如同灵感一般出现在意识中,使人产生执行该行为的倾向。如果该行为并非令其极度反感,他们就会顺从这种倾向。这并不会妨碍个人的自由与责任,因为催眠师只是让他们产生了某种想法以及执行的倾向而已;只不过他们的意识并不知道这种倾向的来源。而是否执行该行为则完全由他们自己决定,就如同他们在清醒状态下被第三方说服去执行某项行为一样。另外,并非所有人都能够接受这样的时间设定。而当后催眠暗示要求执行非常复杂的动作时,有些人会自然而然地再次进入催眠状态。

参考文献
A. Forel,《催眠术》(19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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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名表
Ach 141及以后页,187,231及以后页,253
Alrutz 54
亚里士多德 3,183
Baade 13,25
Bain 3,211及以后页
Becher 58,60,151及以后页,175
Bell 64
Benussi 131
伯克利 183,257
贝特 129
Betz 74
Boldt 172
布莱叶 98
布伦塔诺 5,138,197,200
布罗卡 161
布吕尔 68
不伦瑞克 177
布勒 66,70,84,109,110,125,179,181及以后页,200,237,262,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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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特兰 271
克拉帕雷德 202、284、289
孔特 4
切尔马克 113

道尔顿 33
笛卡尔 3
德苏瓦 6
多尔 84
迪尔 249、253

艾宾浩斯 34、58、66、70、148、163、161及以下页码、249、269
埃德尔曼 42
埃伦费尔斯 123
埃利斯 42
埃弗鲁西 167
埃特林格 67
埃瓦尔德 48
埃克斯纳 131、133

费希纳 4、69、72、76、107、272、274、276
福雷尔 295、298
傅里叶 43
弗兰克 269
弗洛伊德 286、289
弗雷伊,M. v. 57、65
弗林斯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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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罗贝斯,VI,27、31及以下页,64、96、99、115、145
弗罗利希,29、38

加尔,162
高尔顿,184
戈尔德沙伊德,64
格拉斯曼,26
格里斯巴赫,97

哈克,281及以下页,289、293
海内尔,112
哈特利,3
海勒,281
赫尔姆霍兹,4、19、26、28、35、41及以下页、47、76、78、84
亨宁,49、51及以下页、109、260
赫尔巴特,81、251
赫林,4、21、28、38、56、84、86、92、109
海曼斯,206
赫夫丁,202
霍维茨,4
休谟,3、209
胡塞尔,5

雅恩施,29、104、105
詹姆斯,9、139、145、220、281
贾内特,148
雅斯贝尔斯,280

Page 297

约斯特 168
卡平斯卡 95
卡茨 25、109、110
克莱姆 6、101、116
科勒 287
柯尼希 42
科夫卡 130、230
克赖德尔 61、63
克里斯,冯 31、34
克罗奇 264
克罗赫 105、106
库恩堡,M. 冯 132
库尔佩 4、6、122、138、140、276

朗格 139、220
拉泽尔索恩 132、136
朗费尔德 25
莱布尼茨 78
莱曼,A. 141、141 f.、160、202
莱曼,E. 279
勒梅特尔 107
伦茨贝格 108
莱施克 145
莱辛 283
莱温 235
利普曼 230、241

Page 298

林德沃斯基:5、81页及以下、90、106、122、151、157、175、178、183、187、193、196、206、238、241、255
林克:132
林奈:51
利普斯:5、78
洛克:3、181页及以下
洛策:4、81、100、130、148

马赫:28、116、249
马格尔:253
马贝:197
莫兹利:4
迈斯纳:57
梅塞尔:20、197
梅乌曼:148、168
米肖特:129、141页及以下、178、228
密尔:3
莫尔:294
莫索:225
穆勒-弗赖恩费尔斯:260
穆勒,G. E.:28、34、38、72、130、154、157、163、202、232、249
穆勒,J.:67
穆勒-莱尔效应:125
明斯特伯格:148、252

纳格尔:46、50、59、62
纳霍洛夫斯基:145

Page 299

牛顿 26
奥地利 211 f.
奥夫纳 175
帕里诺 34
保利五世 14, 25, 74, 127
芬德尔 20, 148
皮尔策克 157
波佩尔罗伊特 96, 156, 157
普雷耶尔 264
普里斯特利 4
普吕姆 151, 228

拉德马赫 281
拉蒙·卡哈尔 34
雷韦斯 40
里博 148, 225, 249, 260
罗森伯格 207

塞德勒 292
谢费尔 34
沙普 186
舍勒 218
舒尔茨 34
舒曼 125, 131, 177
施瓦茨 148
施维特 148, 185

Page 300

塞格尔 106, 258
赛费特 122
塞尔茨 174 f., 191 f., 235, 255
西格玛尔 235
斯皮尔曼 101, 111 f., 116
斯宾塞 147
斯塔巴克 280
斯特恩,W. 14, 132, 208
斯特恩,W.与C. 208, 266
施特内克,v. 111
施托林 65, 146, 193, 225
斯特拉顿 87
施特劳布 96
施特伦佩尔 283
施图姆普夫 23, 40, 41 ff., 71 ff., 139, 145, 232

托马斯·阿奎那 183
图恩贝里 56, 59
蒂奇纳 15, 22, 75, 111 f.
特龙纳 286

菲尔坎特 269
沃尔德 293

韦伯 4, 56, 64, 69, 99
魏因曼 68
维尔纳 131, 266

Page 301

韦尼克 161
韦特海默 125、131及以后页
韦斯特法尔 178
魏甘特 288
维塔塞克 184
冯特 4、6、62、73、79、81、100、129、142、148、197、220、248、252、266

杨 35

齐恩 6、138、147
兹瓦尔德梅克 42、51

Page 302

Page 303

主题索引
抽象概念 121及以后
负值 122
正值 122
轴圆柱体 159
适应性 34
适应能力 246
相似性法则 155
关联等价物 231及以后
感觉计 96
审美印象 271
关联因素与直接因素 274
以太波 23
情感 219,强健型情感与虚弱型情感 220
——伴随现象 220
——相关理论 220
书写不能症 162
失读症 162
一般概念 183
遗忘症 211
振幅 24, 42

Page 304

分析14
假设199
自我意识的异常211
嗅觉缺失51
预期模式122、173、193、230、254、258、307
失语症162
知觉251
视觉物质的同化与异化37
跳跃性联想170
— 辅助联想161及以后
联想纤维160
联想研究的方法论161及以后
特殊的联想规律161及以后
— 反应165
— 欺骗现象85
联想的混合效应172、266
任务与相关倾向229
注意力169
— 注意力的类型242
— 注意力的条件241及以后
— 注意力的伴随现象243
— 注意力的运动241及以后
— 注意力的特征243
— 注意力与感觉的关系248
— 注意力的速度246
— 注意力的辅助工具242

Page 305

— 浓度 244
— 波动 245
— 干扰 251及以后
— 理论 241及以后
— 效果 243、247
— 范围 243
分辨率 84
抬头动作 81及以后
尝试表达 168
分寸感 84
表情变化 261及以后
陈述内容 201及以后
关闭机制 284

轨迹理论 249
概念 181及以后
— 类型 186
— 意义 185
— 结合直观解释 186
论证 192
直接记忆 166
知晓程度,判断标准 203
— 对事实的知晓 153
知晓的质量 202、204
报告 201及以后
接触定律 155

Page 306

体验描述 8
运动 62
— 类型 237
— 主动运动、被动运动 63
— 假运动 134
— 自动运动 135
— 运动感知 131
— —负像再现 136
— —感知 131及以后
— 精细度 133
— 相关理论 131
身体意识 280
意识 10, 151及以后
— 形式 251
— 内容 251
主动关联 111及以后
关系理解 117, 171及以后
— 与判断的关系 191及以后
内部对比 27
眩光 35
盲人 91及以后
— 红绿盲区域 32
拱廊 61
布罗卡区 161
昏暗环境下的视觉机制 34

Page 307

持续时间 125
持续阈值 127
得分点 90
似曾相识感 205
树突 159
思考 119
——创造性思考 191及以后
——推理性思考 181及以后
人格解体 211
特殊决定因素 231及以后
差异音调 44
物体感知 171及以后
不和谐音 41,71及以后
复视 89
眩晕感 62
压力感知 56
压力差 57
黑暗适应 31,32
重复性理论 33
动态记录仪 144

视觉学家 101及以后
独眼动物 81及以后,87
——独眼动物的缺陷 81及以后
强烈印象 23
绝对印象 178,181

Page 308

— 审美方面的 271及以后
印象法 141、144
简单感知 81及以后
记忆的形成与意愿 169
要素 16
感觉 16
— 感觉的减弱 31
— 感觉的增强 30
— 类比关系 143
— 行为 17
— 扩展性 19
— 持续时间 19
— 定义 18
— 属性 18
— 高级感觉 20
— 低级感觉 48
— 不适当之处 84
— 内容 17
— 孤立的感觉 25
— 动觉感觉 63
— 复杂感觉 71及以后
— 质量 18
— 疼痛感 57
— 静态感觉 61及以后
感觉范围 99
经验主义 81及以后、95

Page 309

小树苗 159
发现 191及以后页
——关于事实状况的发现 119
省略三段论 191
决定 233
宗教发展 280
发明 191及以后页
动作记录器 144
记忆 201及以后页
——记忆的伪造 205
——记忆的标准 201及以后页
记忆乐观主义 225
学习方法 164
对事实状况的认知 119
——对所感知物体的认知 185
高级认知能力 171及以后页
疲劳 97, 169
储蓄方法 164, 168
伦理学 270
实验 12
——实施性实验 14
——触发性实验 14
——描述性实验 13
——研究型实验 13
——混合型实验 14
——半自觉性实验 14

Page 310

— 有意的、无意的 14
— 因果关系 13
— 测量型 13
— 检测型 13
— 办公桌上的 14
— 完美的 14
— 不完美的 14

颜色 20
— 对颜色的理解 28
— 彩色、中性色 20
— 色盲 32
— 周边色觉、全色觉 32
— 色盲的成因 36
— 颜色的强度 22
— 颜色的表现形式 101及以后
— 面积色 25, 108
— 记忆中的颜色 109
— 表面色 25, 28, 108
— 颜色方程式 26
— 颜色的明度 21及以后
— 互补色 26
— 颜色恒定性 109
— 颜色对比度 27, 29
— 颜色混合 25
— 混合色 26

Page 311

— -二十面体 22
— -八面体 22
— 色觉理论 35, 109
— -矩形 21
— 饱和度 24
— 原色 21
虚假侦察 201 f.
费希纳定律 71 ff.
表面,视觉印象 81 ff.
盲点 83, 132
对比度 27
推论 220
中央凹 34
问题 201 ff.
— -弧形 14
— 实际情况相关的问题 200
— 表面上的问题 200
— 暗示性问题 208
— 说服性问题 200
陌生感 205
功能欲望 145

神经节细胞 159
祈祷 271 ff.
习俗 261 ff.
心理记忆 171 ff.

Page 312

情感 131及以后
— 与注意力 248
— 情感的种类 211及以后
— 情感的伴随现象 144
— 与其他功能的关系 221及以后
— 与思维的关系 189
— 情感的一维性 131及以后
— 情感的三维性 140
— 感官情感的特性 131及以后
— 高级情感的特性 211及以后
— 与感觉的关系 141
— 高级情感的分类 211及以后
— 对情感的记忆 153
— 与记忆的关系 225
— 严肃的情感 216、218
— 高级情感的表现形式 214
— 高级情感的记忆 223
— 共同特征 142
— 情感生活的规律性 221及以后
— 得失情感 217
— 高级情感 211及以后
— 情感产生的方法 141
— 情感研究的方法 141
— 对比法则 222
— 生活中的情感 142
— 情感的解决方式 142

Page 313

— 想象力——216、218
— 感觉的性质——131及以后
— 系列法——141
— 复制法——144
— 假象——218
— 感官理论——141及以后
— 高级理论——211及以后
— 动物,高级感觉——219
— 音调——138
— 感觉音调的传递——142
— 整体性——142
— 连接——142、211及以后
— 移动,客观与时间上的移动——223
— 不悦感——169
— 想象与——146、224
— 价值与无价值——217
— 与意志行为——224
大脑——151及以后
— 大脑研究的方法——160
— 受损大脑区域的替代——161
听觉感知——38
— 听觉的质量——40
— 听觉理论——45
关节面——65
— 关节囊——65
社会——261及以后

Page 314

直观印象 84
声音 38
声音刺激 43
嗅觉感知 51
— 嗅觉刺激 52
— 嗅觉理论 52
— 嗅觉分子 52
— 气味的混合 52
— 各种气味的相互抵消 52
— 各种气味的竞争 52
味觉感知 48
— 味觉的混合 49
— 味蕾 50
— 味觉的特性 48
— 味觉刺激 50
— 味觉的变化 50
视觉感知 20
视角 122, 171 f.
节奏性形态 130
— 其感知方式 121 ff.
确定性 181 ff.
良知 270
习惯 229
对上帝的信仰 271 ff.
极限法 70

Page 315

幻觉 182
吸食大麻 128
皮肤感觉 64
神圣性 281
对亮光的适应 31 f.
视觉系统 34
对亮度的敏感度 32
— 对比度 27
— 最高亮度 24, 31
抑制作用,有效抑制与生成性抑制 171 f.
— 反向抑制 172
抑制理论 248
制造方法 70
辅助手段(组合方式)171
辅助方法(联想法)164
热量 54
视野范围 90
催眠状态 291 ff.

自我意识 201 ff.
— 双重自我意识 212
— 社会性自我意识与个人自我意识 208,纯粹的自我意识 209
— 自我意识的分裂 212
— 自我意识的实质 211
观念联想 158
错觉 110, 182

Page 316

皮肤的无差异点 55
神经感觉 64
本能性动作 237
吸气 260
强度 19
——纯粹的强度变化 19
——注意力的强度 244
辐射 85, 223
非理性 267

现在 129
瘙痒感 56

矛盾的寒冷感觉 55
——临界点 55
心电图仪 144
类别 181及以后,187
电影放映机 135
痒感 56
音色 41
声音的相似性 79
身体运动 161
复合音 44
复合体的形成 171及以后
——补充 171及以后,179
复合体的产生 171及以后
复杂化尝试 129, 248

Page 317

和谐性 41, 43, 71及以后
恒定性方法 71
颜色的恒定性 109
星象 171及以后
对比法则 222
——连续对比 29
相关性 254
力量(动机)229
力量感知 64
力量感 65
标准 189
——知名度标准 204
文化的恒定性 261及以后
艺术 271及以后
——艺术的起源 271及以后
——艺术的发展 271及以后
位置 62
——身体位置 60
——身体各部位的位置 63
——位置感知 111及以后
激情 221
有意义的学习 174
学习内容的影响 167
同向光诱导 30
定位的普遍法则 114

Page 318

— 声音刺激 115
— 触觉刺激 112
局部标记 81
空气透视法 88
— 用于声音处理 115
意识的谎言 228

延长的髓质 159
度量公式 73
迈斯纳触觉小体 57
方法 11及以后
— 解决方法 251及以后
算术平均数 72
一神论 278
— 原始一神论 278
动机,本质 226
— 类型 221及以后
— 动机的作用 221及以后
肌肉感觉 279

负像、正像 29
湿度感知 54
本土主义 81及以后,94
自然科学 8
次要感知 177(比较)
神经系统 151及以后
前庭神经 61

Page 319

视网膜 34
— 情绪变化 29
— 地区差异 31 f.

神经元 159
眼球震颤 136

耳朵 41 f.
受害者 279
器官 57
— 内部器官的敏感性 60
— 感觉 59

空间感知能力 112
位置感 81 f.
耳石 61

幻听 40
视差 88
— 双眼视差 93
重复性遗忘症 205
幻想 185
视野范围 32
固执行为 151 ff.

现象学 5
幻想 256
— 狭义上的幻想 258
— 广义上的幻想 251 ff.
— 幻想的特性 257

Page 320

— 251页及以后的内容
— 谎言 205
— 理论 251页及以后
恐惧症 252
多神教 278
容积计 141页及以后
压力计 144
心理上的在场时间 129
投射理论 86, 92
伪感觉 109
相同的点 90
— 对应的点 90
精神分析 293
心理学的作用 6, 9
— 类型 15
— 联想心理学 3, 6
— 实验心理学的特点 6
— 实验心理学的发展史 2
— 实验心理学的方法 11页及以后
— 实验心理学的来源 10
— 理论心理学 5
心理物理学 68
— 心理物理学的任务 69
— 心理物理学的方法 61页及以后
普金耶现象 25

Page 321

品质系列20
横向差异93

空间定位115
空间阈值96
— 确定方法96、99
空间感知97
— 皮肤的空间感知96
边缘对比度27
右侧261及以后
右撇子161
等效刺激70
外部刺激23
刺激条件70
刺激检测方法70
反射动作237
反射弧159
宗教发展281及以后
复制151及以后
— 基本定律156
— 发展趋势154、235
谐振器41
逻辑正确性191
脊髓159
脊髓反射159

事实情况117

Page 322

— 发现与认知 119
— 记忆 153、171 f.、181
— 预测性模式 122、173、193、230、254、258、307
— 睡眠 281 ff.
— 睡眠深度 282
— 睡眠理论 281 ff.
— 无梦睡眠 283
— 自然终结 181 ff.
— 疼痛点 58
— 疼痛类型 58
— 美 272
— 漂浮状态 44、78
— 阈值 69
— 沉重感 64
— 实质性的灵魂 8
— 视野的竞争 91
— 视野大小 111 ff.
— 紫色视野 34
— 相同方向法则 92
— 双眼视野方向 91 ff.
— 视野清晰度 84、132
— 视野的实质及其差异 37
— 自我观察 11
— 回顾性自我观察 12
— 音节长度 166
— 判断的可靠性 199

Page 323

同时对比度 27
— 比较 176
感觉能量,比特定定律 66
正弦振荡 42
习俗 261及以后
道德性 261及以后
压力感知 64
脉搏计 144
语言,变化 165
— 触发机制 261及以后
— 语义变化 266
— 表达方式 262
— 语言的起源 261及以后
— 语言的发展 261及以后
— 语言的传递 262
— 语言的功能 261及以后
— 语言理论 262
— — 理解语言 162
说话动作 163
棒状物 34
统计学 14
立体镜 93
情绪 221
刺激误差 75
负面动机 227
— 无意识的动机 151, 251及以后

Page 324

频闪灯135
实体概念179
替代154, 156
暗示291及以后
— 催眠后的暗示298
求和音45
逐步比较177
三段论189
联觉101及以后

错觉(形态感知)125
— 触觉的错觉113
— 亚里士多德的错觉理论113
塔尔博特定律31
盲人的触觉梦境91及以后
— 相关理论99
— 收缩现象99
触觉圆规96
温度感知53
— 相关理论55
时间标记55, 130
决定性趋势221及以后
术语输入297
测试13
独眼人的深度视觉87
— 双眼人的深度视觉92

Page 325

深度视觉清晰度 93
深度感知,双眼视觉的起源 91及以后
——次要因素 88
动物眼睛 35
声音感知,刺激因素 42
——亮度 40
——相关理论 45
音高 39
——其限制 42
——共振峰 40
——声岛 47
——声隙 47
——音强 71、78
——音融合现象 41、43、71及以后
梦境 281及以后
——梦境中的思维功能 291
——梦境的特征 287
——梦境中的感觉 291
——梦境中的情感 289、292
——梦境的主题 292
——梦境的相关理论 281及以后
命中率计算方法 164
驱动力(注意力)151、251
高尔顿的类型分类 183
宗教类型 281

Page 326

差异阈值 70
支持理论(注意力)248
因果关系 179
判断 191及以后
——判断的类型 197
——判断中的主动因素 198
——判断方法的发现 70
——相关理论 191及以后
——意志在判断中的作用 198
——与过去相关的判断 181及以后,201,201及以后
——起源 278

责任 89
与过去相关的因素 201
遗忘 161及以后
比较 14
对比 176
审讯 207
失落感 217
声音的元音特性 40
意志论 6
表象 180
——绝对表象 101及以后,181,183
——自发产生的表象 154,157
——表象的关联 158
——与运动相关的表象 231及以后

Page 327

— 运动,自由的 251 f.,受限的 251 f.
— 其特性 103
— 发展 157
— 更新 151 ff.
— 与感觉的关系 146, 224
— 上层结构 230
— 扩散式复制 193
— 类型 106, 109
— 与感知的关系 181 ff.

蜡质暗示 295
热点 55
选择行为 149
感知 181 ff.
— 其特性 105
— 变化过程 132
— 感知的现实性特征 181 f.
韦伯定律 71 ff.
价值判断 224
矛盾性的阻力感知 61 f.
识别 201 ff.
— 错误的识别 201 f.
— 识别方法 164
重复 161 ff.
意志影响 229
外部意志行为 231 ff.

Page 328

— 内在的 241及以后
— 复合的 232
— 及其意义 231
— 运动,意动性运动 236
— 及感觉 224
— 及关系 179
随意行为 238
意志力的测量 231及以后
意志行为的特性 150
— 意志力的强度 231及以后
— 相关理论 141及以后
— 简单的意志行为过程 231
— 意志行为的作用 221及以后
— 实验性研究 141及以后
意志冲动 151
意愿 141及以后
— 基本的意愿 151
— 孤立的意愿 151
— 意愿的强度 150
潜在知识 178
角度偏移 88
词汇理解 183

锥体细胞 34
时间形态 130
— 时间阈值 127

Page 329

— -意义 125
— -延伸,比较 127
— -理论 130
— -位移 129
— -感知 121及以后

中心值 72
证明/证据 207
独眼巨人之眼 92
总结(复数形式)174
双因素理论 109

此外,还收录在《哲学手册》第一卷中:

《哲学导论》
作者:约瑟夫·安东·恩德雷斯教授博士
8°开本,共195页,定价4.50马克;半精装版定价6.30马克。

《这一天》:恩德雷斯的这部作品堪称一部哲学百科全书,它不仅阐述了哲学的任务、其概念与分类、各种流派、目标以及方法,更重要的是,它在所有论述中都清晰地展现了各个问题、概念、表达方式、学科及方法的历史发展脉络。

Page 330

第二卷

历史哲学
作者:弗朗茨·萨维茨基教授博士
8°,305页,平装,价格7.20马克;半精装,价格9马克。
《汉堡信使报》评论:萨维茨基的历史哲学并非像黑格尔或斯宾格勒那样试图构建历史发展的框架,而是着眼于历史的各种要素(人类、自然、文化环境以及超自然因素)、历史规律、历史的意义以及历史认知的原则。遵循亚里士多德的思想,该书致力于证明历史的定向性,其清晰严谨的论述方式极具启发性,因为书中对所有现实问题——如经济生活的意义、个体与大众的关系、劳动的价值以及历史认知的客观性等——都进行了细致而深入的探讨。

第三/四卷

自然哲学
作者:J. 施韦尔特施拉格教授博士
第一部分:8°,317页,平装,价格7.20马克;半精装,价格8.80马克;全精装,价格9.60马克。
第二部分:8°,276页,平装,价格6.50马克;半精装,价格8.10马克;全精装,价格8.90马克。
《哲学档案》评论:这部作品可视为一部系统性的百科全书,以统一的内容处理方式和既定的视角来阐述整个自然科学领域的内容。作为一部自然哲学著作,它在纯粹的自然科学内容方面体现了现代观点,具有无偏见的科学性;在哲学层面,则秉持批判现实主义立场,通过详尽的历史与系统分析,探讨了自然科学的一般概念、原则与观点,以及宇宙体系及其发展过程,尤其关注生命领域中那些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Page 331

(G) = 基数 × 通货膨胀系数 = 出版社定价
可在所有书店购买。

Page 332

此外,该系列还出版了:

《哲学手册》第六卷

《形而上学》,作者:路德维希·鲍尔教授
8°装帧,502页,平装版价格为11.35马克,半精装版价格为13马克。

《新普鲁士报》:这部著作确实为整个哲学领域中的重要问题提供了概览。其优点在于结构极为清晰明了,全书分为四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一般形而上学(本体论),第二部分探讨自然领域的形而上学问题,第三部分涉及心理学领域的形而上学问题,第四部分则研究绝对存在物(自然神学)。这部作品可视为一种现代经院哲学,其“现代性”体现在它也探讨了近代哲学所提出的各种问题。

《慕尼黑最新消息报》:路德维希·鲍尔的《形而上学》是一本内容扎实、条理清晰的教科书。那些不熟悉经院哲学的人会惊讶地发现,托马斯主义体系其实也为基于经验主义的思维方式留下了很大的发挥空间。例如,书中对创造物的空间有限性或无限性这一问题进行了细致的探讨。这部以阿奎那的辩证法为依据、结构清晰的著作,在内容和形式上都超越了以往德国关于这一主题的教科书。

第七卷

《伦理学》,作者:米夏埃尔·维特曼教授
平装版价格为8.20马克,半精装版价格为10马克。

Page 333

作者试图通过分析归纳与历史批判相结合的方法,来探究道德意识这一现象的本质。因此,研究的出发点只能是道德事实本身。通过分析性思维,将这些事实分解为各个组成部分,进而追溯其背后的前提条件。这一过程需要以尽可能全面的历史视角作为依据。在处理哲学问题时,方法上的要求在于:评估过去的各种尝试的价值,至少要重视古今各种重要的解决方案,通过历史批判的方式获取必要的视角,并在那些现有观点显得不足时,进一步超越过去。这项研究的最终结果表明:道德作为某种背景,必然要求存在特定的世界观;只有从有神论的世界观出发,才能理解我们的道德观念;在其他任何背景下,道德概念都会失去意义与依据,进而陷入解体过程。

(G) = 基数 × 通货膨胀系数 = 出版社定价
可在所有书店购买。

Page 334

约翰·安布罗修斯出版社
巴特/莱比锡 265号
作者:J. 林德沃斯基博士

《意志:其表现与控制——基于实验研究的结果》
共六卷,282页/第三版,大幅扩充版/1923年/编号7

*
这一大幅扩充的第三版新增了诸多内容,包括来自一些难以获取的期刊文献的资料,尤其是美国方面的研究;还有O. 塞尔兹、K. 雷文以及作者本人的研究成果。这些最新研究使得人们能够从经验主义的角度来探讨诸如动机的形成方式、意志行为的起源、决心的力量等核心问题,同时还提出了关于意志行为的理论。此外,书中还新增了一个章节“从正常心理学角度看待意志缺陷”,以及一个附录“关于意志评估的基本原则”,这些内容尤其对心理技术专家具有参考价值。

《德国帝国报》评论称:这部作品的意义在于,作者首次系统梳理了近代关于意志的实验研究。这项诞生于近二十年前的现代心理学分支的研究成果被仔细审视并加以总结,书中的参考文献则有助于读者了解相关研究进展。除了心理学家之外,教育工作者也会感谢作者,因为他详细阐述了品格教育作为教育学重要组成部分应如何以心理学为基础并由此进一步发展。对心灵的认知与引导密不可分。对于教育学的核心任务——即品格与意志的培养而言,这是一部重要的著作;它也应当被纳入教育工作者、神职人员及各类培训机构的藏书之中。

Page 335

《天主教学校杂志》:正因如此,这样一部深入的研究作品从一开始就值得被关注。迄今为止,还从未有过像林德沃斯基的著作那样能够全面呈现实验性意志研究状况,并清晰展现该领域现有研究成果的著作。这部作品确实值得注意,其重要性足以在此加以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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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336

*** 古腾堡电子书项目结束 ***
《实验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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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tenberg™为注册商标。如需相关帮助,请按照下文第3节所述联系该基金会。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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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选择获得第二次机会以电子形式接收该作品,以此替代退款。如果第二份副本仍有缺陷,您有权书面要求退款,且不再有解决该问题的机会。

1.F.4. 除1.F.3段中规定的有限更换或退款权利外,本作品按“现状”提供,不附带任何形式的明示或暗示担保,包括但不限于适销性担保或适用于某种用途的担保。

1.F.5. 某些州不允许免除某些暗示担保,或限制某些类型的赔偿。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免责条款或限制违反了适用于本协议的州法律,则该协议应被解释为采用该州法律允许的最大程度的免责或限制。本协议中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性不会导致其余条款失效。

1.F.6. 赔偿责任——您同意赔偿并使基金会、商标所有者、基金会的任何代理人或员工、根据本协议提供古腾堡计划™电子作品副本的任何人,以及参与古腾堡计划™电子作品制作、推广和分发的所有志愿者,免受因您所为或所导致的以下任何行为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所有责任、成本和费用的影响,包括律师费:(a) 分发本作品或任何古腾堡计划作品;(b) 对任何古腾堡计划作品进行更改、修改、添加或删除;(c) 由您造成的任何缺陷。

第2节 古腾堡计划的任务说明

古腾堡计划代表着以各种计算机都能读取的格式免费分发电子作品,这些计算机包括过时的、老旧的、中型的以及新型的计算机。它的存在正是基于这一理念。

Page 343

数百名志愿者的辛勤努力,以及来自各行各业人士的捐助,共同推动了这一项目的进展。

志愿者们以及为她们提供所需帮助的财政支持,对于实现古腾堡计划的目标至关重要,也只有这样,古腾堡计划的藏书才能一直免费供后人使用。2001年,古腾堡文学档案基金会应运而生,旨在为古腾堡计划及未来的世代创造一个稳定且可持续的发展环境。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古腾堡文学档案基金会的信息,以及您如何通过自己的努力和捐助来提供帮助,请参阅www.gutenberg.org网站上的第3节和第4节内容以及基金会的相关介绍页面。

第3节:古腾堡文学档案基金会简介

古腾堡文学档案基金会是一家非营利性501(c)(3)教育机构,根据密西西比州的法律成立,并获得了美国国税局的免税资格。该基金会的联邦税号为64-6221541。根据美国联邦法律及您所在州的法律规定,向古腾堡文学档案基金会捐款可享受税收减免。

该基金会的办公地址位于美国新泽西州蒙特克莱尔市Watchung Plaza 41号516室,邮编07042,电话号码为+1 (862) 621-9288。电子邮箱地址及最新的联系方式可在www.gutenberg.org/contact网站上找到。

第4节:向古腾堡文学档案基金会捐款的说明

古腾堡计划依赖于公众的广泛支持和捐助,没有这些支持,它就无法继续履行自己的使命——增加那些可以以机器可读格式免费传播的公共领域作品及受许可的作品的数量,让尽可能多的人能够获取这些作品。

Page 344

包括那些已经过时的设备。许多金额不大的捐赠(1美元至5,000美元)对于维持该机构在IRS处的免税地位而言尤为重要。

该基金会致力于遵守美国50个州所制定的关于慈善机构及慈善捐款的法律法规。各州的合规要求并不统一,要满足这些要求需要付出大量努力、处理大量文书工作并支付诸多费用。在没有获得相关合规性确认的地区,我们不会寻求捐款。如需捐款或了解某个特定州的合规状况,请访问www.gutenberg.org/donate。

虽然在我们尚未满足某些州的捐款要求时,我们不会也不会在那些州寻求捐款,但我们知道并没有规定禁止接受来自这些州的自愿捐款者所提供的捐款。

我们衷心欢迎国际上的捐款,但对于从美国境外收到的捐款的税务处理问题,我们无法给出任何说明。仅美国的法律就足以让我们的少量工作人员应接不暇。

请查看Project Gutenberg网站上的页面,以了解最新的捐款方式与地址。除了现金捐款外,还可以通过支票、在线支付或信用卡等方式进行捐款。如需捐款,请访问:www.gutenberg.org/donate。

第5节:关于Project Gutenberg电子作品的一般信息

迈克尔·S·哈特教授提出了Project Gutenberg的理念,即创建一个可供所有人自由分享的电子作品图书馆。四十年来,他在仅有少量志愿者支持的条件下持续制作并分发Project Gutenberg电子书。

Project Gutenberg电子书通常是由多个印刷版本整理而成的,而这些版本在美国均被确认为不受版权保护,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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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包含了版权声明。因此,我们并不一定需要让电子书与相应的纸质版保持一致。

大多数人都是从我们的网站开始了解的,该网站提供了主要的PG搜索功能:www.gutenberg.org。

该网站还提供了有关古腾堡计划的各种信息,包括如何向古腾堡文学档案基金会捐款、如何为新的电子书的制作提供帮助,以及如何订阅我们的电子邮件通讯以获取新电子书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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